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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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6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8年第6号)
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1998年第5号公告,现就1998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由于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7月1日调整了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因此,对1998年7月3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1998年凭证式国债,其发行利率及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作如下调整:
1.1998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11%调整为5.85%;
2.1998年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利率由原来的7.86%调整为6.42%;
3.提前兑取的分档利率调整为:
(1)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1.71%调整为1.44%;持有时间满一年(含一年)不满二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22%调整为4.77%;持有时间满二年(含二年)不满三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5.76%调整为5.04%;
(2)五年期凭证式国债,除按上述分档利率执行外,持有时间满三年(含三年)不满四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20%调整为5.94%;持有时间满四年(含四年)不满五年的,年利率由原来的7.47%调整为6.12%。
特此公告。



199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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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报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的重大措施;
(二)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方案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调整和部分变更及省本级决算;
(四)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部署;
(五)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民政等事业的发展规划;
(六)人口发展、土地管理、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八)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请许可;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的需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一)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全省和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二)省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的处理情况;
(四)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型工程项目、城市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建设情况;
(五)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及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的设置和变更;
(六)市县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方案;
(七)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机构和洋浦开发区审判机关及其有关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八)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和洋浦开发区检察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
(九)与国外建立省级友好关系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告或者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省人民政府;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省人民检察院;
(五)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人应当到会说明,如实回答询问,并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第七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时,认为不需要作出决定的,可以交由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二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依照法律规定需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重大事项报告,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急需处理许可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申请,可以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再由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确认。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报告。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有关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对拒不执行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定的,依照《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5日
法理还是法律:在具体案例面前专家们怎样说——以许霆案件为例

龙城飞将


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

  许霆案件在2007-2008年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疑难案件。赵秉志教授把许霆案件列入中国疑难刑事名案,专门出一门本书来进行研究。书名叫做《案例评析系列—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第四卷)许霆案件的法理争鸣》。
  我却不这样认为。我一直认为,许霆案件不复杂,是人为的因素把它搞复杂了。为此,我写了一个系列的文章[1]。
  也有学者与我的观点相同,“一个原本稀松平常的案件,却在以研究犯罪及刑罚为志业的刑法学者之间产生了广泛的交锋。尽管,大多数刑法学者在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一前提性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其行为究竟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却是分歧多多。主张‘有罪论’的刑法学人之中,虽然又以‘盗窃罪说’似成主流,……主张‘盗窃罪’说的刑法人之中,又以是否承认从柜员机中恶意取款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为标志,鲜明地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主张。如此案情简单的一个案件却在刑法学研究者之中产生了如此纷杂的不同见解,这一方面固然显示了刑法学界共同话语前提的累积薄弱,另一方面无疑也直接促进了中国刑法学相关问题的研究本身。诸如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与关系、盗窃是否要求‘秘密窃取’、机器能否被骗、‘盗窃金融机构’究竟该作何理解等问题上的观点交锋,自然有助于我们在争辩中形成共识”[2]。

讲法理,还是讲法律?

  许霆案件,简单的问题搞复杂了!根本原因在于,人们混淆了法理与法律!
  依据法理,自然就会认为许霆有罪。可以肯定,从法理的角度,宗教的角度,社会道德的角度,认定许霆有罪是自然的。
  依据法律,结论就不同了。许多刑法学家讲到这一点时却是只注意到许霆“犯事”的恶,没有或者有意回避许霆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刑法规定的“罪”。他们是把法理上的“罪”等同于刑法上的“罪”。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却是撇开法律去谈许霆的罪与非罪。
  有些专家从法理的角度评论许霆案件:
  赵秉志教授:“在笔者看来,在我国当前刑事法学的语境下,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应当是盗窃罪”。他的观点见诸于《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一文。问题是,许霆案件应当是进行适法的研究,而不是法理的研究[3]。
  张明楷教授:“要求盗窃行为必须是秘密窃取是没有道理的,国外对于盗窃罪的经典定义是:违反被害人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问题是,盗窃罪不是秘密窃取,公开的行为更不是盗窃。国外的经典定义不等于我国刑法的定义[4]。
  王作富教授:“如果我们不是只看形式,而是准确把握盗窃罪构成的实质特征,则完全可以得出许霆犯盗窃罪的结论”[5]。问题是,这个实质上从现有刑事法律规定的角度看,还是从法理的角度看。可以肯定,从法理的角度产生的实质性的认识不能代替法律的明文规定。
  也有的专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研究:
  谢望原:“法院及其法官,应当视刑事法律为至高无上的行为准则……法官是法律的奴隶,法官只服从法律……忠实于法律的正义精神,不受任何干扰地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准确界定案件事实……;其次,在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准确把握被告人行为所触犯的具体刑法规范;其三,在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正确解释刑法的具体规定,并将其恰当地适用于被告人。……当案件事实虽然清楚,但是定性产生严重分歧从而影响刑罚轻重时……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原则’”[6]。
  田文昌:“行为人用自己的卡在取款机取款时,既未在卡上做手脚,也未在取款机上做手脚,完全是按照正常和正当程序操作。这说明他没有买施法律明确规定的盗窃手段,也就是说并未有秘密窃取的行为”[7]。 
  周永坤:“罪刑法定原则在那些主张有罪的学者——法官眼中一文不值”。在研究许霆案件后,周教授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认为许霆应当有上诉权”[8]。

结  论

  讲法理的容易得出许霆有罪的结论。讲法律的得出许霆无罪的结论。
  讲法理的认为许霆有罪肯定的,于是先重判,后轻判。讲法律的认为应当先定性,后定量。若盗窃罪成立,必然盗窃金融机构罪成立,原审一审判决就是正确的。若盗窃金融机构罪不成立,必然盗窃罪不成立。
  讲法理的认为这是疑难案件。讲法律的不认为是疑难案件。
  讲法理的必然会遇到难以解决的逻辑矛盾[9]。讲法律的认为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就可以了。
  讲法理的主张现在必须按法理判决,按教科书判决。讲法律的主张现在按法律进行判决,然后在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对此类现象在刑法上进行明确的界定。
  依法理判决,引起全国舆论哗然,觉得委曲,是依民意判决,舆论监督影响司法独立。依法律判决则不存在这些困难,也一定不会引起全国人民如何强烈的情绪。

写于2009-4-14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1] 龙城飞将:《许霆案件不复杂》,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8ln8.html。
[2]付立庆:《许霆案,一个标本的价值》,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765。
[3] 龙城飞将:《许霆案件的法理与法律问题——与赵秉志教授商榷》,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
[4] 参见龙城飞将《关于张明楷教授〈关于许霆案的思考〉的分析》,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8nva.html。
[5]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50900。
[6] 谢望原:《司法正义、民情舆论与学者使命》,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609。
[7] http://product.dangdang.com/product.aspx?product_id=20450900。
[8] 周永坤:《许霆有上诉权吗?》,http://guyan.fyfz.cn/blog/guyan/index.aspx?blogid=332729。
[9] 参见龙城飞将《许霆案件的九个“等号”》,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8lq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