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矿产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09:17   浏览:9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矿产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 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矿产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3年4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省 长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江苏省矿产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决定废止《江苏省矿产储量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13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绵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绵阳市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重建

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审计工作安排意见》、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绵阳市国家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政府统一招标采购范围,由政府委托审计机关和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审计局、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中介局、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等单位组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招标比选工作,确定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入选资格库。

第四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具体招标或比选程序、操作规程等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拟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工程造价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建设部、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乙级以上(含乙级);

(二)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审计机关在招标文件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设定的标准;

(三)社会信誉好,执业3年以上,构建了内部严格有效的项目质量控制体系,近三年没有违反职业道德和违法执业行为;

(四)承办的审计业务能够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自愿接受审计机关的全程监督指导。

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通过招标或比选在全省范围确定15家社会中介机构进入入选资格库,有效期两年。

第七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与审计机关签订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其他相关约定。

第八条 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工作难易程度,按照《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80%或以下计取,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并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在建设项目中列支,进入项目建设成本,财政予以监督。

第九条 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动态考核和竞争淘汰机制。凡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清退,并对缺额予以补足。对考核合格的单位,再次确定入选资格时可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对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项目的分派,按以下顺序进行:一是审计机关按审计项目的专业特点指定中介机构;二是按考核排名先后顺序安排;三是抽签方式确定。凡是参与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同被审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签订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合同,合同文本参照使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范本。

第十一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将受托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备案,如有必要,会同审计机关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与建设、施工单位私下接触;中介机构承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必须从审计机关获取审计资料,在项目审计过程中,若确需项目建设单位增补其他资料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书面申请;现场收方必须有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形成书面收方记录;重要审计事项书面报告,由审计机关主持召开协调会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初步结果须经审计机关复核,方可交建设、施工单位签章确认,按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就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书面承诺,向审计机关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由项目审计组长、投资科、法制科、分管局领导、主要领导进行五级复核确定后,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复核发现误差范围超过3%的或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将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并重新安排其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审计工作必须安排本所注册的造价师完成,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中途更改所作的书面承诺。否则,一经调查核实后将立即中止合同,已发生的费用由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自己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概(预)算、标底、结算的审计工作;参与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与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应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相关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参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审计资格。

(一)在一个年度内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复核发现误差范围超过3%达到二次的;

(二)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在一个年度内有三个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审计机关确认的特殊事项除外;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安排的。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因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加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二)利用审计工作进行索贿、受贿,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四)审计过程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绵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6〕79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陇南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陇南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陇南市部门统计管理工作,保障部门统计工作稳定、健康发展,提高政府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数据质量,根据《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甘肃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甘肃省部门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陇南市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调查的合法性。部门开展的各类调查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特别是自行设计制定的调查项目,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必须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在取得政府统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制度的规范性。部门调查制度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调查方案必须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等。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等法定标识必须注明。

(三)标准的统一性。调查项目中的各类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时间的有效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必须按政府统计部门所实行的有效期管理制度进行,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

(五)方案执行的一致性。部门统计调查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政府统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

(六)资料的保密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

(七)资料使用的正当性。部门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必须一致,不得超出原定的范围,不得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不得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八)资料报送的时效性。各部门要认真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特别是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基本的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各部门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十)数据发布的规范性。部门取得的统计数据在对外公布时,应当由政府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共同对外发布。未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布统计数据。

(十一)基础工作的完善性。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要建立完善的统计管理制度,要有健全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档案等。

第四条 巡查步骤

(一)每年年初市、县政府统计部门分别确定2至5个部门作为本年度巡查单位,并制定好相应的巡查计划;

(二)成立巡查领导小组;

(三)发出巡查通知;

(四)按计划进行巡查;

(五)通报巡查结果。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工作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报告政府统计部门,并将巡查结果通报。

第五条 巡查方法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

(二)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了解部门统计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统计规范性文件、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资料;

(四)抽查基层单位。

第六条 巡查组在巡查中,应当虚心听取意见,及时沟通情况。

第七条 巡查结果的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统计部门拟写报告上报同级政府。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其它统计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现场批评,责令改正。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数据及时准确,全力以赴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的部门要予以肯定表扬。

第八条 巡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巡查组要如实上报巡查情况,对上报失真情况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被巡查单位要如实提供巡查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组开展工作的,将依据《统计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向省、市统计局党组或纪检组举报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法本办法的行为,受理机关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陇南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陇南市部门统计工作巡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