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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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4〕2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改善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效分散风险,现决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次级债应当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银监发〔2003〕25号)规定的银行定期次级债务。

  二、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投资次级债。投资次级债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8%;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债比例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1%;投资一期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期次级债发行量的20%。

  三、保险公司不得投资期限超过6年的次级债。

  四、保险公司只能投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

  五、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要注意防范利率风险,投资固定利率次级债和浮动利率次级债相结合,力求投资品种多样化。

  六、保险公司投资次级债,应在每笔次级债业务发生后10日内,将与商业银行签定的投资次级债的协议复印件报告保监会。

  七、保险公司购买次级债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购买次级债。

  八、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次级债按本通知执行。

  九、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一级分公司投资境内次级债,按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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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等规章的决定,已经1998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布的或者经批准发布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
行细则》等47件规章予以废止(目录附后)。

废止的47件规章目录

序号 名 称 文(令)号
1 契税暂行条例湖南省施行细则 (府财农字第1561号)
2 湖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湘政发〔1981〕111号)
3 湖南省禁绝鸦片烟毒条例 (湘政发〔1982〕88号)
4 湖南省征收排污费和污染环境罚款 (湘政发〔1983〕11号)
实施办法
5 湖南省社会团体、私人办学暂行办 (湘政发〔1983〕94号)

6 湖南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暂行办 (湘政办发〔1984〕13号)

7 湖南省国家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湘政发〔1984〕20号)
8 湖南省农村电话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5〕16号)
9 湖南省食盐加碘防治地方性甲状腺 (湘政办发〔1985〕23号)
肿暂行办法
10 湖南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试行办法 (省工商局〔85〕湘工商字第
35号)
11 湖南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5〕46号)
12 湖南省民间渡口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5〕46号)
13 湖南省违反《矿山安全条例》罚款 (湘劳人矿〔1985〕64号)
试行办法
14 湖南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湘政发〔1986〕25号)
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15 湖南省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施行 (湘政发〔1986〕30号)
细则
16 湖南省工业企业劳动保护监察办法 (湘政发〔1986〕33号)
17 湖南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 (湘政发〔1986〕38号)
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18 湖南省公路渡口征收车辆过渡费修 (湘政办发〔1986〕38号)
订办法
19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湘政发〔1986〕42号)
20 湖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保护管 (湘政发〔1986〕44号)
理办法
21 湖南省城乡个人、联户经营运输机 (湘政办发〔1986〕45号)
动车船和拖拉机保险暂行办法
22 湖南省工业新产品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6〕52号)
23 湖南省邮电通信线路保护办法 (湘政办发〔1986〕62号)
24 湖南省测绘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7〕4号)
25 湖南省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办法 (湘政发〔1987〕20号)
26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7〕27号)
27 湖南省防汛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7〕28号)
28 湖南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湘政发〔1987〕36号)
29 湖南省城镇专业菜地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7〕38号)
30 湖南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湘政发〔1987〕39号)

31 湖南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987〕湘税征字第43
号)
32 湖南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7〕45号)
33 湖南省印刷业管理办法 (湘政办发〔1987〕55号)
34 湖南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湘政发〔1988〕4号)
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35 湖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 (湘政发〔1988〕10号)
36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湘政发〔1988〕37号)
暂行办法
37 湖南省人防工程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8〕40号)
38 湖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8〕43号)
39 湖南省邮政通信保护办法 (湘政发〔1988〕46号)
40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8〕50号)
41 湖南省乡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湘政发〔1988〕51号)
规定
42 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9〕39号)
43 湖南省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 (湘政发〔1989〕40号)
44 湖南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办法 (湘政发〔1990〕4号)
45 湖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 (省政府第10号令)
暂行办法
46 湖南省城镇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28号令)
47 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 (省政府第54号令)



1998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7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厅(建委),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房管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法院、房管局: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于人民法院和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密切配合,使一些历史老案中涉及的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有些地方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统一认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现对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复查纠正历史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时,对需要作出撤销原判决,发还当时被没收的私人房屋的,在判决前,先与房屋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协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房还存在,按私房政策规定应发还原房的,要及时发还;对一时不能发还原房屋的,可先明确产权;对原房屋变动较大或退还原房屋确有困难的,交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的现实情况和有关政策,组织有关方面具体办理房屋发还或作价补偿。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案件中,遇到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案件,如: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文革期间被挤占、没收的私人房产问题,建国初期代管的房产问题,落实华侨、港澳台胞私房政策问题等,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严格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处理。中央已有规定的,应严格依照政策办理,不许扩大范围。中央没有规定的,不许再开新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