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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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6 08: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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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
淮北市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规范培育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的意见》和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的意见》,由市政府筹集安排,主要用于培育新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财经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国家和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认定的新兴产业。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研发和新产品开发补助
1. 对新兴产业的产品研发、技术开发,获得“安徽省新产品”称号的,给予企业投入研发费用10—20%的补助,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 对列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
(二)项目补助
1. 支持已有一定基础的新兴产业做大做强。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助:
(1)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指除土地以外的基建投资、设备投资,下同),且年销售收入增长20%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且年销售收入增长30%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且年销售收入增长35%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且年销售收入增长40%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5%的补助;
(5)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
2. 支持新建、引进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新兴产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后,按下列比例给予补助:
(1)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1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至2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5%的补助;
(3)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含2亿元)至5亿元,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补助;
(4)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
3. 支持高成长性新兴产业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体量虽然不大,但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带动作用大的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办法,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给予资金补助。
(三)贷款贴息
1. 对年销售收入增长30%—40%(含30%),且被认定为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息15%的贴息;
2. 对年销售收入增长40%—60%(含40%),且被认定为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息20%的贴息;
3. 对年销售收入增长60%(含60%)以上,且被认定为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息25%的贴息;
4.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时间为一年;
5. 对发展速度快且无流动资金贷款的新兴产业企业,根据税收贡献,参照上述贴息比例给予一定补助。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但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省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均需向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其中申请专项资金的县区属企业,须经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选后上报。
第九条 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专项资金的补助采取年度申请的办法,且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属于新兴产业并经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简介;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或登记备案文件;
(五)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同时提供贷款合同,资金拨付及利息支付凭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及审批
第十一条 各县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县区专项资金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在市级媒体公示。
第十三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公示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并及时将确定的项目和汇总意见报请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计划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得到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3个月内上报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培育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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