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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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2005年)

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常委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7号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一、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市场布局规划。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批时应当征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开办专业性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复检点”修改为“原产地检疫机构”。
三、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集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删去其中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或者”。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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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09〕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制定的《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08〕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通过一定方式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居住,签定租赁协议,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阜阳南苑廉租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南苑小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的管理由市直公房管理处负责,颍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家庭,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有效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证》及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年审证明;

(三)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家庭的相关有效的证明。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如有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实物配租候选对象,报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批准配租的,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实行轮候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配租户数和实物配租房源,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公开组织摇号、选房。摇号选房应当按照批准配租的低保住房困难特殊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顺序进行。南苑小区廉租住房房源全部用于颍州区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配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同时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明细表》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实物配租到南苑小区的家庭与市直公房管理处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实物配租家庭自接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租金构成要素及廉租住房保障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由投资主体的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管理费用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 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对领取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应全额缴纳实物配租房租,不足部分,个人再补齐。房租大于货币补贴资金的,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内的租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待条件成熟,区住房保障部门(南苑小区由市直公房管理处)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改变住房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特殊情况装修,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承租人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配租家庭中有家庭成员死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外迁的。

第十四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由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追缴租赁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保障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越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越南


中越发表联合公报


  2004年10月8日,中国和越南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一、应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总理潘文凯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4年10月6日至7日对越南进行了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和潘文凯总理举行了会谈,并会见了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农德孟、国家主席陈德良和国会主席阮文安。两国领导人在诚挚、友好和务实的气氛中就加强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广泛共识。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

  二、双方高兴地看到,在两国领导人确定的“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16字方针指引下,中越关系正在迅速、全面和深入发展。两国领导人往来频繁,双方政治互信增强,经贸合作成果显著,边界领土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取得积极进展,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相互支持,协调配合。

  三、双方认为,中越两国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具有共同的战略利益。在国际形势深刻演变的背景下,保持双边关系始终稳定、健康和顺利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两国政府决心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继续秉承16字方针,弘扬传统友谊,拓展互利合作,及时妥善处理敏感问题,把中越关系不断推向新的更高水平。

  双方一致同意,继续保持高层接触,加强两国各部门、地方和群众团体的友好往来和交流,认真落实双方外交、国防、公安等部门签署的合作文件,切实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深化全面合作,鼓励和支持双方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开展务实合作,努力寻求和扩大共同利益;加强双方治党治国和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经验交流,深入开展“中越青年友好会见”活动和促进两国青年一代的交往,加强中越友好的宣传教育。

  四、双方对两国经贸关系取得的长足进展表示满意。双方愿继续深化经贸领域的互利合作,扩大大宗商品交易,确保双边贸易持续快速增长和实现2010年贸易额100亿美元目标,逐渐缩小双边贸易的失衡;抓紧实施双方业已确定的合作项目,积极鼓励和支持双方企业就重大基础设施和工业项目开展长期合作,努力提高两国经贸合作的水平和质量。双方同意在两国政府经贸合作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专家组,积极探讨“昆明—老街—河内—海防—广宁”、“南宁—谅山—河内—海防—广宁”经济走廊和环北部湾经济圈的可行性。

  双方同意共同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越南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并承诺不对中国使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16条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中国承认越南经济为市场经济,支持越南早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并愿同越方共同努力。双方本着务实和灵活的精神,尽快完成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五、双方一致认为,2004年8月两国边界谈判政府代表团团长举行特别会晤,就具体落实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达成一致并签署会谈纪要,有利于进一步增进双方互信,切实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边界领土发生问题。双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将纪要内容落到实处。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快中越陆地边界勘界立碑进程,指导双方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倍努力,增进互信,真诚合作,力争如期完成勘界立碑工作,早日把陆地边界建成中越两国之间和平、友好与合作的边界。在勘界立碑期间,双方将切实维护边界现状,并严格按照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处理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协定》管理边界。

  双方对北部湾划界协定和渔业合作协定于2004年6月30日同时生效予以高度评价,认为这是中越关系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北部湾地区的长治久安,对中越关系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对两个协定生效后的实施情况感到满意,并强调将继续密切配合,严格落实两协定的规定,同时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不采取过激和武力行动,共同维护北部湾的和平与稳定,致力于长远合作,造福两国人民。

  双方同意严格遵循两国高层共识和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签署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DOC)的宗旨和原则,切实保持克制,双方均不采取任何使争端复杂化或扩大化的单方面行动,不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包括不对渔船采取武力行动,以实际行动维护南海局势的稳定。

  双方强调,继续维持海上问题谈判机制并增加谈判次数,坚持通过和平谈判,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基本和长久的解决办法。在问题解决前,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继续加强共同关心的低敏感领域的合作,逐步探讨在双方商定的其他领域扩大合作。

  六、越南政府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统一大业,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越南同台湾只进行非官方经贸往来,绝不同台湾发展官方关系。

  七、双方同意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东盟、东盟地区论坛、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大湄公河次区域开发等多边领域的合作与配合,继续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为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