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嘉政发[2007]76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嘉峪关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村委会协助各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村民本人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残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其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审核。镇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对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或有了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的五保对象,由村委会初审并向镇政府报告,经镇政府审核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取消其五保供养待遇,并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第九条 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另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所需费用。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低于全市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我市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在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也可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敬老院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委托村民为其提供照料。
第十四条 农村敬老院建设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政府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敬老院可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对农村敬老院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与村委会及其分散供养对象本人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
第十七条 市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管。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第十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 农村敬老院应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接受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是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三是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敬老院工作人员或村委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对其予以罢免、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村委会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各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各镇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
信政办〔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信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依法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窗口,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办理模式,根据各自权限,由主办窗口会同有关审批部门从受理到办结实行一条龙审批。
第三条 联合办理的范围:市级审批权限内和需要市级初审并上报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四条 中心设立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和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以下统称联合窗口)。其中,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发改、规划、建委、国土、房管、环保、公安(消防)、人防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窗口由中心业务科和工商、文化、公用事业、卫生、公安、商务、教育、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税、地税等主要服务窗口共同组成。
联合窗口的职责:统一受理联合办理事项的申请;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具体类型,确定主办窗口;负责对各联办阶段的审批服务跟踪,并做好相关环节的衔接和协调工作;项目办结后,负责统一送达办理结果。
第五条 主办窗口的主要职责:根据联合窗口确定的联合办理事项,牵头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调度各相关窗口,及时向联合窗口反馈办理结果。
审批服务事项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较多的单位窗口为主办窗口。市工商局窗口为内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商务局窗口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主办窗口。市发改委窗口为建设工程立项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规划局窗口为建设工程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主办窗口。市建委窗口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阶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审批阶段主办窗口。电力、水利、交通、市政园林工程等专项工程审批阶段的主办窗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窗口。其他重大事项由中心视具体情况协商有关部门确定主办窗口。
第六条 与联合办理业务相关联的部门窗口(包括暂缓进入中心的部门)为联合办理相关窗口,相关窗口要积极配合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的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参加联合办理并出具办理意见,保证联合办理工作有序实施。
第七条 重大事项由中心直接牵头办理,召集、主持联审会议,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窗口首席代表参加。
第八条 建立信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联合办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召开,研究解决联合办理过程中未能解决的问题。
第二章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第九条 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一)一门受理。联合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后, 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列出所需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及传递程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本阶段审批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提供告知单和表格,并指定主办窗口。
(二)抄告相关。主办窗口对受理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抄告制或联审制。实行抄告制的,由主办窗口通过中心审批网络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移送相关资料;实行联审制的,由主办窗口召集联审会议,进行联合审查。
(三)同步审批。
实行抄告制的审批事项,各相关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及时进行同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告主办窗口。
实行联审制的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确定联审会议时间,指导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并及时召集相关窗口参加联审,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参加会议。
联审会议由主办窗口主持,相关窗口首席代表参加。一般事项当场办结;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的限时办结,并以会议纪要形式发相关窗口。
多个窗口需要审查相同的资料,由主办窗口组织相关窗口统一审查。需要现场勘察的,由主办窗口组织联合勘察。联合办理中涉及多个部门收取费用的,由主办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缴纳费用的种类、标准、依据、金额。
拒绝参与联合办理或不接受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协调的相关窗口,联合窗口或主办窗口按既定程序启动,视缺席窗口默认议定事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窗口部门承担。
(四)限时办结。
各相关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主办窗口汇总后报送联合窗口。
需上报市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相关窗口在受理申请后3日内完成上报工作。收到上级批复后,2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相关窗口应提前告知主办窗口和联合窗口,由联合窗口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第十条 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建设工程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审批
市发改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立项审批阶段联办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规划局窗口: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5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出具环保立项意见,5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市水利局窗口:需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在收到报告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五)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安全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5日内完成地震监督环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核准;
(七)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出具用地是否属于规划区内菜地用地的意见;
(八)市人防办窗口:5日内完成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九)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在接到市发改委窗口联办通知后,应在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进行反馈。
(十)市发改委窗口应在7日内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
市规划局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3日内完成规划方案审查,5日内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日内完成建筑方案审查;需要上报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2日内提交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并报告联合窗口。
市规划局窗口在办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启动平面布局和建筑设计方案审批阶段联合办理程序,敦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宜。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人防办窗口:3日内完成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核;
(三)市文化局(文物)窗口: 3日内完成大中型基本建设文物调查和勘探;
(四)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房屋拆迁许可;
(五)市科技局(地震办)窗口:3日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
(六)市发改委窗口 :3日内完成投资计划的下达;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3日内完成建筑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七)市气象局窗口:2日内完成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
(八)市规划局窗口7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施工许可证审批
市建委窗口在接到联办通知后,5日内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并即时办理工程报建;招投标结束后,即时办结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费核算收取;即时办结质量监督手续;即时完成建设劳保费的核算收取;1日内完成档案责任书的签订;2日内办结安全监督备案;1日内办理并核发施工许可证。
市气象局窗口1日内办结防雷施工质量分阶段检测手续。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审批
市建委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启动竣工验收审批联合办理程序。市建委窗口组织规划、消防等相关窗口和部门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各参与验收的窗口在验收结束后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市建委在各职能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和工程竣工资料齐全后,5日内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必须提前验收或验收工作量大且时间较长的事项,相关窗口同联合窗口商定后,可组织单独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联合窗口和主办窗口。
第十五条 其他审批环节
市房管局窗口:5日内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四章 企业登记联合办理操作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六条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工商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即启动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并敦促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的审批时限为:
(一)市卫生局窗口:3日内办结卫生许可证;
(二)市公安局(消防)窗口:3日内完成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三)市民政局窗口:3日内完成社会福利机构申办审批;
(四)市文化局窗口:3日内完成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五)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六)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七)市工商局窗口5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1日内完成代码证的审批;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的联合办理程序:市商务局窗口收到联办通知后,立刻启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并主动帮助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协调、敦促其他相关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同步办理相关事宜。
相关窗口办结时限为:
(一)市工商局窗口:即时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即时办理代码证预赋码的发放;
(三)市环保局窗口:3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其他相关窗口(或部门):3日内同步办结相关手续;
(五)市发改委窗口:3日内完成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
(六)市工商局窗口3日内完成企业登记并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日内完成代码证审批;
(八)市商务局窗口:1日内完成合同、章程批准工作;3日内下发批准证书;
(九)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1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社团登记、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联合办理责任窗口应履行告知责任,除依法确需保密的,都要对审批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和审批责任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对联合办理行为的行政监督。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市客商投诉中心负责对联合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确保各窗口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办理,并接受申请人投诉。凡拒绝执行联合办理办法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承诺办理时限,不包括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时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办理时间单位均为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联合办理中涉及到暂缓进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联合办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