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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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04]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会议要求,抓住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机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4年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培训鉴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7个方面36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11项)

1.开发城镇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就业人数;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人数;

4.城镇登记失业率;

5.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率;

6.劳动力市场建设年度达标率,其中:网络建设年度达标率;

7.基层劳动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年度达标率;

8.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年度到位率;

9.创业成功项目数量;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劳务输出人数。

  (二)培训鉴定方面(4项)

12.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培训人数;

13.下岗失业人员培训后就业率;

14.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人数及创业成功率;

15.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8项)

16.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其中:

(1)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率,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7.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8.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9.省级统筹、集体统筹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20.省级统筹、集体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21.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22.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建库率;

23.做实个人账户资金到位率。

  (四)失业保险方面(3项)

24.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5.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6.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五)医疗保险方面(2项)

27.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28.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六)工伤保险方面(2项)

29.工伤保险参保人数;

30.工伤保险缴费率。

  (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6项)

31.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3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33.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34.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3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36.“阳光超市”覆盖率占县(市、区)总数比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4年1月1日始,至2004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情况进行通报,年终总评对各类指标实际完成情况与日常工作情况综合考评,并对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分别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或单项先进单位,并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同时对完成责任目标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有突出贡献的省直及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专项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1.吉林省2004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指标解释

   2.2004年各市州劳动力市场建设目标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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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终止保护部分中药保护品种的通告(第2号)

国家药监局


关于终止保护部分中药保护品种的通告(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组织审评委员
对第二批保护期届满的中药保护品种进行了全面审查,对不符合延长保护期要求的品种提出了
终止保护的意见。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经我局审核,同意对华山参
滴丸等7个品种(附件1)终止保护,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终止保护的品种,其生产企业不得冠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进行宣传,其
品种还可以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对卫生部“关于发布中止有关中药同品种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通报(第2号)”(卫药发
[1996]第14号,附件2)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品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涉及终止保护
的品种(附件1)解除其中止药品批准文号效力的约束力,有关企业可据此向当地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申请恢复其批准文号效力。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有关企业提出恢复其批准文号效力的申请可以
受理,并参照《仿制药品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此通告


附件:1.终止保护的品种名单(第2批)
2.卫药发[1996]第14号文件(只发有关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终止保护的品种名单(第2批)

═════════════════════════════════════════
序号 药品名称 企业名称
─────────────────────────────────────────
l 华山参滴丸 天津市第六中药厂
─────────────────────────────────────────
2 溃疡宁胶囊 天津市第五中药厂
─────────────────────────────────────────
3 芪枣冲剂 厦门中药厂
─────────────────────────────────────────
4 生血丸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仁堂制药厂
─────────────────────────────────────────
5 夏天无眼药水 江西余江制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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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消石片 广西玉林制药厂
─────────────────────────────────────────
7 消症益肝片 福州嘉华中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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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白山政令[1997]13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已经1997 年10月8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王 纯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白山市城市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根据我市城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参照物价指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的保障城区居民最低生活需要的费用。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月人均100元, 其中社会定期定量救济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为月人均120元。 第三条 凡在我市八道江区的红旗、东兴、新建、大通沟街道居住,具有城市居民常住(非农业)户口(不含中、省直企业职工和家属),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具体包括: (一)民政部门定期和临时救济的社会困难户。 (二)新增加的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需要给予社会救济的市区居民。 (三)不符合待业救济条件和领取待业救济金期满的失业人员。 (四)领取待业救济金或生活补助费,按家庭人口计算,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待业或破产企业职工。 (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 (六)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月人均生活费用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残疾人。 (七)从外地离休、退休(职)回白山定居且经济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员。 (八)其他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四条 确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包含以下项目: (一)家庭就业人员各类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物价补贴。 (二)无业人员通过劳动和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收入。 (三)在大(中)专院校和技校读书或当艺徒的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所得等收入。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的赡养费、抚养费。 (五)各类资产的租金、息金、红利及亲友资助等收入。 (六)社会救济对象领取的救济金。 第五条 在职职工(含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即 18-60周岁的男职工和18-55周岁的女职工,除没有收入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人、残疾人和无人赡养的老人外,其月收入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高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定期补助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六条 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凡不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或确有收入但难以核实收入数额的,均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七条 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手续如下: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家庭及直系供养亲属分立户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他方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未申请证明。经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和街道办事处复查后,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发给《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实际收入情况证明。 (三)社会救济对象的救济金仍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 (四)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收回《白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八条 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根据不同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家庭无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全额补助;家庭有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补差。 第九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来源是: (一)市、区两级财政收入。 (二)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分担的社会救济对象除原救济外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补差经费。 (三)最低生活保障金存入银行的利息。 (四)社会捐助。 (五)其他收入。 第十条 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必须加强管理,搞好监督。 (一)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坚持政策公开、金额公开、对象公开的原则,健全手续,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每季、区民政局每半年须对保障对象审核一次,根据变化随时调整,严禁克扣、拖欠或挪用生活保障金。 (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对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把保障金发放给生活确实困难的居民。 (三)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已经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不得隐瞒、虚报,并接受所在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查询、监督。对于做假冒领者,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追回冒领的钱款,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四)凡月人均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查出后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发的补助款。 (五)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截留、挪用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本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发放工作,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物价总体水平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变动情况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与国家和省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