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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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



建规[2005]1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局、委),直辖市规划委(局)、监察局(委):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精神,确保政令畅通,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失职、渎职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健康发展。

  总体目标: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初步解决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等问题;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监察的原则。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有计划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

  二是坚持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制定、调整、实施的法定程序,对城乡规划管理进行全过程的监察。同时,把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规范行政行为和推进政务公开作为监察重点,纠正和消除影响行政效能的各种因素。

  三是坚持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有机结合的原则。在实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同时,应注重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效能建设的指导,逐步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坚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的原则。对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和揭露出来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对违纪违法干预规划或管理混乱、工作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点对象是:地(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是否进行了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

  是否经原审批机关的认定后,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否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编制单位承担;

  是否参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机制;

  是否建立了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机制;

  上报审批的规划编制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督制度;

  地(市)、县(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否纳入规划和管理;

  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建立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情况;

  建立城市规划委员制度情况。

  (三)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是否建立了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

  是否研究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章,逐步把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的现象;

  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

  是否建立了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

  对违纪违法案件是否进行了认真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要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认真组织,积极协调。

  建设部、监察部共同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任组长,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中央纪委驻建设部纪检组组长姚兵同志任副组长。建设部城乡规划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监察部驻建设部监察局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和监察机关要成立本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二)加强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

  各地在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深入调研,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统一认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层层动员部署,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参与的自觉性。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简报、开设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网页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

  (三)采取多种形式,务求工作实效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受理有关举报、投诉。可采取征求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委托城市规划督察员进行专项督察等方法,调查、检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制约城乡规划行政效能的行为,并根据调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监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和管理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领导、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要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要正确分析、评价本县(市、区)及规划管理部门的管理现状,针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整改问题,堵塞漏洞,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四、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部署阶段(2005年9月-12月)。各地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和工作规则、工作程序、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于2005年12月31日前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6年1月-2007年6月)。各地全面开展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总结,沟通情况,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报省级和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年抽查3-4省,每省1-2市,了解、推进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2007年7月-12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对经验进行总结。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予以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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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府办〔2004〕68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珠海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4〕24号),设立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划出的职能
将保健品、化妆品管理职能划给广东省珠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能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区合理配置卫生资源。
(三)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工作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制定重大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研究医疗机构改革政策,拟订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卫生技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六)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科研攻关,组织推广医学科研成果的普及应用。
(七)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八)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市卫生技术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实施食品卫生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推动中医药现代化。
(十一)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疫情、病情和自然灾害中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二)组织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负责干部保健工作。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7个科(室):
(一)办公室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卫生事业发展经济政策和医疗卫生收费政策;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调研、信访、宣传报道、安全保卫、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
(二)医政科(中医科)
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订全市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组织实施医护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划和职业道德规范;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制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中医医疗科研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中医医疗技术及执业标准和中医机构管理规定并监督管理;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审查和干部保健工作。
(三)卫生法制与监督科
拟订卫生立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报批;指导全市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对卫生执业的监督。监督管理全市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和大型医疗设备应用质量等。
(四)疾病控制科(市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卫生防疫防病机构建设规划和基层防保组织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拟订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含母婴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计划生育技术的卫生标准,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组织协调重大医学科研项目的攻关、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订高、中等医学教育规划和招生计划。
(六)人事监察科
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认定;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和卫生专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监察、统战、工、青、妇和计划生育工作。
(七)农村合作医疗科
具体承担全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研究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措施,拟定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长(主任)7名,副科长(副主任)3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3名。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修订后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4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区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加强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政策,做好本地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地方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 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九条 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报上一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查。具体实施范围,分别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一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
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免费。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制定具体价格,遇有重要节假日(指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当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