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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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持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名称为治安联防队、治安联防分队。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设立。城镇一般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可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集贸市场、旅馆、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也可单独建立或设立分队。铁路、交通、林业、航运等系统,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跨区域的专业
性治安联防队。
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科研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组织。
第四条 城镇、农村建立治安联防组织,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报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治安联防组织由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在公安派出所的具体组织下进行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联防组织,由有关单位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和领导。铁路、交通、林业、航运等系统的跨区域专业性治安联防组织,由各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职责:
(一)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组织,进行巡逻、值勤、守护和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四)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查的各类人犯;
(五)制止违反犯罪行为,并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发现刑事、治安案件,要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参加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
(八)协助基层组织实施依法制订的村(街)规民约、厂规、校规、院规。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力量配备,应当贯彻积极防范于节约人力、物力的原则,由公安派出所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出,报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法正派、法制观念强、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可由单位选派或者推荐,也可以从复员退伍军人或社会上其他人员中招聘,并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
治安联防组织聘用人员时,应签订合同,聘用期为一至二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的工作、福利待遇;
(一)国家、集体单位选派、推荐的人员,属于在职职工的,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原工作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给;
(二)受聘的治安联防组织人员是离、退休职工的,其补贴费、误餐费等由聘用单位负担;几个单位联合聘用的,共同负担;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用时加以确定,其具体标准,由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受聘用的专职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聘用单位有条件的,应投保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条 治安联防组织所需经费主要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筹集。筹集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筹集办法及其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规定。
治安联防组织可与有关单位建立治安承包,实行有偿服务。经市、县公安部门批准,也可以举办一些与防范工作有关的非经营性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筹集的经费以及其它经济收入,应当交市、县公安机关列入治安联防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受同级财政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当建立、执行下列制度:
(一)考勤、考绩制度;
(二)交接班和工作检查制度;
(三)法律政策学习和业务训练制度;
(四)治安情况登记、汇报制度;
(五)赃款赃物、拾交物品登记、验收、上缴制度;
(六)财政收支管理制度;
(七)奖罚制度。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打人、骂人、体罚人;
(三)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四)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实施拘留、逮捕、搜查、审讯、没收财物、罚款及其他处罚行为;
(五)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执勤标志,携带工作证件,接收群众监督;
(六)盘查行迹可疑人员和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部门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的执勤标志和工作证件,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格式,各市、县公安机关制发。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治安联防组织人员可以配置防卫性器具,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的治安联防组织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治安联防组织及其人员,由市或市辖区、县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费用从治安联防经费或公安机关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的处分;违反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死亡,是国家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派出、雇请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在职职工因公致残、死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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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6〕90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所称费用,指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包括赔款支出、分保赔款支出、各类给付、退保金、准备金提转差、佣金、手续费、分保费用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等。

  3.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和对外公开披露的所有报告、数据涉及的费用分摊均应参照本指引的规定,包括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的数据等。

  4.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等其他目的进行的费用分摊,可以不适用本指引。

  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

  5.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将每项费用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

  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共同费用是指不是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

  6.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会因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而不同。

  6.1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的目的不同,确定的费用归属对象就不同,因而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的认定结果也会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如:当产险公司核算各险种大类的损益时,其费用归属对象是车险、企财险、家财险等险种大类,车险的赔款和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是车险的专属费用;但当公司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费用归属对象就要细化到车险内部的交强险、车损险以及其他车险险种类别,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成为共同费用,需要采用一定标准在交强险、车损险和其他车险险种之间进行分摊。

  6.2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公司的基础管理越细化,费用记录的相关信息越充分,该费用越有可能直接认定为专属费用,因而越有可能减少需要分摊的共同费用的项目,从而越有可能增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

  7.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不同的分摊目的,确定不同的费用归属对象,进而准确认定其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以下是常见的三种情况。

  7.1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险种。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分红保险专题财务报告以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时,需要将费用分摊到险种。此时,就应当将险种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

  7.1.1 险种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险种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险种的专属费用,如: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交强险的手续费、赔款支出、保单印制费、广告宣传费均应当认定为交强险的专属费用。不是专门为某险种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险种的费用则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在核算交强险中家庭用车的损益时,交强险的广告宣传费就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

  7.2 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业务类别。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9号:综合收益》的规定将费用分摊至承保业务、投资业务、受托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4大业务类别。此时,就应当将业务类别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

  7.2.1 业务类别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类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类业务的专属费用,如:车险承保人员的薪酬应当认定为承保业务的专属费用。不是专门为某类业务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类业务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财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人员的薪酬。

  7.3 在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将费用分摊至分支机构。如: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时,需要将费用分摊至按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确定的交强险地区分部(分支机构)。此时,就应当将分支机构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

  7.3.1 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专门为某分支机构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该分支机构的专属费用,如:某公司北京地区发生的交强险赔款支出、手续费、在北京地区投放的广告费用应当认定为该公司北京地区分部的专属费用。不是专门为某分支机构发生的、不能全部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如:公司在中央电视台投放的交强险广告宣传费应当认定为共同费用。

  7.4 投资业务费用应当根据不同的费用归属对象,采用不同的认定、分摊方法。如:当业务类别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投资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投资业务的专属费用。当险种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除独立账户资金等单独运用资金的投资业务发生的费用应当认定为相应险种的专属费用外,保险公司不必对其他资金的投资业务费用逐项进行分摊,只需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将扣除投资业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在险种之间进行分摊即可。当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保险公司不必对投资业务费用逐项进行认定和分摊,只将扣除投资业务费用后的投资收益在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即可。

  三、共同费用的分摊程序和标准

  8.保险公司在进行共同费用分摊时,应当将公司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2类。

  直接业务部门是指直接从事保单销售、核保核赔、理赔服务、再保业务操作和管理的部门,如:销售、承保、理赔、再保、客户服务等部门。

  后援管理部门是指为直接业务部门提供服务和进行公共管理的部门,如:财务、精算、信息技术、法律、投资管理、稽核、办公室、人力资源、总经理室等部门。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组织架构确定直接业务部门、后援管理部门的范围和具体名称。

  9.保险公司在将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的同时,应当将需要分摊的共同费用分为人力成本、资产占用费和其他营业费用3类。

  人力成本,是指职工薪酬及其相关的支出,如: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住房公积金、社会统筹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等。

  资产占用费,是指由于资产占用而发生或应当承担的费用,如:固定资产折旧和租赁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使用税、房产税、长期待摊费用等。

  其他营业费用,是指除了人力成本和资产占用费之外的其他共同性营业费用,如: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等。

  1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流程图见附件1),采用《共同费用向险种分摊标准表》(附件3)和《共同费用向业务类别分摊标准表》(附件4)中规定的分摊标准将共同费用分摊到险种或业务类别:

  第一步、将资产占用费分摊到各部门;

  第二步、将后援管理部门(投资管理部门除外)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分摊的资产占用费以及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分摊到直接业务部门,同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费用全部计入“投资收益”;

  第三步、将直接业务部门归集和分摊到的费用、其他营业费用、投资收益分摊到险种或业务类别。

  11.在遵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规定的前提下,如果保险公司根据业务的风险特征,对几个险种合并评估其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就需要将合并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认定为共同费用,按照下述公式分摊到各险种:

  某险种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各险种分摊比例×〔该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该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各险种分摊比例=报告期末几个险种合并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合并评估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合并评估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例〗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对A、B两个险种合并评估IBNR,结果见表1。

  表1单位:万元

险种
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36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
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合并评估的IBNR

A
200
100
130

B
700
300



  各险种IBNR分摊比例=130/〔(200+700)+(100+300)〕=10%

  A险种应分摊的IBNR=10%×(200+100)=30(万元)

  B险种应分摊的IBNR=10%×(700+300)=100(万元)。

  12.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流程图见附件2),采用《共同费用向分支机构分摊标准表》(附件5)中规定的分摊标准将总公司发生的共同费用分摊到各分支机构:

  第一步、将总公司的资产占用费分摊到总公司各部门;

  第二步、将总公司各部门归集和分摊到的费用、其他营业费用、投资收益分摊到各分支机构。

  13.分支机构作为费用归属对象时,原则上保险公司应当在整个公司层面上对各险种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进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作为共同费用按照下述公式分摊到各分支机构:

  分摊到某分支机构的某险种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各分支机构某险种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某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该分支机构某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各分支机构某险种分摊比例=某险种总体评估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各分支机构该险种截止至报告期末滚动(至少)12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各分支机构该险种报告期末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例〗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对车损险IBNR进行总体评估,结果见表2。

  表2单位:万元

分支机构
截止至报告期末车损险滚动36个月分保后已决赔款
报告期末车损险分保后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总体评估的车损险IBNR

A
2400
600
375

B
3000
1500



  各分支机构车损险IBNR分摊比例=375/〔(2400+3000)

  +(600+1500)〕=5%

  A分支机构应分摊的车损险IBNR=5%×(2400+600)=150(万元)

  B分支机构应分摊的车损险IBNR=5%×(3000+1500)=225(万元)。

  14.以上分摊程序不要求考虑后援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共同费用交互分配需求,但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对以上分摊程序进行必要修正,引入共同费用交互分配程序。

  15.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将投资收益分摊到相应的归属对象。对于资产负债匹配要求相同的资金,应当按照实际可运用资金量的比例将其投资收益分摊到所确定的归属对象。

  15.1 在将资产负债匹配要求相同的资金投资收益分摊到相应的险种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日、周或月为基础,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计量各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各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期初该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收到的保费-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支付的赔款、给付-报告期归属于该险种的实际支出的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保险公司也可以用“期初该险种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收到的保费-报告期该险种实际支付的赔款、给付”来简化确定各险种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

  15.2 将投资收益分摊到分支机构时,保险公司应当以日、周或月为基础,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计量各分支机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各分支机构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期初该分支机构实际可运用资金量+报告期该分支机构实际上划的保费-报告期实际下划给该分支机构的赔款、费用等。

  四、监管要求

  16.保险公司应当不断改进基础管理,完善信息系统,细化费用认定程序,尽可能将更多的费用认定为专属费用,增加费用分摊的准确性。

  17.本指引是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程序和标准的最低要求。保险公司可以在遵循本指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开发更为科学、准确、合理的费用分摊方法,也可以开发作业成本法等更为先进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模式,但要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实施。

  18.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费用分摊实施办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19.总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理,确保各级分支机构按照总公司统一制定的费用分摊办法准确认定、分摊费用。

  20.保险公司不得随意变更费用的认定程序和分摊标准。如确有需要变更,应当说明变更原因及其对相关报告、数据的影响,并于决定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五、附则

  2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费用分摊应当参照本指引执行。

  22.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23.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共同费用向险种或业务类别分摊流程图。2、共同费用向分支机构分摊流程图

   3、共同费用向险种分摊标准表。4、共同费用向业务类别分摊标准表。5、共同费用向分支机构分摊标准表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齐政发[2008]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确保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作精神,奋发有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发展为上,以民生为本,以务实为先,以律己为诫,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或较长时间离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指示。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活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挥比较优势,形成特色经济体系,加快对外开放,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预算,涉及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地方性法规议案、市政府规章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需提交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通过。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凡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事前均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签署意见。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事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并定期接待来访群众。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假公济私、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推行公务接待改革,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市)区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顾问、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其他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审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部署重要工作;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重要问题和一些专项工作;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
(四)研究处理突发性紧急事件;
(五)协调解决市政府决策贯彻落实中的相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主管副市长把关,经市政府秘书长初审协调后,报市长批准。议题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会前须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或受市长、副市长委托的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确定。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形成纪要,主要是通过《会议简报》的形式进行通报。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县(市)区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和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初审后,送主管副市长审定;确需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须报经市长批准。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厅初审,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市长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经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特别重要的,须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签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做好学习计划的制定和安排落实工作。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县(市)区长及市政府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市外出或休假,应事先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