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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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拥发[2002]10号

各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
新修订的《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已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精神,推动全省双拥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据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国拥[2002]4号)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和增强民族凝聚力作为根本任务,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双拥工作成绩突出,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市、县(区),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成果,是当地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择优评选,确保质量。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五条 对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1、地方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高度重视双拥工作,把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全局性、长期性的重要政治任务,常议常抓,形成合力。
2、健全由地方和驻军领导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调整充实。党政军领导带头参加双拥活动,对双拥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决策,无久拖不决的问题。
3、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双拥工作职责,抓好本系统双拥工作。
4、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相应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5、双拥工作制度落实。坚持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军地联席会议制度、总结表彰制度、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年度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二)双拥宣传教育广泛深入
6、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国防教育法规,把双拥教育、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以党政干部为重点,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做到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
7、双拥教育、国防教育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经常开展双拥宣传。部队把拥政爱民教育列入政治思想教育重要内容,每年有部署,平时有检查。教育部门把国防教育作为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法制教育;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在民兵预备役建设、兵员征集、人民防空等工作中进行双拥国防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群众性国防和拥军优属教育活动。
8、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的教育基地、教育设施、教育制度和教育方法,充分发挥培训机构、训练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机构和场所的作用,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实现国防双拥教育制度化、经常化。
9、市、县(市、区)的主要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设立永久性双拥宣传标志,军地基层单位设有双拥宣传栏,营造浓厚的双拥氛围,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国防建设,自觉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10、双拥活动在基层落实。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农村的乡(镇)、村以及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间组织、部队的基层连队都要建立健全双拥活动组织,组织广大军民积极开展双拥活动。
11、双拥力量不断壮大。既要积极组织驻军、民政和工、青、妇、民兵为骨干的双拥工作队伍,又要大力发展双拥志愿者队伍,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基层双拥活动,构建社会大双拥格局。
12、社区双拥深入开展。把社区双拥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规划,完善社区双拥活动载体,创新双拥综合服务网络,形成难有所帮、需有所助、求有所应的社区双拥新风尚。把乡村双拥纳入全民奔小康规划,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结合,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中,创造主题鲜明、内容实在、生动活泼,具有时代特色和当地特点的活动形式。
13、双拥活动制度化。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节日有走访,平时有活动。从日常工作做起,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贯穿于各部门、各行业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基层工作的各个岗位,定期检查总结。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14、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军民在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中形成合力,大力推进军地文化建设。
15、坚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把加强军民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的根本任务,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教育,引导军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16、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道德建设作为军民共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民族团结中产生广泛影响。
17、军民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活动。部队踊跃参加环境保护和城市容貌工程建设。建设文明营区同建设文明社区融为一体,营区要成为文明社区的示范点。
18、建立军(警)民团结协作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开展联防联治活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19、连以上单位都有军民共建点,70%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20、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21、地方积极支持部队做好军事斗争准备,配合部队完成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教学科研、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搞好科技拥军,努力为部队培养国防科技人才。
22、大力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搞好营房、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做好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23、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无重大破坏军事设施的刑事案件。
24、优质及时按量供应粮、油、水、电、暖、气等军用物资和所需。
25、落实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对现役军人、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的免费、优惠、优先政策,并在相关公共场所设立明显标志。
26、转业复员军官、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伤病残军人和随军家属得到妥善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住房、医疗待遇落实,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得到妥善安排。
27、优抚对象的抚恤、定补、优待标准达到或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当年兑现率达到100%。
28、圆满完成征兵任务,应征青年报名率达到95%以上,无责任退兵。
29、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机制健全,依法优先、积极稳妥地处理涉军案件,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30、驻军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无单位违纪现象,对个人违纪行为处理严格。
31、认真落实解放军总部规定的义务劳动日时间,积极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做好扶贫帮困工作。
32、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33、有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在维护社会稳定和联防工作中做出贡献。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34、军政军民亲如一家,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爱护军队,尊重军人,积极支持部队建设,每年办几件实事。部队尊重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工作。
35、辖区内无军地历史遗留问题,军地地界、产权清晰,无重大军民纠纷。军民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妥善解决。
36、无因双拥政策法规不落实而集体上访和联名信访现象,年信访处结率达到95%以上。
第七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六条的规定,提出每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

第八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各县(市、区)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市写出申请报告。市考察后,由市党委、市政府和军分区(警备区),向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推荐,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推荐单位审核,提出初选意见,经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同时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般每三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举行命名大会,对被命名的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条 省命名的双拥模范城(县)只在本届内享有荣誉。下次命名时,不论是否被命名为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基本标准的,均有被推荐、命名资格。

第四章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发展创建活动成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推出新典型;不断解决新问题,实现新突破,提高新水平。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向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工作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向全省通报检查情况,并作为下一次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称号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将视情给予通报。被通报单位要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报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的,按批准程序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1994年颁发的《山东省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鲁拥发[199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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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金华市名师名校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金华市名师名校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教育局关于《金华市名师名校长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金华市名师名校长管理暂行规定
市教育局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为加强我市名师名校长的管理,充分发挥他们在教书育人、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原省教委《关于实施〈浙江省中小学“2211”名师名校长计划〉的通知》(浙教人〔1999〕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金华市名师名校长(以下简称名师名校长)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成绩卓著、社会公认的专业性荣誉称号。
第二条 名师名校长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岗。
(二)不断学习和更新业务知识,善于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理念,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技能,有广博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出色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承担省、市两级课题研究任务,每年至少有一篇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经验总结或科研报告,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学术研究会上交流。
(四)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指导培养优秀年轻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任务:
1、名师要树立终身从教的思想,坚持在教学工作第一线,并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努力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个性化的教学风格,对我市中小学学科教学起带头示范作用。因工作需要,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须兼职授课。积极参加“名师义教活动”,承担教师继续教育讲学任务和支教任务,以带动全体中小学教师素质的提高。每学年开展一次教学活动周活动,向校内外教师开放;每学年在县(市、区)以上范围积极承担2至4次高质量的观摩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每学年至少带徒2人以上,并明确培养对象、目标和任务。
2、名校长要在教育教学管理和学校建设的创新方面成绩显著。学校创办有特色,创造性地实施素质教育。教学质量信誉高,并继续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使所教学科教学质量保持较高水平。积极承担师训、干训任务,指导和扶持1至2所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并取得明显成效。承担带徒任务。每学年开展一次学校管理示范周活动,向校内外管理人员开放。
第三条 名师名校长享有的待遇
(一)由市人民政府授予“金华市名师名校长”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二)获得立项课题的赞助经费,原则上省级一类课题2000元,二类课题1500元,三类课题1000元;市级一类课题1500元,二类课题1000元,三类课题500元。经费从名师名校长“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优先获得教师职务聘任、特级教师、拔尖人才和特殊津贴的推荐评选。
(四)每学年可享受两周的学术假,主要用于教育教学研究、经验总结、指导培养教师以及本人需要的继续教育。
(五)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次月起,享受每月100元的岗位津贴,经费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六)有条件的县(市、区),要为名师名校长配备便携式电脑,并提供工作便利。
第四条 名师名校长的管理
(一)科学合理地发挥名师的作用。在教学任务的安排上,要考虑给名师留出充裕的学习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宜兼任过多的行政职务,以便进行教改和培养教师;对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名师,应选派事业心强、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跟班教学。
(二)建立名师名校长考核评价制度。名师名校长的考核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建立考核档案。考核程序为:
1、名师名校长所在学校每年8月底前根据其表现填写《金华市名师名校长年度考核评价表》,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县(市、区)根据职责、条件,每年在学校考核的基础上,对每人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评价,在评价表上填写考核意见及等次,上报市教育局。
3、市教育局在县(市、区)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三)建立有序流动制度。名师名校长在获得荣誉称号后5年内一般不准调离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要求调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中跨县(市、区)调动的,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
(四)切实做好名师名校长的服务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名师名校长的各项教务活动创造条件,定期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信息交流、参观学习和考察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为教育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调查核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待遇:
1、在评选中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的;
2、不安心工作,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原工作岗位的、擅自调动或调出教育系统的。
3、连续2年或累计3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违法乱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五条 本规定由金华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文件

卫办疾控发〔2008〕4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2007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项目,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电子版将于近期在我部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moh.gov.cn),请按项目管理办法和技术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工作。



附件:1.慢性病综合干预控制项目管理办法.doc

2.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管理办法.doc

3.慢病综合干预项目工作方案.doc

4.乳腺癌筛查技术方案.doc

5.子宫颈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6.食管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7.肝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8.胃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9.大肠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10.鼻咽癌早诊早治技术方案.doc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