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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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人事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关于做好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1〕101号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红十字会:
  为进一步调动红十字会系统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先进模范人物的骨干带头作用,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红十字事业的深入发展,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今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首次进行的表彰活动,具有重大的社会影响,为做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是:全国红十字会系统中的各级单位。
  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评选范围是: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专职工作人员 (不含离退休人员)。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不参加本次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
  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先进集体各1个,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各1名。
  二、评选方法及程序
  评选工作由红十字会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在评选中要严格掌握条件(附件2),好中选优。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审核。
  (一) 申报先进集体需填写《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地区红十字会、人事部门核查后,逐级推荐上报; 由省级红十字会和人事厅(局)审核,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二) 申报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需填写《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审查、报批手续及方法与先进集体的审查、报批程序及方法相同。
  (三)呈报审批材料要求填写完整, 内容真实,主要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先进集体事迹材料限2500字左右,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事迹材料限2000字左右。均采用第三人称写法。所有材料于今年10月底前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三、奖励办法
  (一)被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人事部颁发奖牌。
  (二)被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人员, 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人事部颁发奖章和证书。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人事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组成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联系电话:65251014;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干面胡同53号; 邮编:100010)。
  表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人事部门、红十字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评选质量,突出评选表彰工作效果。通过评选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典型事迹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广泛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促进广大红十字会工作者的思想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3.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
  4.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l: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王立忠 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副组长: 尹蔚民 人事部副部长
成 员: 苏菊香 中国红十字会秘书长
刘海库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副司长

附件2: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团结协作,求真务实,清正廉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系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密切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认真宣传、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堪称楷模。
  2、注重两个文明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和当地经济建设作出突出成绩;职工队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能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近10年来因事迹突出, 曾受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l、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无私奉献,作出突出成绩,在红十字会系统有一定影响的优秀工作者。
  2、从事红十字会工作3年以上;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自觉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自觉树立和维护红十字会的良好形象;坚持原则, 团结同志,办事公道,清正廉洁。



关于表彰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
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人发〔2002〕31号 2002年3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红十字会: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国红十字事业蓬勃发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从此,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广大红十字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依法建会、依法治会和依法兴会,抓住机遇,开拓进取,把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相结合,积极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在自身建设、备灾救灾工作、群众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社区服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推动无偿献血、进行社会救助、台湾事务工作以及对外交往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
  为表彰他们的模范事迹,进一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决定:授予北京市红十字会等31个单位“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杨有平等30位同志“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授予“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的从事红十字工作几十年,为红十字事业辛勤耕耘;有的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有的埋头苦干,无私奉献;有的多方筹资,开展社会救助活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千家万户。他们以优异的成绩和良好的作风,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和赞誉,展现了新时期红十字工作者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精神风貌。
  人事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全体红十字工作者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学习。学习他们开拓进取、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改革精神;学习他们心系群众、爱岗敬业、奉献爱心的高尚情操;学习他们艰苦奋斗、不辞辛劳、扎实工作的优良作风。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为红十字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和全体红十字工作者要以先进模范为榜样,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齐心协力,努力拼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
附件: 1.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集体名单(略)
2. 全国红十字会系统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人事部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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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加快实施 “科技强市”战略,充分发挥市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发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加强、规范科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发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发资金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和信息产业项目的资金管理,相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 科发资金包括科技项目资金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以及各类科技专项补助;信息产业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子信息产业、软件产业的研究开发、产业化、公共平台建设和人才培训等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建立市科发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市农业经济局、市外经贸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市经贸委、市农业经济局、市外经贸局等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
管委会职责:审定科发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审定当年科发资金重点扶持方向,各类项目资金安排比重、安排标准和补助方式;审定科发资金预决算和科技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信息产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对科发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当年科发资金收支计划、重点扶持方向,各类项目资金安排比重、安排标准和补助方式;审核科技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信息产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协调和落实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定期向管委会汇报科发资金使用情况;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第五条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编制年度科发资金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信息产业项目计划经费预算,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和信息产业项目经费汇总决算;负责项目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对科技项目经费和信息产业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二)市科技局: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比重、安排标准和补助方式的方案;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和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对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三)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编制年度信息产业项目资金预算和年度信息产业项目资金决算;对信息产业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科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科学评估、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逐步推行重大项目课题制和监理制管理,强化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考核,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第七条 科发资金来源主要为: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经费;
(二)从其他发展专项资金中划转的资金;
(三)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科发资金补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独立法人,税收上缴市本级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第九条 科发资金的补助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补助、贴息、以奖代补和事后补助等形式。同一项目市财政各专项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十条 科发资金项目经费的安排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根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管委会确定的当年项目扶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及专家评审,提出项目安排计划和经费安排意见。
(二)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分别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方案)和信息产业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方案)(附项目申请表)送市财政局进行项目预算审核,市财政局自收到计划(方案)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财政预算审核后分别由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提交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审议。
(三)市科发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对科技、信息产业计划项目经费补助计划进行审议,对拟安排的计划项目进行调整完善,并将审议结果提交管委会审定。
(四)根据管委会审定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下达经费补助计划(方案)。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需要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因特殊原因终止项目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作出经费决算,报送市科技局或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剩余资金上缴市财政,转入下年度科发资金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科发资金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三条 加强科发项目经费的监督与检查,市科技局和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要建立项目计划、实施管理、内部审计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与评估,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要求项目经费开支合理,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科发资金补助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要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补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参考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发项目补助经费等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与追缴拨款、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项目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2年4月15日印发的《嘉兴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02〕65号)同时废止。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79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南通市市区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南通市市区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105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扶助城镇困难对象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因患重大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过重并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城镇困难对象,给予适当救助的行为。

  第三条 市区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坚持属地管理、适度救助、稳健运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市区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区民政部门负责提出城镇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受理审批救助申请,建立救助档案。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定和拨付,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劳动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城市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 具有市区非农业户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医疗保险费的下列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持有《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对象);

  (二)持有《南通市特困职工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特困职工);

  (三)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等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2倍以下)人员。

  第六条 市区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为:以救助对象年度全部自负医疗费为基数,对3000元以下的部分,按照35%给予补助;3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部分,按照40%给予补助;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45%给予补助;每人每年享受的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000元。

  前款所称救助对象年度全部自负医疗费,是指救助对象在上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内就医时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减去以下款项后的金额:

  (一)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的医疗费用;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跨年度医疗费用不得累计。

  第七条 已享受城市低保和特困职工待遇连续2年以上,经诊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每年可申领一次性最高额为2000元的医前救助。

  申请医前救助的困难对象,其按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的救助金额超过2000元的,仍可就超过部分申请医后救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办理,城镇困难对象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上年度医疗费用的救助申请。

  医前救助当年申请,即时受理。

  第九条 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的申请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核实,并在社区公示5天,将核查意见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民政部门经核准,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及时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区,申请人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核实、公示、上报。
第十条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医前救助的,需提供《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南通市特困职工证》、身份证、户口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的诊断书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医后救助时,应提供《南通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南通市特困职工证》、身份证、户口簿;出院记录、有效发票、收费明细清单(急诊的还需提供急诊病历、处方、化验检查报告等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报销、补助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各种商业保险赔付医疗保险金款额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配合民政部门和基层工作人员对医疗救助工作的走访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二)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本市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疑难重症需转市外或上一级专科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院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 市、区医疗救助资金采取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按比例提取彩票公益金以及接受慈善救助和社会捐赠等方法筹集。各区财政每年根据当地城市总人口数按人均3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根据市区城市总人口按不低于人均1.5元的标准安排市级医疗救助资金,并按各区实际人数核定下达到各区财政。市本级每年从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列入医疗救助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救助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提高。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补助资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核准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区民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发放到医疗救助对象手中。

  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抵顶下年预算指标。

  第十七条 市、区财政、民政部门以及各街办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定期公开城镇困难对象医疗救助情况,并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及相关人员采取涂改、伪造、冒领等违法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已冒领的医疗救助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取消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并由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违法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对侵占、挪用城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机构,对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以前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市区城镇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应的医疗救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