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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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22号令——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 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许可证管理,维护货物进口秩序,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国家对有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设计、印制有关进口许可证书和印章,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 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外经贸部负责。

  第五条 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 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其他进口许可证,适用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内货物的进口。

  第八条 进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造。

第二章 进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九条 各发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不得违反规定发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口《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必须到《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

  第十条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超发证范围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关一证"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须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控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一关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

  第十二条 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发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章 申请进口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

  第十三条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各类进口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申领企业印章。

  第十四条 进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各类进口企业应根据进口货物情况,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第四章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所规定的进口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进口企业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该文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国家实行国营贸易或指定经营管理的进口商品,需根据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外经贸部的经营资格核准文件。

第四章 进口许可证发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发证机构按外经贸部制定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范围,依下列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
  (一)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配额许可证。
  (二)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天然橡胶,发证机构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签发进口配额许可证。
  (三)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成品油和汽车轮胎,发证机构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外经贸部的配额批准文件签发进口配额许可证。
  (四)对监控化学品,发证机构凭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五)对易制毒化学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和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六)对光盘生产设备,发证机构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和外经贸部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文件签发进口许可证。
  (七)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发证机构凭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十七条 对加工贸易进口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成品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光盘生产设备外,一律免领进口许可证。

  对加工贸易进口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光盘生产设备,发证机构分别按第十六条第(四)、(五)、(六)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和生产内销用进口属于配额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非机电产品,发证机构凭外经贸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外资主管部门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签发进口许可证。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光盘生产设备,发证机构凭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外经贸部批准证书、进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和进口设备清单签发进口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进口企业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严禁以假文件、假合同等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条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
  (一)进口许可证应在进口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签发。
  (二)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 3月 31日。
  (三)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第二十一条 进口许可证的延期
  (一)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进口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应将原证收回,在进出口许可证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注销原证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二)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进口企业应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三)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四)未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延期申请,进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机构不再受理延证手续,该进口许可证则视为持有者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进口许可证的更改
  (一)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进口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更改内容如涉及证面关键栏目,申请单位应提供原批准机关同意更改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进口许可证的遗失处理

  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如丢失,领证单位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登载作废声明。发证机构凭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撤销原进口许可证并核发新证。

  第二十四条 进口许可证的查询

  海关、工商、公安、纪检、法院等单位需要向发证机构查询或调查进口许可证,应依法出示有关证件,发证机关方可接受查询。

  第二十五条 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在调整发证机构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机构不得再签发该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并将企业在调整前的申领情况报调整后的发证机构。进口企业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进口许可证,按规定到调整后的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外经贸部授权许可证局对各发证机构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为发证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超配额、无配额或越权越级违规发证问题,以及有无其他违规行为。检查的方式,实行各发证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自查与许可证局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许可证局应将检查情况向外经贸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发证机构应按照外经贸部许可证联网核查的规定,及时上报发证数据,以保证企业顺利报关和海关核查。对海关反馈的核查数据应当认真核对,及时检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并找出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无效。对违反规定的发证机构,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领进口许可证的企业,依法收缴其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处分。

  第三十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经贸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对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所涉及进口许可证,一经查实,外经贸部予以收缴、吊销。对海关在实际监管或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上述许可证的问题,发证机构应给予明确答复和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的货物进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边境贸易项下进口许可证管理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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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交通部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2001年4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1年第2号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2月16日经第 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5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船龄在12年以上的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老旧运输船舶管理的具体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检验管理和登记管理。
第二章 船舶购置、光租、改建管理
第八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专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认可的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本规定所称购置外国籍船舶、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包括已经从国外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但尚未在中国取得合法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外国籍船舶,以及通过拍卖方式购置的外国籍船舶。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购置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也不得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废钢船从事水路运输。
第十条
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购置人、承租人应当了解船舶的船龄和技术状况,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增加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部批准。经批准后,方可购置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
(二)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

(三)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取得其签发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四)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技术检验标准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签发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二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船舶登记规定和本规定对购置的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登记。经审核合格的,方可予以登记,签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对经营水路运输的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老旧运输普通货船改为液化气船、油船、化学品船、散装水泥船、客滚船、滚装船、高速客船、省际运输普通客船,应当报交通部批准,老旧运输普通货船改为省内运输客船的,应当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改建老旧运输船舶,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对改建的老旧运输船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应当注明改建日期,但不得改变船舶建造日期。
第十五条 老旧运输船舶经过改建,与改建前不属本规定的同一船舶类型的,其特别定期检验船龄、强制报废船龄适用于改建后老旧运输船舶类型的规定。
第三章 船舶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的跟踪管理,适当缩短船舶设备检修、养护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
第十七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改变老旧运输船舶的用途或航区,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重新丈量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船舶构造及设备的安全性能。
第十八条 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对未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的,还应将有关情况通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对处于不适航状态或者有其他妨碍、可能妨碍水上交通安全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
第二十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老旧运输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水路运输。
第二十一条
老旧运输船舶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的船龄,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批准其经营水路运输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可以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三条 末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四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并注明可从事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六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二十七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二十九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类、二类海船、河船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其他船舶的强制报废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1993年4月1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船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前交通部公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一
海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购置、光租
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
检验船龄强制报废
船龄
一类船舶10年以下18年以上25年以上
二类船舶10年以下24年以上30年以上

三类船舶油船、化学品船15以下
液化气船12年以下26年以上31年以上
四类船舶18年以下28年以上33年以上
五类船舶20年以下29年以上34年以上



附录二
河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购置、光租
外国籍船船龄特别定期
检验船龄强制报废
船龄

一类船舶
10年以下
18年以上
25年以上

二类船舶
10年以下
24年以上
30年以上

三类船舶
16年以下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四类船舶
18年以下
28年以上
33年以上

五类船舶
20年以下
29年以上
35年以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予以公布。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2001年12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截止2000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现行政府规章共306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将对清理结果分期分批作出决定。对己清理完毕的第一批政府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代替的34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3件政府规章,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以前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经明令废止的19件政府规章,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门(34件)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附件一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34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转发区交通局、区  宁发[1977]28号    已被1991年10月30日第    农林局、银川铁路  1977年4月21日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分局关于加强蜜              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蜂检疫工作的报告             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法》、1998年11月28日国务                         院令第254号发布的《国内                         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代替 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区域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验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0]49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农作物品种审定   1980年3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试行办法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4   关于固定草原使   宁政发[1985]52号   已被1994年12月15日自    用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5年4月20日    治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草原管理条例》代替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5]133号  已被1998年4月29日第九    森林、林木采伐管  1985年9月29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    理暂行规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修正]》、2000年1月                         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实施条例》代替 6   加强现金安全管   宁政发[1986]90号   其依据已被1988年9月8    理的暂行办法    1986年7月20日    日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明令废止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招用工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    人实施细则                用工人暂行规定》被2001年                         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且内                         容已被1994年7月5日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                         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                         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                         机制条例》代替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130号  其依据的1986年7月12日    国营企业辞退违   1986年9月26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    纪职工实施细则              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已被2001                         年10月19日国务院废止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7号  已被1994年1月23日国务    农村五保工作办法  1987年12月19日    院发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                         作条例》代替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1号  已被1999年8月13日自治    汝箕沟无烟煤开   1988年11月26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    采保护办法                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代替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4号   已被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    邮电通信线路保   1988年5月30日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办法                  电信条例》、1992年4月25                         日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                         通信条例》代替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  宁政发[1988]55号   已被2001年6月6日自治    民政府关于残疾人  1988年5月30日    区政府令第30号发布的《宁    就业及扶持发展社             夏回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    会福利企业的规定             疾人就业规定》代替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89号   已被1997年2月20日自治    收费管理规定    1988年8月18日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                         10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的宁政发[1996]10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                         性收费管理规定》代替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3号  已被宁党发[1998]29号    待业职工登记管   1988年9月3日     《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国有企    理暂行办法                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                         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代替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33号  自治区政府已于1992年7    筵席税施行细则   1988年12月2日    月13日发布宁政发[1992]                         71号文件暂停征收筵席税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42号  其依据的1987年4月24日    广播电视设施保   1988年12月21日    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    护条例实施细则              施保护条例》已被2000年11                         月5日国务院令第295号公                         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                         例》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64号   已被2001年7月20日自治    节约能源管理实   1989年5月22日    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施细则                  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节约能源条例》代替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70号   已被2000年7月8日第九    糖用甜菜种子管   1987年5月28日    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    理办法                  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种子法》代替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23号  其依据的1984年9月27日    乡镇、街道企业环  1989年11月19日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乡    境管理办法                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                         定》,已被2001年10月19                         日国务院明令废止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86号   已被2000年8月25日第九    专利纠纷调处办法  1989年7月22日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                         正)》、2001年6月15日国务                         院令第306号发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                         则》代替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94号   已被2001年6月1日自治区    人民政府关于办   1989年8月24日    政府发布的宁政发[2001]58    理人大代表建议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和政协委员提案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    工作的暂行规定              协提案工作的规定》代替 2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5号   其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    公路货物运输合   1990年7月11日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    同管理办法                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止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93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届    乡村集体所有制   1991年9月1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    企业管理办法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                         镇企业法》、1997年3月24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乡镇企业条例》代替 2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6]76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家畜家禽防疫实   1986年5月31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施办法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号文件明令废止 2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22号  其依据的《家畜家禽防疫条    人民政府关于修   1992年12月16日    例》,已被国务院于1997年    改《宁夏回族自治             10月5日以国办发[1997]34    区家畜家禽防疫              号文件明令废止    实施办法》的通知 26  进一步贯彻落实   宁政发[1992]51号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八    国家人防建设有   1992年5月16日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    关政策的规定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代替 2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65号   已被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宁政    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2年6月26日    发[1998]62号《自治区人    职工退休费用全              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    区统筹的规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                         施意见》代替 2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04号  已被1999年自治区政府发    人民政府关于对   1992年10月24日    布的宁政发[1999]29号    有突出贡献科技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人员实行重奖的              重奖有功科技人员的试行办    暂行办法                 法》代替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17号   已被1997年1月2日国务    文化市场管理规定  1993年3月6日     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4日自治区八届                         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                         市场管理条例》代替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82号   其依据的《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复议条例》  1993年8月7日     已被1999年4月29日九届    实施办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废止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40号   已被1997年12月29日八届    居民基本生活必   1994年4月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    需品和服务价格              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审实施办法               价格法》、1997年2月20日                         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宁夏回族                         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代替。 3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98号   已被1999年12月28日国务    医疗器械生产经   1994年8月30日    院令第276号发布的《医疗器    营管理规定                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4                         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                         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代替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5]11号   已被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    职工失业保险办法  1995年2月11日    年第77次政府常务会通过                         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                         险办法》(〔2001〕第32号令)                         明令废止 3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6]61号   其依据的1994年8月18日    实施《基本农田保  1996年5月14日    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    护条例》细则               护条例》已被国务院1998年                         12月27日发布的《基本农田                         保护条例》明令废止


附件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政府规章目录(23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宁夏企业总工程   宁政发[1984]158号  与公司法规定的体制不相适    师条例       1984年11月2日    应,实际已经失效 2   关于切实做好医   宁政发[1986]10号   医药经营管理体制已经变    药经营和市场管   1986年1月15日    化,实际上已经失效    理的通知 3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  宁政发[1986]95号   属于计划经济高校管理体    等学校毕业生见习  1986年8月4日     制,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失    试用暂行办法               效 4   关于专业技术人   宁政发[1987]91号   人才管理体制已经变化,实    员支援乡镇企业   1987年10月12日    际上已经失效    的暂行规定 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97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进一步搞活城镇   1987年10月20日    失效    集体经济若干问    题的补充规定 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7]129号  与现行商业经营体制不相符    全民所有制小型   1987年12月15日    合,自然失效    商业企业租赁经    营暂行办法 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1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成人高等学校学   1988年3月9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生学籍管理规定              效 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46号   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自制    犬类管理规定    1988年4月28日    定以来基本没有执行 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56号   内容已经不适应实际,自然    人民政府关于发   1988年6月4日     失效    扬艰苦朴素作风    的几项规定 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62号   属于计划体制高校管理模    中等专业学校毕   1988年6月11日    式,与现行体制不符,自然失    业生分配调遣暂              效    行办法 1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108号  与现行卫生管理体制不符,    关于深化卫生改   1988年9月5日     自然失效    革的若干规定 1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8]39号   已与当前文化市场管理实际    营利性游乐活动   1988年3月30日    不相适应,实际上已失效    管理暂行办法 1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89]135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农村电影放映网   1989年12月30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管理规定 14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1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轻纺工业行业管   1990年2月4日     效。    理暂行规定 15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0]77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传真机、电传机使  1990年7月17日    效。    用管理暂行规定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62号   与现行电影放映管理体制不    城市电影放映工   1991年5月31日    相符合,自然失效    作管理规定 17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1]102号  体制已变,不符合实际情况。    基础教育分级管   1991年10月20日    理暂行规定 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8号   国家管理体制已变,该办法    矿产和地下水勘   1992年1月20日    已不符合实际情况。    探报告审批办法 19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44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农业部门兴办经   1992年5月4日     况。    济实体暂行规定 2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2]133号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    关于禁止摊派的规定 1992年12月31日    效。 21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3]6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外商投资企业进   1993年6月22日    口设备及物资价    值鉴定暂行办法 22  关于加快发展个   宁政发[1994]12号   体制已变,已不符合实际情    体私营经济的若   1994年1月24日    况。    干规定 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发[1994]106号  与现行体制不相适应。    进境动物及其产   1994年9月28日    品加工,使用许可    证管理办法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中已明令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9件)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年度     说明 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闭路电   1988年6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视管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8]59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8日自治区    治区共用天   1988年12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线电视系统   宁政发[1988]135号        回族自治区有线电视管    管理暂行规定                  理规定》(宁政发                            〔1994〕85号)明令废止。 3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4年  1994年8月30日自治区    治区流动人   1990年5月21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口计划生育   宁政发[1990]58号        族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    管理办法                    生育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4〕97号)明令废止。 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2月11日自治    治区国营企   1986年9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职工待业   宁政发[1986]130号        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失业    保险实施细则                  保险办法》(宁政发                            〔1995〕11号)明令废止。 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4月12日自治区    治区国营企   1988年1月3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业劳动争议   宁政发[1988]2号         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    处理实施细则                  处理实施办法》(宁政发                            〔1995〕29号)明令废止。 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7月1日自治区    治区农村征   1989年3月10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收教育事业   宁政发[1989]25号        回族自治区农村教育事    费附加暂行办法                 业费附加的征收、使用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5〕55号)明令废止。 7   关于批转《食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  1995年12月21日自治    盐加碘防止   1980年9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宁夏回    地方性甲状   宁政发[1980]139号        族自治区实施<食盐加碘    腺肿暂行办                   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    法实施细则》                  例>办法》(宁政发〔1995〕    的通知                     114号)明令废止。 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6年  1996年1月19日自治    治区国有企   1989年3月29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业安置富余   宁政发[1989]37号        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    人员试行办法                  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                            定>办法》(宁政发                            〔1996〕7号)明令废止。 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4年12月24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办[1984]162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管理办法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0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6月12日自治    治区进出口   1985年8月22日          区第7届人大常委会第    商品检验工   宁政发[1985]113号        25次会议通过的《宁夏    作监督管理规定                 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                            检验监督管理条例》明                            令废止 11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8月5日自治区    治区科技人   1987年10月17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员继续教育   宁政发[1987]94号        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    的规定                     继续教育规定》(宁政发                            〔1997〕71号)明令废止。 12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7年  1997年10月5日自治    治区城镇暂   1990年2月5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住人口管理   宁政发[1990]16号        夏回族自治区暂住人口    暂行规定                    管理规定》(宁政发                            〔1997〕89号)明令废止。 13  自治区人民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政府批转财   1986年4月4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    政厅关于改   宁政发[1986]39号        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办    进屠宰税                    法》(宁政发〔1998〕48    税办法的报                   号)明令废止。    告的通知 14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6日自治区    治区屠宰税   1997年5月8日          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征收办法    宁政发[1997]40号        回族自治区屠宰税征收                            办法》(宁政发〔1998〕48                            号)明令废止。 15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7月16日自治    治区农村劳   1992年5月4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    动力进城务   宁政发[1992]46号        回族自治区外来劳动力    工管理办法                   就业管理办法》(宁政发                            〔1998〕57号)明令废止。 16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  1998年9月28日自治    治区科学技   1988年4月26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术进步奖励   宁政发[1988]44号        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    办法                      进步奖励办法》(政府令                            第2号)明令废止。 17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  1999年12月8日自治    治区消防管   1995年4月21日          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    理处罚办法   宁政发[1995]32号        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处罚                            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                            号)明令废止。 18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根据1997年12月29    治区殡葬管   1984年6月11日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理暂行规定   宁政发[1984]82号        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                            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                            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                            规章的决定》(宁政发                            〔1997〕129号)修正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殡葬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5号)明令废止。 19  宁夏回族自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年  2000年12月30日宁夏    治区地名管   1987年5月19日          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    理规定     宁政发[1987]32号        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名管理办法》(政府令                            第24号)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