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工作的调查与思考/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54:54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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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王泗友

当前,在加快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面对新形势,如何按照周永康同志在全国“20公”上提出的要求,带出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就成为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一、队伍现状

以重庆市铜梁县为例,该县位于四川盆地东南部、重庆西北部,唐长安四年(公元704年)建县,因境内“小铜梁山”而得名,是国际主义战士邱少云的故乡和蜚声中外的铜梁龙的发祥地。全县幅员面积1334平方公里,辖33个乡镇,人口81万。维护铜梁社会政治稳定的公安队伍,到2005年,全局现有民警350人,大学文化程度100人,占28.57%,大专文化199人,占56.85%,中专32人,占9.1%,高中18人,占5.1%。除局领导外,有主任科员80人,占22.85%,副主任科员189人,占54%,科员66人,占18.85%,办事员5人,占1.42%。近年来,公安机关先后开展了“三项教育”、整肃警风警纪的“五条禁令”的贯彻执行,从解放思想的“贯彻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办”的大讨论,“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公正执法树形象”的教育整顿,从“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基本要求,到全面提高队伍战斗力的“大练兵”活动,公安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民警队伍纪律作风有了明显改变,特别是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以来,无一例违例事件的发生。很少发现举报投诉民警违法、违纪和服务态度的信访情况。二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进一步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和执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三是服务经济建设的意识增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有了明显进步。

但是,当前也有少数民警的思想状况不容忽视,对当前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突出方面:一是部分民警敬业精神不强,缺乏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的意识和干劲,工作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二是少数民警学习不自觉,素质提高缓慢。有的民警学习的目的是混文凭,混学历,而不是学知识,学能力。少数民警对政治理论学习得少,法律业务钻研得不深,结合实际运用的更少,满足于一知半解,满足于现有经验。三是部分民警宗旨观念不牢,为人处事、执法办案以管人者自居,“四粗四难”的顽症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在接到群众报警、求助和到基层单位检查工作时,态度生硬,办事推诿,伤害了群众感情,疏远了警民关系。四是少数单位和民警法制观念淡薄,违反程序办案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二、原因分析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有着多方面的因素,是复杂的内外部因素相互交织制约影响的结果,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
(一)受市场经济负面影响,少数民警的价值观发生扭曲。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正发生着多方面的变化,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向,反映在公安队伍上,必须会给一些民警带来不良影响,民警的价值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趋向。可以说,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民警的思想也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客观上增加了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难度。
(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单一,针对性不强,缺乏规范和指导。
针对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目前仍是说的多,做的少,新的方法不多,仍以工作会议替代了政治教育,行政命令替代了思想工作,新办法、新招数不多,缺乏渗透性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亲和力。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在基层,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工作规范,缺乏强有力的指导,很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者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往往感到无所适从,如何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机关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
(三)激励竞争机制仍需不断完善。
近年来,公安机关虽然先后实行了绩效考核、等级管理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地激发了队伍活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目标设置、奖惩兑现、落实力度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未能充分激发民警工作热情。宣传典型、弘扬正气力度不够。对先进典型只注重了发现、培养,在宣传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导向性和激励作用方面做的还不够。
(四)存在认识偏颇。
由于业务工作是硬指标,上级要求紧,考核多,容易立功受奖,因此,他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业务工作上,这样就导致队伍中普遍存在着重业务工作,轻思想工作的倾向。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把政治建警放在首位,确保这支队伍政治上永远合格。坚持政治建警,首要的就是要加强队伍的政治理论学习,以理论上的清醒确保政治上的坚定。要针对多元文化对公安队伍的影响和冲击,坚持不懈地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用大道理引导小道理,用主流文化消解亚文化的负面影响,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坚持政治建警要把增强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最基本的、经常性的教育来抓,夯实执法为民的根基。少数公安民警对群众缺乏感情是导致民本思想不牢、执法不公不严的重要因素。不解决与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就无法解决公安机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如何执好法、如何服好务的问题。公安民警只有对群众怀有深厚感情,工作中才能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才能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办,才能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因此,必须教育民警牢固树立群众至上的观念,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思想,把增进公安民警与人民群众的感情作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一项基本内容。引导民警将对群众的朴素感情上升为警察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荣誉感,体现为具体的警务工作责任制。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努力建设过硬班子。
要按照政治坚定,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洁勤政的要求,将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建成硬班子,以领导班子的表率作用,带动公安队伍建设。一要讲政治、讲大局,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班子建设的首位。要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和不良风气的侵蚀,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是要开拓创新,做事业发展的带头人。班子成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勇于挑战自我,敢于面对困难和阻力。对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认真进行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三要襟怀坦荡,珍视团结。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班子成员的工作进行细化分工,既明确具体,又相互协作,重大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形成顾大局、讲团结、比奉献、谋发展的工作氛围。四要树立良好警风,做到廉洁勤政。班子成员要经常按照廉洁自律的要求,对照检查自己。工作圈内,坚持建功立业为人民,为人民干实事,谋福利;生活圈内,坚持一身正气拒腐蚀;交际圈内,要耐得住艰苦,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五要严格落实各项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建设。要 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谈话制度,推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普遍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制度,规范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推行干部任期制。

(三)严格公安教育训练,不断提升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公安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民警整体素质不高是制约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发展的“瓶颈”。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偏差和违规违法问题,大多数是由于素质不高造成的。这些年,公安机关由于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不强,培训与民警自身的发展进步没有挂钩,导致培训的效果欠佳,今后,教育训练应积极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与民警的晋职晋衔结合起来,与基层实战单位的备战备勤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时间短、见效快、质量高的培训途径,在总结近年来教育培训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制定并落实针对性、实用性的培训方案,采取军事化管理方式,并聘请上级领导业务骨干、专业教师授课,提高培训的品位和层次。教育培训要着眼于实战需要,做到学以致用,提高民警的实战本领。要积极推进科技强警战略,大力实施人才战略,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积极应对当前实用技术型、智能型犯罪日益突出、侦查难度加大的问题。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终生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通过理论学习指导工作实践。

(四)统一公安队伍的纪律要求,建立配套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
公安队伍之所以会发生这样那样的问题,既与公安队伍的工作性质、工作特点密切相关,同时也与教育、管理、监督不力密切相关。要解决公安队伍存在的问题,首先必须严格管理,严格教育。要加强对民警的宗旨观念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律和文化知识教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战本领,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警的违法违纪问题。其次要严格监督,严肃法纪。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促工作,直接听取辖区群众对民警的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及时解决;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部门要变事后查处为主为事先防范为主,把预防民警违法违纪的关口前移。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不断提高公安工作的透明度,更加广泛、更加有效地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三,要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坚持依法治警。要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民警能力素质标准和录用、奖惩、纪律标准,以及警官的任职、晋升标准等。要严格执行省级统一考录人民警察制度,切实严把“进口”关,从源头上保证公安队伍的基本素质。 要坚持经常性的督查和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相结合,认真纠正公安执法活动中出现的侵民、扰民、伤民等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包庇护短,努力预防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五)建立配套完善的警务保障机制,落实从优待警的相关措施。
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积极探索建立一系列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新机制、新举措,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在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特别是涉及民警自身防护的装备一定要保证。三要关心民警生活,经常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切实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四要采取措施,积极保障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警察是和平年代人身危险性最高的职业。目前我国法律对警察执法行为的保护较为分散笼统,没有根据警察职业特点的立法特殊保护,更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条款。建议增设对袭警行为的特别处罚条款,增加对辱骂、恶意投诉民警行为的处罚规定,维护民警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要设立专门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置侵犯民警权益的案件,真正为民警主持正义。

(六)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塑造良好形象。
公安工作是一项社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必须高度重视并有效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坚持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这是我们开展警察公共关系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际工作中,应拓宽渠道,多策并用,多管齐下。首先,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公共关系建设,争取全体民警真诚合作与支持,使部门之间、民警之间沟通思想、消除误解,增进团结、步调一致。同时,强化民警的纪律观念,同心同德,互相配合,形成巨大的组织凝聚力,为对外公共关系活动创造良好的基础和前提。其次,要加强与外部的沟通联系,争取各种组织、团体和公众的支持与协助。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听取他们对公安工作的意见,争取理解支持;要加强与执法执纪监督员和民间社团的联系,定期了解社会大众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发动和组织公众参加队伍监督和社会治安工作;要深入社区、农村,宣传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情况,宣传安全常识,帮助解决群众的困难。第三,要加强公安宣传工作,巩固扩大宣传阵地,不断提高公安宣传工作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工具,介绍公安工作情况,推行警务公开,促进公安机关、公安民警与公众之间的相互了解;运用事实和法律影响、说服公众,修正其不恰当的看法、观念和行为,最终使公安民警与公众之间的态度、行为和观念相统一,使公安工作真正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成效,主动引导社会舆论。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持之以恒地抓好内务条令、训练条令和即将颁布实施的纪律条令的贯彻落实,健全各种执勤执法规范,从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抓起,加强养成教育,形成公安队伍良好的职业风范。要抓紧制定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等“窗口”单位的统一外观标识建设,以方便人民群众,抓住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的这个基本点,抓住以人为本,全面塑造、提高、发展民警的这个新生点,来做好正规化建设这篇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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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增设了第二款:“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规定在我国刑法的贿赂犯罪体系中增设了一个全新的罪名——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当前,公共工程建筑、国防采购、石油天然气、房地产、电信以及电力等行业已成为跨国商业腐败的高发地带。在这些涉及重大工程项目的跨国商业活动中,可供分配的利润丰厚,有关公职人员分配公共资源的权限较大,使得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现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势。鉴于各国间政治、经济、法律、价值观念诸方面的巨大差异,对同一行为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在程序上也很难依靠一国的司法资源去收集证据、发现事实,有关机关对跨国公司的国外腐败行为难以高效监察和侦查,从而增加了追究的难度。在认定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中的“外国公职人员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时,值得借鉴的一个依据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于2005年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和精神落实、转化为国内法的举措。因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外国公职人员”的界定对我国刑事司法机关认定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中的“外国公职人员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


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2项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外国”不仅限于国家,它还包括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政府及其各下属部门,有时也包括任何有组织的外国地区或实体,比如自治领土或独立关税地区。


由此,《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外国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外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指立法、行政、行政管理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中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接受外国国家、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的委托行使公共职能的人员。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3项的规定,“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系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务员,也称国际职员,是指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聘用的各类工作人员。国际公务员按职务性质一般可分为高级官员、业务类官员和一般事务类人员;按职位地域性质可分为受地域分配限制和不受地域分配限制;按合同种类可分为长期合同、定期合同和临时合同。因此,“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受国际组织聘用的国际公务员。这里强调的是其职务特征。二是虽没有受国际组织聘用,但受国际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人员。这里强调的是其职权特征。


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受国际组织聘用的国际公务员;二是虽没有受国际组织聘用,但受国际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人员。国际组织以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Non-Govemment organization),两者均为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的参与者。在实践中,政府间国际组织固然行使了绝大部分公共职能,但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也经常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项目,在国际社会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处理人权、环保、劳工问题时,往往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中委派专家,以保证解决问题时有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参与。因而判断国际公共组织的标准是该组织是否承担了国际公共职能,而不取决于其名称、组织形式或权限。


二、对外国公职人员的认定原则


1.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重要参考依据。


我国于2005年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规定和精神落实、转化为国内法的举措。因此,我们在认定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中的公职人员、官员时,援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作为参照依据,是自然、合理而且必要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等术语进行了解释。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系指国际公务员或者经此种组织授权代表该组织行事的任何人员。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有关海外商业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可以理直气壮地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相关术语解释。


2.可直接参照有关法律、判例等。


由于国内外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公务员制度的巨大差异,许多国家都存在与本国国情相适应、而外国人则难以准确理解的公共职务、职位。这些职务、职位在我国国内没有对应的概念,在认定担任这些职务或职位的人员是否属于外国公职人员时,唯有直接参照有关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因为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需要明确其是否掌握可用于交易的职权,而是否具有这种职权,只能根据其所在国的法律和相关规定才能判断清楚。例如,日本的农地开发经营财团的职员是否属于公职人员,这对于中国人来说是难以直接得出结论的,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和《地方公务员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关于整备经济关系罚则的法律》中,规定将此类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公共财团职员“视为公务员”,也就是对于这些人员,“在与刑法的关系上,作为公务员处理。”因此,在认定外国公职人员时,是需要直接参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判例等规定的。同理,对于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认定,必要时也应直接参照有关的国际公约、条约,并结合其职权和工作性质来明确其身份。


认定外国公职人员身份的最大难点,就在于国内外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公务员制度的巨大差异。因此,在判断外国公职人员的身份性质时,不能受我国传统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约束,应重点从相关雇员隶属的公共机构以及其具体实施的职能是否具有公务属性的实质角度进行判断。


认定外国公职人员身份应重点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有关规定。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2项规定,“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以及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同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条第1项也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范围,系指: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无论长期或者临时,计酬或者不计酬,也无论该人的资历如何;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根据上述规定,“外国公职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外国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这是从职务上限定的公职人员范围。二是行使公共职能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为外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行使公共职能的任何人员。这是从事务上限定的公职人员范围。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改产业[2004]74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局,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切实解决当前部分行业低水平盲目扩张和信贷增长过快,产业结构失衡等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当前,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停止对产业政策明确淘汰产品的信贷支持,控制对采用落后工艺、技术装备项目的贷款,特别是控制信贷资金流入低水平盲目扩张行业,不仅是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和协调发展的需要。对此,各方面必须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适度进行调整,逐步完善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间良好、能动的协调配合机制。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定期发布和适时调整相关产业政策,指导社会投资方向;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将配套提出加强和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的政策措施,为商业银行适时调整信贷投向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商业银行也要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进信贷投向管理技术和手段。
  二、调查分类,区别处理。根据当前经济运行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列入禁止类目录的原则是: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严重;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投资的项目。列入限制类目录的原则是:生产能力严重过剩,新上项目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工艺技术落后,已有先进、成熟工艺技术替代;不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投资的项目。
  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及相关金融机构对《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所涉及的企业要立即组织调查,分类排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是:
  (一)对属于禁止类目录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已建成的项目要坚决限期淘汰、依法关闭;各金融机构要立即停止各种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已实施的项目授信要采取妥善措施予以收回。
  (二)对于限制类目录所涉及的建设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拟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在建项目暂停建设,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牵头进行清理整顿,区别对待,分类处理;在清理整顿期间,各金融机构要停止给予新的各种形式授信支持。
  三、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各个环节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商业银行通报对《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涉及项目的清理情况,协助有关金融机构做好调整信贷投向、化解信贷风险、保全信贷资产的相关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认真贯彻总行制定的信贷政策,适时发布信贷政策指引,协调、督促、指导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信贷风险预警控制体系,不断优化信贷投向。
  (三)银监会各监管局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强对当地商业银行信贷投向的监督检查,促使商业银行贯彻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着力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
  (四)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关注行业发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针对各自经营情况,按照《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尽快调整信贷投向,认真组织对该目录涉及项目贷款的清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全信贷资产。要建立市场信息预测体系,准确把握市场供求关系和产业变化趋势,实现贷款科学决策,合理配置信贷资金,规避信贷风险。对风险较大的行业,可根据风险大小,区别不同企业和项目,采取在规定范围内上浮贷款利率和上收贷款审批权限等方式,加强风险控制。
  (五)建立定期协调和信息通报制度。各银行每季度要将贷款行业结构和质量情况及时报送人民银行(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或政策执行不力,违规审批项目和提供授信支持,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五、2004年6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计委)、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监管局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下半年将视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六、本通知原则适用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附件:一、《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二、《贷款行业结构季度报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一:

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

  一、钢铁行业
  (一)禁止类
  1. 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
  2. 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捣固焦炉除外) (2007年)
  3. 土烧结矿
  4. 热烧结矿
  5. 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6.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005年)
  7. 100立方米以上、2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不含铁合金高炉) (2005年)
  8. 200立方米以上、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2007年)
  9. 15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10. 1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
  11. 化铁炼钢
  12. 15吨以上、20吨以下转炉 (2005年)
  13. 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和机械制造用) (2005年)
  14. 复二重线材轧机
  15. 横列式线材轧机
  16. 横列式小型轧机
  17. 叠轧薄板轧机
  18. 开坯用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用)
  19. 折叠式热轧窄带轧机
  20. 三辊劳特式中厚板轧机
  21. 直径76毫米以下自动热轧管机组(不含生产特殊专用品种机组)
  22. 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05年)
  23. 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005年)
  24. 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005年)
  25. 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26. 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矿热电炉 (2005年)
  27. 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交流石墨化炉、3340千伏安以下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最大输出电流50000安以下的石墨化炉 (2005年)
  28. 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29. 热轧硅钢片
  30. 25A空腹钢窗料
  31. Ⅰ级螺纹钢筋产品(2005年)
  (二)限制类
  1. 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上、同时未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
  2. 18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3. 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炼铁高炉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高炉
  4. 公称容量100吨以下炼钢转炉或公称容量10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转炉
  5. 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或公称容量6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不达标的电炉
  6. 600毫米以下热轧窄带钢(不含特殊钢)
  7. 年产25万吨及以下热镀锌板卷
  8. 年产10万吨及以下彩色涂层板卷
  9. 新建铁合金项目
  10.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
  11. 新建、扩建炭素制品生产
  12. 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不含粉煤气气化炉)
  二、有色金属行业
  (一)禁止类
  1.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无采矿许可证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矿山采选项目
  2. 未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钨、锡、锑、离子型稀土冶炼项目及钨加工(含硬质合金)项目
  3. 破坏资源和环境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矿和选矿工艺
  4. 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5. 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6. 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7. 铝自焙电解槽 (2004年)
  8. 炉床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9. 炉床面积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及以下密闭鼓风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2006年)
  10.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技术
  11.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2006年)
  12. 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3.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14. 利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的工艺 (2005年)
  15. 铜线杆(黑杆)
  (二)限制类
  1. 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以及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2. 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粗铜冶炼项目
  3. 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
  4. 单系列5万吨/年规模及以下铅冶炼项目
  5. 单系列10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
  6. 镁冶炼项目
  7. 4吨以下的再生铝反射炉
  8. 再生有色金属生产中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
  9. 铝用湿法氟化盐项目
  10. 年生产能力10万吨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11. 离子型稀土矿原矿池浸工艺
  三、建材行业
  (一)禁止类
  1. 六机以下垂直引上平板玻璃生产线
  2. 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3. 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4. 无复膜塑编水泥包装袋生产线
  5. 年产7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陶瓷砖、年产20万件以下卫生陶瓷生产线
  6. 年产4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7. 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8. 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9. 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10. 建筑卫生陶瓷土窑、倒焰窑、多孔窑、煤烧明焰隧道窑
  11. 卫生陶瓷隔焰隧道窑、匣钵装卫生陶瓷隧道窑
  12. 建筑陶瓷砖成型用的摩擦压砖机
  13. 石灰土立窑
  14. 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
  15. 砖瓦18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16. 400型及以下普通挤砖机
  17. 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2005年)
  18. 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米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9. 人工浇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20. 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
  21. 真空加压法和气炼一步法石英玻璃生产工艺和装备
  22. 6×600吨六面顶小型压机生产人造金刚石
  23. 使用非耐碱玻纤或非低碱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GRC)空心条板
  24. 陶土坩埚拉丝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制品
  25. 25A空腹钢窗
  26. S-2型混凝土轨枕
  27. 一次用水量9升以上的便器
  28. 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29.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30. 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棉涤玻纤网格(高碱)复合胎、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31. 墙体或吊顶工程用菱镁类复合板
  32. 手工切割、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33. 不符合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非机械化非金属矿开采
  (二)限制类
  1. 非浮法及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
  2. 年产10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
  3. 年产50万件及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
  4. 新建和扩建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新建日产1500吨及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5. 年产2000万平方米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6. 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平方米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年产100万卷以下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7. 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
  8. 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年产量小于5万立方米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产量小于15万平方米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以粘土为主要原料年产量小于5万立方米人造轻集料(陶料)生产线
  9. 年产量小于10万立方米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0. 年产量小于3000万标砖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11. 年产量小于5000吨岩(矿)棉生产线
  四、石油和化工行业
  (一)禁止类
  1. 没有取得国家矿权登记许可的油气田,不符合国家油气资源整体开发规划的油气田
  2. 产品质量低劣、安全环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生产装置
  3. 100万吨/年及以下生产汽煤柴油的小炼油厂 (2005年)
  4. 年生产能力小于4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2005年)
  5. 年生产能力50万条及以下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6. 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7. 土法炼油
  8. 汞法烧碱
  9. 年产1万吨以下及开放式电石炉
  10. 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2005年)
  11. 铁粉还原法工艺
  12. 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
  13. 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14. 高中温钠法百草枯农药工艺
  15.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16.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2004年)
  17. 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18. 多氯联苯(农药)
  19. 除草醚(农药)
  20. 杀虫眯(农药)
  21. 氯丹(农药)
  22. 七氯(农药)
  23. 毒鼠强(农药)
  24. 氟乙酰胺(农药)
  25. 氟乙酸钠(农药)
  26. 二溴氯丙烷(农药)
  27. 治螟磷(苏化203)(农药)
  28. 磷胺 (农药)
  29. 甘氟、毒鼠硅
  30. 107涂料
  31. 改性淀粉涂料
  32. 改性纤维涂料
  33.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 升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0.1克/公斤的用于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34. 可溶性金属铅含量超过90毫克/公斤、或镉含量超过75毫克/公斤、或铬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或汞含量超过60毫克/公斤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含建筑物、木器家具用)
  35. 游离异氰酸酯含量超过0.7%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木器家具涂料
  36.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37. 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38.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39.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40.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41. 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42.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43. 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44. 联苯胺和联苯胺型偶氮染料
  45. 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二)限制类
  1. 新建DMT法聚酯装置
  2. 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丙烯装置(连续法及间歇法)
  3. 新建10万吨/年以下丙烯腈装置
  4. 新建10万吨/年以下ABS树脂装置(本体连续法除外)
  5. 新建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6. 新建800万吨/年、扩建5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炼油装置
  7. 新建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新建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新建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8. 新建20万吨/年以下聚乙烯装置
  9. 新建20万吨/年以下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电石法聚氯乙烯8万吨以下装置
  10. 新建20万吨/年以下苯乙烯装置(干气制乙苯工艺除外)
  11. 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2. 新建22.5万吨/年以下精对苯二甲酸装置(单套)
  13. 新建10万吨/年以下聚酯装置
  14. 新建年产60万吨以下氨碱装置
  15. 新建20万吨以下联碱装置
  16. 新建20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装置、10万吨/年硫铁矿制酸装置
  17. 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18. 新建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
  19. 高毒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
  20. 电石生产装置
  21. 四氯化碳项目
  22. 力车胎项目(手推车胎)
  23. 新建20万吨/年以下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
  24. 新建10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装置
  25. 新建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5万吨/年以下甲醇羰基法醋酸装置
  26. 汽车斜交轮胎项目
  27. 新建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电解二氧化锰生产线
  28. 新建10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
  29. 新建2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装置
  30. 新建单套1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的除外)
  31. 新建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进行深加工除外)
  32. 新建2万吨/年以下的(甲基)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
  33. 新建1000吨/年以下铅铬黄生产线
  34. 新建5000吨/年氧化铁红颜料装置
  五、机械行业
  (一)禁止类
  1. 热处理铅浴炉
  2. TQ60、TQ80塔式起重机
  3. 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4. 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5. 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
  6. 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7. 强制驱动式简易电梯
  8. T100、T100A推土机
  9. 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10. WP-3挖掘机
  11. 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12. 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13. OY-40石油钻机
  14. 直径1.98米水煤气发生炉
  15. 1200叠板轧机(二辊周期式四机架)
  16. 横列式线材轧机
  17. CER膜盒系列
  18. 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19. 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20. 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21. GGP-01A型皮带秤
  22. BLR-31型称重传感器
  23. WFT-081辐射感温器
  24. 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
  25. 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26. 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27. 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28. PY5型数字温度计
  29. 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30. ZL3型X-Y记录仪
  31. 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32. JO2、JO3系列小型异步电动机
  33. JDO2、JDO3系列变极、多速三相异步电动机
  34. DZ10系列塑壳断路器
  35. DW10系列框架断路器
  36. CJ8系列交流接触器
  37. QC10、QC12、QC8系列起动器
  38. JRO、JR9、JR14、JR15、JR16-A、B、C、D系列热继电器
  39. 电动机驱动旋转直流弧焊机全系列
  40. GGW系列中频无心感应熔炼炉
  41. B型、BA型单级单吸悬臂式离心泵系列
  42. F型单级单吸耐腐蚀泵系列
  43. GC型低压锅炉给水泵
  44. JD型长轴深井泵
  45. KDON-3200/3200型蓄冷器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6. KDON-1500/1500型蓄冷器(管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7. KDON-1500/1500型管板式全低压流程空分设备
  48. 3W-0.9/7(环状阀)空气压缩机
  49. C620、CA630普通车床
  50. X920键槽铣床
  51. B665、B665A、B665-1牛头刨床
  52. D6165电火花成型机床
  53. D6185电火花成型机床
  54. D5540电脉冲机床
  55. J53-400双盘摩擦压力机
  56. J53-630双盘摩擦压力机
  57. J53-1000双盘摩擦压力机
  58. Q11-1.6×1600剪板机
  59. Q51汽车起重机
  60. TD6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61. 3吨直流架线式井下矿用电机车
  62. A571单梁起重机
  63. 4146柴油机
  64. 快速断路器:DS3-10、DS3-30、DS3-50(1000、3000、5000A)、DS10-10、DS10-20、DS10-30(1000、2000、3000A)
  65. BX1-135、BX2-500 交流弧焊机
  66. AX1-500、AP-1000 直流弧焊电动发电机
  67. SX系列箱式电阻炉
  68. 单相电度表:DD1、DD5、DD5-2、DD5-6、DD9、DD10、DD12、DD14、DD15、DD17、DD20、DD28
  69. SL7-30/10~SL7-1600/10、S7-30/10~S7-1600/10配电变压器
  70. 刀开关:HD6、HD3-100、HD3-200、HD3-400、HD3-600、HD3-1000、HD3-1500
  71. 锅炉给水泵:DG270-140、DG500-140、DG375-185
  72. 热动力式疏水阀:S15H-16、S19-16、S19-16C、S49H-16、S49-16C、S19H-40、S49H-40、S19H-64、S49H-64
  73. 0.4-0.7吨/时立式水管固定炉排锅炉 (双层固定炉排锅炉除外)
  74. 动力用往复式空气压缩机:1-10/8、1-10/7型
  75. 高压离心通风机:8-18系列、9-27系列
  76. X52、X62W 320×150 升降台铣床
  77. J31-250 机械压力机
  78. TD60、TD72型固定带式输送机
  79. 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
  80. D101A型自动缫丝机
  81. ZD681型立缫机
  82. DJ561型绢精纺机
  83. 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
  84. 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85. 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86. 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87. 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二)限制类
  1. 新建凿岩机制造项目
  2. 新建2臂以下凿岩台车制造项目
  3. 新建装岩机(立爪装岩机除外)制造项目
  4. 新建3立方米及以下小矿车制造项目
  5. 新建直径2.5米及以下绞车制造项目
  6. 新建直径3.5米及以下矿井提升机制造项目
  7. 新建矿岩破碎机制造项目
  8. 新建矿石磨碎机制造项目
  9. 新建 40平方米及以下筛分机制造项目
  10. 新建直径700毫米及以下旋流器制造项目
  11. 新建选矿、选煤设备制造项目
  12. 新建800千瓦及以下采煤机制造项目
  13. 新建斗容3.5立方米及以下矿用挖掘机制造项目
  14. 新建矿用搅拌、浓缩、过滤设备(真空、加压式)制造项目
  15. 新建农用运输车项目
  16. 新建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
  17. 新建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18. 12.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火力发电设备制造项目(综合利用机组除外)
  19. 新建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
  20. 新建工业锅炉制造项目
  21. 新建普通机床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22. 新建电加工机床(含电火花和线切割机床等)制造项目(数控机床除外)
  23. 新建6300千牛及以下普通机械压力机制造项目(数控压力机除外)
  24. 新建锻锤制造项目
  25. 新建普通板材加工设备制造项目
  26. 新建普通刃具制造项目
  27. 新建棕刚玉、绿碳化硅、黑碳化硅等烧结块及磨料制造项目
  28. 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各种结合剂砂轮制造项目
  29. 新建直径400毫米及以下人造金刚石切割锯片制造项目
  30. 新建普通微小型球轴承制造项目
  31. 新建电梯制造项目
  32. 新建轮式装载机制造项目
  33. 新建叉车制造项目
  34. 新建40吨及以下液压挖掘机制造项目
  35. 新建10~35千伏树脂绝缘干式变压器制造项目
  36. 新建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
  37. 新建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
  38. 新建民用普通电度表制造项目
  39. 新建8.8级以下普通低档标准紧固件制造项目
  40. 新建100立方米及以下活塞式动力压缩机制造项目
  41. 新建通用标准干货、冷藏集装箱项目
  42. 新建起重机械制造项目
  43. 新建气瓶制造项目
  44. 新建20立方米以下螺杆压缩机制造项目
  45. 新建56英寸及以下单级中开泵制造项目
  46. 新建通用类水系统中低压碳钢阀门制造项目
  六、轻工行业
  (一) 禁止类
  1. 年生产能力5万吨及以下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的生产装置
  2. 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装置
  3. 年生产能力1万吨及以下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4. 年加工皮革3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厂
  5. 生产能力300吨/年以下的油墨厂(利用高新技术、无污染的除外)
  6. 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7. 年生产能力小于1.7万吨的化学制浆生产线 (2004年)
  8. 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塑料产品、聚乙烯、聚苯乙烯挤出泡沫塑料生产工艺 (2006年)
  9. 以氯氟烃(CFCs)为发泡剂或制冷剂的冰箱、冰柜、汽车空调器、工业商业用冷藏、制冷设备生产线 (2006年)
  10. 自行车盐浴焊接炉
  11. 火柴排梗、卸梗生产工艺
  12. 印铁制罐行业中的锡焊工艺
  13. 火柴理梗机、排梗机、卸梗机
  14. 冲击式制钉机
  15. 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16. 汞电池
  17.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18.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19. 含重铬酸钾火柴
  20.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21. 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二) 限制类
  1. 生产不符合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新建项目
  2. 生产不符合国家《电动洗衣机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洗衣机新建项目
  3. 生产不符合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的空调器新建项目
  4.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5.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6. 年加工皮革10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7.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8. 新建自行车生产线
  9. 新建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
  10. 新建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
  11. 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12. 电子汽车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300吨)
  13. 电子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150吨)
  14. 电子皮带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5/1000)
  15. 电子吊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1000,称量小于50吨)
  16. 弹簧度盘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400,称量小于8千克)
  17. 二片铝质易拉罐项目
  18. 新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
  19. 新建年产量2万吨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
  20. 合成脂肪醇项目(含羰基合成醇、齐格勒醇、不含油脂加氢醇)
  21. 三聚磷酸钠生产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2. 糊式锌锰电池项目
  23. 镉镍电池项目
  24.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25. 新建牙膏生产线
  26. 新建制糖生产线
  27. 新建盐场(厂、矿)的项目
  28. 新建白酒生产线
  29. 新建酒精生产线
  30. 按传统工艺、技术新建味精生产线
  31. 糖精等合成甜味剂生产线
  七、纺织行业
  (一)禁止类
  1. 建国前生产的细纱机
  2. 所有“1”字头的细纱机
  3. 1979年及以前生产的A512、A513系列细纱机
  4. B581、B582型精纺细纱机
  5. BC581、BC582型粗纺细纱机
  6. B591绒线细纱机
  7. 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各类国产毛纺细纱机
  8. B601、B601A型毛捻线机
  9. 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 (纺机厂停止生产)
  10. B751型绒线成球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11. 1332系列络筒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12. 1332SD络筒机
  13. 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14. 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15. 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16. BC272、BC272B型分条梳毛机
  17. B701A型绒线摇绞机
  18. B311C、B311C(CZ)、B311C(DJ)型精梳机
  19. 1511M-105织机
  20. K251、K251A型丝织机
  21. Z114型小提花机
  22. GE186型提花毛圈机
  23. Z261型人造毛皮机
  24. LMH551型平网印花机
  25. LMH571型圆网印花机
  26. LMH303、303B、304、304B-160型热熔染色机
  27. LMH731-160型热风布铗拉幅机
  28. LMH722M-180、LMH722D-180型短环烘燥定型机
  (二)限制类
  1. 74型染整生产线项目
  八、医药行业
  (一) 禁止类
  1. 手工胶囊填充
  2. 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3. 塔式重蒸馏水器
  4. 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5. 安瓿拉丝灌封机
  6. 铅锡软膏管
  7. 粉针剂包装用安瓿
  8. 药用天然胶塞
  9. 直颈安瓿项目
  (二)限制类
  1. 维生素C原料项目
  2. 青霉素原料药项目
  3. 劳动保护、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项目
  4. 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项目
  5. 药用丁基橡胶塞项目
  6. 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7. 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九、印刷行业
  (一)禁止类
  1. 全部铅排工艺
  2. 全部铅印工艺
  3. ZD201、ZD301型系列 单字铸字机
  4. TH1型 自动铸条机
  5. ZT102型系列 铸条机
  6. ZDK101型 字模雕刻机
  7. KMD101型 字模刻刀磨床
  8. AZP502型 半自动汉文手选铸排机
  9. ZSY101型 半自动汉文铸排机
  10. TZP101型 外文条字铸排机
  11. ZZP101型 汉文自动铸排机
  12. QY401、2QY404型系列 电动铅印打样机
  13. QYSH401、2QY401、DY401型 手动式铅印打样机
  14. YX01、YX02、YX03型系列 压纸型机
  15. HX01、HX02、HX03、HX04型系列 烘纸型机
  16. PZB401型 平铅版铸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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