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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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事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发[200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培养一支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用人才队伍,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具农 业 部体制定了《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附件: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人 事 部    农 业 部

        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农村实用人才,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的能力,加速农业科技进步,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人事部、农业部发出了《关于加速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和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现根据《通知》提出的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的目标要求,制定2000年至2010年“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的目的意义
  面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的新形势,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全面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实行农科教结合,大力发展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和产业,使结构调整过程成为依靠科技推动农村产业升级的过程。因此,必须用科技知识、现代技术武装农业。培养数以千万计的农业科技人才是农业发展的根本,是实施科教兴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一项战略措施,也是人事和农业部门的一项历史任务。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12亿人口中有9亿多在农村,其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就有1.7亿。农业劳动者中,多数人没有接受过农业技术培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科技人员数量不足,农业科技含量低。与此同时,我国每年约有500万初、高中毕业生回到农村,在农业生产实践中还涌现出数以百万计的“田秀才”、“土专家”,这是一笔宝贵的人力资源。积极开发利用好这部分潜力巨大的人力资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于发展农业和振兴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大力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培养和造就一支宏大的拥有农业科技知识和技能的实用人才队伍,使其成为推广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繁荣农村经济的新型农民,是加速农业生产力发展,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使少数落后地区尽快脱贫致富,使广大农村加快走上富裕文明道路的战略性举措。
  二、实施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的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任务是:2000年至2010年,在全国县、乡、村范围内,培养和掌握1000万名覆盖农业和农村经济各个行业、领域,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各类实用型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基本满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全国县一级范围内要培养和掌握50万名具有大专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各个产业的优秀科研开发等骨干型实用人才;全国乡一级要培养和掌握250万名具有中专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从事农业种植、养殖、农机、兽医和乡镇企业经营管理等直接为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各类专业实用人才;全国村一级要培养700万名具有掌握专业生产技术、技能的“土专家”、“田秀才”、种养业能人、农民企业家,或为农产品开发、销售服务的致富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方案”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从2000年到2005年,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要实现培养500万。全国县一级要达到25万;乡一级要达到125万;村一级要达到350万。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一要抓紧调查研究,制定切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实用人才培养规划。二是从2000年至2001年,各省要在每个地(市)选择1—2个县进行试点。人事、农业部门要深入试点加强指导,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总结推广试点的成功经验。三是从2002年起,按照规划的目标要求全面推开。第二阶段,2006年至2010年,在总结前五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新的增长点,在实现培养实用人才总体目标任务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对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实力和优势的专业和产业要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的力度,以形成稳定的县、乡、村农业科技实用人才队伍。
  培养对象:一是提高现有的县、乡、村各类农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农业科技某项专业的技术带头人。二是重点从具有初、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壮年农民和每年回到农村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具备条件的“田秀才”、“土专家”中,培养一批有志于发展农村经济、掌握农业科学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青年农民。
  三、实施办法和措施
  (一)抓好人员的选拔、培养。
  1、从2000年起,省、地(市)、县人事和农业部门,每年要制定选培计划,培训科目和对象要落实到人。选培实用人才的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充分发挥现有的农、林院校,农业、林业广播电视学校,各类培训、教育基地特别是农业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不同专业的培训或短训;发挥好1200多个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畜牧、水产、农机站等在推广、传授农业技术中的作用,针对某项农业技术举办学习班,请有关专家、教授讲课,有条件的可组织赴外地参观学习或出国考察;继续开展“科普之冬”、“科技下乡”等活动。根据需要,也可重点选送一批后备骨干到各类农业大中专学校进行脱产委培。对在实践中做出成绩的优秀个人,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其学习提高;其中条件具备的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学历培训。培训的专业课程由地(市)、县级人事、农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3、培训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当地人才开发经费的总预算中统筹考虑,不足部分由集体或受培训者个人负担。
  (二)搞好“三个结合”。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人事、农业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沟通、配合,做好“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要坚持“方案”与实施中国“绿色证书”制度相结合,与实施农业部、财政部、团中央“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相结合,与农民职称评定工作相结合,加大实施力度,增强凝聚力。
  (三)加强政策引导。
  各地要制定政策,鼓励实用人才成长,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1、扶持他们进行科研开发、咨询服务、技术推广,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合理收取科技成果转让费。
  2、支持创办农业科技示范综合基地或承包租赁试验田、山林、乡镇企业或自办企业,使其成为致富带头人。
  3、具有真才实学,在科技开发、技术推广中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拔尖实用人才和科技致富带头人,符合条件的要予以评定和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群众公认的“田秀才”、“土专家”,可按条件评定农民技术职称。
  4、鼓励具有专业技术和一技之长的能工巧匠,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农业科技方面的学术、技术研讨和交流,推广、普及农业技术,转化成果等,为农民和农村经济服务。
  5、表彰奖励对农村、农业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突出成绩的各类实用人才。
  6、对确实优秀并具有管理才能的实用人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聘为乡(镇)、村干部。
  四、组织领导
  “方案”由人事部、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协调工作由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共同承担。省、地(市)、县人民政府要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本地区农村自然资源和人才资源的现状出发,根据本地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结合区域经济的特点,在摸清县乡村实用人才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实用人才开发规划,并将实用人才开发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同步实施。
  省以下各级人事、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制定落实措施。抓好“方案”实施是县级人事、农业部门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要加强与科技、教育部门和科协、共青团、妇联等有关组织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实用人才的选拔、培养、使用中,要有计划、有标准、有目标、有措施,建立经常性的严格考核评价管理机制。要总结交流经验,宣传实用人才的先进事迹,做到树立一个典型,带动一方农民,搞活一片经济。有条件的县要在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建立职业培训和技术信息推广网络,要发挥广播、电视的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地传播农业科技知识。县级人事部门要建立实用人才信息库,为农业和农民提供有效的人才服务。也可依托县级人才市场,建立农村人才市场网络,或组织专场实用人才招聘会,促进技术、信息咨询和人才交流。

主题词 :乡村 人才 方案 通知

抄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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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5月25日,能源部、水利部

根据中央办公厅中办发〔89〕15号文件和国家科委情报局〔89〕国科发情字第698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水利电力系统全国性科技期刊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刊物质量,使其更好地为水利、电力建设服务,特制定《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办刊单位按照执行。

附:水利电力系统自然科技期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水利电力系统科学技术期刊的管理,提高期刊质量,使其更好地为水利电力事业服务,遵照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全国自然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技期刊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87〕水电技字第83号原水利电力部文件及分部后两部意见精神,能源、水利两部所属的水利电力各单位办的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期刊,仍由水利电力科技情报研究所归口管理。
水利电力系统内省级以及省级以下的地方自然科技期刊,由地方归口管理部门管理。业务活动与两部所属享有同等待遇《〔87〕水电技字第83号文见附件一》。
二、科技期刊审批部门和发行范围
1.正式期刊报国家科委批准、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报刊登记”和“国内统一刊号”。其发行范围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发行、销售;内部发行的期刊只在国内征订发行,不能出口和对外交换。
2.非正式期刊要经能源部或水利部审查批准并持有当地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期刊准印证”,非正式期刊不能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和销售。
三、创办科技期刊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2.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并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期刊工作。负责保密审查。
3.有独立健全的编辑部,期刊主编或副主编要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并熟悉编辑业务的人员担任。专职编辑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文化程度、掌握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编辑部一般应按任务定编,季刊(或半年刊)、双月刊、月刊(或半月刊)分别不少于三、五、七人。外文版期刊应设具有处理外文稿件能力的外语编辑二至五人。同时根据编辑部的具体情况,可配备编务人员。
4.有办刊经费和国家固定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及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创办期刊的报批和备案的程序
创办正式期刊从严掌握,确有必要创办的期刊必须符合办刊条件的要求。正式期刊由办刊单位认真填写申请表(见表1)一式三份,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报水利部或能源部审查同意后,正式行文连同申请表一并呈报国家科委核批。非正式期刊由办刊单位填报申请表(见表2)一式二份,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能源部或水利部审批,批件同时抄送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地方省级水利电力系统的单位创办正式或非正式期刊,按地方的规定办理,办刊单位要将批件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
五、合办刊物的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办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申请报批,部属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办或部属单位委托地方单位办期刊由部属单位申报。
六、已批准出版的正式非正式期刊变更的规定
1.已批准出版的正式期刊若要更改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办刊地址、发行范围或分刊合刊增刊等均按创办新刊的报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办理。
2.变更刊期,增减页码,改变出版发行单位等,要经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报能源部或水利部核批后,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变动手续,批件同时抄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3.非正式期刊的项目变动报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经审批后到当地新闻出版局办理手续。
七、期刊申报、审批时间
凡申请创办刊物的单位,或申请期刊变更事项,须在每年3月或9月底前将申请表寄送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每年4月和10月由该处负责组织两次期刊申报、审批工作。
八、办理期刊出版登记注册手续的规定
正式期刊经国家科委批准后,由主办单位持“批件”向所辖的省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方能出版。3个月内不登记或半年内不出刊者,原批件作废。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九、关于交送期刊样本的规定
1.期刊出版后,一般应保持相对稳定5年内不得更改刊名和变更主办单位,并要求按期向国家科委情报司及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交送期刊样本。
2.连续三期未交期刊样本、视为停办。
十、关于科技期刊停办的规定
期刊因故停办,主办单位持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原期刊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期刊登记证”或“期刊准印证”,该主管部门同时应将上述停办情况函报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管理处,国家科委情报局文献管理处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若申请复刊,按创办新刊办理报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视为停办的期刊其“期刊登记证”或“期刊准印证”作废,由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情报管理处负责函告当地新闻出版局,并报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二年内不得申请复刊。
十一、关于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素质的规定
定期举办不同类型的编辑业务培训班,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编辑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
十二、关于稿酬支付等有关规定
期刊稿酬是作者,译者、审校及编者等人员所付出劳动的应得的报酬。各编辑部要认真按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支付。对科学技术成果在期刊发表,编辑部可适当收取一定的发表费。刊物由编辑部自办发行的,可比照正式刊物发行的规定提取发行费。
十三、关于科技期刊质量评比和奖励的规定
遵照能源部、水利部关于科技情报成果评审奖励办法和学术类、技术类科技期刊质量要求,质量评比标准的有关规定,每三年评审一次优秀科技期刊,对办刊有特色、成绩卓著者,给予奖励。
十四、关于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检查、停刊整顿直至撤消原批件。
十五、以上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条例有矛盾时,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条款的解释权属水利电力情报研究所。
十六、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执行。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部


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11月22日,财政部、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与劳动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积极推进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对稳定社会秩序、保证职工群众的基本生活等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为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是按国家规定提取、筹集和使用的专项基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自行决定该基金的其他用途。
二、为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妥善处理该基金的保值问题,国家发行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以下简称特种定向债券)。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支付费用外,80%左右应用于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在国务院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不得在境内外进行其他直接投资和各种形式的委托投资。
三、职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必要支出后,其结余额的一部分以及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后的结余额,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国债发行计划,积极认购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其中,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也可视国债发行计划需要,认购一部分特种定向债券。
四、特种定向债券的发行办法及优惠条件由财政部另行制定。发行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国家债券时的有关事项(包括国家债券的贴现和抵押问题),由财政部、劳动部与有关部门商定。
五、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的利息收入免交税费并转入基金。
六、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以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应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存入银行的专户。
七、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的支出,应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规模严格管理。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已将社会保险基金投资于其他项目的,应在本规定公布后半年内收回并返还基金。逾期仍未收回的要逐笔登记,在审计、财政、计划、银行、劳动等部门监督下,限期收回;自行投资已造成损失不能收回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规定的贯彻落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规定及各项财务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