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4年“五一”旅游黄金周即将到来,为做好“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有关工作。假日旅游是我国国内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五一”黄金周是一年中城乡居民出游规模最大的旅游黄金周。因此,做好今年“五一”黄金周旅游的各项工作,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加快我国旅游业的恢复振兴步伐,进一步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待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突出抓好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实现“健康、安全、秩序、质量四统一”的目标。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接此《通知》后,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召开本地区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工作会议,继续贯彻国务院确定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的方针,全面启动“五一”旅游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继续发扬不怕疲劳和连续作战的工作作风,绷紧健康安全第一这根弦,杜绝松劲侥幸心理,更加全面、周密地制定和完善“五一”黄金周的总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单位、工作要求和工作进度。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细化责任,恪尽职守,并在认真履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
4月20日前,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和有关接待单位的准备工作要全部就绪。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应对公共性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消除旅游安全隐患。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吴仪副总理在今年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民航、铁路、交通、卫生等部门都要负起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责任制,对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和防止食物中毒、旅游车船和运输工具的安全运行、各类特种容器装备的安全,要经常检查,切实排除安全隐患”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穿于“五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始终,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要切实抓好应对各类公共性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成员单位,要督导本系统各接待单位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应对非典等传染性疾病的防控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在最快的时间和最小的范围内予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告制度。各地在“五一”黄金周期间举办的节庆及其他公众聚集活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安全”的原则,要求主办单位精心制定好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条件,并在4月10日之前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其中重大聚集性活动的举办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各类旅游景区(点)要制定好应对游客拥堵等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做好重点地段扩容、安全防护设施修缮以及旅游高峰时段分流等工作。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观念,切实抓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各项安全防范与安全管理。4月20日前,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组织各类接待单位认真扎实地开展一次全面的旅游安全大检查。对汽车、游船、轮渡、缆车等游客运载工具,对攀岩、蹦极、探险、漂流、射击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装备,对容易发生火灾、食物中毒以及群死群伤事故的大众娱乐场所、餐馆摊点等设施和场所,要进行重点检查,切实排除各种安全隐患。各景区(点)、饭店和餐馆等旅游接待单位要特别做好供水、供电、卫生检疫工作,严防火灾、盗窃、爆炸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一直是黄金周旅游安全事故的主体。各地要继续将抓好旅游交通设施的技术性能检查以及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放在首要位置。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协调当地交通部门和公安机关,在4月20日前集中进行一次旅游客运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旅游客运和车辆带“病”运营、超载运营、超时运营等危及游客安全的行为。旅行社在租用车辆时,必须选择信誉好的车队、技术性能合格的车辆和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并签订有关合同,明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理赔偿办法。要强化对驾驶员和旅行社陪同人员的安全防范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约束司机的违章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对于容易发生旅游行车事故的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牌,及时清除交通障碍,必要时可采取非常规措施,确保旅游行车安全。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督促当地的航空、铁路、水运等管理部门和经营企业,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确保“五一”黄金周旅游客运万无一失。
各旅游城市和旅游景区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特别要密切注视、有效防范恐怖暴力案件的发生;要制定黄金周期间紧急救援工作预案,有关人员要24小时值班;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要及时妥善处理,并按报告制度及时上报有关方面和全国假日办。三、整治和维护“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整治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广大旅游者的正当权益,是贯彻“以人为本”方针,确保黄金周旅游健康有序运行的关键。随着国内旅游市场的快速恢复,一些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能重新抬头。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以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净化“五一”黄金周旅游市场为内容,组织当地旅游、工商、公安、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五一”黄金周前和黄金周期间开展联合行动,全面整治旅游市场秩序。
要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整治旅游客运秩序,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游览环境;要严厉打击旅游购物欺诈行为,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服务行为;要重点查处“黑社”、“黑店”、“黑车”和“黑导”等无证经营行为和私拿回扣、索要小费、强迫购物等不正之风,打击非法“陪游”、“伴游”等丑恶现象;严厉打击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城市广场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拉抢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要督导各旅行社抓好迎接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重申不准组团社和接待社之间因合同纠纷而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的纪律,重点加强对以往黄金周期间投诉比较集中的服务环节的监管,对顶风违纪者坚决严惩。
“五一”黄金周旅游的主体是国内旅游,但出境旅游也日益成为黄金周旅游消费的热点。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结合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的“春雷”专项治理行动,以“五一”黄金周为重点,大力整顿出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利用出境游渠道非法偷渡,并严肃查处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的出境游组团社,进一步遏制“零负团费”等降低服务质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促进我国出境旅游市场的规范有序发展。
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认真抓好春节黄金周期间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的工作。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景区的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四、认真做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和宣传报道工作,保障各项具体工作环节的衔接和通畅,保证各级假日旅游协调机构正常高效运转。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重点旅游城市和重点旅游景区,要继续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黄金周统计制度和全国假日办《关于开展2004年“五一”黄金周预报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并向当地有关媒体发送有关信息,确保工作有条不紊、信息准确无误。
要进一步重视和抓好“五一”黄金周旅游的新闻宣传工作。各地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与有关新闻媒体积极合作,加强以引导性为主的宣传报道。要结合“2004百姓生活游”主题,积极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符合健康安全卫生要求的农业旅游、工业旅游、民俗旅游、体育旅游、科教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大众性旅游项目,下功夫做好对本地“五一”黄金周旅游的组织准备、健康安全保障、旅游新产品、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接待单位的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进一步提高本地区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推动我国旅游业恢复振兴势头的进一步发展,促进旅游对经济社会综合拉动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五一”黄金周期间,各级假日办必须做到: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坚持24小时值班;对外公布的投诉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级假日办与组成单位之间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与全国假日办的通讯联络要保持畅通,确保黄金周期间出现的各种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列入全国假日旅游统计预报系统的各重点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假日办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以及“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值班电话、值班负责人及联系人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各级假日办(或当地旅游局质监所)的旅游投诉电话及负责人、联系人姓名、职务,于4月20日前一并传真报全国假日办综合服务中心(即国家旅游局办公室,电话:010-65201010,65122847;传真:010-65201055)。
特此通知。
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149号
关于继续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
为巩固2001年全国航运市场清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今年继续规范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现将《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水上运输市场整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整顿工作重点和目标后直接组织实施。请各有关单位2002年12月 15日前将本年度实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情况的总结报部。
附件: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OO二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水运 市场 整顿 通知
抄 送:中国船级社,部海事局
附件:
2002年规范和整顿全国航运市场秩序方案
为实施航运结构调整,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航运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2002年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部署,部决定在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国分区域、有重点的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现就2002年全国航运市场规范整顿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2002年航运市场规范整顿重点与工作目标
根据2001年全国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进展情况,结合我国航运市场整顿状况,确定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重点是:
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继续开展并完成2001年确定的水路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船舶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秩序;规范和整顿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客船运输市场;规范和整顿国内集装箱内支线运输市场。
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秩序,关闭一批不符合国家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公司,淘汰一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船舶,为水路运输安全和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改善航运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
二、2002年规范和整顿航运市场重点工作
(一)继续开展 2001年确定的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渤海湾客滚船运输市场、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等4项专项整顿
1、渤海湾客滚运输市场
在2001年专项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辽宁、山东两省已形成对本地区客滚船运输企业改革重组方案,要在2002年6月 30日前完成渤海湾客滚运输企业重组工作;重组后从事渤海湾客滚船运输的企业只能新造客滚船,不得再进口二手客滚船从事渤海湾客滚运输。请有关交通主管、海事、船检部门严格把关。
2、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
在2001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加快个体船舶公司化进程。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个体船舶经营人组建法人企业的工作。部重申,个体船舶不得再经营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长江海事局和有关海事部门应严格督查运输船舶。
2002年下半年,有关航管、海事、船检部门要结合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运输船舶的复核检验,调整川江载货汽车滚装船运力结构,淘汰一批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多的船舶。
3、琼州海峡客滚船运输市场
在完成琼州海峡客滚运输企业资质达标,促进企业加快船舶更新改造的同时,取消琼州海峡运输管理中的“运力对等、经济对等”管理方式。在琼州海峡滚装运输市场建立优胜劣汰、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运输环境,以促进运力更新和结构调整。
请广东、海南省交通厅共同研究,并于2002年5月31 日前形成实施意见报部。在研究制订取消“运力对等、经济 对等”的实施措施时,对“港航合一”企业给取消对等带来的 障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 以消除。
4、继续规范和整顿长江涉外旅游船运输市场
2002年的工作重点是:建立对公司资质条件的跟踪制度和不良记录警示制度。对不满足资质条件的公司,及时发现,限期整改;对出现安全、服务不良记录的公司要及时发出警示;禁止改造旅游船投入市场;规范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和旅游销售人之间的关系,坚决落实船长负责制。
请湖北、重庆两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请长江海事局加强监督管理。
(二)继续开展2001年确定的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部对2001年航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安排,从事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要在2001年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质条件。2002年4月 30日以前,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登记,符合资质条件的,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从事省际运输的,由部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分别由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知照有关部门。从 2002年 8月1日起,各有关海事监督部门,要查验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有合法《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才予放行。各有关航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场的督查。
为巩固2001年对油品、散装化学品船运输市场清理整顿成果,要对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等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航运公司和船舶进行一次抽查。请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分别对在长江、珠江干线从事油品、散装化学品运输的船舶进行抽查,抽查率应在20%以上。由长江、珠江航务局牵头成立抽查工作组,运管、海事、船检、消防部门共同派员参加。主要查验船舶是否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有效船舶证书。对查验的船舶应做出记录与评估,对查验发现存在明显缺陷的船舶,要报部备查,必要时,由部决定是否对这类船舶进行重新检验。
请江苏省交通厅对外省(市)投资者在南京地区设立的从事油品和散装化学品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一次调查。查明这些经营者在南京设立公司的主要原因,并将投资人所在地、船舶检验等情况于6月 30日前报部。以后这类调查再扩大到其他省份。
(三)规范和整顿国际海运经营人和无船承运人经营秩序
规范和整顿国际船舶运输公司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对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公司进行规范和清理,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交通部批准,符合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对原经合法程序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海运条例规定资格条件的,要取消其国际海运经营资格并予以公布。本项工作于 2002年 6月底完成。
无船承运业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确立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规范和整顿无船承运业务市场的重点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新制度纳入正常管理轨道。自今年6月1日起,要组成多个市场调查组,分片进行检查,对未取得无船承运业务资格的经营人,要依法予以惩处,对违反规定,不履行查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身份,同 不具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订立协议运价的班轮运输经营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内地与港澳间航线是特殊的国内航线,为加强对这一航线的管理,今年4月至 12月 31日期间,对航行于港澳航线的运输船舶进行规范和整顿。其中1000吨以上(含)船舶由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实施进行整顿,1000吨以下船舶由部组织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实施整顿。整顿的重点是,公司和船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并依法取得批准,是否有从事或参与走私等不良记录。
(四)开展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的规范和整顿
根据全国航运市场整顿方案和交通部2001年第1、2号令的要求,2002年年底以前,全国普通货船(含散货船、杂货船、集装箱船、商品车滚装船、件杂货船等)运输经营人应达到交通部2001年1号部令规定的资质条件。各地要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如期完成。
自2002年4月起,部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经营人,包括从事客运、液货危险品运输的经营人,将分期、分批予以公布。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不得再从事水路客货运输。
各地要比照上述办法,对合格运输经营人和被取消资格的运输经营人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五)开展国内集装箱内支线班轮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管理条例》的实施,对国际班轮内支线运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要对内支线经营人的资质进行核查,要求内支线运输经营人在运力规模、管理人员,船舶配备,运输组织等方面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内支线运输市场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严禁没有经营资格的运输经营人变相经营内支线运输。对境外班轮公司租用内支线航线和舱位情况进行调查。
本项工作由部组织实施,请有关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配合。
(六)开展国内旅游船运输和高速船运输市场专项整顿
2002年4—12月,在2001年水上客运市场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开展国内旅游船、高速船运输市场的专项整顿工作。整顿重点区域是渤海湾、舟山群岛、长江干线、桂林漓江、广东珠江三角洲等地区。整顿的主要内容是经营人是否经过合法程序审批,是否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经营人的运力规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资质规定,配备船员,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项整顿工作由部负责协调,请辽宁、山东、河北、上海、浙江、广东、广西等省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禁止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
为了保障水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正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剧毒化学品目录。待剧毒化学品目录公布后,所有从事内河运输的经营者,一律不得在内河以及其它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届时,部将发文提出贯彻实施要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