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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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府办 [2004]115号

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河源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打击假冒伪劣行为,建立长效市场管理机制,营造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食品准入管理,是指在市场食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主要是在食品进货环节、食品来源渠道等方面的监管,将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严格上市食品准入条件,落实标准准入、检验检疫准入、协议准入和自行检测准入为主的食品准入方式,推行以索票索证、查验建档为主要内容的进货查验备案制度、进销货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巡查预警制度、食品质量综合监管联动制度、食品质量信用公示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出制度的一项市场监管新机制。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食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所经过的各个环节的总和,包括食品运输、仓储、浅度再加工、批发、零售等环节。
本办法所称重点食品,是指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主要包括蔬菜、水果、粮食及其制品、肉、畜禽、饮料、酒类、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食品。
本办法所称重点市场,是指经营重点食品的流通场所,主要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开办经营市场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者,是指市场内直接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遵循“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关口前移、综合监管”的要求,要着力加强对重点食品、重点市场、重点流通环节和消费者反映强烈问题的监管,力求建立一套集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为一体的食品质量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安全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食品经营者必须持证持照、亮证亮照经营,并落实如下责任:
(一)进货查验责任。在进货时,查验供货单位资质,索取供货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等;查验食品质量,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报告、销售凭证及其它相关标识等,并存档备查。同时,还要查验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标识,保证入市食品供货商资格合法,进货渠道正常,食品质量合格。对无证、无票、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二)进销货建帐责任。在购进食品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进货时间、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商品来源,索证种类等内容;在批发店、批发市场销售食品时,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时间、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销售去向等内容。做到帐目清楚,并妥善保存,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三)销售承诺责任。在销售重要食品时,应主动向购买方出具由工商部门监制的《商
品销售信誉卡》,明确所售食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责任。做好上柜食品尤其是易变质食品的经常性清查,发现质量
不合格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立即撤下柜台,停止销售。
(五)召回责任。对消费者投诉并查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应立即查阅销货台帐,去信、去电或通过媒体通告形式,召回所售食品,并及时进行封存、销毁或退回生产厂家,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条 实行市场开办者责任制度。市场开办者对场内经营的食品负有下列管理的责任:
(一)应配置与其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市场内经营的蔬菜、水果、肉类等食品,进行抽检,并将检验结果进行公示。
(二)应负责对进场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清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者。
(三)应在场内配备食品质量专管员或成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督促经营者执行进货检查制度、索证索票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协助执法部门履行食品质量监管职能。
(四)应负责督促经营者不出售假冒伪劣食品,并与其签订《食品质量管理协议书》。经营肉、菜食品等特殊商品的市场,应与生产厂家(产地)签订挂钩协议,保证上市食品质量。
(五)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对抽查检测情况和经营户的诚信经营情况进行公示。
(六)负责市场设施维修、卫生、消毒、安全等经营场所管理。
(七)应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和管理,组织进场经营者参与“诚信经营示范户”、“文明市场”、“消费者满意商场(店)”创建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我市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并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重点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市场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的监测;负责组织产品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产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建立实施食物污染监测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市场食品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督促准入制度的落实;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商品的违法行为。
(六)海关、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
(七)财政局负责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政府支出项目及日常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
(八)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药品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查处。
(九)公安局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社会群体应监督行业的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上级组织安排的专项检查或某一部门组织的重要食品检查,确需有关部门配合的,经市府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各司其职,形成执法合力。
第十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指导经营者落实食品进货查验、登记存档,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出等食品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 工商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市场食品质量的抽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掌握市场食品
质量信息,查处经销不合格食品行为,并通报检查结果,对不合格食品在全市范围内责令退市。不合格食品须经整改、复查、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进入市场。对已售出的有严重危害的食品,应立即采取措施召回;对未售出或已召回的食品应进行无公害处理或予以销毁。
第十二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进行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要求或
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需要抽查的食品,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
第十四条 发挥市政府市场食品准入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重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通
报制度。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抽查的不合格食品必须向相关部门通报,抽查结果全市通用,在各行业间资源共享。本市各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地报道食品质量信息情况。市政府先行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诚信度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不及时申办《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办照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不履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责任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开办者和经营者认真履行市场食品准入管理责任、管理成效明显、无违法违章行
为记录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优先授予“文明市场”、“消费者满意商场(店)”、“诚信经营示范户”称号。
第十八条 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既不主动撤柜,又隐瞒不报且继续销售的,或不实行召回的,监管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经贸、质监、农业、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市场食品
准入管理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备案制度、进销货登记制度、食品质量巡查预警制度、食
品质量综合监管联动制度、食品质量信用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退出制度,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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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扩大村民自治范围,进一步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加强农村村委会建设,充分发挥妇女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作用,不断把村民自治实践引向深入,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妇女是“半边天”,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妇女地位的提高,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对我国农村影响的不断加深,农村人口流动不断加大,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在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现象,妇女日益成为村级事务管理和决策的重要力量,成为农业生产、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骨干力量,成为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发挥农村广大妇女的参与作用,是深化村民自治实践面临的新课题。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妇女参与村民选举、决策和管理,推动妇女参与农村各项事务,提高村委会成员妇女当选比例和妇女参与程度,保障妇女行使政治权利取得了积极成效。实践证明,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成为村委会成员,有利于妇女的发展和提高,有利于扩大村民自治范围,有利于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扩大妇女参加村民自治实践,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客观需要,对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妇联要充分认识农村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建设中的巨大作用,自觉推进妇女参与村委会工作,把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参与村级事务管理、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作为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要注重引导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吸引妇女群众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尤其要抓住民主选举这个关键环节,保障妇女在村民选举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把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吸收进去;在村民直接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提名符合条件的女村民,同时,积极鼓励农村妇女破除封建思想和世俗偏见,勇于挑重担,敢于接受竞争;在介绍正式候选人时,要引导村民选举委员会积极介绍女候选人的业绩,不得给予任何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在投票选举时,要组织、教育和引导广大村民尤其是农村妇女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把村民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妇女,选进村委会班子。条件具备的地方,要探索通过政策创新提高妇女当选比例和推进妇女参与的新办法和新形式,如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等方式,确保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当选比例有新的提高。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已经完成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凡村委会班子中没有女成员的,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或建议党委部门在村党组织内配备一名妇女。支持妇女代表担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扩大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比例的试点。农村妇女代表会由农村妇女民主选举代表组成,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妇女代表会主任进入村委会。


  三、加强对当选女村委会成员的培训,提高妇女干部的自身素质。要结合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具体实践,开展学习培训,使全体妇女既知晓并享有民主权利,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民主法制意识。要依托基层党校、高等院校、农技校、农广校、妇干校以及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加强对女村委会成员开展政治理论、实用技能和妇女工作业务培训,提高妇女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在对新当选村委会成员进行培训时,要注重培训新当选的女性村委会成员,为她们量身定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使她们迅速掌握村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增强本领,提高能力,以适应农村工作的需要。要广泛开展“双培双带”活动,把女能人培养成妇女干部,把妇女干部培养成女能人,鼓励她们带头致富,带领妇女群众共同致富、共同发展。在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资格认证时,优先考虑女村委会成员、村妇代会干部和妇女骨干。对任期内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工作成绩显著的女干部,要及时给予表彰,为连选连任,提高妇女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创造条件。


  四、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部和妇联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委会工作纳入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考虑到农村妇女工作在整个村民自治工作中的特殊性、重要性,今后凡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地方,民政部门在报请党委或政府批准村委会换届选举领导(指导)小组时,过去已吸收同级妇联组织参与的,要继续保持,没有吸收的,要增补,以共同推动村民自治工作的发展。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宣传基层妇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作出的积极贡献,团结妇女一道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单位:
《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地区财经领导小组201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阿克苏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的配置行为,保障公务需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实现管理部门之间互相监督制约机制,为监督检查部门进行监察提供有力依据,根据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管理行为。主要是指地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检法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各类地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增加或减少资产的行为。



第二章 资产配置的范围及程序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
(二)通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一般性设备,包括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专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垃圾运输车、警车、洒水车、殡葬车、环境监测车等),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节能环保,国产优先;
(六)先调剂后购置;
(七)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七条 地直各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地区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每年作适时的更新和调整。
第八条 办公家具、空调、办公设备等通用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应继续使用。
现有通用资产实际超过配置标准的,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安排配置;对超过配置标准且闲置不用的资产,财政部门对其闲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对各单位未达到配置标准且工作需要的,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视财力状况逐步解决。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办公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执行。对于租赁、租借的办公与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十条 公务用车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新党办〔1995〕30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新党办发〔2006〕35号)及《阿克苏地区公务用汽车管理暂行办法》(阿行署发〔2007〕84号)办理。单位更新车辆,按照《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06〕156号)执行。地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审批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办理。
第十一条 医院、学校等特殊行业标准另行审定审批,实行单项上报制度。
第十二条 调剂配置要坚持资产使用效率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及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地区财政局上报行署批准后进行调剂。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报批程序:
(一)部门之间、同一部门不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跨行政级次之间的资产调剂由地区财政局审核,报行署审批后下达资产调剂批复。
(二)资产调进、调出单位要凭地区财政局的资产调剂批复文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过户手续并办理财务处理和资产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内资产的(包括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情况,结合下一年度拟处置资产、人员增减变化情况等,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于每年9月底部门预算之前上报单位下一年度新增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按照呈报权限逐级上报:
资产配置总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审核后报行署主管领导批准下达批复。
资产配置总额在5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初审,由地区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行署审批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
资产配置总额2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上报购置计划,经地区财政局初审,由地区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由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
(二) 地区财政局下达批复后,各单位按照工作程序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单位如遇特殊情况进行配置的仍按正常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批复实施采购。
第十五条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资产的需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第三章 资产处置的范围及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盘亏等。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资产申请,由地区财政局审核并下达批复。
(二)处置资产限额权限严格按照《阿克苏地区国有产权(资产)处置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06〕156号)执行。
(三)对需变现(出让)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由地区财政局和国资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拍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地直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保管和清点造册登记等工作,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责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地直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资产、财务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单位资产增减变动必须经过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或行政办公室)审核登记,再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有关会计账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地区财政局会同地区监察、审计、国资等有关部门对地直各单位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擅自超标准配置、占有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1年)
2.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
3.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表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2011年)

序号
资产名称
规 格
最高单价标准(元)
最高实物量限额标准(台、个)
配 置 说 明
最低使用年限(年)

1
公共部分

装修
大厅、公共走道
大厅500/平方米;走道300/平方米


10

2
会议室装修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450/平方米


10

3
办公室装修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等
450/平方米


10

4
卫生间及

茶水间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卫生间300/平方米;茶水间200/平方米


10

5
台式电脑
 
4500
1/在职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
鉴于保密需要内外网分开,外网电脑原则上不予配置笔记本电脑。

每15人可增配一台
10

6
笔记本

电脑
 
6000
单位正职、副职领导及单位非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每人可配置1台,单位每个内设机构可配置1台
有特殊工作要求的,经批准可增配或提高价格标准
10

7
复印机
数码
25000
1/单位(二选一)
限独立发文单位,100人以上的可增配1台
10

模拟
10000

8
打印机
激光A3幅面
8000
1/内设科室(三种机型只能配一款)
多个房间的科室的可增配1台
10

激光A4幅面
3000

喷墨A3幅面
2500

喷墨A4幅面
1000

针式A3幅面
2500

针式A4幅面
2000

票证打印机
3000
按需配置

9
传真机

1200
1/单位
每超20人增配

1台
8

10
扫描仪

2000
1/单位

6

11
一体机
A3幅面
8000

按功能相应调减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量
8

A4幅面
2000

12
碎纸机

1400
1/内设机构
 
10

13
保险柜

1500
2/单位

15

14
速印机

30000
1/单位
单位(或联合设立文印室的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在50人(不含50人)
8

15
照相机
卡片机
2500
1/单位
新闻、执法部门可按需配备
8

单反套机
5500
1/单位

16
摄像机

6000
1/单位
100人以上的可增配1台,新闻、执法部门可按需配备
10

17
电视机
 
8000
1/单位
会议室用
10

18
投影仪
 
16000
1/单位
 
10

19
空调
1P
2000
1/房间
会议室配置(下同)不超过20平方米(不含20平方米)
10

1.5P
3500
1/房间
房间使用面积在20-40平方米(不含40平方米)

2P
5000
1/房间
房间使用面积在40-60平方米(不含60平方米)的

按上述标准酌情审批增配
房间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

20
地(厅)级办公家具
按照国家配置标准不高于50%的价值进行配置

21
县级办公

家具
办公桌椅(套)
1500
1套/人

铁质15年,木质10年

桌前椅
200
2/人

文件柜(组)
900
2组/人

沙发、茶几
1200
1套/人

木制书柜
1200
1套/人

22
副县级级

办公家具
办公桌椅(套)
1200
1套/人


桌前椅
200
2/人

文件柜(组)
900
2组/人

沙发、茶几
1000
1套/人

23
科级办公

家具
办公桌椅(套)
600
1套/人


桌前椅
150
1/人

文件柜(组)
450
1组/人

24
电视电话多媒体显示系统
桌椅
200
1组/人
规模按单位使用人数确定

调音台、功放、DVD、音箱、话筒、投影(或大屏幕平板电视)等
20000
1套/单位


24
中、小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下)
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按每平方米400元

计算
会议桌1个、会议椅按需配置、茶水柜1个
50人以下单位限配1个会议室;50—100人的可配1大(中)、1小共2个会议室100人以上的限配1大1中1小共3个会议室,且每增加100人可增配1个小会议室
10年

25
大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上)
主席台桌、会议桌、会议椅、茶水柜
按每平方米500元

计算
主席台桌1个、会议桌1个、会议椅按需配置、茶水柜1个

15—20年




附件2:

地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



审批日期: 年 月 日 编 号: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 机:

资产配置数量及清单
资金来源




资产

名称
数量






规格及主要参数
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
其他资金
备注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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