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18项石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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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18项石化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27号

 

发布18项石化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18项石化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18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ΟΟ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18项石化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代替标准编号

1
汽油中锰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0711-2002
___

2
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0712-2002
___

3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H/T0713-2002
___

4
石脑油中单体烃组成测定法(毛细管气相色谱法)
SH/T0714-2002
___

5
原油和残渣燃料油中镍、钒、铁含量测定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SH/T0715-2002
___

6
润滑脂抗微动磨损性能测定法
SH/T0716-2002
___

7
工业白油
SH/T0006-2002
SH/T0006-90(98)

8
工业用叔丁醇
SH/T1495-2002
SH/T1495-92

9
工业用叔丁醇含量及杂质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H/T1497-2002
SH/T1497-92

10
异丁烯-异戊二烯橡胶(IIR)评价方法
SH/T1717-2002
___

11
充油橡胶中油含量的测定
SH/T1718-2002
___

12
馏分燃料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加速法)
SH/T0175-2002
SH/T0175-94

13
润滑油氧化诱导期测定法(压力差示扫描量热法) SH/T0719-2002
  
14
汽油中含氧化合物测定法(气相色谱及氧选择性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SH/T0720-2002
  
15
润滑脂摩擦磨损性能测定法(高频线性振动试验机法) SH/T0721-2002
  
16
润滑油高温泡沫特性测定法 SH/T0722-2002
  
17
发动机冷却液泡沫倾向测定法(玻璃器皿法) SH/T0066-2002
SH/T0066-91

18
发动机冷却液及其浓缩液密度或相对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SH/T0068-2002
SH/T006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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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 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 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第三章 节约能源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城市照明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节能、环保的照明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绿色照明活动,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在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和改造中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十六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优先发展和建设功能照明,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限时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提高城市照明维护单位的节能水平。

  第十八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高耗能灯具,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以及先进的灯控方式,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照明可以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选择专业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监管,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具体负责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

  (一)符合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范围。

  第二十五条 政府预算安排的城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保证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对照明灯具进行清扫,改善照明效果,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

  第二十七条 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标准的树木,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修剪;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严重危及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照明维护单位可以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二)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三)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四)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镇、乡和未设镇建制工矿区的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1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文化部关于实施新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实施新修订《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市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做好新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网络文化经营秩序,促进网络文化健康繁荣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发展形势,明确管理目标

(一)随着文化数字化网络化的迅猛发展,信息网络上文化信息内容不断丰富,网络文化服务日益扩展,网络成为向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重要平台,成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途径,网络文化对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广泛深刻,已成为主流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网络文化发展中也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优秀的网络文化产品生产供给不足,有害及低俗信息屡禁不绝,不同门类、不同地区发展差距过大,监管手段亟待完善,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规范网络文化经营秩序,营造既充满活力又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是摆在各级文化行政部门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二)多年来,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网络文化发展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确定了以主体准入、内容审查、执法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社会监督为主的网络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促进了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

(三)修订实施《规定》,是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履行文化行政部门新职责的重要举措。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积极的态度、创新的精神,不断深化对网络文化特点和规律的认识,探索开创网络文化发展管理新局面。

二、创新管理方式,服务发展大局

(四)《规定》明确了网络文化发展的原则和方向,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彻新的文化发展理念,促进文化与科技结合,鼓励网络文化企业与传统文化企业双向进入和资源整合,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五)《规定》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主体准入、内容管理、经营规范及违法处罚等作了具体规定,强化了县级以上特别是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审批工作按照《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市发[2010]23号)执行。

(六)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与内地合作方申请设立内地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合资、合作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应当由内地合作方报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各地暂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音乐除外)。

(七)积极探索网络文化市场监管的新方式,发挥技术监管优势,加快全国网络文化市场监管平台建设,建立非法互联网文化单位和产品“黑名单”,提高网络文化监管预警能力。

(八)加强业务指导。开展网络文化基础理论和新问题研究,建设网络文化评论队伍和评论阵地,定期进行网络文化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评选推广优秀网络文化产品,加强对网络文化创作生产与经营的引导。鼓励网络文化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高网络文化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九)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支持互联网文化单位成立行业协会或行业联盟,维护网络文化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严格执行《规定》,不断完善制度

(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规定》的基本内容,将《规定》等网络文化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到每个互联网文化单位,为企业依法经营服务。

(十一)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结合各地实际,强化属地管理,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发现、纠正、查处互联网文化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净化网络文化环境。

(十二)设立从事互联网音乐服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另行制定。

(十三)文化部将开展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国产网络文化产品备案工作的试点,总结经验后推行。在印发新的文件前,国产网络文化产品的备案仍依照《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和《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31号)执行。

  (十四)《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市发[2003]27号)予以废止。《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与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市发[2006]32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