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2:22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成果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政研项目规划),并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研项目)。其中,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按照《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策研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三)联系实际、重在应用;
(四)注重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经费管理工作。
各司局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相关政研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
提出政研项目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为政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负责政研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对项目立项、大纲审查、成果评审和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参加咨询、评审和验收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通过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二章 规划计划编制
第六条 建立政研项目规划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编制政研项目相关规划。政研项目规划的编制应当围绕水利发展和改革的现实需要、发展趋势及中长期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政研项目。
第七条 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提出政研项目建议,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作为政研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政研项目建议应当包括政研项目名称、主要内容、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确定方式、实施年限和年度、经费需求、预期成果等。
第八条 根据政研项目规划和水利年度工作重点,政策法规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司等有关司局和单位,在每年5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政研项目年度计划,报部审定后实施。
年度政研项目经费安排以部门预算批复为准。
第三章 项目委托
第九条 政研项目可由执行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单位承担。
定向委托是指执行单位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公开选择是指面向社会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必须公开选择承担单位的政研项目,不适用定向委托方式。
公开选择的政研项目信息应当提前一个月在水利部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有承担政策研究课题的相关经验。
第十一条 采取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政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政策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三)审查申报单位的资格;
(四)组织专家评议申报单位材料,并推荐承担单位;
(五)审核确定承担单位;
(六)公布承担单位名单。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承担单位的,执行单位应当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研究的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间、委托经费额度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单位应当将政研项目研究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研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政研项目课题组,编制政研项目工作大纲,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政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并对工作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支出负责。
第十五条 执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工作大纲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政研项目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考察调研、业务组织、外部协作和人工费支出等。
第十七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向执行单位提交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报告,执行单位组织专家对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并负责跟踪督办。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对中间成果和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八条 政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并按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政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财政预算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由执行单位组织验收,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
政研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对投资较大的政研项目,财务验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验收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于三个月内,重新进行验收。
财务验收未通过的,政研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中专家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形成研究报告最终稿,并书面说明对评审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研究成果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执行单位应当将工作大纲、研究报告评审稿、研究报告最终稿及相关评审意见归入档案,并将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分别报送政策法规司、财务司和主持单位。
水利重大课题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政研项目验收后,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应当送政策法规司备案。
研究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研项目成果数据库。研究成果应当编入数据库,实现成果共享。有特殊规定和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研项目研究成果发布制度。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摘编政研项目研究成果要点,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宣传部等


关于印发《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厅(局)、宣传部、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团委、妇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家“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六部门联合编制了《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把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

  环境保护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建立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部署,特制定《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

  一、“十一五”环境宣传教育情况和面临的任务

  “十一五”期间,环境宣传教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以《关于做好“十一五”时期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为指引,有力地服务和配合了环保中心工作,全社会环境意识明显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圆满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根据“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要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环境宣传教育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总要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宣传教育的新思路和新举措,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环保方针和政策,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为“十二五”时期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和文化氛围。

  二、“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十二五”时期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力宣传环境保护对于更加注重民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着力宣传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先进典型,着力宣传推进污染减排、探索环保新道路的新举措和新成效,着力创新宣传形式和工作机制,积极统筹媒体和公众参与的力量,建立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总体目标

  扎实开展环境宣传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提高全民环境道德素质;加强舆论引导和舆论监督,增强环境新闻报道的吸引力、感召力和影响力;加强上下联动和部门互动,构建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全民环境教育培训机制,建立环境宣传教育统一战线,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社会行动体系;建立和完善环境宣传教育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能力与水平。

  (二)基本原则

  ——服务中心,突出重点。充分利用媒体资源,把握话语权,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为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凝聚力量,营造氛围。

  ——创新形式,打造品牌。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各具特色的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丰富环境宣传教育内容,打造环境宣传教育品牌。

  ——规范引导,有序参与。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以及环保社会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将环境宣传教育纳入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格局。

  三、“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任务

  (一)创新宣传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环境宣传活动

  1.做强做大环保主题宣传、环保成就宣传和环保典型宣传。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等纪念日为契机,开展范围广、影响大的环境宣传活动。不断改进宣传内容及形式手段,丰富宣传题材、风格和载体,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不断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效。

  2.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政策、法制宣传。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特点提出不同要求,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预防环境风险意识,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维护环境权益;提高企业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3.加大农村环境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图书、文艺表演、经典诵读和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扎实开展“环保知识下乡”活动,深化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农民自觉保护生态环境,转变生产与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二)加强舆论引导,扩大环境新闻传播影响力

  1.加强环境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分利用各级党委、政府和“两会”新闻发布会等新闻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设置议题,及时组织发布。

  2.关注舆情,引导舆论。建立环境舆情收集机制,及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环境舆情,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重大舆情动向,有针对性地进行舆论引导。

  3.规范新闻采访工作。完善新闻采访制度,明确程序,统一口径,归口管理。积极受理媒体采访申请,做好记者接待工作。

  4.提高新闻传播能力。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深度合作,重视发挥网络、手机等新媒体的作用,不断提高传播能力,扩大环境信息的覆盖面。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积极拓宽外宣渠道,真实、客观报道我国的环保工作,维护我国负责任环保大国的形象。

  (三)开展全民环境教育行动

  1.把生态环境道德观和价值观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进行部署。各级环保部门与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探索有效途径,大力宣传生态文明的思想内涵,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促进全民树立正确的生态环境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2.加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阶段的环境教育和行业职业教育,推动将环境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的进程。强化基础阶段环境教育,在相关课程中渗透环境教育的内容,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推进高等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作为高校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绿色大学”创建活动。大力开展环保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成立环保教育与培训工作专家组织,对环保行业职业教育进行研究、指导、服务和质量监控,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建立政、产、学、研合作的有效机制。

  3.加强面向社会的培训。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环境教育培训列入日程,制定年度计划,面向全社会开展培训,尤其要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学校教师和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力度,增强他们的环境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四)引导规范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1.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拓宽渠道,鼓励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引导、规范公众有序开展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保护、环境维权等活动,维护自身的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环境权益。

  2.定期发布环境状况白皮书。通过定期发布环境状况白皮书等形式,推动环境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环境知情权。

  3.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以《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指导,加强政策扶持力度,改善环保社会组织发展的外部环境,注重培育和支持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深入研究有效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引导、管理和服务机制,鼓励、引导环保民间组织积极有序参与环境保护。

  4.拓宽环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渠道。加强与国际组织、环境教育机构、科研院校的联系,举办国家环境教育方面的国际研讨与交流。

  5.开展社会表彰和国际环境奖项的推选。积极推进中国环境大使、绿色中国年度人物、环境好新闻、母亲河奖等奖项的开展,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五)发展环境文化产业,打造环境文化精品

  1.鼓励环境文化产品创作生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增强环境文化的影响力、辐射力和渗透力。

  2.积极扶持环境文化产业发展。以文化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推进出版、报刊改制,整合环境新闻资源,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实力的环境文化企业。支持环境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3.面向社会推出一批优秀环保宣传品。会同宣传、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语言文字等部门,推出一批反映环保成就、倡导生态文明,具有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的电影、电视、戏剧、公益广告等环境宣传品,并设立优秀环境文化作品奖项。

  (六)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系列工程

  1.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工程。积极探索新时期环境宣传教育规律,构建具有鲜明环境保护特色的宣传教育理论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理论研究,丰富生态文明和探索环保新道路内容,为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2.建设全民环境教育示范工程。推进全民环境教育试点,在不同区域的城市、学校、社区等开展一批“环境友好”试点项目。以树立生态文明风尚、践行环保理念为主题,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村镇创建,深化千名环境友好使者行动、“低碳家庭•时尚生活”主题活动以及保护母亲河行动,全面总结环境教育工作经验,创新思路,转变模式,探索“环境友好型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等实施规范和指导标准,逐步建立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建设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遴选一批适合面向中小学生开放的植物园、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科研院校的实验室、民间环保社团等机构,建立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定期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就近就便接待中小学生参观实践。

  3.建设环境电视传播工程。与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开展深度合作,积极组织各方力量,充分整合环境宣教优势资源,以国际视野、中国观察、即时传播、客观表达的理念,探索打造环境电视新闻平台,有效提高我国环保声音的传播力,向国内外宣传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工作、成就和举措。

  4.建设环境文化工程。支持环境图书出版工作,编辑出版反映中国环保前沿思想和较高学术水准的“中国环境文库”;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全民环境教育系列读物”。

  5.建设环境宣教信息化工程。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的环保宣教信息化体系。积极配备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环境宣教基础设施,开发网络环保宣教学习课程,建立开放灵活的环境宣教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

  四、“十二五”环境宣传教育行动保障措施

  (一)推进依法开展环境宣传教育

  1.完善环境宣教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环境新闻和信息发布、环境宣传、环境教育等规章制度。加强环境宣教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环境宣教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环境宣教职责,提升环境宣教能力。依法维护公众参与环境宣教的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环境宣教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建立有利于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体制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纳入工作全局研究部署、检查落实。在方向上牢牢把握,在工作上及时指导,在政策上大力支持,在投入上切实加强。

  2.健全环境宣传教育机构。尽快在各地区建立完整的环境宣教行政网络,分设行政编制的政府环境宣教机构和社会公益性环境宣教事业单位。

  3.加强全国地市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能力建设。在“十一五”全国省级环境宣传教育机构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对基层宣教工作投入,加强地市级环境宣教能力建设,为基层宣教工作创造条件。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环保部门宣教人才、骨干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宣教干部业务培训交流。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和学生社团环境宣教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和帮助力度,加强对企业环境宣教人才的培养。

  5.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各级环保、宣传、教育、文明办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各负其责,统一规划、指导、协调、规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尽快形成政府主导、各方配合、运转顺畅、充满活力、富有成效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规范的全民环境意识评估体系

  1.建立环境意识评估体系。深入调查研究,建立包括认识意识指标、关注意识指标、行为意识指标、道德意识指标等在内的环境意识评估体系。

  2.定期开展全民环境意识调查,发布全民环境意识报告。以《中国公众环保指数》的形式定期发布全民环境意识报告,全面系统地反映环境宣教的效果、公众环境意识水平以及公众对环保工作的满意度,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四)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体系

  1.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深入调研和科学规划,建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工作步骤,全面评估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2.分层次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定期表彰、奖励先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绩效评估,将评估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3.定期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和《纲要》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建立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加强宣教信息报送,推进宣传教育信息公开。

  (五)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把环境宣传教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环保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扩宽资金投入渠道,努力争取各级财政、发改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各类专项资金的投入;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扩大社会资源进入环保宣教的途径,多渠道增加社会融资。  



煤层气产业政策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3年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制定了《煤层气产业政策》,现予发布。



                           国家能源局
                          2013年2月22日



附件名称:煤层气产业政策.doc
http://zfxxgk.nea.gov.cn/auto85/201303/P020130322371979253997.doc


附件:

煤层气产业政策


   煤层气是赋存于煤层及煤系地层中的烃类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发热量与常规天然气相当,是宝贵的能源资源。煤层气产业是新兴能源产业,发展煤层气产业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优化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科学高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培育和发展煤层气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产业政策。
发展目标
   第一条 坚持市场引导,统筹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加大科技攻关,强化政策扶持,强力推进煤层气产业发展,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把煤层气产业发展成为重要的新兴能源产业。
   第二条 “十二五”期间,建成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形成勘探开发、生产加工、输送利用一体化发展的产业体系。再用5—10年时间,新建3—5个产业化基地,实现煤层气开发利用与工程技术服务、重大装备制造等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总结和推广高阶煤煤层气高效开发技术,加快突破中低阶煤煤层气开发关键技术,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和装备。
   第四条 完善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综合勘查、合理布局、有序开发、高效利用等政策,加快并妥善解决煤层气与煤炭矿业权重叠问题,形成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协调开发机制。
市场准入
   第五条 从事煤层气勘探开发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勘探开发相适应的投资能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煤层气勘探开发企业应配齐地质勘查、钻探排采等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从事煤层气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业务,应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资质。
   第六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利用,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成立专业化煤层气公司,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煤层气开发利用骨干企业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形成以专业化煤层气公司为主体、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共同参与的产业组织结构。
产业布局
   第七条 国务院煤炭(煤层气)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全国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国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内容包括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勘探开发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有关地方政府和重点企业应编制本地区、本企业煤层气开发利用规划,落实全国规划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第八条 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等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建设,大幅度提高煤层气产量。加大新疆、辽宁、黑龙江、河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地区煤层气资源勘探力度,建设规模化开发示范工程。在河北、吉林、安徽、江西、湖南等地区开展勘探开发试验。
   第九条 煤层气以管道输送为主,就近利用、余气外输。煤层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燃料、汽车燃料等。鼓励建设储气库等调峰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能源系统,适度发展液化气或压缩气。统筹规划建设区域性输气管网,鼓励煤层气进入城市公共供气管网和天然气长输管网。输气管网运营企业应为煤层气用户提供公平、公正的管道运输服务。
勘探开发生产
   第十条 煤层气勘探开发应遵循整体部署、分期实施、滚动开发的原则,注重提高区块开发总体效率,努力降低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原则上按照评价选区、重点勘探、先导试验、探明储量、编制开发方案、产能建设、生产运营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坚持普查与重点勘探相结合,地质研究与勘探工程相结合,鼓励采用低成本的地震、钻探、测井、试井等多种勘探技术进行综合勘探,准确查明煤层气藏地质特征和各项参数,获取探明储量。复杂构造煤层气区块可通过三维地震等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勘探。
   第十二条 煤层气总体开发方案应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合理确定煤层气产能规模、建设工期和项目总投资,优化井型井网部署、钻井与完井工艺、排采集输技术,因地制宜采用直井、丛式井或水平井。根据产能建设实际情况,对钻井、完井、增产改造、排采等工艺技术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合理制定煤层气井排采工作制度,有效控制煤粉产出、生产压差和排采速度,实现煤层气井高产稳产。统筹规划建设煤层气田集输管网,合理确定集气站、增压站位置和数量,优先采用低压集输工艺流程。
技术政策
   第十四条 坚持自主研发和引进相结合、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相结合,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和产业化示范工程,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加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发展技术咨询服务,提升煤层气产业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煤层气富集规律、产出机理等基础理论研究,突破中低阶煤、构造煤、深部煤层、多煤层等不同地质特征的煤层气勘探开发关键技术,掌握水平井钻完井、二氧化碳助排及泡沫压裂、水平井分段压裂、高压水力喷射等工艺技术。
   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煤层气开发利用重大装备自主研发,推进高性能空气钻机、连续油管成套设备国产化,提升水平井钻完井、压裂排采设备性能,研制高效压缩、液化设备和燃气发动机。
   第十七条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空气钻进、大排量高效压裂、低压集输等先进技术,推进煤层气开采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煤层气标准体系,加快出台勘查开发、生产加工、集输利用标准。
煤层气与煤炭协调开发
   第十八条 煤炭远景区实施“先采气、后采煤”,优先进行煤层气地面开发。煤炭规划生产区实施“先抽后采”、“采煤采气一体化”,鼓励地面、井下联合抽采煤层气资源,煤层瓦斯含量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开采煤炭资源。
   第十九条 在设置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的区域,探矿权人应对勘查区块范围内的煤层气和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提交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综合勘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储量评审(估)、备案。
   第二十条 在已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尚未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经勘查具备煤层气地面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应依法办理煤层气勘查或开采许可证手续,由煤炭矿业权人自行或采取合作等方式进行煤层气开发。在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区域,根据国家煤炭建设规划5年内需要建设煤矿的,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并有效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煤层气与煤炭资源开发方案相互衔接、项目进展定期通报、资料留存共享等制度。煤层气开发必须兼顾煤矿安全生产,钻井井位应与煤矿采掘部署做好衔接,废弃钻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封井,不得留下安全隐患。煤层气、煤炭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地质和工程资料,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安全节能环保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煤层气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煤层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节能降耗,推进煤层气产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煤层气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节能评估,推广使用高效节能设备,降低煤层气开发利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坚持最大化利用原则,加强勘探试采期煤层气的回收利用。
   第二十四条 煤层气建设项目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选址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域。严格执行煤层气排放标准,禁止煤层气直接排放。煤层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做到达标排放,妥善处置固体废物,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煤层气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和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加强煤层气资源调查评价,增加勘探区块投放数量,为煤层气规模化开发提供资源保障。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煤层气资源,择优确定开发主体。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探投入标准,实行限期开发制度,对于已设置矿业权的区块,勘探投入不足或不能及时开发的,依据有关规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
   第二十七条 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和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境外资金参与煤层气勘探开发和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安全、合规、自主的原则为煤层气项目提供授信支持和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煤层气企业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完善煤层气价格政策,加强煤层气价格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煤层气开发、输送、利用等建设项目应根据项目投资主体、性质和规模,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等手续,不得享受财政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
   第二十九条 加强煤层气对外合作管理,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督促引导外国合同者加大勘探开发投入,加快推进对外合作区块规模化开发。根据签订的对外合作合同和执行情况,定期调整合作区块。
   第三十条 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强创新型、技能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在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十一条 加强政策宣传和工作协调,保障现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研究完善煤层气开发利用扶持政策,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加大税费优惠力度,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优先安排煤层气开发利用项目及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 加强煤层气行业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完善煤层气开发利用考核机制,对煤层气开发利用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根据考核结果在项目审核、中央预算内资金安排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政策。
   本产业政策适用于地面煤层气勘探、开发、生产、加工、集输、销售、储配与利用等,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