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部协作(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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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部协作(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协作(开发)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12月29日,物资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协作公司)的管理,推动物资协作工作的健康发展,优化物资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促进流通体制的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协作,是指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地区、部门、企业之间进行的物资与物资以及物资与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经济活动。主要形式是物资之间的协作和资源开发。
物资协作应遵循平等互利、等价交换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协作公司,包括各级物资部门的物资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物协公司)和各级经济协作部门的经济协作(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经协公司)。


各地区同级的物协公司和经协公司执行同等的政策。
第四条 协作公司是依法成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第五条 协作公司是适应改革、开放、搞活经济需要而产生的综合性、多功能、新型的经济实体。它是通过横向经济联合和协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地区综合优势,主要从事物资协作的企业。
第六条 协作公司的宗旨是为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服务,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作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承办地区与地区、部门、企业之间的一揽子协作项目,促进物资、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开展物资之间的协作和购销活动,开拓地方产品市场;
(三)运用资金、技术等手段,采取补偿贸易、合资、合作等方式,建立资源基地,开发紧缺物资资源;
(四)开发与组织出口货源,联合开展进出口贸易;
(五)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经济信息;
(六)有一定实力的协作公司可兴办实业;
(七)承办当地政府委托的有关业务。

第三章 协作资源
第八条 协作资源必须是按照国家规定,由协作单位支配的、用于物资之间的协作和开发的物资、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
(一)物资包括:
1.按规定由地方分成的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
2.由地方、部门支配的非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
3.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自行组织超产的自销产品;
4.通过物资之间的协作和开发协进的物资;
5.通过市场采购等形式组织的计划外物资;
6.用自有外汇进口和边境贸易换回的物资;
7.不合用的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
8.由协作单位支配的生活资料。
(二)资金包括:
1.国家、地方从所属财政中拨给的专门基金;
2.国家专业银行提供的用于协作(开发)的贷款;
3.协作单位自有专用资金;
4.按规定比例从销售额或利润中提取的协作(开发)基金;
5.本着自愿有偿(补偿物资或还本付息)原则,向企事业单位集资;
6.经批准拨出一部分计划内物资转计划外销售所得的价差款。

第四章 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协作公司可以经营生产资料、协作和政府委托业务涉及的生活资料和专营物资。经营生活资料和专营物资的范围,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协作公司可以采取批发、零售、联购联销、代购代销等经营方式。

第五章 经营原则
第十条 协作公司的业务活动要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组织的物资要首先用于国家和本地区重点生产建设及人民生活的需要。原定从外地协进的物资,由于本地区供求行情、价格、运输等客观原因发生变化不宜运回本地的,可以就地协出或销售。
第十一条 协作公司用地区、部门计划安排的协作资源协进的物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纳入计划分配,或按指定使用方向直接供应用户。
第十二条 协作公司要建立稳定的资源基地和销售渠道,组织的物资原则上应直接销售给生产建设单位,其中批量较大的协进物资可以批发给同级的其他物资企业。
第十三条 协作公司要扩大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第六章 价格与收费
第十四条 协作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定价和地方定价。在经营活动中,要严格执行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作价原则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在物资之间的协作中,允许将协出物资的价差(议价进,平价出)计入协进物资的成本,将协进物资的价差(平价进,议价出)计入协出物资的成本。在资源开发中,可将投入资金的本息(不还本付息)或利息(还本不付息或付低息)、或技术转让费计入开发物资的成本。
协作公司销售物资的价格,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受进销差率或利润率的限制。
第十六条 在执行指令性协作任务时,可以用当地安排的平价协作资源协进所需的平价物资,纳入计划分配;也可以将平价协作资源议价销售,再议价购进所需物资,按平价纳入计划分配。允许用协出物资平转议的价差收入补贴协进物资议转平的亏损,但要单独列帐,协作公司除收取国家规定的费用外,价差滚动使用,不得进入利润。
第十七条 协作公司年终算帐超过规定的进销差率或利润率的部分,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留作企业风险基金或开发基金。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协作公司建立时间短,实力弱,各地应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一)建立开发基金。协作公司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开发基金,用于能源、原材料等基地建设,开发紧缺物资。
(二)建立风险基金。协作公司在不减少承包上交利润的前提下,可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用于弥补协作中的风险亏损。风险基金暂时不用时,可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从计划内资源中划出一块,作为协作公司的协作资源。
(四)协作公司开办初期,可在承包条件、税收等方面给予照顾。
(五)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实力较强的协作公司进出口权。
上列扶持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厅(局)、经济协作办(委)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章 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 协作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经理是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协作公司对协作项目必须进行充分的、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和资信状况调查,对金额较大的项目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各级协作公司从事协作及购销活动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要重合同,守信用,严肃履行合同,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十一条 协作公司要积极完善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分配关系。
第二十二条 协作公司要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岗位责任制,按规定的统计制度填报统计资料,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要效益。
第二十三条 协作公司要贯彻两个文明一起抓,搞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素质,做到依法经营和文明经商,增强企业的实力和竞争能力。

第九章 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物资部对各级协作公司的物资协作及购销活动行使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部门和经济协作部门依照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归口管理本地区的物协公司和经协公司。
归口管理部门与协作公司要严格实行政企分开。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物资部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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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十年磨一剑 建构法的价值论

检察日报2000年06月22日
       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卓泽渊
          本报记者 晏向华
  对卓老师只有匆匆的一见,偏巧在此后不久就接到编辑部里刚刚
开辟的《法学英才》栏目的采访任务——第一个采访对象就是卓老师
。脑子里一时浮现出那天见卓老师的情景:他那天大概是为《检察日
报》三版“法苑抒臆”撰稿事宜而来,当时我正从机房忙乎回到编辑
部,见到一个学者模样的人正和部主任交谈。只听见卓老师说,我就
是特意来搞清你们对“法苑抒臆”的用稿要求。短短一句话,说明了
一个人诸多的特性。其一,他的谦逊儒雅,其二,他的一丝不苟,其
三,他的这种为小小的用稿要求而不辞劳苦的作风,说明了他之所以
为他——未过不惑之年即成就斐然的原因。在有关他的基本资料里,
我们看到这样一些信息: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中国法理
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
  翻开他的履历,可以看到法学青年学者的典型历程:中学毕业后
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从此一发而不可收,做学问,搞教学,与此同
时还不停地深造,读了硕士读博士。他大概要算是我国高校中“纯科
班”出身的学者型领导的典型代表了,也是我国名牌大学最年轻的校
级领导之一。
  他以一种理性的眼光审视着我国的法制建设,在我国越来越趋完
善的法治环境里,以一个法学家的社会责任感,时时检阅着我国法治
进程中若干可以引起我们深思的东西。这可以从他新近写的几篇文章
里充分体现出来。在《检察院:两把剑》一文里,他从我国检察机关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人员和普通民众中的接受程度,谈到我国的
法治进程。从某法院院长把所有经他签发死刑命令的名单列出,不时
翻阅他们的档案,生怕酿就错案这一细节,传导着一个司法工作者的
良心和职责。字字珠玑,从卓老师深入浅出的法学随笔中,我们又何
尝不能领会出他作为一个法学工作者的良知与使命呢!
  卓老师主攻的方向是法理学,在这一领域里,他对既有的法学基
础理论教学与教材体系进行了重大变革。从多年的法理学教学实践中,
他感到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教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传统的法理学课
程设在大学一年级,在学生们还没有充分领会到法律精髓的时候对其
进行深奥的法理学教育,违反了人们的认识规律。这一点我作为法科
学生出身的记者,是深有体会的。一年级我最头疼的就是法理学的学
习了,只能是死记硬背一些不甚了了的名词和原理。卓老师充分研究
了欧美国家的法理学教育,在借鉴我国解放前及台湾地区将法理学分
为《法学绪论》和《法理学》教学模式的基础上,与同事们一道在国
内率先将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体系“一分为二”,分别为《法学导论》
和《法理学》两门课程。前者是对一年级法科学生的入门指导,后者
则是对法律知识框架已基本形成的高年级学生的法学理论的深化。这
种有步骤的教学,深得法律同行们的肯定。
  当然,在法理学领域,卓老师还有其他引人注目的成果:参加了
国家重点项目的研究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问题研究》、国
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体制改革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法制问题研究》,
著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法的价值论》、《中国法治的过去
与未来》等。其中,卓老师对“法律价值”的研究“情有独钟”。他

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伤残人体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 民政部 劳动人事部


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伤残人体育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委、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

国家体委、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教育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关于积极地、有计划地开展伤残人体育活动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体委,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红十字会,盲人聋哑人协会,工会,团委,火车头体协,银鹰体协,水利电力体协,各体育学院:
今年十月在天津举办了全国伤残人体育邀请赛。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168 名运动员参加了田径、游泳、乒乓球三个项目的比赛。这是我国建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伤残人运动会。
运动会期间召开了全国伤残人体育作者和伤残运动代表大会,明确了伤残人体育工作的方针、任务,成立了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长、卫生部顾问钱信忠同志担任协会主席。
伤残人体育是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动和组织伤残人锻炼身体,参加体育比赛,不仅可以增进身体健康,恢复增强肢体和内脏器官功能,而且可以扩大生活领域,丰富生活内容,增添生活乐趣,鼓舞他们增强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因此,开展伤残人体育
活动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各部门应予以重视,加强领导,把伤残人体育进一步开展起来。
首先,要广泛宣传伤残人体育的重要意义,宣传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政府对伤残人的照顾和关怀,唤起各部门、各方面、以及整个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伤残人参加体育活动。
其次,要积极筹建地方和基层伤残人体育协会,把各方面的力量都组织起来,有计划地开展活动,组织比赛。明年拟举办全国伤残人运动会,各地应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这是一项新的工作,基础差,底子薄,一方面缺乏经验,另一方面还存在很多困难,需要全社会各有关部门从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给以大力支持。各体育场、馆要为伤残人开展体育活动,组织体育比赛提供方便,尽可能优待伤残人参观比赛,有条件的地方应划出区域或设置
专门席位。
现将钱信忠、徐寅生、钟师统等同志的讲话,协会领导人名单,协会委员名单( 以上从略),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体育组织。
第三条 根据国家的体育工作任务和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盲人、聋哑人、截肢、截瘫、神经麻痹等伤残人参加体育锻炼,增进健康,提高技术水平,鼓舞生活的勇气和信心,更好地发挥专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为四化做贡献。经办伤残人的国际体育交往。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伤残公民,承认会章,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者,经所在基层单位、街道推荐,在当地协会登记,即为本会会员。热心从事伤残人体育工作的健全人,亦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2.对本会领导机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3.开展对伤残人康复的研究和有关技术的学习;
4.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协会的全国组织
第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选派代表组成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产生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执行大会决议。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选举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查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3.确定协会的工作任务,计划、审查经费开支等;
4.修改章程。

第四章 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八条 省、市、自治区和伤残人较多的市、县、基层单位,建立地方和基层伤残人体育协会,设主席、副主席和正、副秘书长。各级伤残人体育协会,应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同时接受当地体育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协会的指导。地方伤残人体育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
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协会的职权是:
1.选举协会的委员会和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的代表;
2.听取和审查协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确定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协会可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九条 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所需经费,由政府资助;厂矿、企业、机关、团体、个人捐助和其他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将由中国伤残人体育协会常务委员会作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组织,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根据本章程原则,增加条款,也可拟订当地的组织章程。



198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