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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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6号)

  《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已经2008年8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九月四日

  第一条 为维护良好的客运经营秩序,进一步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保护广大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行为,或者伪造客运经营许可证从事客运经营行为,或者超过客运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一律属于非法客运经营行为。

  第三条 对非法客运的行为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

  对非法营运的客运车辆,由客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非法客运车辆残值收入及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暴力抗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客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本辖区内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市政公用、旅游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工作的统一协调、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联动、协调机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 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措施有力、辖区内不存在非法营运现象的,予以奖励;对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工作措施不力、导致辖区内仍然存在非法营运现象的县(市)区,对分管领导以及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的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第九条 对在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充当非法客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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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技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人[2004]12号


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现将《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九日





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确保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践并综合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厦门市人事局考核并推荐上报后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条厦门市人事局所属的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本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站企业

第四条设站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根据双方学科、专业及工作实际,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设站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共同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方案,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设站企业须立足于自身实际,制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并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规划,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六条设站企业须对博士后申请人选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科学评议,择优录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好进口关。

设站企业应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认真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设站企业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及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投入情况等,可对博士后招收计划进行调整,并以此编制年度预算。

第七条招收博士后须经市博管办审批,进站前由设站企业报送以下材料:

1、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批表;

2、《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4、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介绍信复印件;

5、《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6、《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7、《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

8、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三方协议书。

第八条设站企业须根据博士后研究项目配备相应的课题研究小组,既有利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工作,也有利于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及企业科研能力的提升,保证企业科技创新的连续性。

第九条设站企业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设站企业与博士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设站企业应制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由一名领导分管企业博士后工作,并落实管理部门及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设站企业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博管办,并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出站考核,出站考核的主要内容: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设站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市博管办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材料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设站企业于每年一月中旬将本单位上年度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结、课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分别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

在单项课题完成后,设站企业应及时将课题研发总结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三章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站企业的要求严守企业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与设站企业签定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研究计划,须征得设站企业同意。

第十五条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三方协议的要求,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设站企业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设站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设站企业。

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受流动站、工作站及市博管办的考核。

第十七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连续请假或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站可终止其工作。

对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设站企业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是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经费、博士后生活津贴预算、发放及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设站企业使用资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资助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后同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买空调、电脑、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元。

市博管办不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设站企业须根据科研项目规划编制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年限及项目,报市博管办备案;对经费计划要求变更的,须经市博管办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企业将建站报告、资助经费使用计划及申请拨款报告报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的拨付首期资助经费100万元;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企业申请,经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且首期资助经费使用合格的,再拨付资助经费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资助的经费,应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五年内按规定使用完毕。

使用完毕后由设站企业对该资助经费进行清理,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设站企业将资助经费使用总结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市博管办;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对其进行审核,符合使用规定的费用,准予冲销资助经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准予转增资本公积金。

五年内未使用完的,由市博管办负责收回剩余资助经费,继续用于对新设博士后工作站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补助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津贴,由博士后个人支配,期限两年,延长不补,博士后生活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博士后生活津贴的发放程序:博士后进站后每工作半年,填写《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经工作站考核合格,报市博管办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凭人事局关于审核合格的公函及《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予以批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的综合考评,对管理先进、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工作站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对设站两年后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发工作的,取消其享受市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并报请国家人事部撤销其设站资格。

第二十七条因设站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而无法及时安排博士后生活津贴年度预算的,由相应设站企业垫付。

第二十八条对未编制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不予拨付资助经费;不按照资助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的,市博管办可令其整改并暂停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并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科技三项经费(或政府科技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人[2001]53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1988-9-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

注册权不能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八八年九月五日《关于可否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下放到区、县的请示》(穗工商〔1988〕第297号)收悉。我局意见,已授予你局对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目前不宜下放到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