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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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政法[1999]1174号


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现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经贸委系统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经贸工作质量与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更新观念,进一步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经济,已经越来越重要和紧迫。1999年,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强调了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提出新形势下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各级经贸委要深刻领会并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

  依法行政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要深化改革,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还是要靠法制,包括把基本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纳入法制化轨道。

  国家经贸委作为综合性经济部门,无论是制定经贸规章、出台经济政策,还是行政执法、经济运行协调、企业改革、行政审批工作等,都必须依法进行,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和维护企业的权益。因此,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转变原有的工作方式,自觉地依法决策,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逐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经贸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经贸委要努力做好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委托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和本委的规章制定工作;地方经贸委要努力做好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委托的地方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各级经贸委要认真及时地完成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协调工作,并根据经贸工作需要,及时提出有关立法项目的建议。在立法工作中,要立足于现实需要,保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密切结合,使立法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大局,保证立法的统一性、可行性。

  国家经贸委在部门规章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采用规章形式规定的内容,必须对某一项经贸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能反复适用;二是规章必须依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其内容不得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之间不得相互矛盾;三是要体现改革的精神和原则,防止把那些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方式法制化;四是做出的规定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五是要维护企业利益,防止干预企业自主权,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六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的关系。

  三、正确处理经贸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关系,依法制定经贸政策

  各级经贸委在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协调经济运行、促进贸易发展等工作中制定的行政文件和政策措施必须做到内容合法,即规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规定的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范围,不能超越经贸委的职责范围;规定的办事程序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

  四、加强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机关正确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随着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经贸委系统执法任务逐渐增多。各级经贸委在机构改革中要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经贸委的执法职能,抓紧研究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方法和形式,尽快理顺关系,建立高素质的秉公办事的执法队伍。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制度,包括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行政执法责任与考评制度、查处违法案件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执法统计与备案制度,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各级经贸委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切实履行好行政复议职责,及时纠正各级经贸委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

  五、依法进行经济运行协调和各项审批工作,保证经贸委系统行政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

  各级经贸委在调整经济结构,实施总量控制,推动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进行技术改造、债转股等项目审批、各种行政许可以及其他具体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进行,建立健全相应的政务公开制度和审批监督制度,切实做到“工作程序规范化,审批标准科学化,审批程序透明化”,将具体管理行为置于企业、群众及社会监督之下。

  六、加强对企业法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动企业依法治企是各级经贸委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经贸委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各项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经营水平,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要进一步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逐步开展总法律顾问试点,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作用,为国有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

  七、加强法律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法律学习和培训制度,是广大干部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政的前提,也是各级经贸委依法行政的基础。从根本上转变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首先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将法律学习制度化。组织学习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学习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学习的内容除《宪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外,还要结合经贸委职能,学习、掌握与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要做到学用结合,学以致用。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在干部的招聘、任用及工作考核中,应增加法律知识考核的内容。

  八、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经贸委领导同志要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机关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掌握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的能力。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引导企业依法治企,推动和保障企业改革发展和各项经贸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经贸委机关法制建设,真正落实依法行政,需要有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的法制工作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委职责范围内,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起草或修改、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组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组织与经贸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实施;组织指导企业法制工作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矛盾、争议;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经贸委法制工作机构要当好委领导和本委有关机构的法律顾问,对涉及法律问题事项,及时提出有关法律方面的建议。各级经贸委要严格选拔、培养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人员,以适应本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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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规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
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

摸清土地资源家底,掌握真实的土地利用状况,获取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成果核查作为二次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做好二次调查工作的关键。
为确保二次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任务
(一)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核查。
1.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
(1)开展全国各县级调查单位全辖区100%的内业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一致性核查,对比检查数据库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遥感正射影像的地类一致性。
(2)结合内业核查成果,重点对东部沿海地区及五十万以上人口城市等地区,开展耕地、建设用地等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实地对照检查土地利用数据与实地的一致性。
(3)重新汇总土地利用数据库中面积数据,检查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
2.开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
检查数据库汇总的土地权属面积与上报统计资料的一致性。抽取一定比例的权属界线,开展外业实地抽查,检查其权属状况与实地的一致性。
(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核查。
结合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对各地汇总的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数据进行逻辑性检查,原则上不对具体宗地开展核查。
(三)基本农田核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等资料,检查分析各地基本农田上报数据、位置的可靠性,通过空间叠加统计的方法,检查各地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据与上报的基本农田地块中各地类面积的一致性,落实基本农田数量和位置相关情况。
(四)土地调查数据库检查。
依据成果汇交有关要求,对土地调查数据库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数据库中元数据、成果汇交格式、数据库图层、命名、数学基础、数据精度、拓扑关系及各图层间逻辑关系等。
二、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一)技术路线。
围绕成果核查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的要求,充分运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以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技术手段,采用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检查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图件与实地一致性。
(二)技术流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流程见图1。
(三)技术方法。
1.充分利用遥感(RS)技术,采用数据库空间叠加套合检验法,开展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
利用客观、高分辨率、现势性强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在统一的地理坐标系下,与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相关土地利用数据层叠加套合,目视判读遥感影像,结合地类影像特征检索库,100%的对比检查影像判读地类与调查数据库中的地类一致性,将判读认为不一致的地类图斑、线状地物等,按照规定进行标注,为外业调查进行实地核实提供依据。
图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流程
2.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检查数据库成果质量,确保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开发统一的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采用计算机辅助检查方法,检查数据库的数学基础、数据精度、拓扑结构、图层的命名及属性、图幅接边和汇交格式等是否正确,并对各层间的套合、逻辑一致性进行自动检查。利用GIS软件,按行政区域重新统计汇总出数据库中各地类面积和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检查数据库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检查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的控制面积是否与下达的控制面积一致。
3.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开展外业实地核查。
根据内业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结合有关资料选择抽查图斑和地物,确定抽查路线,有针对地开展实地现场调查和地物测量。利用GPS全站仪等设备仪器和 GPS导航技术,引导抽查路线,并利用空间定位系统,将矢量栅格数据叠加显示,实时跟踪显示当前所在地理位置,准确定位所抽查的图斑。同时,详细记录外业工作轨迹,准确量测和记录核查地物的实地面积及线状地物宽度等,并拍摄实地地物照片,确保照片与疑问图斑(线状地物)一一对应,为开展复核工作和内业后处理提供有效的依据。
三、核查主要成果
(一)内业核查成果。
1.矢量成果(疑问图斑、线状地物)。
2.数据表格成果。
包括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检核表、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汇总检核表、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汇总检核表等。
3.内业核查报告。
4.疑问图斑分布图。
(二)地方复核成果。
1. 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 地方复核情况报告。
3. 地方复核照片。
(三)外业实地核查成果。
1.外业核查记录表。
2.外业核查报告。
3.外业实地照片。
(四)总体成果。
1.核查总报告。
2.核查确认意见。
四、组织实施
二次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实施。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参照国家级核查方案,开展省级对市(地)级和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工作。
(一)职责分工及要求。
1.全国土地调查办。
(1)全国土地调查办内设工作组,负责国家级成果核查的具体业务和日常工作。
(2)全国土地调查办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级核查任务的承担单位,并对参加核查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规范核查程序,统一核查方法和要求等。
(3)全国土地调查办接收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报送的成果资料。成果资料齐全后,全国土地调查办出具资料提交回执单,并负责分发到国家级核查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具体核查工作。
(4)承担核查任务的专业队伍负责国家级核查的具体工作。核查专业队伍组织人员,按时完成具体核查任务,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原则上每个县(区、市)核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专业队伍的核查工作接受全国土地调查办的抽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5)全国土地调查办委托长期从事土地调查工作的技术单位,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监理。监理单位对核查工作全程监理,对核查专业队伍的核查成果负责评判。核查专业队伍实行核查成果质量的末位淘汰制度。
(6)针对内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国土地调查办将核查意见书面反馈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督促地方开展复核工作。
对地方上报的复核结果仍有疑意的,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外业调查,进行现场实地核实。
(7)全国土地调查办根据内、外业核查和地方复核成果,统计地方调查成果的正确率,认定县级土地调查成果是否合格。对于认定不合格的调查成果,全国土地调查办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同调查成果一并退回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并全国通报。
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该省(区、市)的共性问题时,退回该省(区、市)所有县级调查成果,要求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2.地方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
(1)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及时对县级调查成果开展预检和验收工作,并于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成果汇交的相关要求,将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
(2)提交国家级核查的调查成果应以县(区、市)为单位,并保证成果资料内容齐全、装帧规范、数据准确。
(3)提交核查的成果资料不全或存在问题的,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于7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重新提交资料。
(4)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于接到全国土地调查办的复核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地(市)级、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完成实地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修改后的土地调查成果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结果,视为认可内业核查结果,以此成果导入国家级数据库。
(5)地方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配合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的外业实地核查工作,外业抽查报告需经抽查地的土地调查负责人签字确认。
(6)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依据整改意见,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调查成果的全面修改,并重新申请核查。
由于共性问题被退回全省(区、市)成果的,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市、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开展深入自查工作,对发现问题进行彻底修改,并重新开展省级预检和验收工作,要求地方于退回调查成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
(二)进度安排。
按照“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核查一个”的原则,2008年开始启动二次调查成果核查工作,200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县级调查成果的核查工作,2010年上半年建立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各地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与城镇土地调查成果应单独上报。农村土地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即可上报核查。城镇土地调查数据统计汇总工作完成后,再单独上报核查。
全国土地调查办将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组织专门队伍开展分阶段核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 2008年上半年,完成核查系统及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的开发,提供各地使用;组织核查技术培训及检查指导工作;东部地区提交县级调查成果,开展县级调查成果的内业核查。
2. 2008年下半年,对东部通过省级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在内业核查的基础上,开展外业实地核查,总结内、外业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完成东部地区核查工作。
3. 2009年对中、西部通过省级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开展内、外业核查工作。
4. 2009年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调查成果的国家级核查确认工作。
5. 2010年6月,完成国家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的整合,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成果核查执行统一的核查规范和标准。全国土地调查办统一制定成果检查验收和核查的有关规定,规范成果核查的程序和要求。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全国土地调查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审查,并会同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各地土地调查成果进行检查。对发现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的相关条款,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业单位参与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土地调查资格。

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大别山地区重点贫困县经济开发的试行办法

国家科委


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大别山地区重点贫困县经济开发的试行办法

1987年12月17日,国家科委、湖北省、河南省、安徽省人民政府

为了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山区经济,促进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加速大别山重点贫困县脱贫致富的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大别山重点贫困县的现行政策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以充分发挥大别山重点贫困县现有科技人员作用,积极吸引外地科技人才,大力开发人才资源。
一、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管理制度,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鼓励科技人员到大别山重点贫困县农村承包、领办乡镇企业,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均实行有偿服务,他们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重点贫困县的各级政府应切实保证他们按合同兑现收入,鼓励他们在带领和帮助人民致富的同时,自己也富裕起来。
对于调离、辞职、停薪留职承包租赁企业和兴办、领办各种经济实体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予支持。科技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所在单位在分房、评聘技术职务、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一视同仁。所得报酬除按规定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外,全部归已。停薪留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也可以把完成项目的周期作为期限。允许能工巧匠、知识青年、退离休科技人员和技术工人承包乡镇企业,并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和发挥科技人员在扶贫工作中的作用,大别山重点贫困县各级政府要在政治和生活上关心科技人员,并在财政、物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扶贫项目必须明确技术主管部门或单位,经过科技人员充分论证,公开招标。各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要积极支持科技人员投标或承包、领办、租赁和兴办各种经济实体,每个项目都要签订合同,使经济技术项目产生良好效益。项目完成后,要组织验收。对出色完成合同者给予奖励。
允许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承包扶贫项目,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活动经费可以从项目经费中借支,待项目实施后,从实现利润中税前扣还。
三、鼓励各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大别山经济建设,并给予优惠待遇。对于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到大别山重点贫困县进行承包、租赁企业和兴办、领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承包单位分成部分、属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属非技术性收入,可在三年内免税。
鼓励县级机关的科技干部,在职离岗进行技术承包,在承包、领办中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示范作用。
对于由组织派出承包的科技人员要保证按合同兑现其应得的收益,超收税后留利归承包方的,承包者所得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余部分由有关方面协商分配。对因人为的失误未完成合同指标的部分,由承包单位赔偿,并酌情扣发承包者部分工资。
四、建立和健全科技人员的扶贫业务考绩档案,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对在大别山重点贫困县工作的科技人员,同样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但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中,主要考核他们的工作业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不受学历、资历和外语程度的限制。由组织选派到大别山重点贫困县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他们的扶贫工作应计入教学、科研工作量,取得的成绩应记入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各省职改部门要拨给每个县一定数量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定向指标,供引进人才使用。
乡镇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科技人员聘任企业内部的专业技术职务给予相应的待遇。对带领和帮助群众脱贫致富取得显著成绩的能工巧匠及其他自学成才者,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根据他们的贡献大小、水平高低授予相应的称号。
五、积极吸引和稳定科技人员,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新分配到县以下(不含县)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职即享受定级工资待遇。其工作期限,本科满一年,专科满二年,中专满三年并保证在当地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可解决直系亲属一人“农转非”。
凡在大别山重点贫困县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工作满十五年的其他科技人员,其子女参加高考,省属院校录取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或统考后如果没有进入最低控制分数线,可放宽进入最低分数线。当地劳动部门在招工中,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上述人员子女就业问题。
六、广开渠道,加速大别山重点贫困县人才培养。各省有关部门对大别山重点贫困县的“五大”考生,可降低分数线优先录取;每年给大别山重点贫困县一定的定向招生指标,为该地区培养急需人才。改革教育体制,将现行高中大部改造为职业中学,在初中设立职业课。要发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历届的高、初中毕业生进行培训,使其掌握一、二门实用技术。当地劳动人事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亦应尽量优先聘用该地区“五大”毕业生和自学成才并取得地(市)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人员。各省每年从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提取相当于专项贴息贷款的百分之五用于当地技术培训和科技人员在职继续教育。
七、对科技扶贫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实行重奖。
三省政府将设立“大别山重点贫困县技术经济开发奖”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其他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授予“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并将其事迹载入县志。
对于坚持在贫困县从事经济开发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优先选拔为国家或者省的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八、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核定的湖北、河南、安徽三省大别山重点贫困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大悟县、新县、商城县、信阳县、光山县、固始县、罗山县、梧柏县、金寨县、岳西县、潜山县、太湖县、霍山县、六安县、霍丘县、寿县。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