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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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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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科发计字[200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4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围绕科技工作的中心任务,为科技宏观管理与决策发挥了很好的参考作用,特别是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服务于科技发展全局的能力和质量。现将《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工作中贯彻落实。



科学技术部
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科技统计工作要点



附件:
2005年全国科技统计工作要点

2005年是全面完成“十五”科技工作任务、为“十一五”科技发展奠定基础的关键一年。科技统计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科技发展和改革,进一步强化科技统计的服务功能,全力支撑“十五”科技发展总结工作,着力提高科技统计分析水平,着力推进地方科技统计工作。2005年科技统计要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支撑“十五”科技发展总结工作
“十五”计划是新世纪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我国的科技事业在改革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2005年科技部将对“十五”期间我国科技发展与改革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的实施和“十一五”我国科技事业更好发展奠定基础和提供借鉴。因此,科技统计工作要把支撑“十五”科技发展总结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系统地汇总和梳理“十五”期间科技经费、人员、产出、科研机构改革,以及国家级科技计划执行情况等各项科技活动的统计数据和信息,为总结工作提供定量数据支撑。同时,要结合总结工作的需要,开展相应的专项调查和评估,为总结工作提供高质量的分析评估报告。
二、加强重点问题研究,提升科技统计分析水平
今年要围绕科技发展这一主线,以编写《中国科技发展报告》为统领,带动科技统计分析工作水平的提高。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重点领域的指标研究。重点开展科技人力资源指标及政策研究、企业技术创新监测研究、专利技术指标与促进原始创新的专利发展战略研究、技术创新调查方案研究和财政科技投入模式、强度、效率研究等项工作。
二要增强科技统计的监测功能。完善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工作,今年要在总结过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对我国区域科技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编写《区域科技指标报告》,作为全国科技进步统计监测报告的补充;加强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的监测,采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从国家、部门、产业、地域等不同层次,对我国科技投入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及其变动趋势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通过出版年度报告,公布年度测算和分析评价结果;通过建立我国国家创新能力的评价指标及评价模型,跟踪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进程,监测我国创新能力指数的国际排名及其变化,为定期发布国家创新能力指数做准备。
三、加强指导和支持,提高地方科技统计工作质量
继续推进地方科技统计工作重心的转移是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地方科技统计工作要在保证统计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服务于科技管理的能力。一是加强对地方科技统计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合作开展专题研究工作,切实促进地方统计分析水平的提高;二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利用好2004年对全国县市科技工作进行全面调查的成果,各地方要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政策建议,推进县市科技统计工作水平的提高;三是在各地方推广使用中国主要科技指标及国际比较查询系统软件,推进各地方主要科技指标信息系统的指标设计与数据收集工作;四是要加快建立R&D分析数据库预测系统,为各地方开展R&D数据预测工作提供有效工具。
四、加强基础性工作,增强科技统计服务能力
今年要以规范统计调查、完善统计制度为目标,继续重视、认真做好科技机构、国家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统计等各项常规科技统计调查工作,以及2004—2005年R&D数据预测工作。推进科技指标标准化工作,完成科技指标标准体系中“科技活动(投入)资源指标”、“科技活动产出指标”两项标准的起草、报批工作。同时,开展“中国社会经济目标分类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启动《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要加强业务培训,增进国际交流与合作。针对近两年统计人员变化较大的情况,今年要加大对新统计人员基础知识的培训力度,并组织编写科技统计实用手册。要通过积极跟踪国际科技统计与科技指标理论和实践的最新进展、参加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科技指标专家组的国际研讨会、与OECD、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统计研究所和美国Brandeis大学等机构开展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科技统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要加快科技数据平台建设,提供优质的科技统计产品。以近几年R&D数据为基础,完成R&D分析数据库系统的建设;加快中国主要科技指标及国际比较数据公共网建设,为政策分析提供可用于国际比较研究的系统数据;建立省市级主要科技指标及国际比较数据库查询系统;进一步完善科技统计数据网上报送功能。

从1985年开展全国科技普查以来,科技统计工作已走过20周年历程。随着科技统计工作重心的转移,科技统计已成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重要支撑力量。科技部将通过组织一系列活动,总结20年来科技统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展望科技统计工作未来发展大计,特别是“十一五”期间科技统计工作发展的思路、目标与主要任务,纪念科技统计20周年,力争在“十一五”期间,推动我国科技统计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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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几个程序问题
杨善明

  近年来,一些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许多程序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正确处理。下面,我们就曾经接受过有关法院咨询的几个程序问题,作一些粗浅的分析,并提出一些不成熟的见解,期望能对一些法院和审判人员有所帮助。
一、关于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的决定的起诉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8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就是说,当事人无论是因发生劳动争议还是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都要受法定时效的限制。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而且又没有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就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超过60日或6个月法定仲裁时效而仍坚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其仲裁申请的事例屡见不鲜。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书面仲裁申请拒绝接受,更不想作出书面答复处理,当事人只得继续四处上访。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虽然勉强接受了当事人这种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书面仲裁申请,但对劳动争议不作出实体处理,而仅从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北疆某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王某,在该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情况下,外出做生意。后该企业不止一次通知王某回单位上班,但王某执意不回,单位即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了予以除名的决定。王某知道单位已将其除名后,没有在法定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直至事发近一年后才回单位向仲裁机构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该仲裁机构以王某的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处理决定。王某因对该处理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
  王某的起诉,提出了一个值得研讨的问题,即当事人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其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而提出的起诉,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在最高法院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对此问题作出肯定性的回答之前,我区大多数的法院和审判人员对此问题持否定意见。直至今天,还有一些法院和审判人员由于不了解这次座谈会的精神,依然认为仲裁机构对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等于该劳动争议未经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对此不服提出起诉,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未经仲裁,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非要仲裁机构一定对劳动争议作出实质性处理才是仲裁,如果仲裁机构认为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时效而仅在程序上作出不予受理的处理,也应认为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已经作出了仲裁,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而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有关内容就体现了这种精神,即为了使劳动争议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裁定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该劳动争议已经作出处理,当事人对此处理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关于应否审理劳动者的反诉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都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如此情形,劳动者因利益受到侵害如工资被扣发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而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对该劳动者作出扣发工资的处理是正确的。这样劳动者在仲裁程序中是“原告”,而在诉讼程序中却成了被告,他为维护自己的利益,不得不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给其偿付扣发的工资。被告的这种“反诉”是否属民事诉讼意义上的“反诉”,法院应否一并审理?对此审判人员也持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劳动者的“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不应将其“反诉”一并审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劳动者的反诉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院应该确认其“反诉”成立;如果法院不一并审理该劳动者的“反诉”,就无法了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
  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其理由有三:1?劳动争议发生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一般是因为用人单位实施某种行政管理行为所引起的,就这一点来说,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不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但是一旦一方起诉,诉讼程序开始,他们的争议就成为了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这就使被告一方提出反诉有了程序法上的根据,人民法院不审理这样的反诉请求于法无据。2?劳动争议民事案件的被告提出的反诉,基本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该劳动者在本诉中是被告,而在反诉中是原告;该劳动者要求原告偿付扣发的工资的反诉请求,与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提出的请求法院确认其扣发工资的正确性的诉讼请求相互牵联又相互独立;该劳动者提出反诉请求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原告所主张的民事权利,以使自己的反诉主张得以实现。由此可见,该劳动者所提出的反诉,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反诉特征,人民法院不确认其反诉成立,是没有道理的。3?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虽然是因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但按照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应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而且法院不能将劳动争议机构的裁决作为审查和审理的对象,而仍应将劳动争议的双方列为当事人,法院只能就双方争议的事实和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这样,如果法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作一并审理,在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而被判决驳回的情况下,法院就无法在该案的判决中表明对被告原争议的权益主张给予支持,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相反,如果法院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作一并审理,就可以避免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
三、关于当事人起诉后撤诉,另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的案例:某甲在劳动中因工伤事故致使人身受到伤害,要求用人单位某乙赔偿损失15000元,遭到拒绝后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该仲裁机构裁决某乙赔偿某甲因工伤事故受到的经济损失15000元,某乙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在审理中,某乙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并表示愿意给某甲偿付15000元赔偿费。法院裁定准许某乙撤回起诉。但时过一个多月,某乙并没有给某甲偿付赔偿费。期间,尽管某甲多次找某乙索要,仍无结果。无奈,某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某甲的申请,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仲裁裁决因某乙的起诉已经失去了效力,某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没有执行根据。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某乙起诉后又撤诉,使原仲裁裁决的效力得以恢复,某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非没有执行根据。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可取的。
  从理论上讲,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非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该裁决才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了,该裁决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仲裁裁决当然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但如果原告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得到了法院裁定准许,这就表明原告主动放弃起诉权,愿意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此情况下,原仲裁裁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应该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某乙起诉后又撤回起诉,使仲裁裁决产生法律效力,在某乙拒绝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某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并应以仲裁裁决为根据,强制执行某乙的财产。
四、关于劳动者因劳动报酬或人身损害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未经仲裁即起诉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与“劳动”有关的纠纷未经仲裁当事人即向法院起诉。如打工仔某甲临时受雇于某乙单位,为该单位干清除垃圾、砌围墙等杂活20多天。因为事先双方没有就报酬订立书面合同,到完工时,某乙单位给某甲付劳动报酬时双方发生纠纷,某甲便向法院起诉。再如:黄某为某私营加工厂做工,在操作机器时一只手被砸伤致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黄某未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即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否受理上述某甲和黄某的起诉?审判人员持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该受理,理由是该纠纷未经仲裁程序;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受理,理由是这类纠纷属于传统的民事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范畴,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受理。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合理,且有利于保护受害者、弱者的合法权益。
  如前所述,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必须经过仲裁机构仲裁后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这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坚持的一条原则。但是,有一些与劳动有关的纠纷,如本文所举的两例纠纷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属“劳动争议”,而属一般劳动报酬纠纷和受雇人在为雇主从事劳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即使事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一般也会以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不属劳动争议为由拒绝受理。如果法院对这类与劳动有关的纠纷,也坚持仲裁前置程序,就会使受害人告状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保护。不言而喻,在这类纠纷中从事劳务者不仅总是受害人,而且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因索要劳动报酬或人身损害赔偿费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按照一般民事纠纷案件予以受理。这样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保护受害者和弱者利益的正义性,也有利于及时化解纠纷、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浅析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会东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王凤


  基层工作人员作为党和政府与农村基层群众联系的纽带,在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绝大多数基层工作人员正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地为人民服务,但受市场经济的冲击,仍有少数基层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钻国家政策、法律的空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我院为例:二00四年以来,我院共立案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其中乡党委书记1人。
这些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增多,虽然案件数量不多,涉案金额不大,但不仅造成群众对干部的不信任,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威信,而且易引起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看来,我们在查办大案、要案的同时,必须对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给予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其社会危害性,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好查处和预防工作。
一、当前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作案时间跨度长,次数多。从这3起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来看,有2件作案时间都在1年以上,且作案次数均在2次以上,作案次数十分频繁。如我院查处的某乡党委书记肖某,利用职务之便从1999年至2000年的2年时间内采用收款不入帐等作案手段,作案次数共计5次之多。
二是串案窝案多。这是当前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从查处的案件来看,往往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甚至是正副手之间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利益共享。如我院在查处某财政所受贿案时,除查明其领导收受贿赂外,还发现了该所副所长受贿线索,从而牵出另一受贿案。
三是犯罪数额不大,但危害严重。在查处的这些基层工作人员中,大多数是从贪小利、占便宜开始,犯罪数额普遍不高,一般犯罪数额在2万元左右,最高的不过10万元。这些基层工作人员虽然犯罪数额不大,但是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坏,后果严重,他们的这些职务犯罪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正常发展,破坏了干群关系,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如办理不好,极易引起重复举报,发生群众集体上访,甚至导致越级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引发和诱发基层工作人员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方面:
1、特权思想
定位错误是犯罪的思想根源。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特权思想,认为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把自己凌驾于人民和制度之上,无视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任何事情都是自己说了算,并且滥用手中权利,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 被查处的基层工作人员普遍认为手中握有人、财、物等实权,觉得自己高人一等,从而政治上放松思想改造,迷失了正确的人生方向,生活上远离农民群众,搞特权,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
2、失衡心态
畸形的价值观念是犯罪的内在动因。一些基层工作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看到国家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在逐年提高,一些人通过经商等渠道也致富了,而自己,拿钱不多,管事不少,一年到头很辛苦,心理失衡,盲目攀比,于是开始出现不捞白不捞的错误思想,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人民服务上,而是贪图个人享乐,把享受、奢靡的生活方式作为追求目标,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放松了对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依据自身“优势”以权谋私,把公款当成“个人钱庄”,借职务便利吃拿卡要。他们身上出现的问题,表现上看是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实质上是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
(二)客观方面
1、农村基层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薄弱
有的干部常年忙于事务性工作,忽视了必要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很少进行思想政治学习,放松了自身的思想改造,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十分淡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思想膨胀,往往是用村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满足私欲的工具,导致权力商品化。而平时工作中,基层组织的学习制度坚持得不够经常,常常是突击式的应付一下,其上级也只注重抓经济,抓生产,忽视了对干部进行必要的政治理论教育和法制教育,从而使一些人的思想发生蜕变。
2、财务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基层工作人员作案有机可乘
我院办案人员在办理某乡党委书记肖某一案过程中发现:私开内部收据、收入不入帐、虚报冒领是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惯用手段;财务混乱为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工作人员之间责、权、利不分现象严重,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普遍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一些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上的漏洞和隐患,也给违法违纪人员以可乘之机。
3、打击不力的消极影响滋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很多基层工作人员开始犯罪时是心存顾虑的,但他们又认为:社会上腐败的人那么多,官职又均比自己大,山高皇帝远的,怎会偏抓到自己呢。在这种侥幸心理的促使下,一些人向国家和集体伸出了罪恶的手。但他们却忘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
三、查办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查办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取证过程中的困难。其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1、绝大多数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财务帐目混乱,甚至没有帐目,造成相关的书证无从查起。
  2、相关证人不愿作证,一方面是农村人员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懂得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是认为都是老乡亲,总得讲点面子。
四、基层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预防对策
针对当前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存在的问题,要解决好基层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应从思想上和行动上给予高度重视,把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积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超前防范,使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得到有效遏制。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教育,增强法制观念,筑起坚固的思想防线
  当前,不少基层工作人员在思想意识深处存在官本位主义,他们无视党和人民的重托和信任,处处为自身牟利。因此,其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抓经济和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突出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和学历层次,着重解决封建传统思想,强化其公仆意识和勤政为民的思想,克服利己主义、本位主义和拜金主义,使其务实地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刻在灵魂之中,时时为群众着想,以实际行动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困难。 教育中要重内容、重实效,提高其为基层群众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学习,使其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二)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1、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基层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财务工作进行审查,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基层也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2、建立完整、独立、规范的财务帐目,规定基层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职务。
(三)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加大预防工作力度。
就目前情况来看,对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死角,因此,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应通过查办职务犯罪等形式,使广大的基层工作人员认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和违法的严重后果,从而遏制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主动深入农村,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尽快在农村建立起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形成农村基层组织预防工作机制,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