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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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2003]第118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标印制监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发[2003]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凡欲从事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范围的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二.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应当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
三、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于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材料是指纸、金属、塑料等.经征求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的意见,纸箱、编织袋、塑料包装印刷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调整的范围,应该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四、“商标标识”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对商标标识印刷品的管理既包括注册商标标识,也包括未注册商标标识。
五、《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有权”应理解为可以标明,也可以不标明注册标记.不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的,并不影响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印刷企业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0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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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俄罗斯关于当前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

中国 俄罗斯


中国和俄罗斯关于当前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1年6月16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在莫斯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当前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当前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以下称双方),基于对主要国际问题的共同立场,重视在国际关系中制定凝聚各方的积极日程,共同合力应对当今挑战以确保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指出国家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必须加强国际政治的多边和法律基础,

  声明如下:

  一、双方指出,当前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间相互依存日益加深,不同经济与文化密切交融,国际关系体系进入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关键时期。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现有全球治理机制缺乏效率,不能反映当代政治、经济和金融现实。该机制正朝着多极化的方向积极演变。为防止未来大规模危机重演,各国共同致力于改革国际金融体系已成为当前国际关系中的头等大事之一。与此同时,地区和局部冲突、自然灾害和事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粮食短缺、气候变化等威胁依然存在。只有各国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应对这类全球性挑战和威胁。

  二、双方支持联合国在国际事务、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和多边合作中发挥中心协调作用。双方一致认为,必须加强联合国安理会代表性并保持其有效性,将在安理会改革问题上加强协作。双方表示,支持现有的政府间谈判机制,就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开展公开平等的讨论,致力于在联合国成员国中达成最广泛一致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有关改革问题的讨论不应人为设定时间限制,应讨论所有提出的改革方案。双方认为,采取“分步走”方式,仓促推动安理会改革方案不利于达成共识。

  三、双方支持二十国集团为完善全球经济和金融治理所作的努力,视之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平台。双方支持二十国集团进一步加强工作,以稳定国际金融市场,实现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加大对发展问题的关注。中方欢迎俄方2013年举办二十国集团峰会的倡议。

  中国支持俄罗斯2011年年底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四、双方强调高度重视金砖国家框架内的合作。2011年4月14日在三亚(海南岛,中国)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表明该机制的国际声望正在上升,双方对会晤成果表示欢迎。南非加入对促进金砖国家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进一步加强金砖国家框架下的协调与合作,同金砖国家其他成员国一道落实金砖国家领导人第三次会晤《三亚宣言》和“行动计划”。

  五、双方对2011年6月15日在阿斯塔纳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10周年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的成果表示欢迎,并满意地指出,上海合作组织为维护地区安全、加深成员国之间睦邻互信、开展务实合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双方将加强协作,以维护上海合作组织地区的和平稳定。双方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本组织在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方面的条约法律基础,以及加强打击恐怖主义、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的实际步骤。双方重申,将根据2009年6月16日签署并已生效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保障国际信息安全政府间合作协定》开展合作。

  双方认为,应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经济和人文合作,集中力量落实具体的合作项目,在中国担任轮值主席国期间(2011-2012年),双方将继续围绕本组织各项议题开展密切协作。

  双方恪守《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中开放的基本原则,认为批准《关于申请国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义务的备忘录范本》是为构建本组织扩员法律基础迈出的新的一步。

  六、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中俄印(度)机制内的合作,重申愿深化三方在全球和地区问题上的协作,包括三国在联合国和亚太地区多边机制内的配合。

  七、双方支持在国际反恐公约、《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和安理会反恐决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反恐合作。双方商定,共同促进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和东盟秘书处在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领域的协作,强调亚太经合组织反恐特别小组工作的重要性。

  八、双方重申,支持建设无核世界的崇高目标,并在维护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不受减损原则的基础上推动实现这一目标。

  双方认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问题首先应在国际法准则框架内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以巩固国际安全。双方支持在履行国际核不扩散义务的前提下开展民用核能合作,支持促进国际原子能机构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普遍性。

  双方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具有重大意义,并将全面促进落实2010年5月《条约》审议大会上通过的行动计划。

  九、双方高度重视加深在反导问题上的相互理解,强调应优先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应对导弹领域的威胁和挑战,应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照顾各国安全利益。

  双方强调应确保外空安全,防止外空出现任何形式的冲突,维护外空的开放性。双方主张凝聚国际社会力量,维护外空安全,促进和平利用外空,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内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防止在外空放置武器、对外空物体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条约。

  十、双方愿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在联合国框架内达成维护国际信息安全行为规范。

  十一、双方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严峻挑战,国际社会应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基础上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双方同意开展合作,以推动德班会议根据“巴厘路线图”授权,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加强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全面、有效、持续实施取得积极成果。

  十二、双方将积极巩固信任与合作氛围,推动在欧洲大西洋和欧亚地区建立共同的不可分割的安全稳定空间,避免出现分界线、冲突、势力范围和安全水平不等的区域。

  双方指出,俄方提出的《欧洲安全条约》倡议有助于就建立全地区集体安全和合作体系的最广泛问题开展建设性讨论。

  十三、双方认为,亚太合作应坚持开放包容、求同存异、互谅互让、互利共赢。双方重申,将在国际法准则、承认安全不可分割和兼顾各国利益的基础上协同努力,推动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和平等的安全与合作格局。双方将相互并同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积极协作,共同推进2010年9月27日签署的全面深化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联合声明中提出的关于亚太合作的中俄联合倡议。

  双方认为,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是维护亚太地区和平、稳定和繁荣的重要因素。双方在安全双边合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愿同该地区其他国家分享。

  十四、双方支持加强亚太地区各个多边机制的作用,希其相互补充,为亚太地区和平、稳定、繁荣创造良好环境。

  双方非常重视东亚峰会,认为这是团结亚太地区国家的重要论坛。双方将推动东亚峰会继续发挥“领导人引领”的战略论坛作用,以利于亚太地区发展和安全。

  双方还高度评价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东盟与对话伙伴国国防部长会议、亚欧会议、南亚区域合作联盟、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亚洲合作对话、巴厘民主论坛等地区机制对巩固亚太地区安全与合作作出的贡献。

  双方重申愿就双方共同参加的多边地区机制议程中的问题开展紧密的协作。

  十五、双方支持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在深化亚太地区经贸合作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支持在开放、共同、互利和非歧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地区经济一体化。双方将扩大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内的合作,特别是在2012年俄罗斯担任亚太经合组织东道主的背景下,合作领域包括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经济技术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粮食安全以及完善交通物流体系等,并积极研究开展以现代化为目标的合作。

  十六、中方重申,支持俄方为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推动外高加索和独联体地区的和平稳定、促进独联体地区合作与一体化所作的努力。

  维护中亚和平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繁荣是该地区友好的各国人民的首要任务。双方将继续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同该地区国家加强政治、安全、经贸领域的合作。

  双方指出,吉尔吉斯斯坦领导人为克服国家当前面临的困难、确保国家沿着民主道路继续前进、实现民族和睦与经济发展作出的努力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继续为吉尔吉斯斯坦人民提供必要帮助和支持。

  十七、双方一致认为,朝鲜半岛核问题只能在六方会谈框架内通过政治外交方式解决,重申愿相互并同六方会谈其他各方继续密切协作,在恪守2005年9月19日中朝俄韩美日联合声明的基础上尽快重启六方会谈进程。

  双方坚信,降低该地区的军事活动强度将有利于创造恢复谈判的条件。双方还表示,将继续致力于建立东北亚和平与安全多边保障机制。

  十八、双方将恪守通过政治外交途径尽快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方针,确保伊朗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成员国享有的和平利用核能权利,同时恢复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完全和平性质的信心。这一问题如能解决,将有助于伊朗和国际社会开展各领域的全面合作,并巩固核不扩散体系和国际安全。双方认为,在循序渐进和平等互利基础上开展对话和谈判,是全面、长期、妥善解决该问题的唯一正确途径。

  十九、双方认为,西亚北非有关国家局势应在法律范畴内通过政治对话寻求解决方案,并就恢复稳定和社会秩序,推动民主和经济改革开展广泛的民族对话,呼吁各方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分歧,国际社会可为尽快恢复地区和有关国家稳定、避免局势进一步复杂化提供建设性帮助,但外部势力不应干涉该地区国家内部进程。

  二十、双方对利比亚危机表示关切。为避免暴力进一步升级,有关各方必须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1970和1973号决议,不得随意解读和滥用。重要的是尽快停火,通过政治外交方式解决利比亚问题。双方将继续在联合国安理会内共同努力,并支持非盟调解利比亚内部冲突的倡议,全力推动实现上述目标。

  二十一、双方支持阿富汗成为和平、独立、中立、经济稳定的国家。双方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共同配合打击威胁世界和平稳定的阿富汗非法贩毒。双方支持阿富汗民族和解与重建进程,支持向阿富汗政府移交其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是开展地区合作,促进阿富汗局势稳定和重建,打击恐怖主义、非法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的重要平台。

  二十二、双方对日本2011年3月11日遭受地震海啸灾难表示深切慰问,重申愿支持日本政府和人民在本国灾后重建和经济振兴方面所作的努力,将继续向日本提供必要协助。

  双方高度重视保障核能设施安全问题,并一致认为,日本核电站事故使确保核安全上升为一个重要的国际问题。双方认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在此方面发挥的主导作用,支持国际社会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充分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德米特里·梅德韦杰夫

                       (签字)       (签字)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于莫斯科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现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办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国家计委反馈。
附件:
一、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二、试办学校基本情况(略)

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探索以多种途径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决定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10万人专门用于部分省(市)试行与现行办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目的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是:1、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速度,缓解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压力;2、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多种
途径和多种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3、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
二、管理职责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
荐、自主择业。
国家主要负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订基本统一的质量标准、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指导性计划,审定举办学校的资格,以及对试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这部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家不再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内芯。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特点、招生能力、就业状况和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等综合情况,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和户籍管理,监督检查学业证书发放,指导毕业生就业,确定生均教育事业费的
补贴标准等,并同时负有保证教学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职责。
举办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的可能,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举办学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外,还应就毕业证书的发放、办学秩序的稳定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举办学校
为积极探索按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途径,可由下列符合《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并达到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高等教育机构承担:
1、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上述学校原则上须承担此项试办任务。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
4、作为过渡措施,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改办为既从事高等职业教育,又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双重任务的学校(限于骨干专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5、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但须视办学条件状况,相应调整成人脱产学历教育的培养规模。
凡承担此项试办任务的上述各类学校,不得安排常规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
四、招生对象及办法
招生对象主要面向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也可招收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由省招办统一择优录取。
对招收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其文化课和职业技能水平应由省级招生部门单独组织考试,并确定具体的录取标准。
五、教学管理
按社会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适应职业岗位群的职业能力的要求来确定。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并重,毕业生具有直接上岗工作的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对学生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使学生毕业
时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在校生的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六、试办范围及招生规模
根据“两基”普及情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校办学条件、普通高中升学压力和就业状况等综合考虑,1999年确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市)试办。
试办省(市)的招生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10000人之间,试办省(市)要千方百计增加投入、挖掘办学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并根据规模服从条件,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统筹安排本省范围内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此次试办工作不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
对中央部委驻试办省(市)的高等院校,若需参与此项工作,应由学校在1999年1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由试办省(市)统筹安排与管理。
试办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七、操作程序
各试办省(市)根据本文的要求,研究提出试办的总体方案,以省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于1999年1月30日前上报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对国家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核。总体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试办总规模;2、试办学校、试办规模及其基本办学情况(按附件
要求填报);3、教学质量、办学秩序和办学条件改善、教育事业费补贴保证措施;4、管理办法。经国家审核的试办学校,其招生计划将于1999年4月随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一并下达执行。
八、加强领导
以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创新,涉及办学体制、办学机制、经费投入、计划管理、就业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极强,希望各试办省(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做到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在试办过程中,
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办成真正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维护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声誉。
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将加强对试办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组织不得力,管理混乱的省(市)将停止其继续举办的资格。



19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