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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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办法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79年12月24日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1980年1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


福建省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综合性国营企业(简称“华福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属福建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为了加速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本公司举办债券投资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公司债券定名为“福建投资企业公司债券”。
二、本公司发行债券,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形式。
三、本公司债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五百元、五千元、五万元三种,投资人可随时认购,金额不限。
四、本公司债券的利率,八年期为年息六厘,十年期为年息七厘,十二年期为年息八厘。每年付息一次,于次年1月份结算支付。债券期满后发还其本金。利息不缴纳所得税。
五、本公司发行债券,实行保本定息,认购者不负盈亏责任。
六、本公司债券,委托福州中国银行为总代理;在香港委托香港中国银行和接受本公司委托的其它银行,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业务。
七、凡以外币认购债券者,其汇率以当天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为准。
八、本公司债券利息和本金全部以人民币付还。
九、本公司对记名债券负责保密。记名债券如需转让,须报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记名债券如要印鉴,可将印鉴留交本公司备验。记名债券和印章如有遗失或损毁,应登报声明作废,并及时向本公司办理挂失手续,申请补发。



198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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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承发包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在工程承发包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1992年8月28日,铁道部

第1条 为加强铁路企业在工程承发包中的廉政建设,强化监督,堵塞漏洞,防止发生以权谋私,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深化改革,推进铁路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2条 铁路所有担负工程承发包的单位、部门都要牢固树立“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优质、高效地完成铁路工程建设任务。严禁在工程承发包中凭借职权和职务之便牟取私利。
第3条 承担各种工程承发包的双方必须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和权益,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未经法人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过程中,由于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者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4条 铁路各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中,要以企业的职工素质、技术力量、施工设备、优质高效、良好信誉和合理报价赢得有关单位的信任。招标投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经过集体研究,公正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自采取违法违纪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投标工作。违者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5条 铁路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发包中,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对承包单位或承包人送的钱物,必须全部入帐上缴,不准归个人所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受贿:
1、索要或收受的回扣个人中饱私囊或少数人私分的;
2、个人收受承包单位或承包人送的钱物;
3、以借为名索取钱物的;
4、以单位或集体名义通过承包单位购买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少数人私分的。
第6条 严格工程概算、预算、决算的财务审查管理制度。在工程概、预算中,要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严格执行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不得擅自加大工程概、预算。对于确实需要追加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严禁弄虚作假、冒领、多领工程款、以及截留、挪用工程款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违者按问题的性质、情节严肃处理。
第7条 铁路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批准的用工计划使用民工或向路外分包工程时,必须坚持标准、秉公办事、集体研究、公开招用。施工单位的领导和主要管理人员的亲友,不得在本人所在单位内分包工程。要严格考核包工队的资质、信誉、实力、择优选定。严禁在用工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多报、冒领、骗取现金,个人中饱私囊或少数人私分。违者按贪污处理。
第8条 严格执行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与材料周转资金,应按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的规定办理。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监督,尤其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督,防止以少报多,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严禁在验工计价和竣工验收中损公谋私。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9条 在工程开工竣工时,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标准、规范进行。要注意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讲求实效,不准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请客送礼,凡违反规定造成浪费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0条 铁路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承发包工作的监督检查,深入调查研究,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对违反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贪污、索贿、受贿,谋取私利以及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处理。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在工程承发包中廉洁勤政的好人好事,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11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12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提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66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2007年,我会下发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提存资本保证金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规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提存工作,维护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直接经营保险业务,或虽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但尚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提存资本保证金;凡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且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不提取资本保证金。

  二、相互制保险公司应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按照营运资金的20%提存资本保证金。

  三、本通知下发后,凡资本保证金提存不符合《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