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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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199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

为了准确、有力地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现对当前办理有关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录像带10-2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20-4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20-4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100-200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25-50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3-6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50-1000元以上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制作、贩卖淫秽物品行为之一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投机倒把罪论处:


(一)制作淫秽录像带25-5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50-1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50-1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250-500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录像带50-10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0-20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20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0-1000张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10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三、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淫秽物品教唆、引诱他人进行流氓犯罪活动的;
(二)利用淫秽物品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主犯或者侮辱、猥亵妇女情节恶劣的;
(三)在社会上经常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
(四)利用淫秽物品进行其他流氓犯罪活动的。
前款按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危害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惩处。
四、走私淫秽录像带5-10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2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20副(册)以上,或者淫秽照片、画片50-100张以上的,可以认为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淫秽物品的,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5万元至30万元,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达到5万元至1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有关数量(数额)标准制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量(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七、对于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数额)达到本规定第一、四条确定的标准而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作行政处理;对于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数额)标准,但是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司法机关受理的淫秽物品案件,应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淫秽物品清单和必要的实物照片,以及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认为需要复核时,可以分别经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由主要办案人员到鉴定部门进行复核。
九、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淫秽物品”是指诲淫性的音、像、书、画等制品;
(二)“制作”是指生产、录制、复制、编著、绘画、出版、印刷、摄制、洗印、翻拍等行为;
(三)“贩卖”是指销售、发行等行为;
(四)“传播”是指播放、出租、出借、运输、携带等行为。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正在办理的淫秽物品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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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各地根据我局《关于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28号)的规定,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核发了《广告经营许可证》,其有效期限到一九九三年三月底已
届满,应予换发新的《广告经营许可证》。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根据我局工商广字〔1993〕第9号文件有关深化广告管理改革的工作安排,就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状况、从业人员以及贯彻广告管理法规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广告经营单位资质标准》重新审核其广告经营资格。对于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准予换发《广告经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暂缓换发,并要求三个月内完
善有关条件。逾期仍没达到要求的,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
二、根据我局《关于印发〈广告司一九九三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工商广字〔1993〕第9号)有关实施广告代理制第一步的要求,参照《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对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广告经营范围作适当调整,即将媒介直接承揽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同类媒介
的广告业务(有的被批准直接承办外商来华广告),改变为直接承揽其设计、制作并发布国内广告和发布外商来华广告。
三、全国性兼营广告的事业单位核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其余的事业单位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广告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仍为三年。
五、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广告经营许可证》发给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对已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主营或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不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其广告经营范围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门审核后,转企业登记部门核发《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现同时将《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见附件)一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广告经营许可证填写规范》
1.单位名称:指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全称。例:×××电视台
2.单位地址:指事业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
3.广告经营机构名称: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名称。例:×××电视台广告部
4.广告经营机构地址:指事业单位广告机构详细地址。
5.经济性质:指事业单位的所有制性质。
6.核算方式:指广告经营机构的核算形式。例:非独立核算
7.资金数额: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资金总额。
8.法定代表人:指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9.广告负责人:指广告经营机构的负责人。
10.经营范围: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广告管理部门审核的广告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的统称。



1993年2月17日

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3〕8号)和我部党组有关要求,坚持勤俭务实高效办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就加强培训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培训计划。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预算安排,研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不得将无实质内容、可办可不办的培训班次列入计划,不得以会代训,不得以训代会。培训计划经批准后,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急需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培训应优先安排在我部北安河、兴城、北戴河三个培训基地和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比例一般不能低于本部门、本单位培训总数的50%。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

  二、努力提高培训实效。要围绕培训主题加强调研,认真听取培训对象需求,科学设计培训内容和培训形式,积极探索利用案例式、互动式、研讨式教学,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培训授课水平,努力安排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政策水平和一定讲课技巧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授课,鼓励学员互相借鉴学习。培训结束后,要认真组织开展效果评估,听取学员意见,改进培训工作。

  三、勤俭节约抓好实施。培训全过程都要简约俭朴,务求实效。不摆背景板或悬挂横幅,不摆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如需留资纪念,可将照片电子文件发学员电子邮箱,不得冲印、发放纸质照片或移动存储介质载体。培训期间不得借实地考察、现场教学等名义搞变相旅游,不得向学员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宴请学员,培训班一律安排自助餐或便餐,办班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学员赠送的礼品和宴请。学员不准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互赠礼品,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学员所在单位不得以看望名义搞慰问、宴请等活动。

  四、切实加强学风管理。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培训纪律,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和我部有关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学员,要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表现和学习效果,要通过适当方式如实向所在单位反馈。我部系统干部参加各类培训班要严守纪律,发挥表率作用。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提高实效。对于培训效果较差的班次,要认真查找原因,进行整改。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培训主办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提醒、暂停当年培训计划、核减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或通报批评等措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