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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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29日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决定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违法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种子,实行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制度。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必须持有本市种子管理机构核发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管理机构签发的《种子质量合格证》。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对已生产出的种子予以扣押或没收,并对生产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种子质量合格证》的种子,不得经营;违者扣押种子,情节严重的可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
二、第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种子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质量标准。经营者必须向购买者开具信誉卡。
“违反种子生产技术规程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质量问题严重,不能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或没收种子。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种子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和扣押种子,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罚款,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第七条修改为:“从外埠引进或调入本市经营的种子,必须经本市种子管理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销售,违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十条修改为:“主要农作物的杂交种子由种子管理机构指定单位经营。违者没收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去第十一条。
六、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一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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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执行难”“难”在哪般

人们所说的执行难,总是认为执行难是在说法院独家的事情,实际上并非如
此。那又为什么会造成人们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呢?问题从“执行难”引起的,她
从某种制度上混淆了“执行难”与“难执行”的区别,人们很少对“执行难”这
三个字如何形成作深入分析,而且大家一谈到如何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时,也很少
回过头来看看执行难如何形成,实际上“执行难”有社会的客观原因与人的主观
原因共同形成的,也可以说就是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共同互为促进所致。人们在
解决“执行难”时,往往只想着如何加大力度执行,如何如何来营造执行环境,
但均缺乏执行难的系统性理论,所以造成人们在处理或解决执行难时,无所适从
,有的干脆在执行舞台作作秀,捞点政治成本,对解决执行难没有什么很大的作
用。本文作者就是想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入手,来剖析“执行难”在人们的意
识中如何确立地位的,并分析其形成过程,找出死穴,拓展出解决“执行难”的
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方法。
一、剖析“执行难”的真正含义
执行难,在人们眼中的执行难就是指对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具有国家强制执行
力其它文书,通过启动国家强制执行力后,仍难以将具有法律效力执行依据所确
定的内容执行到位的一种心感现象,这种现象从个别难案到一系例难案,久而久
之,让人们感觉到一谈到执行就立即想到执行困难的一种司法认识观。简单地说
,这种“执行难”观就只是看结果,只要通过法院执行,而且没有达到执行依据
所确定的结果,统统可以归结于执行难。
从上述的观点不难看出有些问题,实际上执行难只是执行活动中的一种状态
而已。每一个执行活动,她的执行结果无非是三种:第一种是执行容易;第二种
现行的执行难;第三种是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然而从上述的“执行难”观来看,
她却函盖了现行的执行难与现行的执行不可能的两种,现行的执行不可能是不为
人的意志所转移的,无论法院多努力,她的现有结果就只有一个,不可能实现执
行活动所预期的结果。如果我们在讨论解决“执行难”时,将这样的一种现象也
归结于“执行难”之中,那这种的“执行难”,不用费神去讨论她,永远无法解
决。因此,我们要对“执行难”进行有效讨论时,首先应将“执行难”赋予一个
正确的定义,确立“执行难”的真正含义,并把法院肩负的执行工作从“执行难
”这一个意识怪圈跳出来。
1、 如何正确理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相对“执行容易”来说,这种“难”通过人们的努力可以由难变易
,否则就不属于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执行难”经常充斥于耳,什么是“执
行难”呢?有的人说,法律变白条就是执行难;有的人说,经过法院判决后,拿
不到钱就是执行难?还有的人说,法院咨意执行就是执行难等等说法。执行难到
底“难”在哪儿?说法各不一,在当事人眼里的“执行难”与在法院工作人员眼
里的“执行难”不太一样,在当事人中的申请人眼里的“执行难”与被申请人眼
里的“执行难”又不一样,过去的执行难与现在所提的执行难又有所不同。因此
,在今后相当时期里,强调人们对“执行难”的统一理解,对执行工作进一步提
高,对执行工作能不能促进社会稳定,应当说是至关重要。
“难”从单个字义来理解,应当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程行为时,内心里能很形象感
觉到的、不太可能实现的一种情绪或一种心态。如果我们将这种“难”单个字义
加在执行工作上,“执行难”真正的含义也就不难理解了,简单说就是人们对执
行工作普通感到困难重重,难予实现法律所推崇的结果,其性质是一种不能确定
的心理状态。人们对执行工作,最初的感觉是良好的,对法院的判决自动履行也
觉得是天经地义的事,但随着人们对执行行为实施后所达到的结果不断和反复的
认识,人们对执行结果与判决结果的距离逐渐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认识到判决
所确定的结果要实现还要走过执行这一关,这“一关”在许多情况下还会演化成
为一段漫长的道路,甚至是看不到头的漫长路。因此,人们对执行工作也就逐渐

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3]19号


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试行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县(市)**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在***乡(镇)团委的指导下,由本区域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组织和青年联合发起成立,自我组织、自主管理,服务会员、服务社区的青年组织。

  第三条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法自主设计和开展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心的地址: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年龄在39岁以下,团体会员的法人代表年龄在45岁以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承认本章程;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二)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向中心推荐理事;

  (四)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五)理事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实行推举制。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乡(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5。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实行年度选举制度,一届任期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拨款;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筹集,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

  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 标识

  第三十三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形象设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