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撤换证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16:01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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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撤换证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撤换证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直属企业,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设限国家的纺织品出口,经研究,外经贸部决定,简化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丢失证书的撤换证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领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如丢失,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撤换证申请。
二、对于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之前的丢失证书撤换证申请,企业须凭丢失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所属签证机关申请撤、换证。
签证机关在收到企业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后撤销有关丢失证书,并将撤证数据上报部EDI中心。
部EDI中心在收到上报撤证数据一个工作日内,通过EDI电子邮箱向签证机关反馈撤证数据的接收信息,并向设限国传送有效的撤证数据。
签证机关根据部EDI中心反馈的撤证数据接收信息,在一个工作日内对丢失证书撤证数据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对于数据标识为“0”的有效撤证数据,签证机关可为企业换发新证;对于数据标识为“I”的无效撤证数据,即丢失证书已在设限国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签证机关须在电脑调整口相应减少有关企业撤销证书类别的配额数量,并将丢失证书已清关或已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有关情况报外经贸部(贸管司)。
三、对于配额年度下年一月五日之后的丢失证书撤换证申请,地方企业由所属签证机关凭丢失许可证的副本复印件及丢失证书责任方出具的证明向外经贸部提出撤换证申请。中央企业凭有关材料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
外经贸部在收到撤换证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在审核有关材料后,向部EDI中心核查丢失证书在设限国海关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对于丢失证书尚未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通知签证机关为有关企业办理撤、换证,并通知部EDI中心对有关撤、换证数据进行处理并对外传送;对于有关证书业已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则通知有关签证机关和中央企业证书已经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
四、换发证书的签证日期为证书实际签发日期,换发证书的第九栏须注明“替代原XXX号许可证”。
五、各签证机关须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外经贸部上报一月五日前办理的上一配额年度各设限国别、各企业丢证份数统计。
六、部EDI中心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对上一配额年度全年撤证数据在设限国清关或申领进口许可证情况再次进行核查,并于四月五日前将核查结果报外经贸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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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全面、正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建设信息化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所需硬件设备和软件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而未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者政府采购的,由招标、政府采购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二、《哈尔滨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定》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

  三、《哈尔滨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政府投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所需设备材料依法必须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等进行政府采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1987年12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武汉医药设计院、重庆医药设计院:
为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我局于1983年11月21日、1984年11月14日分别印发了《国家医药管理局勘察设计单位试行技术经济责任制实施细则》及《改革医药设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在直属设计单位中试行,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遵照中央关于对已有改革措施进行“巩固、消化、补充、改善”的方针,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结合医药设计单位具体情况,现对改革医药设计工作做如下补充:
一、关于实行院长负责制的问题
关于设计单位实行院长负责制,可参照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21号《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三个条例的通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
二、盈余分配和使用问题
根据计设〔1986〕2562号文件规定,自1986年开始,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设计单位,盈余的15%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盈余的1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组织安排设计单位的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组织标准、规范、定额、标准设计和评选优秀设计活动以及补助设计单位的设备更新与小型基建等。
盈余的75%留给设计单位,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四项基金的具体比例为:设计单位事业发展基金50%;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5%;后备基金5%。
三、奖金分配问题
设计单位奖金发放应按国务院国发〔1985〕114号《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设计单位要改变过去那种以完成工作量多少和产值高低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做法,制定一套能促进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奖励办法。各单位应从奖金总额中拿出一定比例的奖金用于奖励那些完成设计质量好、水平高和效益好的人员。
四、加强基础工作和业务建设问题
设计单位必须加强基础工作,要抽出10%的生产技术人员从事业务建设,搞好本单位的科研、标准设计、技术情报及人员培训工作。设计单位应在总收入中提取10%作为这方面费用的开支,计入设计单位当年总支出内,但计划要单列,每年元月31日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前一年完成情况以及当年计划的安排,完不成计划的费用交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五、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设计单位推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通过改革调动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设计改革工作必须围绕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来进行。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要有全心全意为建设单位服务的思想,讲求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制止只注重完成数量和经济收入,而忽视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效益的片面做法。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取费标准收取设计费。设计人员现场设计(包括外埠现场)按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规定办理,不得收取建设单位任何名目费用和补助。如违反本规定,除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外,应追查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通知从1988年元月1日开始执行,如以前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中的规定有矛盾之处,以本通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计设〔1986〕2562号《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为准。
附件:计设〔1986〕2562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