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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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商市字[2005]第29号



关于公布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关于小轿车经营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已经审核并符合条件的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等15家轿车生产企业申报的1564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将品牌轿车销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轿车销售,规范品牌汽车销售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轿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和完善轿车销售服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附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跃进汽车集团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烟台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 石家庄南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 深圳市跃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 陕西骏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山西佳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泉州市闽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7 辽宁银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湖北捷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杭州康桥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佛山市溢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大同市亚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赣州市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淮安市邮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鄂尔多斯市世纪三利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5 拉萨市协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6 廊坊市意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8 南阳市豫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湖北三环源通汽车有限公司

20 济南菲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云南联菲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2 青海华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衢州市宝驹汽车有限公司

24 延边北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连云港东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镇江市京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泰安东方润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赤峰亚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9 衡阳和信湘菲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0 邯郸市华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宁夏龙之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2 江西华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江门市华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嘉兴市国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5 浙江天华汽车有限公司

36 齐齐哈尔都灵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7 湛江市子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8 牡丹江市亚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39 包头市宝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湖州凤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1 大庆名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珠海市欧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3 扬州弘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4 乐山金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克拉玛依天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46 深圳市三维都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龙岩诚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8 江阴市海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北京都灵沙龙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东营市弘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1 临沂佳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河南方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3 秦皇岛方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4 内蒙古蒙盛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5 甘肃万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6 无锡跃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7 台州首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大众奥迪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鞍山衡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浙江绍兴旅行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宁夏奥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上海东昌汽车嘉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北京百得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 泉洲华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通银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辽宁鑫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陕西奥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福建盈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重庆商社德奥汽车有限公司

12 宜昌奥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深圳室新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 盘锦市盛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大连新盛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北京奥吉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绵阳市新川西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深圳市奥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9 营口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常州市凯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淄博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东莞市东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3 北京首汽腾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4 北京联拓奥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5 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唐山市冀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7 临沂金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8 山东银座汽车有限公司

29 湖北鼎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北京运通博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1 山西神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2 华博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3 湖南华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河南丰之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5 潍坊广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6 贵州乾通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一汽轿车有限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北京冀东龙汽车有限公司

2 福建省旗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吉林省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 深圳市东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宁波海达京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7 浙江裕都汽车有限公司

8 湖北绅宝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9 长沙德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 南通银山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11 泰州苏源集团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汕头市华浩汽车有限公司

13 佛山市合自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4 大庆广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唐山冀东赫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6 惠州市大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7 成都东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8 佛山市顺德区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慈溪市新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0 嘉兴市禾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1 泉州鑫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武汉龙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3 浙江瑞达汽车有限公司

24 义乌市龙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重庆万事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6 南京聚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7 北京车豪汽车有限公司

28 东莞市新天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9 佛山市中衡骏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0 临沂兰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1 江苏远方汽车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2 无锡联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山东鑫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4 湖南万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35 吉林省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36 天津市中乒北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7 上海泰士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8 南通银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常州神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0 成都明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1 宁波市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2 海南优之杰汽车有限公司

43 台州市黄岩天诚汽车有限公司

44 杭州骏马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5 金华金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潍坊天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绍兴德马汽车有限公司

48 苏州国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49 吉林市神华马自达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北京盛基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1 北京东仁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云南兴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3 天津市骏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河北盛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55 淄博奥通汽车维修中心

56 青岛市成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7 北京拓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8 烟台市大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9 唐山市冀东华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0 芜湖裕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61 长沙一汽汽车有限公司

62 长春华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3 哈尔滨东安广来汽车销售维修有限公司

64 大连俱进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65 沈阳新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6 太原市博瑞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7 太原市明仕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68 大连百利加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69 北京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70 山东鸿达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71 哈尔滨乾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品牌轿车销售企业名单:

1 河北瑞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 重庆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洛阳市通懋物资有限公司

4 南昌新长江汽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 慈溪金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秦皇岛市恒丰伟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云南驰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 上海瑞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9 重庆市涪陵区文化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10 上海锦弘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余姚市宏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佛山市顺德区弘顺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 孝义市三佳机电设备销售维修中心

14 濮阳市元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永州市凯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6 四川华星鑫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7 新疆石河子秋林车城汽贸有限公司

18 山西晋中领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9 山西大唐汽贸有限公司

20 金华瑞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1 云南玉溪小松工贸有限公司

22 四川申蓉常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3 榆林市金泰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4 吉林省旗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5 长沙泰阳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26 曲靖恺悌有限责任公司

27 大连华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8 沧州市天威汽贸有限公司

29 萍乡市百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30 克拉玛依天衡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31 福州名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2 拉萨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3 池州市万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34 锦州盛世瑞旗汽车销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35 北京中亚天达商贸有限公司

36 北京北方瑞通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7 嘉兴市国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38 安庆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9 浙江诚达汽车有限公司

40 南通新中联车业服务有限公司

41 营口新海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2 郴州腾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3 大庆瑞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4 青岛福鑫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45 荆门市华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6 贵州天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7 蒙城县安宇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48 山西储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49 淮安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0 十堰市东风贸联发展有限公司

51 诸暨中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2 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53 浙江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4 苏州欧亚伟业实业有限公司

55 南充天玖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56 青海万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57 湖南三鑫车业有限公司

58 天津天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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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试点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同时,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办实。若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三明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按本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各县(市、区)、街道(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纳入各县(市、区)、街道(乡、镇)两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辖区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各县(市、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保中心”)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区协理员制度。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城镇非从业居民申请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需携带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第八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申请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建立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库,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材料上报农保中心。

  第九条 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材料审核确认后,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发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组成。

  第十一条 个人缴费实行按年度缴纳。目前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2000元,以每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第十二条 参保人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网点,预存足额的养老保险费,由金融机构代为扣缴。

  第十三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缴费100元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5元,缴费500元及其以上的,政府补贴最高额为50元。各县(市、区)政府可以提高缴费补贴标准,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缴费补贴不能抵扣个人缴费。

  第十四条 政府为特殊人员代缴部分保费和提高缴费补贴,一人有多种身份的,只按一种身份享受,并按年实行动态管理。

  (一)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低保户,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为其代缴部分养老保险费。政府代缴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可抵扣个人缴费。

  (二)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再给予每人每年50元缴费补贴。

  (三)享受计生对象缴费补贴后违反计生政策的,停止享受缴费补贴,并将已给予的补贴全额收回。

  第十五条 政府只对当年度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实行补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补缴应保未保年限养老保险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六条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农保中心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组织资助、利息收入。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户籍迁移的,转入地已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转入地未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或委托其亲属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社区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经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农保中心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持相关证件、材料到社区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经所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农保中心将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暂行规定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本暂行规定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制度实施前的年限享受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50元),补缴制度实施后应保未保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特殊人员补缴的,政府也为其代缴部分保费和提高缴费补贴,并记入个人账户。

  (三)本暂行规定实施时,年龄45周岁以下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承担,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城镇居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多缴费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由政府按原标准继续发放。

  第二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适时调整提高。

  第二十七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农保中心按月通过金融服务网点实行社会化发放,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到个人。

  第二十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认证管理制度。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于每年12月份对养老金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定。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待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受理次月起发放。养老金领取人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养老金从受理次月起恢复发放;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第七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所需资金,除中央和省补助外,纳入各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分别设置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级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农保中心和社区居委会每年要在社区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 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保中心要认真记录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要确保各级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充实经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要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职责;政府要安排必要资金,对社区从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政府补贴的拨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审计局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监督;

  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提供辖区内年满16周岁在校生情况;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提供城镇居民的基本信息和户籍迁移、注销情况,及时办理二代身份证换证工作;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城镇低保户和城镇居民死亡人员火化情况;

  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提供城镇居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情况;

  各县(市、区)残联负责提供城镇重度残疾人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参加各县(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其长缴多得的待遇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证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证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公证条例》的决定和修改《上海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分别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二十一日通过,现
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公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六条:“公证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具结悔过、训诫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处罚,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修改为:“公证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警告或者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的处罚,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情节严重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处罚,并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证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限期
改正;(二)五千元以上至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停止办理公证业务一个月至六个月。”修改为:“公证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停止办理公证业务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公证机构违反前款所列各条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公证机构违反前款所列各条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
三、第五十三条中的“财政”修改为“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公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