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17:17   浏览:98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财政部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降低核定利润率征税问题的通知(附英文)
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十五日公布了《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应征收的企业所得税,除了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外,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核定利润率,暂以业务收入额的15%为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为了进一步鼓励代表机构开展业务,照顾代表机构之间利润率水平高低不一的实际情况,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定利润率由15%减按10%
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附英文)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THE REPORT SUBMITTED BY THE MINISTRYOF FINANCE REQUESTING THE INSTRUC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THE APPRAISED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FOR TAXATION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
ISES

(September 29, 1986)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全文)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THE REPORT SUBMITTED BY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REQUESTING THE INSTRUCTION ON THE REDUCTION OF THE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FOR TAXATION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eptember 29, 1986)
The State Council hereby approves the following amendment to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cerning the Imposition of Consolidat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The provisions in Article 4 which read, "tax shall
...... be calculated and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an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provisionally determined to be 15% of the amount
of business revenue", shall be amended as follows: "tax shall ...... be
calculated and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an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provisionally determined to be 10% of the amount of business
revenue". The aforesaid amendment shall be announced by your Ministry, and
the amendmen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1986.
Appendix:
CIRCULAR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CONCERNING THE REDUCTION OF THE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FOR TAXATION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October 6, 1986)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this Ministry promulgated, on May
15, 1985, Interi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Imposition of Consolidat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 and Enterprise Income Tax on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Article 4 of these
Provisions stipulates "in respect of the assessment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except for those cases in which accurate cost and expense vouchers
can be provided and where the correct amount of tax can be calculated, tax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4 of the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Foreign Enterprises, be calculated and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an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provisionally determined to be 15%
of the amount of business revenue." In order to further encourage the
aforesaid representative offices to expand business operations, and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actual condition of the differences in profit rates
between the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t is decid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State Council, to reduce, for the benefit o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the appraised and specified rate of profit from
15% to 10%.
This Provision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of October 1, 1986.



1986年10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滁政办〔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是指市政府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无党派人士中聘请的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办事公正,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四)重视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五)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敢于坚持原则,能够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条 聘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聘请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出本单位建议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建议人选进行审查,确定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推荐人选;
  (四)推荐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印发聘任通知并颁发聘书。
  第五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各种监督渠道了解全市行政机关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和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情况;
  (二)及时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对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活动的检举、投诉情况,以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与、协助市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五)办理市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进行查询;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应邀参加政府及其部门有关会议;
  (四)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注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
  (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四)遵守有关工作制度,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保守国家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与本届政府届期相同,可以连聘连任;续聘的,按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一)组织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相关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二)了解、反映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向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所在单位通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工作情况。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等


关于发布《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建委(厅、局)、旅游局、公安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游乐事业发展很快,全国游艺机制造企业已逾百家,年产值超过2亿元;全国大中型游乐园有数十家,各地公园、青少年宫中开设的游乐场数百家,许多工矿企业和乡镇也装有游艺机。据统计,参加此项游乐活动的人数,每年达2亿人次以上。由于游乐行业涉及设计、生产、施工、安装、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隶属关系比较复杂,一些产品质量低劣,运营管理不善,致使人身伤亡事故屡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强烈呼吁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切实加强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为此,我们制定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地技术监督、建设、旅游、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加强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特此通知

附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游客人身安全,促进游乐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现行目录附后。今后新设计、生产的相应产品亦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设计、生产、经销和使用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游乐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设计 生产 销售
第四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及有关安全要求。
第五条 生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
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标准中规定的关键零部件要经过复检,不得以次充好。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任何单位试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新产品样机试运行半年后,方可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游艺机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严禁生产销售游艺机。
第九条 销售产品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产品合格证,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产品要有正式铭牌,铭牌要有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编号。
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应为用户代培操作、维修人员,做好售后服务。

第三章 采购 安装 验收
第十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添置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进口的游艺机、游乐设施,按商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运营单位负责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气象资料;生产企业负责提供基础施工图纸;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础施工图纸施工;生产企业或安装单位对工程基础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安装完毕后,经调试、负荷试验,运转正常,由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劳动、技术监督部门对各项准备工作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之间转卖游艺机、游乐设施,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运营 管理
第十三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救护措施。对各项游艺机、游乐设施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运行管理人员守则,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制度。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单机档案和人员培训档案。把设备购置、施工、安装、调试、试验,定期检查和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修和更换零部件情况,油料情况等,包括图纸和文字材料以及运营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培训、教育、考核情况,全部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各种水上游乐设施,必须认真执行《水上世界安全卫生管理规范》。要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第十六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要对游客进行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各游艺机项目除在明显位置公布游客须知外,操作、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游客宣传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加以检查确认,运行中注意游客动态,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
第十七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除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外,必须每年按规定检修一次。在检修时对关键部件,本单位无力检测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技术检验单位进行检验。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十八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必须建立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停止运行,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对事故隐瞒不报,主管部门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游乐园(场)等运营单位,对其园内的游乐设备(包括出租场地、设备承包、园厂合办等)的运行安全负责任。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由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及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空、高速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游乐设施目录
一、大型滑行车类:普通式、单环式、双环式、单环加螺旋式、螺旋式、拆返式滑行车等。
二、小型滑车类:疯狂老鼠、林中飞鼠、滑行龙、急流勇进、多车箱的小滑行车、太空飞车等。
三、单轨车类:单轨架空列车、单轨架空脚踏车、双轨架空脚踏车、单轨架空汽油车、单轨滑触线车类等。
四、儿童火车类:儿童火车(不包括微型小火车)。
五、旋转运动类:观览车、飞行塔、空中转椅、飞象、金鱼戏水、转马、荷花杯、滚摆舱、浪卷珍珠、宇航车、旋风、登月火箭、双人飞天、飞身靠壁、陀螺、勇敢者转盘、莲花椅、直升飞机、自控飞机、空战机、打飞碟、章鱼、海盗船、龙船、波浪秋千、阿拉伯飞毯、360°旋转舱(单、双舱)、了望舱、游龙戏水等。
六、小赛车类:小赛车、碰碰车等。
七、水上娱乐项目:各种水滑梯、流水池、造波池、碰碰船、快艇、普通游船、脚踏船、潜水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