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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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十一五”时期,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9.1%,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目标。五年来,我国以能源消费年均6.6%的增速支持了国民经济年均11.2%的增速,能源消费弹性系数由“十五”时期的1.04下降到0.59,扭转了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强度大幅上升的势头,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除对新疆另行考核外,全国其他地区均完成了“十一五”国家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有28个地区超额完成了“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目标较多的十个地区分别为:北京(超额32.95%,下同)、天津(5%)、山西(3%)、内蒙古(2.82%)、黑龙江(3.95%)、福建(2.81%)、湖北(8.35%)、广东(2.63%)、重庆(4.75%)、云南(2.41%),其中北京、湖北、天津分别超出目标6.59、1.67、1个百分点。
附件:“十一五”各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1gg/W02011061057214973275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统 计 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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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为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吉林省合作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处置方案



(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切实有效地防范我省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风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省各级政府及各地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一手抓改革、一手抓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开展工作,努力防范和化解合作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确保我省合作金融机构平稳健康运行。

二、组织领导

为防范和处置改革期间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省政府成立风险防范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高继泰(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佟 钢(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王洪志(省银监局副局长)

付 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

成 员:唐忠民(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张晓华(长春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文才(吉林市政府副秘书长)贾庆和(四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张 枫(辽源市政府副秘书长)梁 斌(通化市政府副秘书长)王 玉(白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真久(白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崔成一(延边州政府副秘书长)刘晓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处长)钱 宏(省银监局合作处处长)李永祥(省银监局信合办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联系电话:0431-8904386。

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三、风险防范

(一)建立支付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合作金融方面的社会舆论,对社会上可能出现的不利言论和行为,要注意引导,妥善处理;对恶意、影响大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加以制止。加强与银监会派出机构、合作金融机构联系,强化对支付状况监测,准确掌握风险信息,尽早发现风险苗头,及时发出预警报告。(二)建立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尽快制定当地合作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预案,明确启动条件,规定实施程序,并做好预案随时启动的各项准备工作。(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加强金融监管,密切关注本地区合作金融机构潜在的各类风险,遇有风险及时按程序报告。(四)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立即建立和完善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制度。一是要对所辖信用风险情况定期进行排查,早发现,早处理。二是要建立风险报告制度。高风险社要将风险情况在每月初上报县(市、区)联社,对突发性的风险情况必须随时上报上级联社和当地政府,不得超过6小时;各县(市、区)联社要于每月中旬将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上报市州联社或省联社派出机构;各市州联社和派出机构要及时向省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所辖信用社风险情况并抄报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三是各级联社和信用社都要建立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先期预见,未雨绸缪。四是对高风险信用社要做好资金头寸匡算,掌握资金缺口。五是对发生的各类案件要按照轻重程度及时逐级上报。

四、风险处置

对信用社出现的支付风险,各级政府要及时启动处置预案。对发生支付困难的合作金融机构,其各级联社要首先组织辖区机构进行同业支救,通过资金调剂,帮助度过难关;在同业支救不足以平抑支付风险的情况下,其各级联社要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对同业支救、动用存款准备金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提出紧急再贷款申请。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同时,在发生挤提和支付风险等重大情况时,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领导,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风险的隐蔽性和传播性,同时要确保在省政府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确保辖区合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三)深入实际,扎实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深入各级合作金融机构,全面掌握各级合作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客观反映实际问题,把工作落到实处。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陕西省信息产业厅
【颁布日期】2005.07.01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及继续教育培训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加强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省计算机应用和软件事业的发展,根据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以及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信息产业厅有关文件精神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已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证书登记注册

  第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登记注册,是对2004年1月1日以后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登记注册,并在证书上加盖注册印章,以表明持证人新知识、新技能和承担业务技术水平能力状况,为用人单位聘用和使用人才提供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依据。逾期未进行登记和再登记的证书不再有效。

  第四条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工作,由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负责,并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设在陕西省信息产业厅,陕西省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中心为证书登记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从2005年起,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人员,须在取得证书10日内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并填写《陕西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证人员信息表》,建立个人信息卡(档案),录入人才库。

  第六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或注册登记之日算起)。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者须到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登记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合格证书。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4、在单位连续三年考核合格。

  5、参加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三年累计应达到180学时以上。

  6、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工作没有间断。

  第八条 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申请表》(双面)一式两份,内容真实,印章齐全。

  2、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3、接受继续教育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数及成绩证明。

  4、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办理证书登记手续,须按陕西省物价局核准的标准交纳证书登记费。

  第九条 证书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页上注明有关事项和登记注册日期,加盖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注册专用章。不符合条件者不予登记,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可向证书登记实施机构递交《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资格(水平)证书延期登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申请延期登记(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1、年度内在境外学习、工作超过六个月或因此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或因病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3、因生育不能连续工作或无法按时办理登记手续的。

  4、经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登记并作废其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同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向社会公布。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到刑事处罚的。

  3、脱离专业技术岗位连续两年以上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5、在申请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并经调查核实的。持证人对办理注销手续有异议的,可以在注册登记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获准在我省就业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地流动到我省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十三条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及相关专业人才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类人员可通过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网站进行查询。

  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是对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业务,并取得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要求,按期(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专业知识更新教育和业务培训,使其专业技术能力保持与计算机技术和软件技术发展同步,满足事业发展的要求。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和政策法规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由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陕西省信息技术应用培训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初拟定并公布当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必须按照申请、审核评价、审批授权、备案四个程序进行。经授权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名称将在信息产业部教育中心和陕西省信息产业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单位,可依法面向社会举办教育培训班。

  2、具备能承担继续教育培训的师资、教学设备和教学环境等条件。

  3、在信息技术教育方面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技术优势。

  4、在行业中具有较高教育培训质量声誉。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招生宣传、聘请教学人员、按照指定大纲和教材组织开展培训、记载培训情况、出具培训证明等工作。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大纲、教材,按信息产业部统一要求,结合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技术发展需要,由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指定。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方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和业余培训,学员可自行选择。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培训按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等次分为高级资格、中级资格和初级资格三个等次。学员在认定的机构参加培训,原则上要求必须参加与证书同等级的培训,并按培训大纲规定完成学时量,获取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从事继续教育的教学人员,必须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承担高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承担中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专业技术水平;承担初级资格人员培训任务的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应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陕西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办公室,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情况,每年以适当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确保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质量。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此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