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向符合第三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领域投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娄底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娄底市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三产业引导资金,是市委、市政府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我市第三产业快速发展而安排的专项资金。为管好用好这项资金,使之发挥最佳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来源:
(一)上级拨付的第三产业引导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第三产业引导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三条 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安排,市计委主管项目立项,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二)项目的确定,必须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重点扶持在第三产业发展中具有较大影响的属国家鼓励发展且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好的项目;
(三)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项目管理、有偿使用(第一年年利率3.6%,第二年年利率1.8%,第三年0利率)、到期归还、流动开发”的原则进行管理,市财政每年可从回收的利息中支出40%作为项目管理费;
(四)第三产业引导资金需在引导社会资金向符合第三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项目进行投入的过程中,发挥导向和鼓励作用。使用单位在申请第三产业引导资金时,必须自筹一定数额的建设资金,一般不低于当年项目投资资金的80%;
(五)各有关部门要跟踪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加强监督,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第三产业引导资金。
第四条 资金申请、安排与拨付的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使用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单位,必须有正式的报告,报告中必须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总投资数额、资金来源及项目预期效益等,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附立项批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二)各县(市、区)申请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由县(市、区)计划部门审定后,在每年五月底前行文上报市计委和市财政局;市直各单位申请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项目直接报送市计委和市财政局;
(三)第三产业引导资金的安排,采取直接衔接落实到项目的办法进行,不定基数,不切块,不搞平均分配;
(四)各项目单位凭市计委和市财政局的联合文件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条 为加强第三产业项目的管理,合理引导资金流向,要建立好《娄底市第三产业重点建设项目库》。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湛江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审计局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县(市、区)审计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通过政府、新闻媒体或以审计机关专门出版物方式,向社会或有关单位公开有关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情况[JP3](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和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等)的公告(除因保密规定不能公开的内容外),不需要公开的审计事项不实行公告。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积极稳妥原则。
(三)有利于规范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四)选择相应形式和注重效果原则。
(五)严格程序和审批权限原则。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及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有关行业性财务收支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和国有单位投资基建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有关财政资金投资使用和国有企业效益审计结果。
(八)其他有关审计事项结果。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以不定期形式进行,并通过《XXX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发布。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形式:
(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以工作报告形式进行公告。
(二)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的审计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告又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内容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需要公告的内容,在被审计单位内部会议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书面张贴公布(其张贴的时间为七天)。
(四)有关审计事项发现带有倾向性、普遍性、机制性、典型性问题,若不宜于在新闻媒体公告而又需要公开的,应在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或在一个行业系统内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书面公告。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
(一)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在本级政府、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的,以及向本级政府下属部门单位或一个行业系统内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的内容由审计机关负责草拟审计公告规范文本,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告。
(二)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的审计事项,其公告内容由同级政府审计机关审定后进行公告。
(三)审计机关对已依法审结的审计事项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所发布审计公告的文稿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九条 公告审计结果必备条件: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除审计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发布审计公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公告,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