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航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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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航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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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航道管理办法


 
 
印发《绍兴市航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5]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印发《绍兴市航道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绍兴市航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航道管理工作,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可以通航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道,是指绍兴市范围内可以通航的水域(不包括外海)。
  第四条 绍兴市交通局是绍兴市航道主管部门。市、县(市)航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航管机构)具体负责航道的规划、管理、建设和养护。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由市、县(市)港航监督机构在其范围内负责处理。
  县(市)交通局负责协调、监督当地航管机构对航道的管理、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单位规划、管理、建设和养护,业务上接受航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道及其设施完好的义务。
  第七条 绍兴市航道发展规划,应根据国民经济和水运发展的需要和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进行编制。
  绍兴市航道发展规划由市交通局负责编制,经市计划、规划部门审批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交通局在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时,须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与水电有关的航道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水利、电力主管部门参加。
  各有关部门在编制本部门与航道有关的规划,以及进行涉及航道管理的工程设计时,必须有同级航管机构参加,并向航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
  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国家和省颁发的通航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航道规划等级,是确定跨河、沿河建筑设施的控制标准,不得任意变更;若需变更,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及航管机构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条 航道和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航管机构有权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航道上空、水域、水下及两岸修建与航道有关的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下列建设项目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得航道主管部门同意:
  (一)修建沿航道的码头、护岸、房屋、滑道、排(取)水口、涵洞等;
  (二)修建跨航道的桥梁、船(套)闸、水闸、隧道、渡槽、临时性拦河坝以及埋设或架设管道、缆线等;
  (三)建造渡口、浮桥、栈桥、锚地、贮木(竹)、禽畜养殖场等;
  (四)非干线航道上设置趸船、渔网、渔簖、种植水生植物等;
  (五)建设其他跨、沿航道的建筑物或设施。
  第十二条 在市、县(市)干线航道上禁止设置捕捞网具和种植水生植物。非干线航道上种植水生植物,必须留出保证安全通航的水域。其宽度:六级航道为三十米以上;七级航道为二十五米以上;八级航道为二十米以上。
  第十三条 在航道上进行挖泥、打捞、钻探、打桩、爆破等作业,除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外,涉及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的,应事先征得当地航管机构同意。
  凡经批准进入航道施工的挖泥船、打捞船、采砂船等有关工程船舶,应向当地航管机构注册,接受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确需短期内断航施工的,断航前必须得航管机构的同意,断航期间水上交通秩序由当地港航监督机构维持,维持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航道上施工作业有碍航行安全的,由港航监督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所需费用由建设(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为确保航道畅通,禁止下列侵占航道、影响或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一)向航道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和抛弃废弃物;
  (二)侵占航道进行非航道设施建设;
  (三)在航道两岸的边坡岸边堆放垃圾或容易滑泻的货物。
  第十五条 航道上的助航标志、港航标牌等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破坏或阻挠设置。
  第十六条 穿越航道的架空电缆线应在其上下游各三十米到五十米处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线。电缆的净空高度应符合通航标准。
  第十七条 不依附桥梁跨越航道架设的管道,其净跨度应大于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高于桥梁通航净空标准一米以上,并应设置明显通航标志。
  传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管道,还必须设置专用警戒标志。
  第十八条 穿越航道敷设在河底内水下缆线、管道,必须埋置在航道规划河底以下(现有河底低于规划河底的以现有河底为准),埋设深度不得小于一点二米,同时应在航道两岸设置禁止抛锚标志。
  第十九条 助航标志周围,不得种植影响其效能的高杆植物或修建影响助航作用建筑物。
  第二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航管机构报告:
  (一)助航标志、港航标牌被损坏,航行安全宣传标语被涂改;
  (二)助航标志灯光熄灭、失常、移位或航道上有沉船、沉石及航道变迁等;
  (三)有碍航行安全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必须同时建设过船、过木、过鱼设施,所需各项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碍航设施的,由航管机构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或拆除碍航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通航河段或其上游兴建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或引走水源,涉及通航流量、水位和航行安全的,由水利、水电部门和航管机构协商制定调度运行方案,保证通航流量。如遇特殊情况,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需要减流,断流或突然加大流量影响正常通航的,应事先与航管机构联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兴建与通航有关的水利工程,不得危及航道设施,如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建设单位应给予赔偿或修复。
  第二十三条 因抗旱需要,在通航河流上修建临时闸坝,必须事前与航管机构联系,报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旱情解除后,建坝单位必须及时拆除全部闸坝,恢复原有通航条件。
  第二十四条 通航河流上的桥梁,凡属公路、铁路、水利、城建等单位的,由桥梁所属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并负责对妨碍航行或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进行修复或拆建改造和设置维护助航标志。跨越航道的民间人行桥和农用桥的维修、改建或拆除,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因航运发展需要改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属单位专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航管机构在航道上进行勘测、疏浚、抛泥、吹填、打捞、清障、爆破、航道设施维修、航标设置、修建护岸、绿化等,以及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各项航道基本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阻挠、干涉或索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航道上空、水面和水下有碍航行安全的设施,以及尚未打捞、清除的沉船、沉没物等,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按照航道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 跨沿航道的建筑物或沿航道的树木,有倒塌的危险或已影响通航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及时采取清障措施。
  在航道上行驶或停泊的船舶,必须维护航道卫生,不得向航道内排放油或污水,倾倒垃圾。
  码头、装卸点前沿水域疏浚、维护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排放污水、废水、泥浆而造成航道淤浅的,由排放单位负责疏浚,或承担其疏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航道水域进行建设工程施工的,工程完毕后,必须及时清除遗留物(包括围堰、残桩,废墩、沉井、沉船、残体等),并经航管机构验收认可。
  第二十九条 船舶、排筏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航道养护费,不得拖欠。
  航道养护费由航道机构负责统一征收、稽查和管理,并按规定开具统一票据,专款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船舶、排筏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航道养护费。
  专用航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费,由专用单位 自行解决。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航管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以不超过损失赔偿费40%的罚款;
  (二)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如工程已经实施,造成断航或恶化通航条件后果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限期拆除设施,恢复原状。
  (三)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影响通航和航道淤浅的,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航管机构强制清除,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擅自设置捕捞网具或种植水生物,向航道倾倒砂石或废弃物、损坏助航标志隐瞒不报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对行为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港航监督机关对违章单位处以警告或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 接受航管机构的警告,及时纠正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二) 因抢险救灾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免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挠航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航道机构应加强航道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纪律,认真执法。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航管机构或其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航管机构或港航监督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一律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交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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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

(2001年1月11日)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对我国新世纪初的发展作出了重大部署。继续发挥农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是顺利实施“十五”计划的重要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切实解决农村面临的突出问题,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根据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供求关系变化的实际情况,党中央及时作出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重要判断,提出了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的重大决策,统一了干部群众的思想,明确了继续前进的方向。近两年,各地积极研究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运行规律,面向市场调整结构,取得了初步成效,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工作也有新的进展。农村形势总的是好的。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增收困难。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低落、乡镇企业效益下降的情况没有根本改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甚至出现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民收入问题不仅关系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农产品供给能力的提高如果不能给农民带来实惠,来之不易的供求平衡局面就会发生逆转;农民购买力不提高,扩大内需的方针就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农民生活不改善,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就会增加;农民的投入和积累能力不强,我国农业就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农业和农村经济不能稳定发展,国民经济的好形势就难以保持。必须高度重视农民收入问题,把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做好新阶段农业和农村工作、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本目标,并放在整个经济工作的突出位置。

  新阶段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要有新的思路。要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全面提高农业的素质和效益,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主要途径。坚持深化农村改革,落实农村政策,把农民积极性切实地保护好、调动好、发挥好,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动力源泉。坚持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真正转到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支撑。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推进农村城镇化,逐步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力保障。

  一、继续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提高农业的素质和效益

  当前我国农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农产品质量不高,不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农业区域结构雷同,影响各地比较优势的发挥;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制约增值效益的提高和消费需求的扩大。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必须牢牢把握住提高质量和效益这个中心环节,面向市场,依靠科技,在优化品种、优化品质、优化布局和提高加工转化水平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农业在新的台阶上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活力,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也是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带动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和引导。要重点扶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基地,引进、开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民的带动力。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合作组织等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只要有市场、有效益,能够增加农民收入,都要一视同仁,给予扶持。要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分工协作中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根据市场需求推进产业化,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

  农业结构调整要依据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要坚持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不能以任何借口侵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只能由农民根据市场变化自主决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和销售服务,绝不能搞行政命令、瞎指挥。

  二、坚持抓好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效益

  粮食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基础,也是当前农民特别是主产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粮食的稳定,对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中,一定要重视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不能随意把耕地转为非农用地。这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切不可大意。

  粮食生产要优化品质、搞好转化、提高效益。各地应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调整种植业结构。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要在保护好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继续调整种植业结构,大力发展高效农业和创汇农业。粮食主产区在全国粮食生产中举足轻重,要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优势,在稳定粮食生产的基础上,加快优质品种的引进、繁育和推广,大力发展粮食的加工转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国家要调整商品粮基地建设的内容和布局,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粮食收购储存、发展粮食加工等方面,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力度。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稳定粮食市场、增加农民收入、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要统一思想,认真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认真执行国家的粮食购销政策,坚决纠正一些地方限收拒收、压级压价收购等损害农民利益的错误做法。地方财政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切实贯彻优质优价原则,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有关部门要做好技术、信息和市场服务工作,着力解决良种供应、质量标准、检测手段、收储设施、产销衔接等问题,使优质优价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组织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逐步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逐步从种植业向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和小城镇转移,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必由之路,也是使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客观需要。不改变九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就富裕不起来,农村现代化就难以实现。这是一个伴随经济发展逐步推进的过程,需要经过长期的努力才能实现。当前,要利用农产品供给充足的有利条件,适当加快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

  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首先要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合理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和草地等各种农业资源,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不同形式,大力发展多种经营;进一步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疫病防治体系和饲料安全体系建设,把畜牧水产业发展成为大产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延长农业产业链,创造更多的就业需求和增收门路。

  发展乡镇企业是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的重要途径。要引导乡镇企业继续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快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实现新的发展。乡镇企业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重点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等行业,加快改造传统工业,积极发展商业、运输、饮食服务、旅游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大科技投入,搞好技术改造。放手让群众从实际出发,探索和选择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

  发展小城镇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发展重点,防止一哄而起。现阶段主要发展县城和少数有基础、有潜力的建制镇,充分发挥这些中心城镇的作用。发展小城镇关键是发展经济,要以产业发展为依托,在加工、贸易和旅游等方面形成有特色的主导产业,特别要与农业产业化、乡镇企业、专业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产业发展、人口聚集、市场扩大的良性循环,增强小城镇吸纳农村人口、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各地要抓紧制定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投资政策、土地政策和户籍改革实施办法。对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入城市务工,要切实加强引导和管理,使之有序进行。

  四、加快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在当前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农村税费改革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农村各方面利益关系,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起全面责任。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认真测算,制定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尤其是在农业税应税面积、常年产量、计税价格等指标的计算上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能简单化。要认真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政府要转变职能,下决心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减少村组补贴干部人数,优化农村教师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撤并乡(镇),以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减轻农民负担。为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税费改革后形成的乡、村正常收支缺口,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报刊征订中乱摊派、电网改造中搭车收费和乱收电费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坚决纠正。规范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纠正没有法律依据、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的收费。对于那些不顾中央三令五申加重农民负担的地方和部门,要坚决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近几年水旱灾害对农业造成巨大损失,说明我国农业抗灾能力还不强。必须多渠道增加投入,长期进行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水利建设要坚持“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的方针,继续搞好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抓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重大水资源控制性工程建设。根据我国水资源紧缺的实际,要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着力抓好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水工作,努力提高用水效率。大型灌区是我国粮食的主要生产基地,节水潜力很大,要加快节水改造和配套建设,强化渠道防渗和管道输水措施,尽量减少输水损失。改革水费和灌区管理体制,促进灌区节水。干旱地区要发动群众,因地制宜开展小型、微型水利工程和雨水集蓄工程建设,同时要加强规划管理。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旱作农业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目前农村有些地方人畜饮水困难,要切实加大这方面投入,尽快予以解决。

  按照《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继续实施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和长江、黄河上中游地区生态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坚持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加快京津风沙源区综合治理,恢复和建设天然草场,保护湿地。加强林木良种和草籽基地建设。

  坚持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继续改造中低产田,加强商品粮和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大种子工程、畜禽水产良种、动植物保护体系的建设力度。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体系建设,要按照确定的规划,落实资金,加快进度。

  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当前要着力加强乡村道路、供水供电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这既能大量使用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当地建筑材料,增加农民收入,又能为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打下基础。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情况,各级财政要按照公共财政原则,逐步增加对县以下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采用财政补贴、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社会发展。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小型、分散等特点,要特别注意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切实管好用好。

  六、深化农业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必须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要适应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调整农业科研与开发的方向,重点加强优质新品种选育、节水技术、农产品精深加工和贮运技术、生态环境治理、防沙治沙技术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尽早颁布并实施《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

  按照有利于科技与农业的有效结合,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有利于农业科技产业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国家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农业院校的研究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建设一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中心和农业工程中心,集中力量从事重大农业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有条件的农业科研机构要逐步转变为科技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技术开发机构;一部分科研机构转变为农业科技和信息中介咨询机构。改革和完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鼓励、支持企业和民办农业科技组织参与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

  积极发展农村中小学教育和成人教育,提高农村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继续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行基础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三教”统筹,促进农科教结合。农村中小学要合理调整布局,提高教学质量。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正常的教育经费,同时下大力气整顿乱收费现象,保证适龄儿童正常入学,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学生辍学问题。加强农民职业教育,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民技术教育培训体系,组织农民学习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农民的知识水平、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做好农村科普工作。

  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场、示范园区和农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支持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和推广。支持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

  七、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要积极探索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金融体系、经营机制、管理体制和服务方式。当前首先要搞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完善方案,逐步推开。

  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努力增加信贷资金,改进贷款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要深化改革,明确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风险责任。要转变经营作风,深入乡村,主动上门,帮助农户选好项目,搞好经营,用好贷款,增加收入。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内控机制,健全岗位责任制,调动职工积极性,努力提高信贷质量,逐步扭亏增盈。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帮助信用社解决实际困难,增强为农服务的能力。

  农业银行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坚持和发扬支农传统,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当前,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效益有潜力的乡镇企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适当增加中长期农业贷款的比重,支持农村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和投融资领域。

  八、坚持开发式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

  经过艰苦努力,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战略目标已基本实现。以此为标志,我国的扶贫开发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扶贫开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今后五到十年的扶贫规划。重点做好中西部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疆地区和特困地区的扶贫工作。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支持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重视开展科技教育扶贫,提高贫困人口的科技文化素质,从根本上增强他们的脱贫致富能力。多方面增加扶贫投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继续开展对口帮扶和定点扶贫工作。

  目前农村一些受灾地区的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各级党委、政府务必给予高度关注。要组织干部深入灾区,调查研究,掌握情况,采取切实措施,把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好。要落实好受灾地区的税费减免政策,及时发放救灾资金和物资。继续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和生产自救活动。

  九、扩大农业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充分发挥我国农业的比较优势,重点扶持和扩大畜禽、水产品、水果、蔬菜、花卉及其加工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特色产品和有机食品的出口。坚持以质取胜战略,努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培育名牌产品。加快新产品开发,优化出口结构,提高产品加工水平和附加值。选择有基础、有潜力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集中扶持,建设高标准、高起点的农产品出口基地。抓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尽快落实无规定疫病畜产品出口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出口企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出口秩序。

  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和引导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发展农产品加工贸易,合作开发土地、林业以及渔业等资源。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参与国外农业开发、水利工程承包等。有关部门要为农业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服务,简化手续,搞好协调,加强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研究制定农业对外开放战略,分品种、分行业、分地区深入研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影响,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十、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

  农村正在进行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是事关农村工作全局的大事,各地务必按照中央的部署,抓好落实。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加强党的农村基层组织、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要努力开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新局面。适应新时期农村的发展变化,改革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加强乡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探索基层组织的设置和活动方式,扩大党的工作的影响力;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丰富农村的文化生活。提倡科学,反对迷信。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优生优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推进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农村医疗、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工作。要以坚持依法行政和完善村民自治为重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推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提高县乡干部依法行政、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依法办事能力。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民主选举村委会,加强村民自治的制度建设,重点完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监督制度。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制度。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制观念,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维护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稳定的关键。要倡导干部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的方法处理同农民的关系。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落实领导责任,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当地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到现场,面对面地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全面落实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和恶势力,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今年是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把加强农业和增加农民收入摆在国民经济的首位,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勇于创新,努力开拓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新局面,为顺利实现“十五”计划的各项目标做出贡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9〕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10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相关政策,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如实进行耕地调查,严格按照国家组织全面内业核查,省级组织实地复核,国家组织实地抽查、核实等确认的程序和措施,认定耕地面积,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面积真实准确。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或减少的省份,不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本省(区、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增加的省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并确保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不低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定的指标前提下,对属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认耕地减少的省份,已经低于2020年耕地保有量目标,凡属于1997-2010年规划期内,由耕地调整为其他可调整农用地(即带K地类,不含生态退耕形成的林地),且未破坏耕作层的,可按耕地管理,纳入耕地目标考核;纳入后仍有缺口的,须在新一轮规划期内,通过补充耕地面积或减少对耕地占用等措施确保实现耕地保有量的目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