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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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是否继续有效问题的答复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文字〔1997〕13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国家关于小轿车销售管理的规定没有改变,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49号)仍然有效。即: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批准公布小轿车经营
单位外,各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均不得自行核发经营小轿车的《营业执照》,不得自行审批小轿车“一次性经营”业务。此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5月下发的《关于印发汽车市场整治方案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26号)中又进行了重申,望认真遵照执行。



199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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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189号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畜禽是指在畜牧业生产中作种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养的猪、牛、羊、兔、鸡、鸭、鹅、犬、鸽、鹌鹑、火鸡、蜜蜂等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以及在舍饲条件下能正常繁殖并已形成商品化生产的野鸭、杂交野猪等特种经济动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培育,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农场职工)自繁自用种畜禽的除外。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种畜禽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良种规划的要求,增加财政投入,扶持畜禽良种的选育和使用,促进畜牧业的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畜禽品种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新品种培育和畜禽良种推广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品种资源

第六条 畜禽品种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国家级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省级以下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畜禽品种资源的分布情况,加强对地方良种的选育,有计划地建立畜禽品种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和测定站,保存优良基因。

畜禽品种资源场的建立与认定,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对濒危畜禽品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畜禽品种资源场实行特别保护。

第八条 禁止在保种群和品种保护区内开展经济杂交。

确因育种需要导入少量外来血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本省畜禽地方品种的认可和新品种(新品系)的鉴定命名,经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评审后,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品种证书并公布,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由有关科研、教学、生产单位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第十条 畜禽培育品种的中试,应当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

畜禽品种生产性能测定和健康检测由法定的种畜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畜禽品种的认定和审定的报审条件、评审程序、标准、期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布。

未经审定或认定的畜禽品种不得推广和经营。

第十二条 畜禽品种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种畜禽进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再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畜禽原种场、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场、生产经营种畜冷冻精液和胚胎单位的《许可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良种繁育场和父母代场的《许可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种蛋孵化的《许可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对外供种前2个月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受理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经审核后批准或者上报有批准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核机关应当在收文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批准机关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在20日内组织专家组按照《种畜禽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到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许可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书面告知相应的权利。

第十七条 畜禽原种场、祖代场和一级良种繁育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并达到规定数量;具备纯种(纯系或配套系)繁育的必要条件;

(二)有1名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生产场所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卫生要求,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措施和制度;

(四)有完整的育种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生产管理资料,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畜冷冻精液和胚胎生产经营的单位,除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条件外,提供冷冻精液和胚胎的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一级以上标准。

第十八条 二级良种繁育场和父母代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种畜禽,并达到规定数量;

(二)具有1名以上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生产场所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和环境卫生要求,有完整的兽医卫生防疫措施和制度;

(四)有完整的选育记录、疫病监测记录等生产管理资料,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人员、设备和检验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的单位、个人和孵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种畜禽和种蛋应来源于有《许可证》的种畜禽场;

(二)经营场所和孵坊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相应的防疫设施和制度;

(三)经营者应具有必要的畜牧兽医专业知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和种蛋孵化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其他《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延续许可证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四章 生产与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利用年限、有效期、生产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出场的种畜禽必须符合品种标准,并附有种畜禽质量鉴定员签署的《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 销售种畜禽,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品种冒充所销售品种的;

(二)以低代次冒充高代次的;

(三)以商品畜禽冒充种畜禽的;

(四)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

(五)销售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未经批准进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四条 开展配种或人工授精业务的种公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来源于一级以上良种繁育场,质量达到二级以上标准,有《种畜禽合格证》;

(二)无一、二类疫病以及其他有碍配种质量的疾病。

第二十五条 跨县域引进种畜禽,必须事先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检疫手续,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

引种单位在引进种畜禽后,应当按照动物防疫规定在单独的场所进行隔离观察,经隔离监测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种畜禽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的,在疫病扑灭后12个月内,种畜禽场经营者不得出售种畜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从该场引进种畜禽。

第二十六条 专门从事苗禽经营的,其所经营的苗禽必须来源于有《许可证》的种禽场或孵坊,苗禽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苗禽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布广告,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规定,如实描述种畜禽的生产性能和健康状况,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核实有关材料,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设计、制作、发布种畜禽广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畜禽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种畜禽的生产性能和健康状况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者如实说明情况;

(二)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和使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采取有关样品,复制相关材料;

(三)对违反种畜禽管理法规、规章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理完毕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移送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农业执法人员在执行种畜禽监督管理任务时,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开展经济杂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对引入的种畜禽限期迁出品种保护区,对产生的杂交后代作商品畜禽处理,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范围进行种畜禽品种中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未经审定和认定的畜禽品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作商品畜禽处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推广未经审定和认定的畜禽品种,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无违法所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无违法所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畜主限期对种公畜予以去势或者淘汰;不去势或者不淘汰的,强行对种公畜予以去势或者淘汰,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五)项,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所经营的种畜禽按商品畜禽处理,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违法者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动物防疫、广告管理规定的,按照动物防疫、广告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程序、期限核发《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移送的案件无法定事由不予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造成本行政区域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许可证》、《种畜禽合格证》的式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证件的核发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6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同时废止。


浅谈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如何出成效

李钢


  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从来都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在党的建设中占有主导地位,为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公安机关,在和平的发展年代,对于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下,民警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道德水准和行为方式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和影响,思想上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再加上国际、国内局势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衡量公安队伍各项工作做得好坏的标准很多,但最终是要看它对提高队伍战斗力是否真正起到推动作用,收到积极成效。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水平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队伍的战斗力强弱。因此,必须强化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首要地位,努力提高广大民警的思想政治觉悟,充分发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敢于牺牲的精神。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安队伍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才能适应时代的呼唤,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稳定、健康发展保好驾、护好航。一直以来,我们公安部党委都非常重视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放在首位,全力抓好抓实;尤其近几年与时俱进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几次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运动,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与好评。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认识和执行上还尚需大力改进与提高,需要在抓成效上下大力气进行调研和创新。

  存在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

  没有真正深刻理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重要指示精神的深刻内涵,未能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对民警的思想情况了解不深、不细,对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的方法、力度不够。错误的政绩观导致了对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的阳奉阴违,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时存在完全取消或变相压缩学习安排的情况,出现了摆拍学习场景敷衍上级检查的现象。 存在重业务工作,轻思想政治工作的倾向。由于对思想政治工作在认识上存在偏差,队伍中重业务工作,轻思想工作的思想倾向还普遍存在,有时往往把业务工作当成硬指标,把队伍建设当成软任务,是虚的、抽象化的东西,学起来没有什么意思,起不到什么作用,未能很好的理解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指导和保证各项业务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 少数领导干部盲目追求高指标,搞假、大、空,用物质利益取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扩大物质刺激的效果,造成一些民警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一切向“钱”看,过分追求物质利益,物质欲望越来越高,缺乏奉献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毅力,缺乏理想信念和追求,目光短浅,胸无大志,进取意识不强,思想乏味,后劲不足,这正是我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软弱无力的具体体现,是部分领导干部不注重抓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的后果。

二、运动式教育活动过多

  基层单位在按照部党委和上级的部署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时存在先冷后热、有始无终的现象,在接到思想政治学习任务之初,各单位一般会按照要求制定学习方案和学习计划表,有的还会召开动员会,也会举办几次集体学习活动,虽然参加的人员不一定很多,但却是真实的学习。随着时间的推移,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急剧下降,先是在学习的次数、时间和内容上大打折扣,随后演变成不学,所有的学习过程和成效都交由内勤等文职人员一手操办,弄虚作假一堆台帐应付上级的检查。运动式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表露无遗,其结果往往体现在:其一,表面上完成了上级要求的思想政治教育学习任务,让上级无法真实了解该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不利于下一步工作的科学、合理部署;其二,该单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依然原地踏步,没有丝毫提高,队伍存在的问题依旧,民警的思想政治素养依然不高。

三、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欠缺有效的考核机制

  考核机制的有效性一直是我们各项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我们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亦不例外。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考核形式基本停留在对上报文字材料的审查,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下级单位充分抓住这一考核特性,大行阳奉阴违、弄虚作假之能事。偶尔派出检查组到基层,也会被下面的盛情接待所迷惑,走马观花一场。又或者闭卷考试或随机抽考的内容提前泄露,貌似严格规范的考核成为一场走秀。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的好坏没有提到该有的重要位置,没有跟领导干部的提拨、任用、评优等直接挂钩,暴露了考核的虚设性。

四、形式比较简单和机械化

  各单位所采取的思想政治教育形式一般局限于宣读文件和书籍、观看视听资料、撰写观后感等,而这些学习形式比较容易导致民警的抵触情绪,其一,本来警力不足,业务工作繁忙,还老搞这些时间长、收效不大的会海战术,使民警感觉疲惫不堪、无心学习;其二,这些形式容易出工不出力,人到心却未到,你讲你的,我玩我的,完全的人数战术;其三,容易弄虚作假,会议室一坐,视频设备一开,照相机、摄像机一用,就算完成任务,根本无法真正了解它的实际效果;观后感抄袭之风盛行,书上抄一份,网上凑一份,任务完成,如何做到入耳、入脑、入心?

  对策与建议:

一、端正认识

  在全国"二十公"召开前期,胡锦涛同志就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抓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指明了方向,坚定了信心。邓小平同志也曾经指出:"我们说改善党的领导,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生命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使命是:保证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全面实施,为打击敌人、惩治犯罪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保护人民、服务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思想保证。我们的公安队伍是一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队伍。对此,党和政府是充分肯定的,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是比较满意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公安队伍还存在执法思想、执法能力、综合素质、管理方式、基层建设和警务保障不完全适应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切实担负起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就必须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正规化的公安队伍。各级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局的战略高度,从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抓好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思想政治保障。要不断增强对民警思想教育的针对性,使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帮助民警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其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

二、加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公安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树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优先发展的观念;从队伍的全面发展和需求出发,赋予思想政治工作新内容;从解决民警的思想问题出发,积极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方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进一步推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公安业务工作,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各项制度,使公安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规范化的轨道。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政委和教导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加大对基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投入,为全面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四是进一步加强政工部门和政工干部的自身建设,努力培养“素质高、能力强、表率好”的“领头雁”式政工干部。

三、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避免形式化

  制度靠落实,落实要靠考核来保障与促进。要避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式化和走过场,就必须不断完善我们的考核机制,变墨守成规、敷衍了事、阳奉阴违为不敢松懈、积极主动、进取创新。首先,要健全考核的规章制度,明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地位,实行思想政治教育成效否决制,增强基层领导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紧迫性和积极性;细化考核的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其次,要完善考核组织体系建设,严格考核纪律。要杜绝考核由某位考核人员一言堂、一人定乾坤的情形,建立环环相扣衔接、层层监督制约的考核组织体系,逐步建立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提高考核机构的职级待遇,减少外来因素的干扰;制定严格的考核纪律,对于徇私舞弊的考核人员及被考核单位要给予严厉的处分,从而用严格规范的制度堵住他们的侥幸心态。第三,在考核的形式上要实现由看材料、听汇报向实地参加、现场抽查的转变,试卷现场作答,问题现场回答,学习心得现场撰写上交考核组。

四、细化和创新教育方式

  由于广大公安民警文化水平的提高、欣赏能力的增强,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然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枯燥无味的空洞说教已远远不能满足广大民警的需要。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形式一定要讲究生动活泼,讲究知识性、趣味性,特别要注重借鉴其他行业好的做法,结合公安工作内容,把我们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我们的民警愉快地、潜移默化地受到教育,从而取得寓教于乐、寓教于赛的结果。新时期的公安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除了采用传统的“填鸭灌输式”和“领导说教式” 方法以外,还要更多地采用新颖、独特、有生机、有活力的新形式、新方法和新手段进行,把理想、道德、纪律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等教育寓于平时各种丰富多彩的有吸引力的活动中。针对不同年龄层次民警的不同特点,见缝插针,时间可长可短,采取不同的方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从“领导说教式”向“引导思考式”转变,从“被动接受式”向“参与互动式”转变,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使被教育者也成为教育活动的主人,使他们主动地去接受教育,自觉地提高思想政治觉悟,从而增强我们开展的思想政治工作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落实从优待警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从优待警,减轻民警的“后拉力”。在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要把改善民警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作为新形势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集中财力和物力,解决实际问题,真心实意为民警办实事、办好事,努力创造“拴心留人”的好环境。为此,首先要改善工作、生活条件。领导干部要经常找民警谈心,了解他们存在的实际困难,如住房、家属工作、子女入学、入托等,最大限度地给予解决;主动走进民警生活,在努力改善伙食条件、住宿条件、值勤条件的同时,注意改善文化娱乐条件,以丰富健康的文体活动满足民警的需要。其次要重视解决民警求知成才的问题。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现在我们处在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知识的更新速度很快,一旦疏忽了学习就会落伍,就会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要尽全力为民警的学习创造条件,还要对民警的学习意愿和方向给予正确和必要的引导、监督。对于能够自觉、主动参加各种正规学位、学历深造的民警,在学习费用和时间上要给予照顾和解决,提升民警的知识层面,优化民警的知识结构,培养自己的高素质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