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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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娄底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娄底市城区范围内在户外独立或借助建(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招牌,适用本标准。

以下情况不适用本标准:

(一)不另设构架、构筑物的悬挂、张贴、印刷或手写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体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三)交通标志牌。

第三条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基本标准: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二)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三)符合城市规划与建设的各种技术规范要求(如消防等),保证自身结构及使用安全;

(四)不得影响所属建筑及相邻建筑使用(如遮挡视线、光污染、影响采光通风等);

(五)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第四条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

(二)国家机关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三)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

(四)过街龙门架;

(五)非商业街建筑物外墙面;

(六)商业街区外的其它地段高层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实体广告;

(七)危房、违章建筑;

(八)垂直方向上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

(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

(一)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

(二)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路缘石外侧应≥0.4m;

(三)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路缘石外侧应≥0.2m;

(四)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5m,离绿地高度应≥0.5m。

依附于灯杆的户外广告:

(一)牌面底部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2.5m;

(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缘石外缘应≥0.2m;

(三)牌面(单面)面积应≤2m2,单边长度应≤1.7m,厚度应≤0.3m。

附着式贴墙户外广告:

(一)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二)广告设施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

(三)严禁遮挡窗口和建筑物主体的肌理、整体造型。

屋顶户外广告:

(一)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凸出屋面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计算日照系数的建筑高度;

(二)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且在建筑外墙边缘和两侧分别向内推进0.8m设置;

(三)当建筑的高度在6m(含6m)以下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2m;当建筑的高度在6~12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3m;当建筑的高度在12~18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4.5m;当建筑的高度在18~24m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6m;当建筑的高度在24m以上时,屋顶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建筑高度的1/4(最大不超过9m)。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总高度不宜超过22m;

(二)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邻近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m。

第六条 招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平行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一)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户外招牌,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户外招牌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造型可稍有变化,但底部必须平齐;

(二)招牌设置只能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牌面高度一般不得超过1.5m,凸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0.5m,牌面左右不得凸出墙面的外轮廓线;

(三)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整体造型;

(四)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招牌,只能用实心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招牌:

(一)设置形式应为霓虹灯;

(二)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应≤1.5m,下沿距地面应≥3m,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长与宽的比例应按6∶1或8∶1设置,厚度应≤0.5m;

(三)同一建筑物上的外挑广告设施体量应保持一致;

(四)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宽4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招牌。

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招牌:

(一)宜用实体字或立体发光字形式;

(二)在8层(24m)及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3m,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须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三)在9~18层(25~50m)的建筑屋顶上设置的,牌面高度不得超过4m;

(四)牌面不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

第七条 在建设工地及围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凸出两侧现有工地外墙的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

第八条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商业广场设置,占地面积应≤2.5m2,宽度不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高度应≤8m。

第九条 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筑物立面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图纸应盖有设计用图章;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5年,其它类型户外广告设施设计使用年限应>1年。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设计图纸加工制作,由持证焊工在其考试认可范围内施焊。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良好,按照经审批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进行作业。钢结构户外广告设施构件制作必须选用热浸镀锌法和油漆防腐法进行防腐处理。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企业按图进行施工,并有施工监理。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安装时必须确保结构的稳定性和不产生永久变形。墙面广告设施和屋顶广告设施在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损坏房屋结构及其外装修;屋顶和高层建筑墙面广告设施的安装人员必须具有登高架设作业证。遇六级以上风力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钢结构防腐保养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现象时,应进行基底清理、除锈、修复、重新涂装;对灯光、供电、电气控制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确保用电安全,对电线绝缘材料损坏、导线外露部位要及时包扎好,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灯光照明应做到即坏即修,确保市容景观完好无损。在大风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重点是结构强度、刚度和结构节点、连接焊缝、螺栓、地脚螺栓(锚栓);对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面板连接的牢固程度进行检修保养和加固处理,尤其是面板的螺钉(包括铆钉)、材料的风化、锈蚀程度。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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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7〕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形象。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的不懈努力,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稳步提高,主要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总体上安全放心,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有保障。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一些企业管理水平不高、生产条件差,产品质量还存在产品档次和标准水平低、可靠性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有的农产品农兽药残留量超标问题突出、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少数企业缺乏诚信,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有的甚至逃避检验监管,致使不合格商品流入国外市场,授人以柄。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产品质量出问题,不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企业信誉,而且影响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整体形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以食品安全为重点,全面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二)坚持从源头抓质量。运用生产许可、强制认证等手段,严格市场准入。特别是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要依法依规提高生产许可条件和市场准入门槛。要建立严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网络,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都要加强监管,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对农产品,要着重加强产地环境和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管;对工业品,要着重加强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和产品出厂等环节的控制。要严防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一经发现,坚决退市和召回。
  (三)严把货架关和餐桌关。全面实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对所有食品经营户实行实名登记制,特别要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的管理。进一步强化餐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卫生索证管理和卫生监督结果公示制度。以食品、农资、日用消费品为重点,加快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监管手段。
  (四)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要加快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尽快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要推行出口食品“公司+基地+标准化”生产管理模式,严格实施疫情疫病、农兽药残留监控制度。
  (五)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重点单位、食品等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点产品。要把小作坊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对达不到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的必须限期改造。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物质和回收食品作原料、滥用添加剂等行为。同时,鼓励大企业帮助小企业、小作坊提高生产水平;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建设。
  (六)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所有企业都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凡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引导企业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趋势,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围绕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要运用自主创新、品牌经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手段,努力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知名品牌,让“中国制造”真正成为优质产品的标志。
  三、强化基础,加快标准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
  (七)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要及时跟踪和掌握国外先进标准情况,健全技术标准服务平台和标准制订修订快速应急机制,完善国家标准,涉及健康和安全的主要指标要符合国际标准。要抓好食品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尽快形成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订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
  (八)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各监管部门要重心下移,抓基层,强基础,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一线监管工作。各级财政要增加投入,加强以各监管部门一线为重点的装备建设,配备一批先进设备,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等突出问题。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充分利用现有的检验检测资源,提高检测技术水平和监管能力。
  四、加强对外工作,妥善应对贸易保护和歧视
  (九)加大对外交涉力度。要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之名,行贸易保护和歧视之实的行为。有关部门、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及时澄清事实,正面回应,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十)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有关国家对口部门的对话与磋商,积极开展同国外相关产业协会和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尊重国际规则,消除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分歧。加强与出口目的地国政府,以及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信息通报;充分利用行业协会、进出口商会和企业等多种渠道,广泛沟通,扩大交流,增进理解,争取支持。
  五、完善应急机制,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十一)完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和部门要切实做到立即报告、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妥善处置。重点加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食源性疾病防治等工作,尤其要防控学校、建筑工地等集体食堂群体食物中毒事件。
  六、全面加强舆论信息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十二)加强舆论宣传,树立中国产品的良好形象。尽快起草和发布《中国食品安全白皮书》,实事求是地全面介绍中国政府和广大企业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组织各类媒体到名优企业和检验机构采访,更多地了解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的主流面,形成积极的舆论声势。
  (十三)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有关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及时发布查处问题、改进工作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抓紧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会商制度,定期联合发布信息。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核准事实,统一口径,迅速稳妥发布信息。对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要逐一查实,及时澄清,不回避问题。
  (十四)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予以曝光,推动改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及时解决问题。加强对各级各类媒体的管理,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对个别恶意炒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的媒体和个人,要依法处理。
  七、以产品质量诚信体系为重点,加强质量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
  (十五)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通过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堵塞漏洞,严密监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紧密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违法成本,依法打击各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加快完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研究修订食品卫生法、计量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
  (十六)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监察和执法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重审批、轻监管和少数执法部门及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实行地方保护、地区封锁的,要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依法打击纵容包庇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十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重点,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发布质量竞争力指数,并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积极发挥各类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质量和信誉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把企业产品质量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诚信档案。对守法经营、质量过硬的企业要加强宣传,提供优质服务和便利;对管理薄弱的企业,要加大监管和巡查力度;对制假售假的企业,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要大力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辨假能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八、加强领导,明确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十八)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大力支持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十九)强化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各地方、各有关部门都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管好本行政区和本行业的产品。各监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实行全面监管,不仅要管有证照的生产经营者,也要管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权力与监管责任必须一致,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企业要对其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
                          国 务 院
                            二○○七年八月五日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2003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0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年6月6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

(2003年4月22日湘政法函[2003]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批准征用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于1999年6月6日公布。之后,被征用土地方的拆迁户发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1999年1月1日实施,该条例所设置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适不适用1998年12月批准征地、1999年6月以后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特此请示,请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