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54:37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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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卫生部《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消灭脊髓灰质炎的报告
国务院:
脊髓灰质炎(俗称小儿麻痹)是一种不能有效治疗,却可用疫苗彻底预防的急性传染病。病毒的存在和传播,威胁着每个儿童,一旦发病将导致儿童肢体损伤、残疾乃至死亡;未接受免疫的儿童,不仅自己可能受害,而且还会作为传染源危及他人。
鉴于该病危害大、传染性强以及“可防不可治”的特点,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把消灭脊髓灰质炎作为继消灭天花后人类限期消灭的第二种传染病,要求各国采取全球性的统一行动。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规定的一九九五年消灭脊髓灰质炎的目标,保护儿童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国家决定开展强化免疫活动。现将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自我国开展计划免疫工作以来,脊髓灰质炎疫苗接种率提高,发病率显著下降,取得了可喜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部分地区计划免疫工作落实不力,目前全国仍有一些地区出现疫情,时有暴发流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强化免疫工作切实纳入议程,实行目标管理并依据全国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工作计划,落实经费安排,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卫生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疫苗的生产、储运、供应、发放和指导服务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
织,要做好所属范围的强化免疫工作,每位家长应主动促使孩子服用疫苗。公众传播媒介要广泛进行宣传,普及知识,增强免疫保护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参与。
二、在冬季,脊髓灰质炎病毒传播能力最弱,在此期间开展强化免疫活动,是能否消灭脊髓灰质炎的关键。为此,决定从现在起至一九九五年一月期间,每年的十二月五日和一月五日,对全国所有四岁以下儿童各加服一次疫苗。各地要按照全国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在保证一般对象服用疫苗的同时,重点做好流动、暂住和漏服儿童的服用疫苗工作。
三、各地区要认真做好疫苗服用的统计、考核、检查、评价和总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将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报送卫生部。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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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8]44号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要求,为做好农村损毁倒塌房屋的灾后加固和重建工作,尽快改善受灾农户居住条件,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安排好受灾群众生活,尽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奋力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房灾后重建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统一思想,抓住时机,认真履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农村地区受灾群众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

  二、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全面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整合各方资源,坚持政府支持引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强化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整合各方力量开展农房加固和重建,全面推进农房灾后重建工作。

  坚持统筹安排、规划先行原则。要在全面掌握核实灾损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制订灾后重建规划方案。要明确重建目标,落实分解责任,提出工作措施,统筹调度规划、设计、管理、质量等方面力量,确保重建任务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原则。灾后重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以保障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处理好灾后恢复重建与解决历史欠帐及正常建设的关系,合理安排、分步实施,重点关注农村全倒户的重建和困难家庭损毁房屋的加固。

  坚持利于安居、利于发展原则。农房加固和重建工作要与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与解决困难群众住房安全工作相结合,努力为受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受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

  坚持质量安全、好中求快的原则。要强化质量意识,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贯穿灾后重建工作的全过程,严把工程质量关。要注重综合防灾和安全工作,确保农房加固和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规范,符合防灾抗灾要求,好中求快,确保安全。

  三、深入排查,实事求是做好灾情评估

  各级建设部门要立即开展农村地区受灾群众住房损毁和倒塌的调查摸底工作(包括:数量、地点、结构形式、损毁状态、损毁部位等),认真做好农房损毁和倒塌的统计工作,建立受灾农房档案,2008年2月底前摸清底数,核对灾情,准确掌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认真做好农房灾损评估工作。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重点核查冰雪冻融影响、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灾后倒房伤人,做到实事求是核查。

  四、科学规划,精心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各地建设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科学制定重建规划,200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重建方案。

  此次倒房多是分散、零星的土草房、危旧房,原则上应在原址重建。凡处于地质灾害隐患地带的全倒户,一律不得原址建设,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选址新建。

  要统筹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科学安排道路、给排水、环卫及绿化等公用设施。要将农房重建与村庄整治结合起来,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五、强化责任,认真做好技术指导与服务

  灾后重建工作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积极调动受灾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动员和支持引导受灾群众建设自己的家园。要根据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提供危房加固技术方案和倒塌房屋重建方案,引导受灾群众建设节能、节材、省地、抗震的新型实用住宅,并在规划选址、建房标准、建筑结构设计、建筑材料选择、施工工程监督等方面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切实推进灾后重建工作。

  各地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实用性、地方性强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和通用设计图集,免费供农民使用;要提供施工技术和工法指导,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要做好技术指导下乡服务,加强巡回指导和检查,建立巡检档案。要组织行业内的技术单位、大专院校和行业组织,开展包镇、包村、包户活动,提高村镇建设水平。

  在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加强对农村工匠的管理,注重发挥农村工匠等“土专家”吃苦耐劳、行动迅速、应变能力强以及对农村房屋建筑情况清楚、与居民熟悉的优势,提供一定的经济、设备、人力等便利条件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农村工匠牵头开展房屋维修加固和重建工作。

  各地建设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督,对灾民建房统一管理,统一技术指导,确保灾民建房质量。

  六、明确职责,加强灾后重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建设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灾后重建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组织管理,健全领导机制,共同推动工作的开展。各地要确立工作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

  受灾严重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灾损核准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是农民倒塌房屋重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组织实施工作;县级建设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认真做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工作,并负责建筑材料的统筹和核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的流入。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建立农房灾后重建工作进度报告制度,及时向建设部报送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质监质发[2012]10号


各设区市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跟踪管理,规范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指导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工作。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工作,并定期上报跟踪管理情况。
  第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主要包括跟踪调查和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名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部门工作人员)到企业现场进行。
  第四条 部门工作人员对江西名牌产品发展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如实填写《江西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反馈给部门工作人员。
  第五条 部门工作人员对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应全面检查企业保持江西名牌产品认定条件以及江西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情况,并由部门工作人员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经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企业公章后归档保存。
  第六条 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汇总形成文字材料,于4月10日前与《江西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一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总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情况后,提出江西名牌产品发展状况分析报告,以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上报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并向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
  第八条 江西名牌产品跟踪管理情况将归入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档案,作为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重新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具有《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其江西名牌产品证书。
  第十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具有《认定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具有《认定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第十二条 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认定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作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江西名牌产品发展情况跟踪调查表

http://www.jxzj.gov.cn/html/news/1000010291/100001029110295/2012-03/640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