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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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1978年11月25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制度,是贯彻落实抓纲治国战略决策,加快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一定要结合揭批林彪、“四人帮”,分清路线是非,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三者的关系。要结合整顿企业的工作,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动员广大职工努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降低成本,增加盈利。企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国家规定办事,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并且要认真实行民主理财、群众监督,严禁浪费和挪用。这项基金提取和使用的计划,要经过群众讨论,执行结果要向群众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在试行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认真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研究改革企业基金制度。

附: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战略决策,鼓励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为社会主义建设多积累资金,从一九七八年起,国营企业按照本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
一、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下同),流动资金占用等八项年度计划指标以及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但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在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标每多完成一项,按工资总额增提百分之零点五的企业基金。没有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等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由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工业企业,仍按原工资总额计算提取企业基金。
农牧、交通运输、商业、粮食、外贸、建筑安装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的考核指标和计算提取办法,由中央主管部门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提出方案,商得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企业,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其他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可按工资总额百分之三提取企业基金,没有全面完成计划指标的,应按上述规定相应地少提或不提企业基金。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计划外亏损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
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其直属企业汇总计算,盈亏相抵以后的利润,超过国家年度利润指标的部分,可分别按下列比例提取企业基金:
石油、电力、外贸部门百分之五;
冶金、机械、化工、轻工、纺织、森工、建材、建筑安装、邮电、交通运输、商业、水产、物资供销和其他部门百分之十;
煤炭、军工、粮食、农牧部门百分之十五。
已经实行利润留成的部门,不再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
三、企业提取企业基金,应在年度终了后,列入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亏损企业在财政拨补的亏损额中提取。主管部门应提取的企业基金,须列入汇总的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退库。
在考核企业是否提取企业基金和计算提取数额时,如因国家调整价格和税率,对年度计划执行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调整计算。
四、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举办农付业,弥补职工福利基金的不足以及发给职工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
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企业基金,百分之五十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利润指标的企业;百分之五十用于生产技术措施和本系统企业的集体福利设施。不准用于主管部门机关本身的各项开支。
企业基金用于集体福利设施和生产技术措施的,应分别纳入有关计划,所需材料、设备要纳入物资分配计划,统一平衡。
五、企业基金的使用,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量入为出,不得超支。要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提取情况要向职工公布,使用计划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
六、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正确计算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按照规定计算提取企业基金,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如有违反,当年不准提取企业基金。
七、经国家批准实行利润留成的某些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可按本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并按提取企业基金后的利润数额计算提取利润留成。
八、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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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8】40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0号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我会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20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督察员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指导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加强合规控制,规范合格境外投资者督察员的管理,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合格境外投资者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符合本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监督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的人员。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指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督察员。

合格投资者应当营造合规文化氛围,提高合规控制水平,确保督察员行使职责。

第四条 督察员应当熟悉《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良好。

第五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在指定督察员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督察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拟更换督察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确定拟接任人选。

第七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的范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就合格投资者合法合规运作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 客户合规审查;

(三) 审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产品、业务报告并签字;

(四) 会同合格投资者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交易实施日常监督,对异常交易予以重点关注;

(五) 对合格投资者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及抽查;

(六) 监督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信息披露行为;

(七) 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投资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

第八条 督察员履行职责时,对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应当回避,同时,合格投资者应当做出相关安排,以确保督察职责的有效履行。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于上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合规报告。

第十条 督察员发现投资运作中有违反境内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一条 督察员应当对合格投资者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以及合规风险控制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定期对督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及合格投资者合规运作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中“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督察员基本情况表.doc


国家商检局关于减免检验费问题的批复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减免检验费问题的批复



(国检务函〔1997〕131号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新疆商检局:

  你局《关于我区政府要求对出口玉米降低检验收费的报告》(新检务[1997]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商检收费是国家规费,需上交中央财政。因此,数额较大、涉及面广、进出口批次较多、政策性较强的检验费减免问题,需由国家商检局审批。其它数额较少的、一般性的检验费减收问题由各直属商检局审批。

  根据以上原则,新疆地区出口玉米的减收检验费问题,应请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给国家商检局写出书面申请减免检验费的函,由国家商检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