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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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1950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平原省人民法院:
上年行字第50号来函收悉,逾时维久,乃兹就所询各节分别复告如下:
一、前华北人民政府法行字第4号通令规定审级内称“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系指前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即终审之案件而言。故来呈所举两种认识,我们认为第二种认识是对的。
二、省分院就死刑上诉案件所为判决,不改当事人曾否依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均以经由省法院核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为宜。
三、关于审判问题(包括死刑案件)之呈与否,如省府无相反之表示,可不经省府,由省院与分院分别为之,以省手续。
四、法院组织法正在有关机关拟定中,关于检察部门省、县建制问题,最高人民检察署已有决定。
五、前太行人民法院就安阳、新乡两市房屋问题向前华北人民政府提出之专题报告,本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移交档案中查寻无着。如目前尚有待于指复,可由你院再将原文抄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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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5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1965年第4期公报)

1965年7月1日
任命陈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郝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王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1965年8月4日
任命岳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张勃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的职务。

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二、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