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合法性判断/王维永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6:40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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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禁止职工参与赌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有禁止赌博的约定,职工仍参与赌博并被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即构成对劳动制度和劳动合同之双重违反。用人单位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违背劳动法律规定。

  案情

  原告罗平于1978年8月到被告重庆市农商行奉节支行(原信用社)工作,先后分配到新政、金凤、双店、龙池、万胜等分理处从事信贷业务。2010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签订《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劳动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乙方(原告)了解认同甲方所制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同年3月,原告罗平被借调到农商行奉节支行风险管理部贷款核查组工作,主要职责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后续核对。2011年6月21日13时许,原告罗平在奉节县永安镇人和街双扶公司“玉园宾馆”999号房内与刘杰、吴世刚、马从兵四人以打“软绵绵麻将”的方式赌博(单注50元),被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被该所作出奉公(永安)决字[2011]第50号《重庆市公安局永安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罗平5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罗平于次日缴纳罚款500元。2011年7月4日,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行长张厚跃代表支行向职代会作《关于解除罗平同志劳动合同的报告》,与会31名代表在报告上签名;2011年8月30日,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与奉节支行行长张厚跃签订的《授权书》,依照《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工规定》等相关规定,作出《关于给予罗平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决定》,决定解除与罗平的劳动合同。2011年9月1日,原告罗平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同年12月30日作出奉节劳仲案字(2011)第599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罗平的仲裁请求。2012年1月5日,原告罗平向奉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奉节支行[2011]154号文件的决定,恢复原告的劳动关系并补偿2011年9月后停发的工资。

  裁判

  奉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罗平作为劳动者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罗平于2011年6月21日参与打麻将的赌博活动,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罚款处罚,事实清楚,原告罗平的赌博行为违反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中禁止赌博的行业规定。原告罗平身为农商行职工,明知赌博系违法行为且为本单位规章制度所禁止,仍然为之,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农商行的上列劳动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该制度中对违反劳动纪律的银行员工的处理程序和实体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按照重庆总行的授权,对罗平参与赌博行为召开行长办公会议研究,向工会代表报告处理意见,工会代表均签名通过,工会无反对意见,并无不当,其解除与罗平的劳动合同关系亦不违法。据此,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解除与罗平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的劳动制度合法,处理程序正确,故原告罗平要求撤销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际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补发2011年9月后停发的工资的请求,因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其请求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原告罗平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1、本案中职工参与赌博并被治安处罚的行为性质分析。

  本案原告罗平在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工作了30余年,作为该行的老职工非但没能带头遵守工作制度和劳动纪律,反而参与赌博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其行为构成了对工作单位劳动制度及劳动合同的双重违反。从被告单位的劳动制度看,《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五)项明文规定:“职工参与赌博、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中介业务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明文规定:“职工参与社会上赌博或与有信贷关系、工作上有直接利益或利害关系的客户进行赌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制度规定,既是为规范职工管理而制定,也是为保护职工免受纪律处分而设立。原告作为老职工明知而违反,从而导致了工作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果。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看,2010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劳动合同书》上明确约定:原告了解认同被告所制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等制度规定,已表明原告罗平愿意接受该制度规定的约束,也明知一旦参与赌博将遭致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后果。但原告罗平却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参与赌博并受到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因此,原告罗平作为老职工不但违反工作单位的劳动纪律,也违反了自己与工作单位所签的劳动合同之约定,这种双重违反导致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本案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从法律规定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增加相关内容外,仍重申了《劳动法》的上列规定。这表明,我国劳动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本案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法上的法律依据。

  从劳动规章制度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所贯彻执行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禁止员工赌博和从事第二职业规定》,制定程序符合上列法律规定,内容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写入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因而具有法律效力。该劳动制度既应成为被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依据,亦应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之依据。

  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看,本案被告农商行奉节支行针对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参与赌博受到治安处罚的事实和性质,在重庆市农商总行授权的职权范围内,根据上列劳动制度规定,召开行长会议研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处理意见,获得工会委员全部签名通过,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该工会无反对意见,然后向原告宣布,送达处理决定。这一处理过程,表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慎重的,也是向原告负责任的,且处理程序正当合法,既获得劳动仲裁的认可,也获得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是值得其他用人单位学习和借鉴的。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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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21.75)天在日常中的运用

孙斌


每月实际工作日或者每月计薪日是否按20.83(21.75)天计算,这是很多HR在日常计算工资都遇到的问题。由于20.83(21.75)天是按年实际工作日总额(250天)或者年计薪日总额(261天)为标准计算的每月平均实际工作日或者每月平均计薪日,因而日常计算工资时应如何运用20.83(21.75)天成为关键:
根据2010年每月各类时间统计(本统计个别数据在实际操作中有调整)情况看:
1、2010年1-12月实际工作日分别为:
1月 20天 2月 17天 3月 23天 4月 21天 5月 20天 6月 21天
7月 22天 8月 22天 9月 21天 10月 18天 11月 22天 12月 23天

2、2010年1-12月计薪日分别为:
1月 21天 2月 20天 3月 23天 4月 22天 5月 21天 6月 22天
7月 22天 8月 22天 9月 22天 10月 21天 11月 22天 12月 23天

3、2010年每季度实际工作日分别为:
一季度 60天 二季度 62天 三季度 65天 四季度 63天

4、2010年每季度计薪日分别为:
一季度 64天 二季度 65天 三季度 66天 四季度 66天

5、上、下半年实际工作日、计薪日分别为:
上半年实际工作日 122天
下半年实际工作日 128天

6、上、下半年计薪日分别为:
上半年计薪日 129天(含7个法定节假日)
下半年计薪日 132天(含4个法定节假日)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如果以21.75天作为计算每月日工资标准的话,将必然出现每月计薪日与21.75天不一的情况。如员工中途入职或者离职该月工资计算下来其结果总对一方不利,因此笔者认为每月日工资的天数应按每月计薪日为标准,而21.75天可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
每月平均工作日按20.83天计算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上,每季度(半年度)的工作时间也应按实际的工作日计算。就工资计算而言,每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任何借鉴、参考作用。

兰泉进言:
1、每月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总额÷21.75天÷8小时×加班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时间确认公式:
(按季度) 当季实际工作天数—当季度实际工作日
(半年度) 半年内实际工作天数—半年内实际工作日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 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关于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关于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请示的答复

(2003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5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的请示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的规定,省人民政府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省长助理不属于政府组成人员。



附: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的请示

(2003年2月19日云府法字[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等有关规定,对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不尽明确。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特向贵办请示:省长助理是否属于政府组成人员。

特此请示,望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