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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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豁免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函
证监会



深圳市通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豁免要约收购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川国际”)股票义务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考虑到目前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以及你公司准备长期持有“中川国际”股票等情况,同意豁免你公司由于本次受让后累计持有“中川国际”51.12%的股份而应履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今后你公司若增持“中川国际”上市流通的股票,必须按现有规定对“中川国际”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你公司的子公司及关联企业若持有“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视同你公司持有“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由此你公司也必须按上述要求立即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会同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川国际”,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事项并办理相应手续。
你公司应将上述第一、二项内容及本次股份转让的有关文件在我会指定的报刊上一并公布。在公布之前,本次转让所涉及的所有人员均不得买卖“中川国际”上市流通股票,并负有保密和不进行内幕交易的义务。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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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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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计字[2004]108号

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市科委:

经验收专家组现场检查和综合评议,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已较好地完成了《可行性论证报告》和《计划任务书》要求的各项组建任务,基本实现了预期组建目标,具备了较强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及辐射扩散能力,达到了验收标准。经研究,同意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以优秀成绩通过验收,并将其正式命名为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为上海市磁悬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通过验收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新起点,请你们继续完善其建设,使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运行阶段发挥出应有作用。请将国家磁浮交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情况等及时报我部,并接受我部组织的运行考评。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三日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7年4月24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公 告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由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7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联名代表应在“联名代表姓名”栏中签名,同时要按要求写明所在代表团、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字迹要工整清楚。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在有关栏中按要求填写清楚。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应当重复签名。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代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事先打印好的议案,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或者附在首页的后面。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执法检查、考察、专题调研等,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议案,领衔人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代表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复查代表联名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有无重复签名,并对议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先行审议或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或研究。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再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或决定。

  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大会秘书处收到《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进行审议或研究,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审议结果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在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需事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