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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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自1987年8月15日我部发出《关于清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通知》后,我们在全国范围内对该类企业进行了全面清理、登记、整顿、复查,并根据我部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合格的货运代理企业核发《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为加
强行业管理和方便货主择优选择货运代理人,特此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和银行协助对该类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全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名单(注:编号首位数字是省、市序号;尾数是省、市内企业的序号)

编号 企业名称
0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
01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0103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
0104 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
0105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
010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兼营)
0107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兼营)
0108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兼营)
0109 蓝天汽车运输公司
0110 中化国际仓储运输有限公司
0111 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万迅快递公司
0112 中国国际展览运输公司
0113 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
011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0115 北京市海运公司
0116 北京中辉空运服务有限公司
0117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北京公司
0118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
0119 中国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0120 北京海龙进出口服务公司
0121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北京分公司(兼营)
0122 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兼营)
0123 北京邮政速递公司
0124 鸿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0125 华力空运有限公司
0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分公司
02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营)
0203 天津远洋运输公司(兼营)
0204 天津市联运服务公司
0205 渤海外贸联合服务公司
0206 津华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0207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0208 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
02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天津塘沽公司
0210 天富货代有限公司
0211 天津海运公司(兼营)
0212 天津天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0213 天峰商品整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0214 华贸服务公司天津分公司
0215 河北省燕山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0216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营)
0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03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河北公司
03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030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兼营)
04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0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05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二连分公司
05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满洲里分公司
0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06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营口公司
06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丹东公司
06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大连分公司
0605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0606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
06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大连分公司(兼营)
06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沈阳分公司
06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辽宁分公司锦州公司

0610 大连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0611 大连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开发区联合公司
061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丹东分公司(兼营)
0613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大连分公司(兼营)
06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营口分公司(兼营)
0615 辽宁省外运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0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07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图们分公司
07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吉林省长春市公司
0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08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绥芬河分公司
08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08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黑河支公司
08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佳木斯支公司
08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同江支公司
0807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黑龙江公司
0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分公司
0902 环亚(上海)国际货运公司
0903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04 华贸服务公司
0905 上海联集挂衣服务有限公司
0906 上海市速递服务公司
0907 上海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09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金陵公司
09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钱塘公司
0910 中国铁路对外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11 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
0912 上海华安实业有限公司
09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1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上海仓储分公司
0915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
0916 上海陆海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货运有限公司
0917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18 上海东方航空快件服务公司
0919 上海国际展览运输有限公司
0920 上海威得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0921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兼营)
0922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0923 北京中辉国际航运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0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10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南京公司
10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镇江公司
10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南通公司
10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苏州支公司
10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无锡支公司
10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常州支公司
10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扬州支公司
10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盐城市支公司
10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徐州支公司
10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苏省淮阴支公司
10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兼营)
10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镇江分公司(兼营)
1015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南通分公司(兼营)
101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南京分公司(兼营)

1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11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1103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杭州公司
11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南通公司
11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温州公司
11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海门公司
11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舟山公司
11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嘉兴支公司
1109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台州支公司
11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浙江金华支公司
1111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温州分公司(兼营)
111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海门分公司(兼营)
1113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舟山分公司(兼营)
111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宁波分公司(兼营)
1115 大连华迅国际空运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1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12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芜湖分公司(兼营)
12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黄山支公司
12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芜湖公司
12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安庆公司
12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马鞍山公司
1207 安徽省阜阳外贸储运公司
1208 安徽省蚌埠市对外贸易仓储运输公司
1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13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泉州支公司
13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4 华辉国际工程服务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5 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兼营)
1306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13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漳州分公司(兼营)
1308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厦门分公司(兼营)
1309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福州分公司(兼营)
13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莆田支公司
13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宁德支公司
13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福建分公司漳州支公司
1313 厦门建发国际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1314 厦门特贸国际货物运输公司
14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14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九江公司
1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1502 青岛远洋国际货运公司
15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烟台支公司
15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威海支公司
15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青岛市公司
150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兼营)
150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烟台分公司(兼营)
1508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1509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青岛公司(兼营)
15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临沂支公司
151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济南支公司
151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潍坊支公司
151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淄博支公司
1514 山东省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1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1602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河南公司
1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17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武汉分公司(兼营)
17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武汉分公司
1704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1705 湖北南洋空运有限公司
1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湖南省(集团)公司
1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19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黄埔公司
19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佛山公司
19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汕头公司
19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湛江公司
19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肇庆支公司
19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深圳分公司
1909 中国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广东公司

1910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911 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仓储运输公司
1912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1913 广州远洋储运公司
1914 珠成海陆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915 中辉国际运输服务公司
191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1917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储运公司
1918 广州外贸联合运输有限公司
1919 珠江货柜运输中心
192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江门支公司
192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珠海公司
192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山支公司
192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顺德支公司
192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兼营)
1925 广州国际货运公司
192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湛江分公司(兼营)
1927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汕头分公司(兼营)
1928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湛江公司(兼营)
1929 汕头经济特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1930 港澳(华利)合作运输服务公司
1931 中嘉运输包装服务(国际)有限公司
1932 白云新华(广州)航空货运服务公司
1933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兼营)
1934 广东省港澳货运信托公司
1935 广州越秀仓储运输公司
1936 番禺外贸运输公司
1937 广州市商业对外储运公司
1938 广州速递公司
1939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1940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通货运有限公司
1941 广州新塘港长兴船务有限公司
194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蛇口分公司(兼营)
1943 深圳市蛇口货物联运有限公司
1944 深圳大洋海运有限公司
1945 蛇口万通货运代理公司
1946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深圳联合公司仓储运输公司
1947 深圳对外贸易(集团)进出口联运公司
1948 深圳怡寿国际运输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1949 深圳凯程国际货运空运有限公司
1950 深圳金秀国际仓运有限公司
1951 深圳迅捷联运服务有限公司
1952 深圳金利国际联运公司
1953 招商驳船运输(蛇口)有限公司(兼营)
1954 深圳远达航运企业公司(兼营)
195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海南分公司
1956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海南分公司(兼营)
1957 金海国际储运工贸公司
1958 大通空运(中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1959 蛇口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1960 南丰货运有限公司
1961 广州民航国际快递运输中心
1962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广州)总代理公司
1963 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深圳)总代理公司
1964 深圳特区华侨城汽车运输公司

20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2002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防城分公司(兼营)
20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公司
2004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梧州公司
2005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桂林支公司
2006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公司
2007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柳州公司
2008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玉林地区支公司
2009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北海分公司(兼营)
2010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广西分公司防城公司
21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21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2103 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2104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兼营)
2105 成都市外贸储运包装公司
22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贵州分公司
23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2302 中国成套设备出口公司云南分公司(兼营)
2401 西藏自治区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25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25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西安分公司
26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27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青海省分公司
28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宁夏分公司
2901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2902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吐尔尕特分公司
2903 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霍尔果斯分公司



199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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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安徽省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各单位,各驻淮部队: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淮北市委办公室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是指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影响经济环境优化、妨碍经济发展的各类过错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家机关的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职活动中,发生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四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包括党纪处分、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单独或者合并使用。党纪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组织处理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机关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无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的;不按规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在受理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法定条件、环节、程序和收费等事项的;无法定依据,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培训,或借行政许可之机,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赞助的;无法定依据,擅自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环节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考试,或不根据招标结果、拍卖结果或考试成绩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行政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无正当理由不予行政许可,不颁发许可决定批文、证照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一次性告知义务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法定期限或公开承诺期限内办结许可申请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第七条 执法主体不具有合法资格,或使用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责令改正,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不按规定职责、权限、程序进行检查的;调取查阅行政相对人财务会计资料超过规定时限的;索要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或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报酬的;参与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的;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销费用的;利用职权为本单位、本人、亲友和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违反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没收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不接受、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不如实反映检查结果,在执法检查中徇私枉法的;对投诉、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产(商)品进行抽样、抽检、处理样品的,给予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以抽检为名借机刁难当事人或借用抽检职权营私舞弊,将样品私分或据为己有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两告知、一签字”制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超越处罚权限实施处罚或重复处罚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侵入、非法搜查执法对象的住处或经营场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生产经营者财物的;收缴罚没款不开具合法票据,或不缴入规定账户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种类、范围、幅度、标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移交,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

  第十二条 违反治理公路、水路“三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国道、省道、水路设置检查站(卡)拦截车船检查的;违法扣押车船物资和收费、罚款的;未经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县、乡道路检查的;违反“绿色通道”规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查扣、处罚的;对所辖地方和单位的公路、水路“三乱”问题放任不管或查禁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条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超越权限,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延长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的;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以中介服务名义收费的;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继续执行或按原标准收取的;对法定的服务收费项目,只收费而不提供服务或提供部分服务的;行政机关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授权、委托下属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有偿服务方式收费的;将应当由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检验、商业保险等服务变成强制、有偿服务,强行收取费用的;搭车收费的;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收费不出具合法票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规定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收取或未按规定进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规定账户监管的。

  第十四条 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违法建设,非法阻工,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哄抢、偷盗施工材料,敲诈勒索,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支持、放任亲友和管辖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居民、村民实施违法建设、寻衅滋事、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等行为的;挪用、截留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复垦等专项资金的。

  第十五条 招商引资联系单位违反招商引资有关规定,对所联系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帮助、不服务,或帮助、服务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招商引资、企业经营和项目申报优惠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不执行应给予投资创业者优惠政策的;对规定的优惠政策,附加其他条件才予以落实的;挤占、截留、挪用和索要扶持企业的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第十七条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从事出租车营运、客运、货运、航运服务的运输企业和个人出现的宰客、拒载、强行服务、不文明服务等行为监查不力,社会影响较大的;对农资、粮食、工业品、建材、装潢材料、农村集贸等市场出现的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现象查禁不力,影响较大的。

  第十八条 违反投诉受理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受理的投诉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的;对上级组织、领导人和投诉受理机构批转的投诉不及时办理或不按时反馈办理结果的;对投诉受理机构组织的处理投诉问题的活动,要求参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落实投诉受理机构作出的决定,影响投诉问题解决的;在处理投诉中隐瞒实情、掩盖护短的。

  第十九条 在机关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不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或者违背上级决定、决议的;不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公开,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的;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者难度的;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的。

  第二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降职、劝退和除名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的;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串岗,从事打牌、下棋、看小说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听音乐、炒股的;把当事人的解释、说明、申辩视为态度不好,予以加重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人在一年内同一错误行为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以情节较重和严重给予处理或处分;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所获得的各种经济和非经济利益,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扣押、退还,非经济利益予以取消或纠正;造成损失需要赔偿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应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暂停职务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起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发生两起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处理;发生三起以上(含三起)的,暂停或免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务,影响较大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责任者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同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有明确检举人或者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行为人发生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过错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淮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淮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部关于坚持标准,保质保量推进“两基”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坚持标准,保质保量推进“两基”工作的通知

在本世纪内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目标,是党的十四大确定的一项战略性任务。经过各级党委、政府、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多年来的共同努力,截至1998年底,全国实现“两基”地区的人口覆盖率已达73%。
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两基”工作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任务:一是“两基”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尚未实现“两基”的地区,推进“两基”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二是有些地方特别是二片地区有的省份,有降低标准、追赶进度现象。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着教育经费投入政策不落实、拖欠教师工资、初中辍学率居高不下等突出问题。四是初中学龄人口高峰的到来,将给“两基”工作带来新的巨大压力。五是一些已经通过“两基”验收的地区出现了指标下滑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两基”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2000年‘两基’目标的实现和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为了认真贯彻中央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打好“两基”攻坚战,确保2000年按规划、按标准实现“两基”目标
在整个教育发展中“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能动摇。二片地区特别是几个人口大省,要继续坚持“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再接再厉,打好“两基”攻坚战,确保2000年按质、按量实现“两基”目标。要注意纠正不顾基础、不顾条件,为赶进度盲目调整规划,忽视质量,突出达标的现象。根据《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关于2010年全面实现“两基”的要求,我国“两基”工作在2000年实现“双八五”基础上,2010年覆盖人口地区达到95%,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规划“普九”进度。不能为赶进度而降低标准。三片地区的“普九”、“普初”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也要按规划实施,按程序推进。
二、强化政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当前“两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义务教育投入不足、拖欠教师工资、初中辍学率高是当前“两基”工作的薄弱环节。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要按照国家有关教育经费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确保地方财政对教育拨款的“三个增长”,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本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
要进一步依法足额征收、严格管理并合理使用城乡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确保完全用于教育。要依法开展群众教育集资,制止中小学乱收费。
要通过建立县级财政统筹发放教师工资的机制,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各地要采取思想发动、困难补贴、行政措施和法律约束等手段,控制初中辍学率。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逐步改革农村初中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真正做到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用得上,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和所长得到发展。
三、未雨绸缪,注意解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问题
随着80年代末人口出生高峰逐步转向初中学龄阶段,从现在起到下世纪初,全国各地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普遍面临着初中入学高峰,这将引发校舍、师资、经费等一系列问题,给“两基”工作带来新的巨大的压力。各地必须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对策,及早规划,落实到县、乡。规划要充分挖掘现有校舍、师资潜力,既要考虑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适当扩大学校规模问题,也要注意到高峰期过后资源的充分利用问题。要用改革的精神寻求解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问题的新思路,统筹安排和综合利用农村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校舍和师资。要充分利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款和配套资金弥补初中在校生高峰期教育经费的不足。
四、认真抓好“两基”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工作,不断提高“两基”整体水平
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是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地要认真贯彻我部《关于认真做好“两基”验收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基〔1998〕8号),从实际出发,通过年检、复查等方式,认真抓好“两基”验收后的巩固提高工作。多数地区要以巩固原有评估验收项目的指标要求为重点,充实现有办学条件、巩固普及程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大中城市、少数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较好、“两基”基础较巩固的地区,可制定切实可行的提高内容。对大中城市薄弱学校,农村初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扫除妇女文盲和流动人口文盲等薄弱环节,应加大工作力度并实行倾斜政策,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整体办学水平。
五、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两基”验收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搞花架子,坚决反对弄虚作假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以贵在求实、重在推动的精神,认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已实现“两基”的地区要注重“两基”成果的巩固提高,凡“两基”验收后不能保持指标要求的,先给予黄牌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仍不能保持指标要求的,撤销其“两基县”称号。对二片地区要加大“两基”实施过程和达标验收的督导检查,严格检查标准,严格验收程序,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弄虚作假现象。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不能通过验收。对三片地区,要通过督导检查给予具体的帮助、指导。督导检查过程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将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报教育部教育督导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