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11:49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的通知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的通知

农办机[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对国家补贴机具及时登记编号,是加强补贴机具监管,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的重要环节。2005年,我部制定了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试行)。根据当前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需要,我部对该编号规则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


农业部办公厅

2009年3月24日

附件:
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

凡按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资金购置的农业机械设备,均应按本规则编号。
1.编号
补贴机具的编号由标识码、地码、时码、品目代码和序码共五组、1位英文字母与18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排列顺序为:
× ×××××× ×× ×××××× ××××


1.1标识码
标识码为区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与其他项目购置机具的识别码,由1位英文字母“B”组成。
1.2地码
地码为地区识别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其前两位数字为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兵团)代码,中间两位数字为地市(州、盟、师)代码,后两位数字为县(市、区、旗、团、场)代码。
地码采用全国行政区划统一代码,与全国农机化管理统计的地区代码保持一致。
1.3时码
时码为年份识别码,由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组成。
1.4品目代码
品目代码为机具类别识别码,由6位数字组成。各机具的品目代码见《农业机械分类及代码表》。
1.5序码
序码为某县、某年、某类补贴机具台数的自然连续排序码,由4位数字组成。其起始码为0001,终止码为9999。
序码以县(市、区、旗)为基本排序单位,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实际补贴购机台数顺序编排。
编号示例: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2009年度农民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购买的第68台轮式拖拉机,其编号为:B130121091001010068。

其中: B 13 01 21 09 100101 0068
标识码 河北省 石家庄市 正定县 09年 轮式拖拉机 第68台

2. 编号管理
2.1编号标记
编号标记是识别补贴机具的专用标识,每台机具须按规定做喷漆标记。
喷漆标记由文字和数字两部分组成。其中;文字为“国家补贴机具”6个汉字,编号为1个英文字母“B”和18个阿拉伯数字。
喷漆标记的文字标准字高5厘米、宽4厘米,数字字高2.5厘米、宽2厘米。标记颜色为红色或白色(不得与机具原色相同或相近);标记喷涂位置:机具前后正面或侧面的显著位置(全机只喷一处)。如按上述标准做喷漆标记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小字号和数字大小。
喷漆标记文字和数字两部分可根据标记喷涂部位大小和形状,选择排成一列或两列。如下所示:


2.2喷漆标记 由县级农机部门在机具核对完毕后统一标制。
3. 本规则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补贴机具编号规则(试行)》(农机产〔2005〕21号)同时废止。
附注:
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累加补贴购置的机具,按本规则进行编号和做喷漆标记。全部使用省级及省以下各级地方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可单独进行编号和做喷漆标记。建议在本规范的18位数字和大写字母“B”编号之前加英文大写字母“D”,代表地方政府或地方财政。例:



农业机械分类及代码表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1 耕整地机械 0101 耕地机械 010101 铧式犁
010102 翻转犁
010103 圆盘犁
010104 栅条犁
010105 旋耕机
010106 耕整机(水田、旱田)
010107 微耕机
010108 田园管理机
010109 开沟机(器)
010110 浅松机
010111 深松机
010112 浅耕深松机
010113 机滚船
010114 机耕船
010199 其他耕地机械
0102  整地机械 010201 钉齿耙
010202 弹齿耙
010203 圆盘耙
010204 滚子耙
010205 驱动耙
010206 起垄机
010207 镇压器
010208 合墒器
010209 灭茬机
010299 其他整地机械
0199 其他耕整地机械 019999
02  种植施肥机械 0201 播种机械 020101 条播机
020102 穴播机
020103 异型种子播种机
020104 小粒种子播种机
020105 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020106 水稻(水、旱)直播机
020107 撒播机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2  种植施肥机械 0201 播种机械 020108 免耕播种机
020199 其他播种机械
0202 育苗机械设备 02020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020202 秧田播种机
020203 种子处理设备(浮选、催芽、脱芒等)
020204 营养钵压制机
020205 起苗机
020299 其他育苗机械设备
0203 栽植机械 020301 蔬菜移栽机
020302 油菜栽植机
020303 水稻插秧机
020304 水稻抛秧机
020305 水稻摆秧机
020306 甘蔗种植机
020307 草皮栽补机
020308 树木移栽机
020399 其他栽植机械
0204 施肥机械 020401 施肥机(化肥)
020402 撒肥机(厩肥)
020403 追肥机(液肥)
020404 中耕追肥机
020499 其他施肥机械
0205  地膜机械  020501 地膜覆盖机
020502 残膜回收机
020599 其他地膜机械
0299 其他种植施肥机械 029999
03 田间管理机械 0301  中耕机械 030101 中耕机
030102 培土机
030103 除草机
030104 埋藤机
030199 其他中耕机械
0302 植保机械 030201 手动喷雾器(含背负式、压缩式、踏板式)
030202 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
030203 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030204 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030205 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030206 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3 田间管理机械 0302 植保机械 030207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030208 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030299 其他植保机械
0303 修剪机械 030301 嫁接设备
030302 茶树修剪机
030303 果树修剪机
030304 草坪修剪机
030305 割灌机
030399 其他修剪机械
0399 其他田间管理机械 039999
04 收获机械 0401 谷物收获机械 04010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04010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040103 背负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040104 牵引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040105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040106 梳穗联合收割机
040107 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040108 割晒机
040109 割捆机
040199 其他谷物收获机械
0402 玉米收获机械 040201 背负式玉米收获机
040202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040203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
040204 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040299 其他玉米收获机械
0403  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040301 棉花收获机
040302 麻类作物收获机
040399 其他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0404  果实收获机械 040401 葡萄收获机
040402 果实捡拾机
040403 草莓收获机
040499 其他果实收获机械
0405  蔬菜收获机械 040501 豆类蔬菜收获机
040502 叶类蔬菜收获机
040503 果类蔬菜收获机
040599 其他蔬菜收获机械
0406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040601 花卉采收机
040602 啤酒花收获机
040603 采茶机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4 收获机械 0406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040699 其他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0407  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040701 油菜籽收获机
040702 葵花籽收获机
040703 草籽收获机
040704 花生收获机
040799 其他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0408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040801 薯类收获机
040802 大蒜收获机
040803 甜菜收获机
040804 药材挖掘机
040805 甘蔗收获机
040806 甘蔗割铺机
040807 甘蔗剥叶机
040899 其他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0409 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040901 青饲料收获机
040902 牧草收获机
040903 割草机
040904 翻晒机
040905 搂草机
040906 捡拾压捆机
040907 压捆机
040999 其他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0410  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041001 秸秆粉碎还田机
041002 高杆作物割晒机
041099 其他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0499 其他收获机械 049999
05 收获后处理机械 0501  脱粒机械  050101 稻麦脱粒机
050102 玉米脱粒机
050103 脱扬机
050199 其他脱粒机械
0502  清选机械  050201 粮食清选机
050202 种子清选机
050203 甜菜清理机
050204 籽棉清理机
050205 扬场机
050299 其他清选机械
0503 剥壳(去皮)机械  050301 玉米剥皮机
050302 花生脱壳机
050303 棉籽剥壳机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5 收获后处理机械 0503 剥壳(去皮)机械 050304 干坚果脱壳机
050305 青豆脱壳机
050306 大蒜去皮机
050399 其他剥壳(去皮)机械
0504 干燥机械 050401 粮食烘干机
050402 种子烘干机
050403 籽棉烘干机
050404 果蔬烘干机
050405 药材烘干机
050406 油菜籽烘干机
050407 热风炉
050499 其他干燥机械
0505 种子加工机械 050501 脱芒(绒)机
050502 种子分级机
050503 种子包衣机
050504 种子加工机组
050505 种子丸粒化处理机
050506 棉籽脱绒成套设备
050599 其他种子加工机械
0506  仓储机械  050601 金属筒仓
050602 输粮机
050603 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050699 其他仓储机械
0599 其他收获后处理机械 059999
0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0601 碾米机械 060101 碾米机
060102 砻谷机
060103 谷糙分离机
060104 组合米机
060105 碾米加工成套设备
060199 其他碾米机械
0602 磨粉(浆)机械 060201 打麦机
060202 洗麦机
060203 磨粉机
060204 面粉加工成套设备
060205 淀粉加工成套设备
060206 磨浆机
060207 粉条(丝)加工机
060299 其他磨粉(浆)机械
0603  榨油机械  060301 螺旋榨油机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0603  榨油机械 060302 液压榨油机
060303 毛油精炼成套设备
060304 滤油机
060399 其他榨油机械
0604 棉花加工机械 060401 轧花机
060402 皮棉清理机
060403 剥绒机
060404 棉花打包机
060499 其他棉花加工机械
0605 果蔬加工机械 060501 水果分级机
060502 水果打蜡机
060503 切片切丝机
060504 榨汁机
060505 蔬菜清洗机
060506 薯类分级机
060507 蔬菜分级机
060599 其他果蔬加工机械
0606 茶叶加工机械 060601 茶叶杀青机
060602 茶叶揉捻机
060603 茶叶炒(烘)干机
060604 茶叶筛选机
060699 其他茶叶加工机械
0699 其他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069999
07 农用搬运机械 0701  运输机械 070101 农用挂车
070102 手扶拖拉机变型运输机
070103 农业运输车辆
070104 挂桨机
070199 其他运输机械
0702  装卸机械 070201 码垜机
070202 农用吊车
070203 农用叉车
070204 农用装载机
070299 其他装卸机械
0703 农用航空器 070301 农用固定翼飞机
070302 农用旋翼飞机
0799 其他农用搬运机械 079999
08 排灌机械 0801  水泵 080101 离心泵
080102 潜水泵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8 排灌机械 0801  水泵 080103 微型泵
080104 泥浆泵
080105 污水泵
080199 其他水泵
0802  喷灌机械设备 080201 喷灌机
080202 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080203 水井钻机
080299 其他喷灌机械设备
0899 其他排灌机械 089999
09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090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090101 青贮切碎机
090102 铡草机
090103 揉丝机
090104 压块机
090105 饲料粉碎机
090106 饲料混合机
090107 饲料破碎机
090108 饲料分级筛
090109 饲料打浆机
090110 颗粒饲料压制机
090111 饲料搅拌机
090112 饲料加工成套设备
090113 饲料膨化机
090199 其他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0902 畜牧饲养机械 090201 孵化机
090202 育雏保温伞
090203 螺旋喂料机
090204 送料机
090205 饮水器
090206 清粪机(车)
090207 鸡笼鸡架
090208 消毒机
090209 药浴机
090210 网围栏
090299 其他畜牧饲养机械
090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090301 挤奶机
090302 剪羊毛机
090303 牛奶分离机
090304 储奶罐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09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090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090305 家禽脱羽设备
090306 家禽浸烫设备
090307 生猪浸烫设备
090308 生猪刮毛设备
090309 屠宰加工成套设备
090399 其他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0904 水产养殖机械 090401 增氧机
090402 投饵机
090403 网箱养殖设备
090404 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090499 其他水产养殖机械
0999 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099999
10 动力机械 1001 拖拉机 100101 轮式拖拉机
100102 手扶拖拉机
100103 履带式拖拉机
100104 半履带式拖拉机
100199 其他拖拉机
1002  内燃机  100201 柴油机
100202 汽油机
100299 其他内燃机
1003 燃油发电机组 100301 汽油发电机组
100302 柴油发电机组
100399 其他燃油发电机组
1099 其他动力机械 109999
11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 1101  风力设备  110101 风力发电机
110102 风力提水机
110199 其他风力设备
1102 水力设备 110201 微水电设备
110202 水力提灌机
110299 其他水力设备
1103  太阳能设备  110301 太阳能集热器
110302 太阳灶
110399 其他太阳能设备
1104 生物质能设备 110401 沼气发生设备
110402 沼气灶
110403 秸秆气化设备
110404 秸秆燃料致密成型设备(含压块、压棒、压粒等设备)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1 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 1104 生物质能设备 110499 其他生物质能设备
1199 其他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 119999
12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01  挖掘机械  120101 挖掘机
120102 开沟机(开渠用)
120103 挖坑机
120104 推土机
120199 其他挖掘机械
1202  平地机械  120201 平地机
120202 铲运机
120299 其他平地机械
1203 清淤机械 120301 挖泥船
120302 清淤机
120399 其他清淤机械
1299 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9999
13 设施农业设备 1301  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30101 日光温室结构(含墙体、屋面、骨架、覆膜)
130102 卷帘机
130103 保温被
130104 加温炉
130199 其他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302  塑料大棚设施设备 130201 大棚结构(含骨架、覆膜、卡具)
130202 手动卷膜器
130299 其他塑料大棚设施设备
1303  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30301 连栋温室结构(含基础、骨架、覆盖材料)
130302 开窗机
130303 拉幕机(含遮阳网、保温幕)
130304 排风机
130305 温帘
130306 苗床
130307 二氧化碳发生器
130308 加温系统(含燃油热风炉、热水加温系统)
130309 无土栽培系统
130310 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30399 其他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399 其他设施农业设备 139999
14 其他机械 140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40101 固液分离机


大类 小类 品目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4 其他机械 140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40102 废弃物料烘干机
140103 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40104 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40199 其他废弃物处理设备
1402  包装机械  140201 计量包装机
140202 灌装机
140299 其他包装机械
1403  牵引机械  140301 卷扬机
140302 绞盘
140399 其他牵引机械
1499 其他机械 14999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建设项目基础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重大建设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大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档案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章 项目档案管理职责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监督、指导、检查和验收,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和报送工作,组织由市政府确定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在市重大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应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提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进馆的移交接收范围,并按规定接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位于中心城区的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应将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竣工档案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对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及时报送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与分管领导,配备项目专兼职档案人员,落实项目档案工作所需经费。
建设单位项目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在项目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明确参建单位项目文件材料整理、归档责任;
(二)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本单位形成的项目档案;
(三)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九条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构件及设备供应单位应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的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与合同规定的项目文件资料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第三章 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服务,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每年组织不定期的检查,帮助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法人)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应设有与档案数量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保证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项目档案应当采用计算机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单位与各承包单位签定的项目承包合同,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与标准,明确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移交等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实行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各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整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并提交项目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项目,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包范围内相应的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竣工时由各项目承包单位负责将项目全部档案资料提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和工程建设过程,做到图物相符、数据准确、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符合国家《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等有关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将项目开发建设的前后的新旧面貌和开发建设过程进行记录,制作、形成项目音像档案,及时归档保存,并向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项目档案的登记和验收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制度。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确定需要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建设单位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及每个年度竣工前应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报《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前,应组织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验收组由市档案、发改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验收组由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邀请当地城建档案机构或城建档案接收单位参加。
验收组成员一般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成员中应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三个月,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档案自检工作,并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作出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一个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验收自检报告,并填报《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档案验收安排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一般应当单独组织。采取召开档案专项验收会议的形式,由组织档案验收的单位负责召集。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协助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对项目档案的验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为项目档案总卷数的5%。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与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等级分为优良(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75—85分,含75分)、不合格(75分以下)三个等级。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通过档案验收后,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颁发《黄山市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证书》。

第五章 项目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五条规定,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办理项目档案(房产档案除外)移交手续,明确移交档案的内容、数量等,并有完备的清点、签字等交接手续。建设单位转为生产单位的,按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业主单位、生产使用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办理档案移交。
属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项目档案,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包括工程备案文件、工程决算书等后期形成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在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档案管理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公安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秩序,加强综合治理,根据《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其中企、事业单位包括国营、集体、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科研、文化、教育、卫生单位,大中小学、幼儿园等。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条例》和本办法负责监督实施。
区、县属以上单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高科技企事业单位和联营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区、县以上公安监督实施。其他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监督实施。
公安消防监督、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进行防火、车辆安全检查和指导,也可以协同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和指导。
第四条 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同公安机关和内部所属机构分别签订了《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领导和管理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变动后,继任责任人应当补签《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
第五条 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对所属分支机构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加强领导和检查。联营企业的总厂(公司)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任务
第六条 单位应当积极开展创安全合格门卫、财会室、仓库或贵重物品储藏室等活动。
第七条 单位雇用外地季节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以及驻地单位内部的施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临时户口并办理《暂时证》。签订合同应写明遵守安全保卫制度、用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或外地带队人员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条款。
第八条 单位应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划定责任区域,配置消防器材,制定防火安全制度,普及防火、灭火知识。
第九条 单位应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交通安全宣传,车辆应当定期检查。驾驶人员不得带故障车出车、超载、酒后驾车。自行车停放应设车棚,防止被盗,不得占道停车。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定期对单位行政领导和保卫干部进行业务、法律知识培训,保障单位行政领导、保卫干部依法执行任务。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要害单位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的业务领导。预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防止各种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要害单位和部位,由单位保卫部门填写《要害审批表》,报公安机关确定。
要害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严格安全岗位责任制和保密制度,加强值班、巡逻、守护,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派驻武装人民警察,建立经济民警或其他群众性治保组织。
第十二条 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要加强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选配合格人员担任要害部位的工作,坚持先审核后录用、先训练后上岗的原则,严格督促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单位对容易发生被盗、火灾、爆炸事故等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自动报警装置或采取其他技术预防措施。
新建的要害单位和要害部位,应当在规划设计中,同步设计治安保卫技术预防措施,纳入投资项目,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辖区内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定期检查。发现治安隐患的,督促单位积极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整改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按期难以整改的,单位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并采取应急措施;确属没有条件整改的,单位应向上级主
管部门报告,请示解决,同时送公安机关备查。

第三章 奖惩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执行《条例》,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者经公安机关审核联署,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通报表彰;或者授予“治安保卫工作先进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优秀单位责任人”荣誉称号,并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单位所属机构和职工,认真执行《条例》,成绩显著的,由单位根据《条例》奖励。
第十六条 单位因疏于治安保卫防范而被盗、诈骗的财物,被政法机关查获后,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没有报案的,一律上缴国库;
(二)拒不按公安机关预先提出的《整改稳患通知书》整改,没有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以致被盗被骗的,在财物查获后,除职工个人财物,党团、工会经费可以发还外,其他一律上缴国库。
上缴国库的财物,企业应从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得以报损等形式计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从核定的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不得因此而追加行政、事业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人员,分别视其情节,予以处罚: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违反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不断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玩忽职守,造成危害和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给予行政纪律
处分。
(二)经济民警、消防、门卫、守护、值班、巡逻人员擅离职守,违反安全防范制度,经公安机关检查指出不改正的,由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三)违反现金、票证、证券及财会室的安全管理规定,接到公安机关《整改隐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由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四)违反文物、贵重物品及重要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规定,出现隐患的,由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五)违反治安安全规定存在重大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整改隐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停业整顿,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制度,经公安机关检查指出或者接到《整改隐患通知书》后,不予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要害部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或由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
(七)扰乱单位治安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八)扰乱单位食堂、浴室、俱乐部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轻微的,由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九)单位组织的文体、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或者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后果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十)雇用外地农民工、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以及接受代培、实习人员的单位,不申报临时户口或者不领取《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十一)违反其他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实施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法规的程序办理;实施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国务院有关法规的程序办理;由单位处罚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