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与控制/钟钰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5:40:16   浏览:8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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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与控制

钟钰发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许多娱乐场所出现了滥用新型毒品现象的问题,主要包括冰毒、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由于社会转型期引发新型毒品问题、社会对新型毒品宣传、认识不够等。面临如此多的困难,公安机关应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堵源截流,强化查缉吸、贩毒工作力度;各级部门应协作配合,落实具体措施等对策。公安机关还是加大力度去打击控制新型毒品的流通,使得娱乐场所远离毒品。

关键词: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控制


当前,在广西诸多娱乐场所中滥用新型毒品问题日益严重。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新型毒品”的滥用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俱乐部毒品”等。如何去打击控制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
(一)娱乐场所滥用新型毒品现状
1、娱乐场所新型毒品的历史性
新型毒品最早滥用于20世纪60年代欧美一些国家,主要在酒吧、夜总会、迪厅中使用。90年代后期在全球范围形成流行性滥用势头,滥用群体主要是早期的摇滚乐队、流行歌手群体,但是目前,吸食新型毒品的群体已由过去以社会无业青年为主,逐步向以青少年群体为主,并向其他社会各阶层如公司职员、演员和国家公务员等扩散。在我国许多大城市的歌舞娱乐场所,吸食“冰毒”、“摇头丸”K粉的现象相当普遍,蔓延、传播速度之快令人吃惊。[1]
2、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新型毒品的错误认识
诸多娱乐场所经营者为了招揽生意、刺激消费和凝聚人气,对毒品交易和消费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甚至包庇、纵容贩卖和吸食毒品行为。在某些娱乐场所,购买摇头丸、K粉就像买啤酒一样容易,一些迪厅、夜总会还会出现从事着“陪嗨”(陪客人吸食摇头丸、K粉)职业的女孩,在“钱”和“毒”的双重诱惑下,她们给所谓的客人“助兴”,客人给什么药就吃什么药,并且保证服务到位。[2]甚至有些经营者安排保安人员对公安部门排查工作进行阻碍、通风报信等,例如笔者在崇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实习期间,随支队领导到凭祥市对某家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时,有一名保安人员见民警立刻转身背着民警通过对讲机把民警来意通知老板,当民警冲入包厢时,现场只有零碎的毒品残留物,而吸食者逃之夭夭了。使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打击非法吸食毒品违法行为,这进一步导致了吸食新型毒品现象的泛滥。
(二)新型毒品违法犯罪呈上升的态势
根据“中国国家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和“国家药物滥用测中心”发表的2001年监测和研究数据,我国“摇头丸”的滥用人群主要集中在16—25岁之间,占总数的73%,初次服吸的平均年龄是22.5岁,比阿片类初吸者年龄低4岁。[3]从80年代后期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青少年吸毒的人数急剧增加。我国1988年首次公布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者为5万人,1989年增至7万人,1991年上升到14.8万人,1992年为25万人,1994年为37万人,1995年为52万人,1997年为54万人。据广东省公安部门统计,1980年至1990年,全省共查获吸毒人员3000多名。1991年后大幅度增长,每年呈成倍递增趋势。1991年为5000余名,1992年为8000余名,1993年为16,000余名,1994年为28,000余名,1995年为60,000余名,1996年约为10万余名,1997年估计高达20万人之多。在上述吸毒人员中,80%以上是青少年。如果根据惯例按"每发现1例显性吸毒者,实际上就有10例隐性吸毒者"计算,数量更加惊人。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吸毒人数急剧增长的趋势已波及几乎全国所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尤以西南、东南、西北地区最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我国有吸毒问题的县、市已占全国县、市的70%。[4]由于现在吸食新型毒品以青少年为主,这些不良的社会现象使得很多意志不坚定的青少年效仿,其社会经验等欠缺,往往会由于某些情绪的波动等因素导致本不该发生而事实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这些人群的增加无形中引发很多因毒品而违法犯罪的事件。
二、我国娱乐场所新型毒品泛滥现象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引发新型毒品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增长,人们的物质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物质上的满足触发了精神的空洞,在加上如今网络的发达,给很多人提供了崇拜西方资本主义遗留的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很多人不能正确的判断好差,现在许多人爱慕虚荣、赶潮流、奔时尚等思想,蒙蔽了很多人的双眼,给年轻人提供了寻找人间幸福与满足的虚幻感觉,不知不觉中使人们掉入新型毒品的深渊之中。
(二)社会对新型毒品宣传、认识不够
由于我们广西地处边疆,地方财力在禁毒方面的支持不是很大,综合治理毒品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有效形成,禁毒宣传的覆盖面还不广、深度也不够,导致一些地方对吸毒高危人群缺乏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帮助,戒毒出所人员回到社会后因就业、生活等问题无法得到安排解决又重新吸毒甚至犯罪,从而引发种种社会问题。很多人认为新型毒品的毒性比传统毒品弱,道听途说其能使人找到幸福的归宿,这样很多人都以身试毒,以为吸食新型毒品只是使人快乐,忘去烦恼、时尚等错误认识,导致很多人不惜一切陷入毒潭。
(三)新型毒品易合成且价格便宜
该类毒品作用大而快,合成简单,原料价格便宜而极易获取,是造成该类毒品快速蔓延的主要原因。新型毒品可以再传统毒品的基础上再提炼则成,也可以运用易制毒化学品,再通过化学反应也能合成。由于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方面存在许多漏洞,因此为很多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新型毒品在合成的过程中所消耗的成本不大,因此在贩卖时价格自然不是很高,这样的价格在毒品市场上,让一些吸食者提供购买新型毒品的平台。
(四)打击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法律法规滞后
2004年11月,我国将氯胺酮列为一类管制精神药品,加大了管制力度,氯胺酮流入非法渠道明显减少。但是受毒品暴利和消费市场的刺激,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通过各种非法渠道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相对于层出不穷、日新月异的新型毒品,国内相关打击处理新型毒品的法律法规明显滞后。对于近年来流行的毒品氯胺酮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还存在着一定真空。如对吸食氯胺酮行为的处理,目前的规定认为鉴于氯胺酮等精神药物与阿片类毒品在成瘾机理、诊断和治疗原则方面不同,有关部门还尚未对其制定出明确的成瘾标准,因此,对滥用氯胺酮等精神药物的违法人员,只能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不宜参照阿片类毒品成瘾标准强制戒毒;对贩卖、走私氯胺酮的犯罪行为,量刑标准无法可依,审判定罪也明显偏轻,这样间接导致了新型毒品问题的泛滥。[5]
三、打击娱乐场所新型毒品违法犯罪的对策
(一)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堵源截流,强化查缉吸、贩毒工作力度
当前我们广西新型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而且严重威胁广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制止新型毒品泛滥,减少毒品犯罪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打击毒品犯罪就成了公安机关面临的严峻任务。只有加强对新型毒品流通的路线进行查缉,堵截流向我们广西的毒源,并结合群众的力量宣传禁毒人民战争的理念,为控制毒情打下基础。做好禁毒情报工作,强化吸、贩的工作力度。
(二)各级部门应协作配合,落实具体措施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禁毒主力军作用,禁毒、治安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级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好国务院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重点学习《条例》及《广西禁毒条例》等禁毒法律法规,不定期对娱乐休闲场所营业主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由党委、政府牵头,公安、工商、经营业主等多方层层签订防范责任书,让各方都清醒认识到自己责任,这样才能为责任倒查制度提供依据,也为把禁毒工作和地区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为禁毒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保障,不断推进地区禁毒工作的新发展。
(三)强化管理,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整治力度
1、加大对娱乐场所的检查、暗访工作力度
禁毒部门应主动会同工商、文化、治安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对各种娱乐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和定期检查,对容易滋生毒品问题的歌舞娱乐休闲场所开展的公开检查行动,对群众反映存在毒品问题的娱乐场所要及时通过暗访、清查等手段进行查处,收集线索和资料,既不被一些娱乐场所的假象所迷惑,也可防止阵地控制实施不当而加大工作的难度。例如笔者在崇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实习期间,随支队领导到宁明、大新等县城进行检查娱乐场所时,大部分都是通过暗访等方式,对宁明县“壹百度”、“美音美KTV”等娱乐场所清查中,虽然我们发现很多娱乐场所在包厢构造方面的不合理,给我们清查制造很多假象,但是我们的工作做到位,暗访力度加强,识别这些假象,最后还是对违法者给予相应的法律惩罚。
2、坚决整治涉毒娱乐休闲场所
公安机关应严厉打击寄生在娱乐休闲场所的吸、贩毒分子,挖出一批隐藏在幕后的毒贩,破获一批毒品案件,摧毁一批贩毒网络,捣毁一批贩毒、吸毒窝点。对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吸贩毒活动的不法经营业主要严厉处罚,对涉毒问题严重的娱乐休闲场所,要坚决停业整顿或依法取缔,深挖和打击涉毒娱乐休闲场所的后台老板和保护伞。
3、加大娱乐场所特情力量建设
禁毒部门对娱乐场所安排特情,尤其让特情对娱乐场所内发现的禁毒情况进行布置行动计划,在外的特情实施阵地控制等方面任务,但在选择特情人员方面要考虑周密,在任务分工方面合理,对特情定期进行教育。尽量做到信息的准确性、安全性等,这样做法让我们民警掌握违法犯罪证据方面提供一个比较好的时机,这对打击娱乐场所新型毒品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对整治其他涉毒娱乐场所起到震慑作用。
4、建立娱乐场所涉毒问题举报奖励制度
在公共娱乐场所广为张贴禁绝新型毒品的宣传画,公布举报电话,公开悬赏征集涉毒线索,发动群众检举吸、贩新型毒品线索,广泛开展新型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活动。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娱乐场所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形成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共同抵制新型毒品的良好氛围。对举报线索,各地要及时调查、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要予以奖励。
(四)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度
加强社会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如媒体传播、讲座、开办禁毒课程等;要科学地开展宣传教育,以新型毒品极易严重危害健康乃至生命,极易产生暴力行凶行为而殃及他人和社会,也会形成强烈心理依赖的科学道理和典型事例开展以理服人的宣传教育,使公众充分认知新型毒品的严重危害及成瘾机理;要重点针对青少年开展相关的法制教育,学校要经常组织学生进行毒品教育与宣传,让青少年领会到“要做好首先要从自己做起”的良好思想。加强青少年对新型毒品危害的认知教育,防毒拒毒的技能教育,切实提高并不断强化他们的禁毒意识。[6]
(五)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禁毒业务执法水平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要贯彻落实“三基”工程,开展岗位大练兵,组织全体缉毒执法民警学习禁毒法律法规、基本业务知识,加强对民警的毒品识别查缉、警务技能、信息化应用等培训,通过业务培训和实战锻炼,不断提高全体民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同时,要抓住禁毒人民战争的有利契机,发动刑侦、治安、基层派出所民警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将他们纳入禁毒民警的培训计划之中,使其了解掌握新型毒品的基本知识及办理毒品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以形成合力,重拳打击各种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还广西一片净土。
(六)完善禁毒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没有明确规定,公、检、法三个部门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存在着不同意见,造成毒品犯罪分子被抓获到案后,往往量刑偏轻。毒品犯罪分子正是看到了这个法律上的漏洞,转而以从事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贩卖、走私活动来替代原来的贩卖海洛因犯罪活动,一旦“东窗事发”被抓,定罪量刑明显要轻,而获取的利润不比贩卖海洛因少。法制的滞后,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毒品犯罪活动的泛滥。因此,应尽快制定关于氯胺酮、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应对当前禁毒斗争的需要。[7]这样才能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以至于净化我们的社会,让我们早日步入法治社会.
(七)建立现代化的缉毒体系
尽快完善和加强我国的缉毒体系,建立专业化的缉毒队伍,用现代化的手段和工具打击毒品犯罪尤为重要。为了有效的禁毒,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由政府25个部委组成的国家禁毒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管理。这样的禁毒体制要求禁毒体制要求禁毒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公安缉毒、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加快缉毒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和一体化的建设,加强情报、侦查和控制工作以及网上的缉毒斗争,并逐步建立我国的禁毒评估体系,对禁毒工作进行监督并作出正确的评价。[8]这样建立现代化缉毒体系能更好的完善大禁毒系统,也为广西缉毒体系进一步完善提供宝贵的经验,为广西的发展提供一个理想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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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和公诉人可以互相辩论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是独立于公诉人的当事人,有权参加庭审,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可以举证、参加质证、辩论,但是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和公诉人辩论吗?许多人认为这是被害人的当然权利,笔者认为不可以。原因如下:1、刑事诉讼的基本架构是法官居中裁决,控辩双方对抗,一般来讲,被害人只能归入控方,如果允许被害人和公诉人互相辩论,那么在两者观点不一的情况下,必然引起起诉主张的不确定,使辩方律师无所适从,削弱甚至取代了“控辩对抗”,造成诉讼运行结构的混乱。针对这种情况,有的被害人代理律师当庭指出,控方观点不明朗、自相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撤回起诉。2、公诉案件中允许被害人参诉,并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是违反法理的。大部分性质较重的刑事案件之所以实行公诉,就是因为此类犯罪主要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要以国家名义独占行使追诉权,不能再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少数情况下,可以允许被害人行使自力救济,自行起诉。在公诉案件中把被害人也列为控方,并允许其提独立主张显然是公诉自诉不分的表现,名义上是尊重被害人的人权,实质上严重损害了诉讼效率。如果被害人对公诉主张有异议的,完全可以通过庭前的救济途径进行,没有必要都放到庭审中。再者,被害人可以独立的提出诉讼主张,而其败诉后却又不享有上诉权,这二者也有矛盾的。3、允许被害人和公诉人辩论执行起来有障碍。。我国刑诉法目前对被害人在庭审中的权利规定很笼统,对被害人辩论阶段的权利规定为“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互相辩论”,从中看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可以和公诉人辩论的。但在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第347条1款则规定,公诉人“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而对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不同意见,本条2款规定公诉人应该“认真听取”并“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显然用词和辩论不同。另外,高法执行刑诉法的解释第161条对此规定为“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究其意,显然不是主张控方内部进行辩论。虽然“两高”的司法解释效力低于刑诉法,但其本意却更符合庭审实际,基于此,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被害人和公诉人辩论实现起来是有困难的。

浙江 岱山 检察院 杨飞seek234@163.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几年来,随着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工作量的不断增加,车购税征收管理档案(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档案)的管理已成为车购税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解决车购税历史档案过多,库房严重不足,转籍、过户、变更档案手续繁琐等问题,2009年,总局在北京等四个地区成功对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进行了试点,并将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适应车购税档案电子化,规范车购税征管档案管理,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现将车购税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征管档案内容
  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车购税征管档案包括:
  (一)征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凭证留存联。
  (二) 免税车辆档案应包含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车购税纳税申报表、车购税免(减)税申请表和车辆免(减)税证明资料。
  (三)已建立征、免税车辆档案的车辆发生换(补)完税证明、转籍、过户和变更等情况的,应分别补充如下资料:
  1.换(补)完税证明车辆
  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收回的原完税证明正本;补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2.转籍、过户、变更车辆
  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换发的完税证明副本和收回的完税证明正本;档案转移通知书。
  3.更换底盘和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购税征管资料;原核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新核发的完税证明副本。
  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
  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后,档案管理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应完整地采集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车购税征管档案信息,形成电子档案资料,集中存储在省级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中应留存的纸质原始征管资料的原件,保存在征收地税务机关。
  (二)档案资料的转移及补充
  1.办理省内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
  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车购税电子档案的转移、变更和补充。在办理转籍、过户业务时,应将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由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档案转入手续。
  2.办理省际间转籍业务
  已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电子档案资料交换的方式完成车购税档案资料的转移。
  对尚未实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省际间转籍业务,税务机关将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资料通过打印方式还原成纸质资料,形成纸质车购税征管档案,连同档案转移通知书签章后,一并交纳税人到转入地税务机关办理车购税征管档案转入手续。
  (三)摩托车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可暂不实行电子化管理。
  三、其他
  在办理车购税转籍业务时,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执行以前的车辆,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如有缺失的,转出地税务机关应在档案转移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转入地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