党内称呼变化:权力意识的变迁/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44:05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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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称呼变化:权力意识的变迁

杨涛


  “应该禁止党政部门人员称兄道弟”,这是四川省人大代表、民革自贡市委副主委曾朝章在省十届人大二次全会上发出的呼吁。他指出:一些人见面或谈工作时,不是称同志,而是满口的“大哥、老弟”;对上级不叫领导而叫老板,岁数大一点的就叫大姐,甚至有的人还直接叫“干爸、干妈”。 因此,他建议四川省委省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这些现象,对于一意孤行者,应给予严厉制裁,以正党风、政风和民风。(《新京报》2月16日)
本来,称呼不过是一种表达的符号,在现代社会,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表达什么称呼并无不妥。如有人叫他人“阿猫、阿狗”,他人乐于接受这个称呼,都在允许的范围。然而,在党政机关,称呼却不可随意,在公权力机关,称呼构成行使公权力行使礼仪的一部份。一个社会,公权力机关如何对待自身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反映了这个社会如何看待权力,并对社会的其他阶层带来很强的示范作用。在西方社会,代议制民主奠定了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凭借自己的本事,在法律的框架下追逐权力,从政被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同时,为保证行政权的高效行使和体现行政权的领导服从关系,因此,他们公权力机关对待上下级、平级之间的称呼通常是以职务相称,这些都离不开西方社会特有的语境和他们对待公权的态度。
然而,在中国,权力被认为是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服务始终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宗旨,掌握权力更多认为是一种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掌握权力的人是无高低贵贱之分,这是中国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和中国社会对待权力的特有语境。因此,用“同志”这一称谓最能吻合我们权力的属性和我们党提倡对待权力的态度,也最明确地表明官无大小之分,权力是平等而且只是服务于人民的思想。早在1959年,毛泽东同志就作过指示,要求大家互称同志,改变以职务相称的旧习惯。我们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核心也一直倡导党内互称同志,并且身体力行。“同志”的称呼也是那些年代的党政机关的流行称呼。  
但曾几何时,我们机关的称呼变了,“同志” 被“书记”、“部长”等职务称呼所代替。如果说时代的变迁,从政成为一种个人价值的张扬尚可以理解的话,那么在很多人眼里根本就不存在为人生价值实现自己的抱负而从政去执掌权力。在现实中,一些人们看到的是权力可以为自己、亲朋带来特权和财富,可以成为人上人,执掌权力目的不再是造福一方,而只是为谋一已好处的手段。君不见某位县委书记说:“当官不发财,请我来都不来。”而某些千辛万苦爬上官位的老爷们,也要下属抬轿子,表达尊贵的身份。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此时的“同志” 职务称呼的转换,其实质不过是一种由从平等对待权力的意识向对权力崇拜、敬畏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将权力视为特权的表征。针这种情况,去年3月份,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继承和发扬党内互称同志优良传统的通知》,要求对担任党内职务的所有人员一律称为同志,党内行文或报送其他书面材料也按此办理。
    市场经济的浪潮继续冲击中国,交易成为流行的思维,一些人执掌权力更是为所欲为,将权力如渗入市场,急于寻租。另一些人则看到权力也是易腐并可交易。于是,领导变成了老板,因为他掌有资源的分配权,对下属而言,他可以决定其福利与升迁,对单位外人而言,他是富贾,与基交易可以为已获利。当然,领导也可以是兄弟,那是为了拉近距离,同化他,为将来的各种谋利铺平道路。由此可见,职务称呼向江湖称呼的转换,不过是对权力敬畏与崇拜的意识进一步向的腐蚀、拉拢权力的意识转变,也是某些权力执掌者开始寻租权力和权力被腐蚀的先兆。
党内、政府上下级、平级之间称呼的变化,在特定的社会语境下,表现的是一定社会中对权力意识的变迁。治理语言从本质上是一种治标的手段,而语言本身是意识的流露,但是意识是一种属于精神层面的东西不能以强制的手段加以解决。意识的改变,要针对意识植根的现实,这就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公权力成为特权、成为个人不当交易的手段,祛权力之魅、还其为民服务之形,限制公权、监督公权,是我们的必由之路。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邮编:341000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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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100号




关于统一规范环境监察机构名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执法权威,加强环境现场执法监督工作,决定将全国各级环保局(厅)所属的“环境监理”类机构统一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现通知如下:

一、将各级“环境监理”类机构更名为“环境监察”机构,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环境现场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可以更加充分地体现行政执法职能,区别于社会中介性质的监理机构,有利于树立环保执法权威。考虑到与国务院即将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配套规定的衔接,请各级环保部门及时与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取得联系,在2002年10月31日前完成环境监察机构统一更名工作。

二、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具体设置,仍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的规定执行。即:省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总队,地(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支队,县(市)级环保部门设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察机构所承担职能,工作制度、程序等有关管理要求仍按现行环境监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二年七月一日



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物资部 冶金部 等


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9年6月16日,物资部、冶金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1988〕物办字235号)下达后,各部门、各地区提出有一些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代销单位的审批
代销单位是指受专营单位委托,经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一)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中央部门按物资体制改革方案规定承担供应任务并具有经营权的供销机构(包括驻各地的分支机构);经物资部、冶金工业部批准的为冶金企业组织炉料的专业公司,报经物资部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二)省、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地、市、县物资部门所属的金属材料公司;有供应任务的县(不含县)以上专业部门的供应机构,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审查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
上述代销单位应持专营单位的委托书、物资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原登记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县以下不设“四种钢材”代销单位。
二、代销单位的经营范围
代销单位经营的资源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计划分配的“四种钢材”;
(二)由专营单位安排供应的“四种钢材”;
(三)代销单位自行组织计划外外汇进口的“四种钢材”
(四)代销单位自行组织筹集资金向钢铁企业投资,按〔1988〕物办字235号文规定,经批准核留的“四种钢材”。
代销单位的销售范围:
(一)按物资体制改革规定各部门并入物资部门的各专业供销机构和各部门供销机构,只限于供应所属直属直供企业和按物资体制规定归口供应的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地、市、县的代销单位,只限于供应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企业。
三、“四种钢材”的品种串换和多余资源的处理
专营单位之间“四种钢材”可以调剂或串换其他品种钢材。
代销单位可以用“四种钢材”向委托单位串换其他品种钢材。代销单位之间的品种串换,应由委托单位组织。
耗用钢材的企业之间“四种钢材”的品种串换,应由专营、代销单位组织。企业多余的“四种钢材”,应交专营、代销单位收购或代销。
四、销售“四种钢材”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经贸部以进养出的“四种钢材”,由经贸部有关公司直接用于加工出口产品,不能用于其他方面的经营。
六、沿海城市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服务公司可以组织进口“四种钢材”,只限供应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多余资源交由有关的专营、代销单位收购或代销。
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四种钢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严禁专营、代销单位超越经营范围和以串换、调剂为名进行投机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