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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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代理市长 章振国
                          二00一年一月二十日
     昆明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不可自然降解塑料废弃物对我市环境的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
  本办法所称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是指以非自然降解塑料母料为原料,生产厚度在0.06毫米(含0.06毫米)以下各类食品袋、手提袋、垃圾袋等包装物。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容、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经贸、商贸管理等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规定,对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生产、销售塑料袋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可自然降解塑料袋。所生产、销售的可自然降解塑料袋要印制生产企业或者所在市场、企业名称,有可自然降解塑料袋明显标志,并能满足其正常使用功能,用于盛放食品的,必须标明“食品可用”字样。
  本办法所称可自然降解塑料袋指厚度在0.06毫米(含0,06毫米)以下,按环保标志产品认证标准,采用生物自然降解检测方法,可以在45天以内自然降解的比例达到20%以上,并能满足其正常使用功能的塑料袋。


  第五条 生产、销售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环保标志产品认证要求,到市环境保护局按规定程序办理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登记后,方准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鼓励使用布袋子、菜篮子、纸制品及其他可自然降解包装物等。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没收非法所得及违章物品,并处以10000至50000元罚款。技术监督部门可依据《产品质量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本市各类市场、商场内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违章物品。可对责任人处以50元至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至10000元罚款。
  在本市商场、市场外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依法没收违章物品。并对销售者处以50至500元罚款;对销售单位处以1000至10000元罚款。


  第九条 生产、销售或在经营中使用未经自然降解检验和登记的塑料袋,视为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生产、销售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的企业、商场(商店)和个人现有的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于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必须全部自行处理,不得再销售,剩余成品塑料袋由有关部门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厚度大于0.06毫米的塑料包装物及制品的企业和经销商,要逐步建立塑料制品的回收制度,促进对塑料制品进行再生利用。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应结合本职工作,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自然降解塑料袋工作的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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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23号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业经1999年5月14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述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和《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部门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而收取的费用以及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为社会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收费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办法。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物价、审计、监察部门和收费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代收机构必须是经市财政部门确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批准的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代收银行)。

第七条 代收银行应当与市财政部门签订《代理收费协议书》,内容包括:

(一)收费网点分布;

(二)代理收费方式;

(三)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

(四)收费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代收手续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

第八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使用中央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格式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代收银行在收款时一并开具。但开户行不是代收银行的,由财政部门开具收费票据。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现金的,由收费单位开具收费票据。

第九条 收费单位收费时,应当向缴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根据《收费通知书》填写《长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第十条 缴费人以转帐方式缴费的,凭《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其开户银行办理缴费手续。

缴费人以现金方式缴费的,凭《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的收费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缴费人应当在接到《收费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金额缴费,逾期未缴费的,由代收银行按照应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异议,应当在接到《收费通知书》起四日内向物价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七日内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缴费人。缴费人按照复核数缴费。

复核结论与《收费通知书》的缴费金额不一致的,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将复核结论同时抄送收费单位和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开户银行、代收银行在缴费人缴费时,应当审查《缴款书》填写的缴款金额、收费单位编码、收费项目编码与《收费通知书》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受理。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缴费人有权拒缴,代收银行应当拒收。

财政部门、代收银行或者收费单位未开具中央或者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缴费人有权拒缴。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收费项目,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现金。并按照人民银行的现金管理规定,及时缴入代收银行。

(一)单次收费金额200元以下的;

(二)不适宜银行代收的(收费项目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于当日办理收费资金上缴金库或者财政专户手续。如当日确实来不及的,最迟在次日上午办理并定期同财政部门、收费单位对帐。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应当建立收费台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收费项目收入报表。

第十八条 收费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监督检查,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中央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者监制票据的。

(二)未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通知书》的;

(三)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收取现金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收费的;

(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1号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等12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7月23日



附件

2012年度第十二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
星级

1
公共建筑
长白山万达假日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设计标识


2
长白山万达凯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3
长白山万达套房假日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4
长白山柏悦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5
长白山万达威斯汀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6
长白山万达喜来登度假酒店
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7
晋江万达广场购物中心
晋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8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大商业
温州龙湾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


9
公共建筑
福建省绿色与低能耗建筑综合示范楼
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设计标识
★★★

10
江苏省建大厦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

11
住宅建筑
大连高新万达公馆项目(一期)
大连高新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12
镇江招商北固湾小区一期住宅项目22号—27号楼
镇江盈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长江都市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