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2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2月16日经第 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检验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八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技术检验标准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经审核合格的,方可予以登记,签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老旧运输普通货船改为液化气船、油船、化学品船、散装水泥船、客滚船、滚装船、高速客船、省际运输普通客船,应当报交通部批准,老旧运输普通货船改为省内运输客船的,应当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五条 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与改建前不属本规定的同一船舶类型的,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第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八条 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水路运输。
第二十一条
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可以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三条 末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四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并注明可从事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二十七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类、二类海船、河船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船舶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4月1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前交通部公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一
海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购置、光租
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
检验船龄强制报废
船龄
一类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
二类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
三类船舶油船、化学品船15以下
液化气船12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
四类船舶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
五类船舶20年以下29年以上34年以上
附录二
河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购置、光租
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
检验船龄强制报废
船龄
一类船舶
10年以下
18年以上
25年以上
二类船舶
10年以下
24年以上
30年以上
三类船舶
16年以下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四类船舶
18年以下
28年以上
33年以上
五类船舶
20年以下
29年以上
35年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1年1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共30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对清理结果分期分批作出决定。对己清理完毕的第一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3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9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门(34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区交通局、区 宁发[1977]28号 已被1991年10月30日第 农林局、银川铁路 1977年4月21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分局关于加强蜜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蜂检疫工作的报告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1998年11月28日国务 院令第254号发布的《国内 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代替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区域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验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审定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4 关于固定草原使 宁政发[1985]52号 已被1994年12月15日自 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5年4月20日 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代替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5]133号 已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 森林、林木采伐管 1985年9月29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 理暂行规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修正]》、2000年1月 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代替 6 加强现金安全管 宁政发[1986]90号 其依据已被1988年9月8 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7月20日 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止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招用工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 人实施细则 用工人暂行规定》被2001年 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且内 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代替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辞退违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 纪职工实施细则 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 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7号 已被1994年1月23日国务 农村五保工作办法 1987年12月19日 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代替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1号 已被1999年8月13日自治 汝箕沟无烟煤开 1988年11月26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采保护办法 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4号 已被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 邮电通信线路保 1988年5月30日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办法 电信条例》、1992年4月25 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 通信条例》代替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宁政发[1988]55号 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 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1988年5月30日 区政府令第30号发布的《宁 就业及扶持发展社 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 会福利企业的规定 疾人就业规定》代替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89号 已被1997年2月20日自治 收费管理规定 1988年8月18日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 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的宁政发[1996]1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规定》代替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3号 已被宁党发[1998]29号 待业职工登记管 1988年9月3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 理暂行办法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代替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3号 自治区政府已于1992年7 筵席税施行细则 1988年12月2日 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92] 71号文件暂停征收筵席税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42号 其依据的1987年4月24日 广播电视设施保 198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护条例实施细则 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11 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 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64号 已被2001年7月20日自治 节约能源管理实 1989年5月22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施细则 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节约能源条例》代替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70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 糖用甜菜种子管 1987年5月28日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 理办法 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23号 其依据的1984年9月27日 乡镇、街道企业环 1989年11月19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乡 境管理办法 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 定》,已被2001年10月19 日国务院明令废止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86号 已被2000年8月25日第九 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1989年7月22日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 正)》、2001年6月15日国务 院令第306号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代替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94号 已被2001年6月1日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办 1989年8月24日 政府发布的宁政发[2001]58 理人大代表建议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政协委员提案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工作的暂行规定 协提案工作的规定》代替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5号 其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 公路货物运输合 1990年7月11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 同管理办法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93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届 乡村集体所有制 1991年9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企业管理办法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1997年3月24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乡镇企业条例》代替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76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家畜家禽防疫实 1986年5月31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施办法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号文件明令废止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22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人民政府关于修 1992年12月16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改《宁夏回族自治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区家畜家禽防疫 号文件明令废止 实施办法》的通知 26 进一步贯彻落实 宁政发[1992]51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 国家人防建设有 1992年5月16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关政策的规定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65号 已被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政 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6月26日 发[1998]62号《自治区人 职工退休费用全 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 区统筹的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施意见》代替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04号 已被1999年自治区政府发 人民政府关于对 1992年10月24日 布的宁政发[1999]29号 有突出贡献科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员实行重奖的 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 暂行办法 法》代替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17号 已被1997年1月2日国务 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3月6日 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4日自治区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 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82号 其依据的《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 1993年8月7日 已被1999年4月29日九届 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废止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40号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八届 居民基本生活必 1994年4月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需品和服务价格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审实施办法 价格法》、1997年2月20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代替。 3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98号 已被1999年12月28日国务 医疗器械生产经 1994年8月30日 院令第276号发布的《医疗器 营管理规定 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4 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 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代替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5]11号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 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1995年2月11日 年第77次政府常务会通过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 险办法》(〔2001〕第32号令) 明令废止 3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6]61号 其依据的1994年8月18日 实施《基本农田保 1996年5月14日 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细则 护条例》已被国务院1998年 12月27日发布的《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宁夏企业总工程 宁政发[1984]158号 与公司法规定的体制不相适 师条例 1984年11月2日 应,实际已经失效 2 关于切实做好医 宁政发[1986]10号 医药经营管理体制已经变 药经营和市场管 1986年1月15日 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理的通知 3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宁政发[1986]95号 属于计划经济高校管理体 等学校毕业生见习 1986年8月4日 制,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失 试用暂行办法 效 4 关于专业技术人 宁政发[1987]91号 人才管理体制已经变化,实 员支援乡镇企业 1987年10月12日 际上已经失效 的暂行规定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97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进一步搞活城镇 1987年10月20日 失效 集体经济若干问 题的补充规定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9号 与现行商业经营体制不相符 全民所有制小型 1987年12月15日 合,自然失效 商业企业租赁经 营暂行办法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1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成人高等学校学 1988年3月9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生学籍管理规定 效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46号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自制 犬类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8日 定以来基本没有执行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6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人民政府关于发 1988年6月4日 失效 扬艰苦朴素作风 的几项规定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62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中等专业学校毕 1988年6月11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业生分配调遣暂 效 行办法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8号 与现行卫生管理体制不符, 关于深化卫生改 1988年9月5日 自然失效 革的若干规定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9号 已与当前文化市场管理实际 营利性游乐活动 1988年3月30日 不相适应,实际上已失效 管理暂行办法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35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农村电影放映网 1989年12月30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管理规定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1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轻纺工业行业管 1990年2月4日 效。 理暂行规定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传真机、电传机使 1990年7月17日 效。 用管理暂行规定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62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城市电影放映工 1991年5月31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作管理规定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102号 体制已变,不符合实际情况。 基础教育分级管 1991年10月20日 理暂行规定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8号 国家管理体制已变,该办法 矿产和地下水勘 1992年1月20日 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探报告审批办法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44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农业部门兴办经 1992年5月4日 况。 济实体暂行规定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3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关于禁止摊派的规定 1992年12月31日 效。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6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外商投资企业进 1993年6月22日 口设备及物资价 值鉴定暂行办法 22 关于加快发展个 宁政发[1994]12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体私营经济的若 1994年1月24日 况。 干规定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10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进境动物及其产 1994年9月28日 品加工,使用许可 证管理办法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闭路电 1988年6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视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8]59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共用天 1988年12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线电视系统 宁政发[1988]135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管理暂行规定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3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30日自治区 治区流动人 1990年5月21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口计划生育 宁政发[1990]58号 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 管理办法 生育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4〕97号)明令废止。 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2月11日自治 治区国营企 1986年9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职工待业 宁政发[1986]130号 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 保险实施细则 保险办法》(宁政发 〔1995〕11号)明令废止。 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4月12日自治区 治区国营企 1988年1月3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业劳动争议 宁政发[1988]2号 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实施细则 处理实施办法》(宁政发 〔1995〕29号)明令废止。 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7月1日自治区 治区农村征 1989年3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收教育事业 宁政发[1989]25号 回族自治区农村教育事 费附加暂行办法 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5〕55号)明令废止。 7 关于批转《食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12月21日自治 盐加碘防止 1980年9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 地方性甲状 宁政发[1980]139号 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 腺肿暂行办 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 法实施细则》 例>办法》(宁政发〔1995〕 的通知 114号)明令废止。 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 1996年1月19日自治 治区国有企 1989年3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安置富余 宁政发[1989]37号 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 人员试行办法 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 定>办法》(宁政发 〔1996〕7号)明令废止。 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4年12月24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办[1984]162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管理办法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0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5年8月22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发[1985]113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监督管理规定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8月5日自治区 治区科技人 1987年10月17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员继续教育 宁政发[1987]94号 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的规定 继续教育规定》(宁政发 〔1997〕71号)明令废止。 1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10月5日自治 治区城镇暂 1990年2月5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住人口管理 宁政发[1990]16号 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 暂行规定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7〕89号)明令废止。 13 自治区人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政府批转财 1986年4月4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政厅关于改 宁政发[1986]39号 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 进屠宰税 法》(宁政发〔1998〕48 税办法的报 号)明令废止。 告的通知 1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治区屠宰税 1997年5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7]40号 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 办法》(宁政发〔1998〕48 号)明令废止。 1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16日自治 治区农村劳 1992年5月4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动力进城务 宁政发[1992]46号 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 工管理办法 就业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8〕57号)明令废止。 1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9月28日自治 治区科学技 1988年4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术进步奖励 宁政发[1988]44号 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 办法 进步奖励办法》(政府令 第2号)明令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 1999年12月8日自治 治区消防管 1995年4月21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理处罚办法 宁政发[1995]32号 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处罚 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 号)明令废止。 1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根据1997年12月29 治区殡葬管 1984年6月11日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4]82号 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 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 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 规章的决定》(宁政发 〔1997〕129号)修正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5号)明令废止。 1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治区地名管 1987年5月19日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理规定 宁政发[1987]32号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名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4号)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