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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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规〔2006〕952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穗府法审〔2006〕25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六年七月四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组织实施的列入本市城市维护费计划的勘测项目的验收管理,明确验收程序和要求,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本市城市维护费计划的勘测项目(以下简称“勘测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完成后,按照本规定对勘测成果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条 勘测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当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组织管理

  第四条 本局是勘测项目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勘测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勘测项目实施过程中,本局可以视情况派员或组织专家督导勘测项目的实施,以保证勘测项目实施的质量。

  第六条 勘测项目验收时必须组建验收专家组,由本局聘请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重大勘测项目验收的不少于9人。

第三章 验收时间、程序、应提交的资料、要求

  第七条 验收时间:
  (一)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限内,向本局提交验收申请及成果资料。经审验符合验收要求的,同意进入验收程序,验收工作应在1个月内完成。
  (二)勘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勘测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的,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局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经同意可以延迟申请验收,但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验收程序:
  (一)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在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勘测任务后,向本局提出验收申请,填写《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验收资料。
  (二)经本局审验符合验收要求后,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安排验收,并在验收日前3天向验收专家组成员提交项目验收文件资料。
  (三)勘测项目验收工作安排,应在验收日的3天前通知勘测项目实施单位。
  (四)本局组织召开验收会,并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于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函告实施单位。

  第九条 勘测项目实施单位申请验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勘测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计划任务书》;
  (四)《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技术报告》(勘察项目除外);
  (六)《项目检查报告》;
  (七)《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项目成果资料;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验收要求:
  (一)勘测项目验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规程执行,并以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
  (二)勘测项目验收应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的质量、实施的技术标准、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验收专家组成员应认真阅读全部验收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本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确定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同意验收”、“需要复验”、“不同意验收”三种。

  第十二条 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经验收专家组讨论通过的,应当做出“同意验收”的结论;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资料不齐全,验收专家组争议较大的,应当做出“需要复验”的结论;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出“不同意验收”的结论:
  (一)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标准;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标准;
  (五)其它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情形。

  第十三条 需要复验的勘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验收结果通知中确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完善并提出复验申请。未通过验收的勘测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整改完善,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仍未通过,本局将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并将在3年内不再委托该项目实施单位承担相同的勘测项目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勘测项目实施单位应对验收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意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承担验收任务的个人有弄虚作假或者渎职行为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理及提请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继续承担勘测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参加勘测项目验收的人员,未经允许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有关资料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广州市勘测指令性任务项目验收申请表》

  勘测项目名称:


  申请验收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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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商办商贸函[2011]第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办公厅:

  近期,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和国内成品油消费进入旺季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出现一些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设油罐和加油机非法加油、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合理加价、加油站搭售商品等违法违规问题,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了我国成品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为确保国内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进一步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订完成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

  制订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是国内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和有序开放的重要保障,也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重要依据。目前,多数地区已经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成品油分销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93号)要求,完成了规划的审议发布工作。但仍有个别地区,由于地方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工作尚未完成,影响了规划的整体进度。规划尚未发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抓紧推进成品油分销体系规划的审议与发布工作,保障成品油流通体系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网点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加油站和配送网络布局规划,严格成品油经营企业市场准入。对未经审批开工建设的加油站点(橇装站),要依法采取措施,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坚决予以取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及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取缔非法加油网点和流动加油车,保证成品油市场安全、有序运行。

  三、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升加油站的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系列化、便利化服务。个别地区加油站为完成非油品销售指标,在加油时违背消费者意愿,违规搭售商品,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加油站正常经营秩序,妨碍了非油品业务健康发展,应立即制止和纠正。

  四、严厉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管理,会同相关执法部门,严肃查处成品油批发企业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成品油批发价格、不执行批零差率等价格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在汽油中私自混配乙醇、甲醇及其他溶剂油冒充标号汽油销售等行为,依法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各国有石油公司要切实配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油品与非油品业务的统筹管理。要尽快采取措施,督导检查所属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企业的品牌形象,落实社会责任。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贯彻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严禁价外加价(收费)、变相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配合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加油站点的油品供应保障工作;要尽快检查纠正所属加油站违背消费者意愿、违规搭售商品的行为。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探索加油站非油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切实发挥其方便消费、便民利民的作用。

  五、完善成品油市场供应保障体系

  近期,国际油价持续高位运行,成品油市场进入传统的消费旺季。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测,建立重点成品油企业联系制度,把握市场运行动态和变化趋势,为保障国内成品油市场平稳运行提供决策依据。要健全成品油市场应急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加油站(点)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工作,避免重点加油站(点)出现断档脱销状况。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成品油地方政府储备制度,提高市场供应保障和调控能力。要积极引导国有石油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加大对农村地区成品油零售及配送网络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按照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在农村地区新建加油站、改造加油网点,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油需求。

商务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五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各种人民团体和学术组织的工作人员如何实行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5年8月1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六月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下发以后,一些在京的人民团体等组织要求明确机构的级别,以便按相应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对在京的全国性人民团体的机构级别和工作人员如何执行职务工资的问题,仍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23号文件《关于人民团体级别问题的几点意见》的规定办理。即:“除了已经明确为相当于中央部一级单位的人民团体外,其余的和以后成立的人民团体,不再确定他们相当于党政机关的哪一级”。“(1)兼职领导成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原职务由本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2)专职领导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由代管部门根据其工作任务和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加以综合平衡提出意见,商请主管部门确定。”具体作法是:各人民团体的机构级别,除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全国侨联、中国科协、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七个单位已明确为部一级单位外,其余的人民团体和学术组织,不再确定其机构级别,对其兼职的领导成员,按照本人原来的职务套改新规定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对其专职的领导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如其代管单位为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可由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的党组、党委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参照其原职务,在本部门内加以综合平衡后,确定其职务,尔后再按新确定的职务套改新规定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如果代管单位为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下设的司、局等单位,可由代管单位根据其工作任务,参照其原职务,提出拟确定职务的意见,报部、委、直属机构的党组、党委,由部、委、直属机构的党组、党委在本部门内加以综合平衡,确定其职务,尔后再按确定的职务套改新规定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标准。
以上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