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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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库司制定的“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全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继续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各项规定和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以扩大采购规模、抓规范化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开拓创新,努力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继续集中精力做好现行各项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2003年的核心工作内容。为此,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力争在9月份前上报国务院;要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制定的制度办法涉及货物和服务招标、信息公告、供应商投诉、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采购国货等方面。除此之外,对现行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废止或修改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的现行制度规定。


(二)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确定2003年政府采购规模目标是1500亿元。要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规模;要改进工作方法,重点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追加采购项目的工作,实现采购方法的创新;要加大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力度,充分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促进规模目标的实现。


(三)切实做好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工作。要全面落实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认真做好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与分离工作,明晰管理与操作职能。设立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分离工作要在2003年一季度内完成。地县一级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要在充分调研后尽快予以明确。


(四)完善指定媒体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和网络三个指定媒体各自优势,促进各种采购信息的交流;要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尤其是动态新闻信息,包括国际动态、中央和地方工作动态、科研动态等;要做好媒体指定及管理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互通,增强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服务工作的能力。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与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要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扩大和规范统计内容,增加中标供应商合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投诉情况和培训等指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电子化水平,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执行人员、中介机构以及供应商经常性培训制度。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继续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程序的规范和公开,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所聘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努力做好开创性工作


(一)认真研究并落实《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策性规定。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由重视经济效益延伸到兼顾社会效益;要重点落实社会和老百姓关心的采购项目和购买本国货物的规定,并着手从信息产品领域探索规范的实施模式。


(二)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供应商投诉是维护政府采购公正、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投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诉程序、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处理要求,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制度化、程序化。


(三)完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办法。要进一步发挥财政支付手段的管理作用,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规模,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部门和非改革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金额。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在配合做好国库集中改革试点部门改革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确定非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积极实行拼盘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拨付办法。


(四)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要针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财政部门可以单独开展检查,也可以与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要通过检查工作,探索建立正常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完善监督机制。


(五)加强县市工作的调查研究,尽快实现县市一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县市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管理模式的指导性意见。


(六)加大WTO研究力度,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做好准备。我国在入世时已经承诺要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目前还面临签署WTO《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问题,为了做好应对工作,要启动WTO研究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完成阶段性研究报告,为确定下一步的研究重点、提出谈判时间表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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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群字[2008]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现将《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申报“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的有关事宜,在http://www.csiso.com“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管理平台”栏目中有补充说明。





   办 公 厅

     二00八年六月十日






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命名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各种户外运动资源建设全民健身场地,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的多样化健身需求,推动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利用山川、河流、海洋、湖泊、沙漠、园林、广场等自然资源建设的,主要用于开展户外全民健身活动,具有特色、规模较大、项目多样的户外公共体育场地,包括具有特色的户外体育营地、大型体育公园、文体广场等。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群众体育司为基地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基地的命名资助、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对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发展前景进行了科学论证。

(二)基地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取得当地政府及土地、建设、规划等部门的支持。

(三)立足于当地的自然地理、旅游资源、民俗风情、体育传统等条件建设,将体育健身与休闲度假、旅游观光融合起来,交通便捷,形成特色。

(四)基地设施已经全部建成(或部分建成)投入使用,或已启动项目建设、进行了先期投入,短期内能够初具规模。

(五)体育场地设施集中连片,设施配置及所提供的服务须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和其他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

(六)所提供的体育服务能够辐射至周边地域,吸引众多体育健身爱好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七)服务充分体现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学生等特定人群给予优惠,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区健身俱乐部等群众体育组织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并设有一定数量的免费户外体育服务项目。

第五条 申报基地应当由基地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向总局提出申请,由总局进行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应以书面和电子两种文本形式报送:

(一)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的正式申请;

(二)申报表(见附件);

(三)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在当年6月30前报送总局。6月30日后报送的材料列入下一次审核。



第三章 命名资助



  第八条 总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和评审,在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后,综合评审和考察结果做出命名决定;对申报材料齐备、管理维护有经费和人员保障、体育场地设施利用率高、能做到可持续发展、产生较强示范作用的申报单位,优先给予命名。

第九条 总局利用列入本部门预算的彩票公益金,对获得命名的基地给予资助;资助方案及金额根据总局年度工作计划、各省(区、市)申报基地情况、对基地的综合考察结果确定。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专用于基地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禁止改变资助资金的用途或挤占、挪用、截留资助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纳入总局关于基地建设的统一管理体系,享受有关政策并履行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基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地资助资金的监管。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应上报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基地所在地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基地的有效管理机制,定期对基地的建设与服务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获得命名资助的基地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完善规章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运营和管理。每年12月31日之前应通过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用电子和书面两种文本形式向总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总局不定期地对被命名资助的基地进行评估,每3年对其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

(二)资助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对外提供体育服务是否体现公益性;

(四)场地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能否安全、正常使用;

(五)管理运作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情况。

对复查不合格的基地,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并给予批评;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的进行通报并撤销其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修正案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第十三条修正为: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撤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并收回《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20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