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向独联体国家、蒙古及欧洲各国派遣劳务人员实行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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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向独联体国家、蒙古及欧洲各国派遣劳务人员实行培训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向独联体国家、蒙古及欧洲各国派遣劳务人员实行培训的通知
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事办,公安厅(局),各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外派劳务培训制度已于1994年10月1日实行,并先后对派往日本、韩国、新加坡三国的劳务人员(研究生)进行了培训、考试及颁证工作。根据我与独联体国家、蒙古和欧洲各国承包劳务的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对派往上述各国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请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对派往独联体国家、蒙古和欧洲各国的劳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对合格者颁发《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
二、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经营公司在办理派往上述各国的劳务人员出国手续时,按照申办护照、签证规定,必须向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发照机关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示《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
三、以上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司)报告。



199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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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5〕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5]4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也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研究拟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按照分级、属地原则,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组织、指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八)负责监督管理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三)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并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设9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财务司)

组织协调机关办公,拟订和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提案、信访和行政事务等方面的工作;研究承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管理体制、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民间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组织研究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监督执法行为;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承担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规划科技司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生产协调司(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办公室、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司)

  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联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国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的日常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

  (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

研究起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标准;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特别重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六)监督管理一司(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二司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电力、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国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相关的特别重大事故,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人事培训司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职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注册管理工作;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含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4名(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综合性业务和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考核和组织培训等事务,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二)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领导班子成员任免提出建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任免。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财务、发展规划和科技项目,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综合平衡后统一上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达并实施管理。

(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除工矿商贸行业外,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分别由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监、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部门负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取代这些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具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

  公安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调整,在下一步完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时进一步明确。

  (八)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的函



建质安函[2004]9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2004年9月1日,建设部召开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现将《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纪要

  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第一次工作会议于2004年9月1日在宁波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全国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及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会议由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曲琦处长主持,建设部质量安全司副司长尚春明,安全处副处长姚天玮出席会议并讲了话。

  会议首先宣读了《关于公布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名单的通知》(建办质[2004]50号)和《关于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建办质[2004]32号)。

  安全处副处长姚天玮就建立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目的、意见及主要工作职责和内容作了讲话。姚处长指出:建立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国各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安全工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进一步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对于推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必将起到良好的作用。姚处长着重强调了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六项工作职责:(1)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2)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3)督促本地区建筑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4)提出改进本地区或者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5)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6)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姚处长最后要求各地联络员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上述职责,发挥好安全生产的宣传员、信息员、服务员和督导员的作用。

  会议对联络员制度和如何进一步发挥联络员作用进行了座谈,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已见,一致认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要勇于探索,制度是保证,创新是关键。建立联络员制度不仅是质量安全司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上的创新,而且对于全国各地建立政府“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保证了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沟通,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照章办事,一定要按文件规定的会议制度严格执行,不论是临时会议还是年度会议,联络员一定要参加,不能随意请假,保证会议的质量;要恪尽职守,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是抓好安全生产的有效抓手,要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与时惧进,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环境、形势、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适应不断变化的建筑业形势。

  尚春明副司长作了总结讲话,尚司长指出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有赖于信息交流的畅通,联络员制度就是为了确保安全系统信息交通的畅通,因此联络员工作很重要,一定要保证联络员工作职责的落实。由于联络员制度刚刚建立,还缺乏经验,这就要求大家共同探索,使联络员的职能更具体、更明确,以便发挥更大的作用。会上大家反映的一些问题,尤其是部门之间的协调,涉及到体制、机制的问题。建设部已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经过多次协商,做了大量的工作,并达成了初步意见,建设部将一如既往地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共同做好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