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18:52   浏览:8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2008年10月13日以粤交运〔2008〕967号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和规范道路运输从业市场秩序,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促进本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培训与考试相分离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

  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道路运输经理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结业考核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正副总经理、正副经理、正副站长、正副校长等管理人员。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工作。

  第五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编制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地域性较强的从业资格考试编制考试题库,经省交通厅审定后,纳入到统一的题库管理,并由考试系统按照一定比例随机组成考试题目。

  第六条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和要求,考务组织系统应当与省道路运输管理系统联网,考职人员应当参加省交通厅组织培训考核,机构相对稳定,管理制度健全落实,保证考试质量,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从第一个科目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顺延一周年。有效期内,按照规定完成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八条 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的,按照不具备申请资格处理,并作不良记录存入档案;已参加考试并已通过资格考试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撤销相应证件。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完善管理制度,保持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纸质档案、电子档案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 省交通厅负责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全省统一的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推广使用管理系统核发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一条 全面应用从业资格IC卡电子证件,逐步实现从业人员资料信息、异地稽查信息共享和动态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在广东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变更服务单位的,由原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转籍通知书并托付封存的纸质档案;申请人持同意转籍通知书和纸质档案报送新服务单位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人员到广东省从事相关职业的,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向新从业地的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本人从业资格档案,由受理机关保存其档案资料,换发相应从业资格证件。

  持外省(区、市)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业资格档案需迁出广东省时,由本省换发证件机关收回换发的从业资格证件,并在变更手续办结30日内出具迁出证明,把其档案移交至户籍迁入地或者服务单位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省内跨地区(地级以上市)或者持外省(区、市)核发的从业资格证到本行政区域申请从事城市公交或者客运出租职业的从业人员,增考地域服务知识科目。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聘(雇)用持相应类别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件从业人员,并定期将本单位(企业)从业人员相关资料、信息整理造册,备交通主管部门查验或者按照要求定期通过全省统一的网络系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六条 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省交通厅报送本市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发、换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或者从业资格档案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换发手续。

  第十八条 建立各级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专家库和考核员信息库,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在从业人员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2006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三月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 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八条 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第九条 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第一、二、三、四勘测设计院,电气化、大桥
、隧道、建厂工程局,经规院,鉴定中心:
为促进铁路勘测设计改革,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予以公布施行。
本办法的工作阶段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案》(铁建函〔1998〕82号)相一致。在新的文件编制规定出台之前,方案竞选的深度和内容将在方案竞选说明书中说明。
根据目前勘测设计现状,今年先在规划、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实行方案竞选。对个别初测工作量较小的项目,按现行初步设计开展招标试点,待取得经验和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展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变对铁路建设项目设计下达指令性计划的状况,建立竞争机制,提高铁路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规范方案竞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特大桥、长大隧道、枢纽、电气化及通信信号等独立项目。
第三条 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照本办法实行方案竞选。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方案竞选。参加竞选单位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五条 方案竞选工作应参照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设立方案竞选领导小组,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运输局、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的领导计5~7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方案竞选项目要求,监督、检查竞选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评出中选方案,报部领导批准。方案竞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铁道部发
展计划司负责。
第七条 在方案竞选领导小组下,设立评审专家组,由非参选单位的专家9~11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评议、评选竞选文件,提出评选情况报告和方案评定意见,推荐中选方案。
第八条 参与方案竞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对竞选情况严格保密,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 竞选程序
第九条 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确定方案竞选项目。由铁道部列入铁路勘测设计年度计划。
第十条 方案竞选采用邀请方式。干线项目可邀请2~3家具有竞选项目设计资格的单位参加,独立项目可邀请较多单位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两个单位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竞选。
第十一条 方案竞选程序
1.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编制方案竞选说明书。
2.确认邀请的参加竞选单位,由参加竞选单位领取方案竞选说明书。
3.参加竞选单位编制报送方案竞选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密封送达铁道部发展计划司。
4.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主持召开竞选方案介绍会。竞选单位介绍竞选方案,并做必要的解释和答疑。
5.评审专家组审阅方案竞选文件,进行评议、评选,推荐中选方案。
6.方案竞选领导小组确定中选方案,报部领导批准后发送中选通知书。
第十二条 方案竞选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1.方案竞选项目的范围。
2.竞选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3.报送竞选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
4.竞选组织单位联系人。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参加竞选单位未按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时限和方式报送竞选文件,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四章 评选和中选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全面、系统地了解方案竞选说明书的内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审阅方案竞选文件,参加竞选文件介绍会,科学、公正地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选采用百分制、分项计分的办法。在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侧重于修建意义分析,客货运量预测,重大方案比选,投资估算,经济评估及控制造价措施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除对运量预测和重大方案比选外,要突出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方案,局部方案比选
,推广先进技术,主要工程数量,投资估算,经济评估及控制造价措施等。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方式独立投票。评审专家组每位成员都要对各竞选方案提出评分说明,并提出推荐中选方案。凡分数有涂改的票为废票,如需修改,应另换新票。
第十七条 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指定专人,负责计票工作,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后相加平均。第一名即为评审专家组推荐中选方案。如前两名分数相同,可重新投票或报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决定。对评审小组成员个人评分严格保密,不予公布。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应将评选情况、方案评审意见和推荐的中选方案,报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未中选的竞选方案文件不退还竞选单位。中选方案应采纳未中选竞选方案文件中的合理内容,竞选单位不得以此或其他原因为由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对参加竞选单位工作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在年度勘测设计计划中下达。对中选方案的单位,按设计收费标准补足费用差额,在年度勘测设计计划调整时下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19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