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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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琼人劳保专[2006]80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地勘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定后的《海南省地勘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地勘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人事教育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人事 地勘工程 专业技术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8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
海南省地勘工程
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地质实验测量(简称地质实验)专业,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并取得工程师资格;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6、国家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地矿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从事区域地质调查的人员,除掌握地质工程师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外,还要重点了解现代地层学与沉积学、现代变质与变形理论、岩浆岩侵位理论。从事矿产勘查的人员,除掌握工程师所具备的理论知识外还要重点了解成矿预测、资源分析与论证等知识。
(2)了解与区域地质调查、海洋地质、地质矿产和石油天然气勘查工作相关或交叉的科学知识,如同位素地质学、环境地质学、灾害地质、第四纪地质与地貌、旅游地质等;在地质矿产普查勘探工作中,能正确选用地球物理勘查、遥感、地球化学勘查、岩矿测试、油气井的试井技术及计算机技术及其他矿床勘查方法技术,实现工程的最佳部署。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4)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5)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全面掌握地质工作质量标准,熟悉地质勘查单位的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6)了解矿产采、选、冶等加工利用及矿业开发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要求,掌握矿床技术经济评价要求。
区域地质调查人员必须具备(l)—(5)条。地质矿产勘查专业人员必须具备(1)—(6)条中的相关部分。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省、部级重点项目二级课题,或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陆地或海洋),或中型矿山、矿区、油气田、煤田评勘的经历,主持完成设计、报告、工作细则的编写,较好地完成任务,并有对相应级别项目的成果报告评审和鉴定能力。
②能够解决综合性区域地质、海洋地质调查或矿产调查、中型矿区(矿山)、油气田及大型非金属矿区评勘中某些复杂的基础地质或矿产地质问题。
③能够综合运用地质、物探、化探、遥感资料进行综合研究或区域成矿分析,开展成矿预测、圈定成矿远景区或开拓工作的新领域。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地勘单位规划,技术标准规程等的编写。
(2)担任工程师期间需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1项部、省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在其中主持1个二级课题的设计、实施、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②曾在大型矿区、矿山、油气田、煤田的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或担任工区(勘探区、采区)负责人2年以上,曾参与设计采矿(油气)方案、报告编写、主笔相应章节。
③完成2个测区的1:5万或1:20万综合性区域地质调查,或2项中、小比例尺的大面积的专题性区域调查(如某一矿种、某一构造等的调查),其中至少全面主持1个测区或1项专题性调查工作(每一个测区的面积不少于1个国际分幅)。
④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次海洋地质矿产调查、研究项目(工作面积在 1000平方公里以上),编写了设计、报告中的主要技术性章节。
⑤曾独立主持1个中型矿区、矿山、油气田、煤田及1个大型非金属矿区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⑥曾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⑦曾主持1个中型或1个大型矿床、油气田、煤田等的补勘或2个小型(中等以上复杂程度的)矿区设计、施工及编写报告,并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曾主持过油气藏的评价或油气田的储量计算,或3口 5000米以上深井的井下地质工作,或两口参数井的论证、设计和报告编写。
⑧曾主持(主审)或作为主要助手参与管理过大、中型矿区或重点项目的设计、报告的审查工作,且实践经验丰富,从事地勘单位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明显业绩。
⑨曾积极开发、应用、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
⑩曾参与中型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3、成果与业绩
(1)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与编制的勘查(生产)、科研、可行性论证报告或专题报告、阶段报告不少于2份,其中主持完成的设计、报告不少于1份并经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达到良级以上标准。
②在岩石、矿物、地层、古生物、构造或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新的矿床类型或新的成矿区带有重要发现,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③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④参加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并获得国家、行业、标准委员会或省局批准通过,或主持编制1个省局级某个专业技术规程,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⑤负责区调工作和中型生产、科研项目、中型矿区中的选区、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资料与报告审查,或参加中型矿山、油气田采毕审查总结,编写了有关报告。
⑥累计参加完成10个图幅1:5万或1:2O万区调图件的制印出版,或主持制定一个省的地质制图色标。
⑦曾找到或评价过1个大型矿床或两个国家或地方急需的重要矿床或在评价某个矿区时在原提交的储量基础上新增的储量相当于中型,并编写了评价报告,经过验收达到良级以上标准。从事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的人员需曾评价过1个含油气盆地(区),或完成过1个油气工业区带的勘查评价,或完成过一个油气藏的储量计算并编写了评价报告,经验收达到良级以上标准,或参加过海洋地质调查及其室内研究、报告编写工作,其成果达到良级以上标准。
⑧为矿山持续生产扩大资源远景或扩建做出突出贡献,或独立完成1个大、中型矿山的规划、计划、设计,或对地质有新认识,对矿产综合开发利用有突出贡献,或在降低贫化率、提高回采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⑨独立完成2个以上矿种或3个以上中型矿床或2个以上大型矿床的工业指标制定的论证方案,提交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地质部分,并经工业主管部门和生产部门认可或独立完成2个以上矿区的基建地质和生产地质设计方案。
(2)取得了以下体现业务、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二)水工环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水平和能力。
(2)在一种以上分支专业理论和技术方面具有独创见解和专长,全面掌握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贡献,或熟练掌握本专业范围内一种以上技术方法。
(3)熟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的最新科技信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工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水平,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开发新的研究和应用领域,并取得显著成绩。
(4)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5)了解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全面掌握地质工作质量标准,熟悉地质勘查单位的质量管理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主持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勘查、调查、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主持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的经历,或有在国内领先开创、引进新的方法技术、理论和新的应用领域的经历。
②有解决所从事专业工作中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或处理矿山中重大水文、工程地质问题的经历。
③有参与评审、鉴定较复杂勘查、调查、科研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④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规划的编写。
(2)担任工程师期间需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1项以上大型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查、调查、治理项目,或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全过程,并在其中担任专项、专题或二级课题的负责人2年以上,编写了设计、报告的相应章节。
②主持完成不少于3中型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勘察、调查、治理项目,主笔编写了相应的设计和报告
③主持完成了专题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主笔编写了相应调研立项、方案设计,组织实施和报告编写。
④主持了不少于2项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区水文、地质工作,编写了相应的设计和报告,或主持了水文、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水文、工程地质工作3年以上。
⑤负责地质环境监测总站、水文地质观测总站技术工作3年以上,负责进行资料的综合分析和成果报告的编写。
⑥曾作为主要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工作,圆满完成任务。
⑦曾主持(主审)或作为主要助手参与过大、中型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设计、报告的审查工作,且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⑧曾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编写过县团级单位的技术标准、分队工作细则,曾是编写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主要作者,或曾主持编写过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年计划、中长期规划及有关重点项目的论证等。
⑨了解本专业国内外计算机应用现状,并能在工作中应用计算机方法进行相关研究,编制小型应用程序3项以上。
⑩曾积极开发、应用、推广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
3、成果与业绩
(1)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的大型、复杂项目中专项技术工作的设计、报告不少于1份,或主笔编写的专项报告不少于1份,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②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的成果或报告不少于2份,或中型勘查、调查报告、地质环境监测、水文地质观测年度报告不少于3份,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③编写矿区水文地质工作设计、报告不少于2份,经评审验收合格,或矿山中水文及工程地质方面的报告、总结不少于2份,经实施效果明显。
上述①、②、③项成果中至少有1项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级。
④在地质领域或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领域有重要发现,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⑤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转化为社会生产力取得了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⑥参加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制定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并获得国家、行业、标准化委员会批准通过,或主持编制一个省局级某个专业技术规程、实施细则,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⑦负责区调工作和中型生产、科研项目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成果资料与报告审查,并对确保成果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2)取得了以下体现业务、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三)物探及遥感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较好地掌握地质及其它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应达到地质类工程师标准)。
(2)较系统地掌握多种现代物探或遥感方法原理和技术,至少对一种以上分支专业方法有较深入地研究,能解决该分支专业中关键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从事科研和勘查工作的能力。
(3)掌握运用多种物探、遥感方法、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相关专业的资料,解决地质与非地质某一应用领域的重大、复杂课题的理论和方法。
(4)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了解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跟踪本专业当代前沿水平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应用领域的能力。
(5)深入了解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的基本内容与制度依据。
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的技术人员,应较深入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从事技术开发、推广的技术人员,应掌握有关的经济核算方法和有关的政策法规。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部、省级项目并主持其中二级课题或分支专业、方法全过程的经历,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区域性或重点矿区、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勘查项目或重要性与之相当的科研、开发项目,并有对相应级别项目设计、报告、成果的评鉴和审查能力,或者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工作领域的经历与能力。
②具有对复杂异常进行数据处理、成图、综合推断解释的经历,或曾独立排除重大仪器故障、研制仪器和中、大型应用软件。
③曾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地勘单位规划、技术标准、工作细则等的编写。
(2)在担任工程师期间,曾完成以下工作的二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并部分主持(专题、方法、环节)完成了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调查项目,参加了综合研究、推断解释、设计和成果报告编写工作,或独立编写了专项报告。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并实际参与完成1项以上部、省级重点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或课题、专题),参与成果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在以上①、②类项目中,担任二级课题、分支专业的负责人2年以上。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并实际参与完成1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2年的国家、部、省、局(院)管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或课题、专题)及其成果报告的编写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④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之一,主持完成了1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2年、技术难度较大的物探或遥感矿产勘查、矿产开发、水文及工程物探、环境调查或其它非地质领域应用项目,主持编写了相应的成果报告或总结。
⑤作为主要参与者,引进并改进了1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方法技术,或开发推广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性成果2项,独立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中的技术性章节。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主持制定1份以上地方或企业级(地勘单位)的、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部门或行业一级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规划或其它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文件。
⑦主持研制了勘查、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2台,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研制了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物探仪器一台或研究编写大型专业应用软件2个,中型应用软件5个。
⑧有参与中型项目设计、质量、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有可考查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具有对成果的精确性和使用价值评定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参与及主持完成的项目或编写的成果报告,须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编的成果报告、专项报告、年度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不少于3份,经按国家、行业、部门标准一次验收、评审合格,其中至少1份被评为优秀级。
②引进、开发、推广、改进的1项以上技术性成果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或研制的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
③制定县团级及地市单位以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规划或重要技术文件,批准实施后获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评价并提交了2个新的有工业价值的找矿靶区(地区、地段、圈闭、层位)或所提交的1项成果对加速评价、节约勘查或开发费用、提高勘探质量、新增储量或提高采收率起了显著作用。
⑤提交的区域性或深部地球物理或遥感调查报告,有1份以上对基础地质研究、区域成矿预测或其他资源(包括水资源)预测,起到了显著作用。
⑥提交1份以上成果,对大型重要工程建设、灾害防治、环境保护、农林建设、文物探测与保护等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有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下列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四)化探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l)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基础,并在本人专长的领域内涉及的专业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且能熟练、正确地应用。
(2)熟悉与本人专长领域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制定的依据,能正确合理地应用于工作中。
(3)熟悉本人专长领域中的有关国内外文献资料、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4)具备资料综合研究和分析的能力,除本人专长的领域外,能较好地掌握其它领域中或相关学科的专业理论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省、部级项目并主持二级课题,或有主持完成区域性、重点矿区、重要专项地球化学勘查、科研、开发全过程的经历,主持编写设计、报告中的相应章节或工作细则,并且有对相应级别项目的设计、成果、报告的评鉴能力;或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工作领域的经历和能力。
②具有对区域性或重要专项化探项目的数据进行处理、成图、分析研究或推断解释的经历和能力。
③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县、团级地勘单位规划、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写。
(2)担任工程师期间,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并部分主持完成了1项以上区域性(面积400平方公里以上)或重要专项化探项目的全过程,参加了综合研究和异常解释,设计和成果报告编写工作,或独立编写了专项报告。
②作为主要技术骨干,部分主持并实际参与了1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参与成果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在以上①、②类项目中,需担任二级课题或专项技术负责人2年以上。
③主持完成1项以上中型或较复杂的专项化探项目的全过程,圆满完成任务。
④主持完成1项以上技术复杂或具有开拓性的非地质领域项目的全过程,圆满完成任务。
⑤主持引进、开发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方法技术,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中的技术性章节。
⑥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主持1份以上地方或县、团级单位,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制定部门或行业级的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规划或其他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性文件。
⑦有参与中型项目的设计、质量、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具有对成果的精确性和使用价值的评定能力。
3、成果与业绩
(1)在担任工程师期间参与及主持完成的项目或编写的成果报告,须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完成不少于2个局管勘查或科研项目,编写专项报告、成果报告、年度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不少于2份,经按国家、行业、部门标准一次验收、评审合格,其中至少有1份被评为优秀级。
②研制、引进、推广的技术性成果或产品均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③以化探为主要技术手段发现1处新的中型或3处小型矿床的主要贡献者或提交2处新的具有评勘价值的找矿靶区。
④所提交的成果至少有1份对解决基础地质问题或深化地质认识有重要意义。
⑤所提交的成果至少有1份对探讨与防治环境污染、地方病或改善农、林、牧业的布局、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等方面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⑥编写的应用性软件或其他成果至少有1项达国内先进水平。
(2)有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下列论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之一:
①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②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③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不少于3篇(以第一作者完成的不少于2篇)。
(五)地质实验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
(2)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人的研究与探讨,能解决其中复杂和关键性技术问题,具备指导研究生和工程师的水平。
(3)熟悉和正确运用本专业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并掌握其制定依据。
(4)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开拓新的方法技术或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5)掌握地质实验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具有较高的实验技术管理水平和能力。
(6)掌握计算机技术原理和使用方法,能编制简易程序。
2、工作经历与能力
(l)担任工程师期间,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下列之一的重大实验测试项目:
①岩矿分析:至少主持研究制定过某些复杂、疑难样品中2个以上元素的测试方法或10个以上元素的综合分析方案,并经应用效果明显。
②岩矿鉴定:曾提交并已验收合格的1个大型或中型复杂矿床岩矿综合研究报告或赋存状态研究报告。
③选冶试验:提交过伴生有益元素或有害元素复杂矿种的选冶综合利用研究报告,经评审认为经济指标合理。
④岩矿物性测试:主持完成了3个以上大、中型工程或1个中型以上矿床的物性测试任务,提交了合格的综合研究报告,或研究开展了新的测试项目1项以上,引进项目应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
⑤实验质量监控:能正确审查本职范围内的各类实验报告,并能发现及提出非常规错误的处理意见;参与或主持编写、修订过本单位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工作细则、规划、质量监控方案、质量工作、计划等3份以上,或为省、局级评审科研成果或报告5份以上、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2)作为主持人或负责人之一,引进创新、开发研究、改进提高、推广技术性成果2项以上,并主持编写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方案及总结报告,或参与了其中重要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3)曾作为主要骨干参加国家、部、省重点科研项目2项以上,参加了项目的全过程及设计、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
(4)主编过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达10项以上。
上述第(l)条为必备条件,(2)—(4)条中具备其一即可。
3、成果与业绩
(1)必备条件
①提交各种分析方法报告,综合研究报告,或总结报告被评审通过。
②任工程师期间,每年均能完成岩矿分析、测试、鉴定、水质分析的部门平均先进定额任务,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的项目曾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次;
②通过对分析、测试、鉴定成果的综合分析,提出书面建议、经省部级主管部门采纳,对发现中型以上矿床、重要基础地质问题的解决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有较大贡献。
③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⑤经评审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2项,并取得了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⑥发现或鉴定出国内首次发现的新矿物、新的岩石类型、新的化石种属,并经国家或国际有关权威学术组织认可。
⑦有参与达国内先进水平项目的设计、成果评审的经历,并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六)探工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四条:
(1)有扎实的探矿工程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解决复杂技术问题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能综合应用解决探矿工程领域中生产实际、科研设计、安全防护、产品设计、新技术推广中关键、复杂技术问题,能指导工程师、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3)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生产实践、科学研究等方面的丰富经验和全面知识(管理知识以及工程、科研产品设计、工作程序、实验方法技术、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质量安全防护等)。
(4)能较深入了解国内外探矿工程或其分支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在制定探矿工程方面的发展规划、生产技术、信息工作中实际应用。
(5)具有对本专业各类成果的质量、水平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2、工作经历和能力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局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勘查工程、工程施工研究设计课题、较大型合同项目工程2项以上,并通过正式验收符合要求。
(2)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并完成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的引进、推广或技术开发项目2项以上,编写了相应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生产总结报告。
(3)担任过探矿工程队、井队、钻井船(平台)、大型车间、研究室或部管科研项目的技术负责人5年以上,并有明显业绩。
(4)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完成过行业或部门审定批准实施的探矿工程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的制定或局以上单位管辖的或大型合同项目的工程总体设计、总体报告2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编写专业探矿工程队、机械厂(县团级单位)的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实施效果明显。
(6)曾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2项以上大、中型产品的评审、鉴定,并编写了相应的意见书中的有关部分。
(7)有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问题、重大机械故障事故及孔内事故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l)完成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完成较大型工程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中型工程3项以上,经验收评审合格。
②主持完成较大型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③作为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骨干,在探矿工程生产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开拓项目、新技术引进推广中,有2项以上取得较大效益或1次取得重大效益。
④主持完成行业或部门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完成行业或部门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规范3项以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⑤主持设计中型设备3台以上,或大型设备2台以上,编写相应技术总结和成果说明书。
⑥解决重大机械、孔内故障或事故不少于3起。
(2)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一项:
①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的项目获省、部级二等奖或主持的项目获省、部级三等奖。
②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③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或应用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④在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刊物上独自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者发表过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同有重要价值的论文、技术总结2篇(第二作者2篇算1篇)。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技术人员,须发表论文3篇,或发表5万字以上著作1部。
⑤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开发引进的项目已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⑥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实施的项目经鉴定达国内先进水平。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做出审核意见。
(六)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地勘工程
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简称地矿)专业,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与环境地质(简称水工环)专业,地球物理勘查及遥感(简称物探及遥感)专业;地球化学勘查(简称化探)专业,地质实验测量(简称地质实验)专业,探矿工程(简称探工)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本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申报。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 地矿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
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地层学、古生物学、沉积岩、变质岩、岩浆岩、矿物学、构造地质学、矿床学、数学地质。
各分领域应增加的专业理论知识为:
①区域地质:结晶学、光性矿物学、大地构造学、区域成矿学、地史学、地质制图学、遥感地质学。
②固体矿产:找矿勘探学、矿山技术经济学或煤田地质学、煤岩学。
③矿山地质:矿山地质学、矿床水文地质学、矿山工程地质学、矿山技术经济学。
④石油地质:石油天然气地质学、石油有机地球化学、地震地层学、油藏工程学、油田水文地质学、石油开发地质学、技术经济学。
⑤海洋地质:海洋地质学、海洋沉积学、第四纪地质学、海底构造学、海洋地球化学。
本款所指相关专业是:物探、化探、水文、测绘等。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运用该分支的方法技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了解现代科技管理方法及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工作加以运用。
(4)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有关规定、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5)掌握地质工作质量标准,了解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参与区域性、大型或重点项目(课题、专题均属局管以上)或主持小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能把握住小型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成果报告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能主持小型项目的设计和报告的编写并能进行项目核算。
②熟练掌握野外地质填图、地质编录、剖面测量或油气钻井地质、矿山地质、矿产地质的基本工作方法,能独立进行矿物的镜下鉴定或地质勘查科学研究、预测规划的一般程序、方法和相关的实验技术,能较准确地描述所观察到的地质现象、实验图象或数据,能选择和测制典型地质剖面。
③能正确使用图式、图例、色标等编制所从事工作的各类地质图,图面结构基本正确、合理。
④能根据项目任务、地质条件,合理的选用某些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间的衔接和配合完成小型项目预定任务。
⑤曾参加过质量检查并具有对小型项目的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⑥具有独立解决区域地质、或矿产调查、或海洋地质调查、或矿产资源(金属、非金属、油、气、煤等)普查勘探、或矿山地质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⑦能运用计算机从事常规的计算或管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参加过2个测区的1:5万或1:20万综合性区域地质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对沉积地层超过图幅面积三分之二的为3个测区)、每个测区不少于1个国际分幅的图幅。
②参加过2次海洋地质调查的全过程。
③参加过3项专题性区域地质、矿产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④参加过1个中型矿区、油气田普查勘探或补充勘探的全过程。
⑤参加过不少于2项省、部委重点或攻关项目的全过程。
在以上项目中曾作为专题或分支专业、专项方法技术的负责人或作业组长、普查组长2年以上。
分支专业是指:地层、古生物、岩浆岩、变质岩、构造、矿产等。专项方法技术是指:遥感解译、采样测试、物探、化探、测绘、山地工程、计算机技术等。
⑥曾在大型矿山担任某一专项地质工作负责人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地质负责人主持中型矿山的地质工作2年以上,或全面主持小型矿山的地质工作2年以上。
专项地质工作是指:补充勘探、外围勘探、出矿指挥、矿量管理、矿石质量管理、矿体形态、赋存状态及地质理论的研究等。
⑦曾独立担任县、团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或小型金属矿产矿区、小型油、气田、煤田、中型非金属矿区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圆满完成了任务。
⑧有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1)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与2项区域性或其他大、中型项目设计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②主持专题研究、专项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2份以上,均一次验收达良级标准。
③曾对生产、科研工作提出文字的技术性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效果明显。
④在地质调查过程中,在矿物、岩石、古生物、构造或在新矿种、新的含矿层位、油气储集岩(层)、聚煤期(层)及矿床类型、新的赋矿区域(指海洋中)等方面有新的发现,经专家鉴定,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省内意义较大。
⑤主持并实地发现或通过理论预测,找到1个以上经评价达中、小型规模矿产地、油气田、煤田或2处可供进一步普查的基地或油气藏,或提出1个以上成矿远景区带(含油气远景区带),经进一步工作效果明显。
⑥主持过4个以上图幅的地质图件的制印出版工作中某几个方面的工作,保证质量进厂印刷。
⑦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评价1个中型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评勘2个小型矿床(中等以上复杂程度),或在探明矿床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或在矿产详查、勘探工作中负责某项专业工作其工作质量达到良级标准,或油气田发现参与者,其评价报告经过验收合格。
⑧参与编写的规划、计划、设计、采矿方案实施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⑨独立负责1个坑口或1个采场、工区的生产地质工作,能正确进行矿山地质编录,编制矿山综合地质图、三级矿量平衡图及采掘方案,实现矿山的持续均衡生产。
⑩独立完成1个单矿种大、中型矿区工业指标制定的论证方案,提交矿山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地质部分,或独立完成1个大、中型矿区的基建地质和生产地质设计方案。
(2)有下列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成果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研制的实物性成果,居省内先进水平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找矿、勘查)奖励。
(二)水工环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理论知识,了解相关专业和有关的专业知识。本专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为:普通地质学、矿物岩石学、第四纪地质学、构造地质学、地貌学、物理化学及工程数学。
①水文地质分支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为:普通水文地质学、地下水动力学、水文地球化学、专门水文地质学。
②工程地质专业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工程力学、岩石力学、土力学、工程岩石学、专门工程地质学。
③环境地质专业必须掌握的专业理论知识为:环境地质学、环境工程学以及有关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专业的学科。
(2)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能熟练运用该分支技术方法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3)了解国内外本专业研究的当代水平和未来研究方向,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4)熟悉并能正确运用某一分支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5)掌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的质量标准,了解本专业质量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2、工作经历和能力
(l)必备条件
①有参与区域性、大型或重点项目(课题、专题均需局管以上)全过程的经历或主持小型项目(包括矿区、矿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作)全过程的经历,能把握住小型项目设计(方案)、实施、成果报告编写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问题,能主持小型项目的设计和报告的编写并能进行项目核算。
②熟练掌握野外地质填图、剖面测量或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基本工作方法或地质勘查科学研究、预测规划的一般程序、方法和相关实验技术,能准确地描述所观察到的地质现象、实验图象或数据,能选择和测制典型地质剖面。
③能正确使用图式、图例、色标等编制本专业各类图件,图面结构基本正确、合理。
④能根据项目任务、地质条件、合理的选用某些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能较好地组织、协调、利用不同方法和手段间的衔接和配合完成小型项目预定任务。
⑤曾参加过质量检查并具有对小型项目的成果报告的精确性、使用价值和所达到水平的评估能力。
⑥能独立解决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调、勘查、地下水、地下热水、囟水、矿泉水等资源勘查、监测、评价、矿区及矿山的水文、工程地质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的能力。
⑦能运用计算机从事常规的计算或管理。
(2)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曾完成下列工作中的二项:
①参加过2项以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调查项目,并承担项目的主要任务,包括参加编写设计、野外调查填图、野外试验、资料整理和分析、报告编写等全部工作过程。
②参加过3项专题性区域调查项目的全过程。
③参加过1个大型水源地、地热田普查勘探或重大工程项目勘查的全过程。
④参加过不少于2项省、部级重点或攻关项目的全过程;在以上项目中曾作为专题或专项方法技术负责人或作业组长、普查组长2年以上。
专项工作是指:普查填图、抽(压)水试验、流网分析、地下水质研究、同位素地球化学调查、长期动态监测、原位测试、稳定性及各类工程地质问题的调查、监测预测和评价防治、数值模型和微机开发等。
⑤曾在大型项目担任某专项地质工作负责人2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中型项目的地质工作2年以上,或全面主持小型项目2年以上。
⑥曾独立担任县、团级地勘单位一般性科研、普查项目、技术合同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不少于2年,圆满完成了任务。
⑦有参与设计、报告审查和验收的经历。
3、成果与业绩
(1)取得下列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与2项区域性或其他大、中型项目设计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的编写工作或主笔编写专题报告2份以上。
②主持专题研究、专题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2份以上,均一次验收达良级标准(主持编写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视同生产或科研报告)。
③曾对生产、科研工作提出文字的技术性建议,被采纳实施后效果良好。
④在地质调查过程中在地质领域或在新的含水层位、储热层位等方面有新发现,经专家鉴定,在一个地区或一个省内意义较大。
⑤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的规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不少于1份,经批准实施效果良好。
⑥主持过4个以上图幅的地质图件的制印出版工作中某几个方面的工作,保证质量进厂印刷。
(2)有下列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成果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研制的实物性成果,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找矿、勘查)奖励。
(三)物探及遥感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物探或遥感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有关的地质知识(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构造地质学等),一般性地了解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
①物探专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为:普通物理学、位场及波动理论、电子学、高等数学以及应用地球物理学、误差理论及统计学。
②遥感专业必须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为:普通物理学、电磁辐射理论、波动光学、电子学以及航空、航天遥感方法和计算机图像处理硬、软件基础知识。
(2)较系统地掌握一种以上现代物探或遥感分领域的方法原理,并较熟练地掌握数据采集、处理、成图、解释方法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有关工作,具有独立组织本专业分支领域项目的设计、野外施工、室内工作以及编写报告的能力,或掌握一种以上应用领域中二种以上物探或遥感专业分支领域的方法与其它专业的资料进行综合解释推断的理论和方法,具有独立编写报告的能力,或较深入的掌握本专业中某些专项技术知识及有关实际技术,能较熟练地运用并具有解决其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应用领域是指区域与深部地球物理调查、海洋地质矿产调查、石油天然气或煤炭勘查、金属与非金属矿产勘查、水文及工程勘查、环境调查等地质应用领域,以及用于建筑、农林、文物、城市、军事等目的的非地质应用领域。
专业分支领域是指磁法勘探、重力勘探、地震勘探、电法勘探、放射性勘探、声波测量、地温测量、地球物理测井、可见光摄影、红外扫描、多光谱扫描及微波遥感等。专项技术是指仪器研制、维修、数据处理、计算机程序设计、制图与图形图象处理、物性和波谱测试和整理、综合编图等。
(3)熟悉和正确运用本专业某一分支方法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4)了解所从事本专业中某一分支方法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专业工作加以应用。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有参与区域性综合物探项目或局管以上重要项目全过程的经历,并在其中主持过某一分支专业或某一专项技术工作,并参与设计、报告中相应章节的编写或编写了专项报告,或有独立主持小型物探生产、勘查、科研、开发等项目全过程的经历,主持编写了设计和报告。
②能熟练操作所从事分支专业的仪器,排除故障和干扰,正确采集数据。
③有对较复杂异常独立进行数据处理、成图、综合解释的经历,或有处理较大仪器事故、参与仪器研制、编写应用软件等的经历。
④具有对小型项目的报告及其它物探成果的精确度和使用价值的评估、鉴定能力。
⑤具有解决勘查、科研、开发、仪器设备的研制、修理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2)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①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了1项以上区域性或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调查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某项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与编写了综合研究和报告中技术性章节,较好地完成了任务。
区域性和重要专项物探或遥感项目系指:1:5万综合性物探调查(面积不小于400平方公里)、相当于一个图幅的1:20万区域重力调查,一个测区10000—20000测线公里)的1:5万—1:20万航空物探、航空遥感或相应规模的专项区域或深部地球物理或遥感调查,一个重要城市或重要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重点成矿远景区的综合遥感调查,为寻找油气及其它特定任务为目的的区域性综合物探剖面测量以及海洋地质调查等。
②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了1项国家、部省、局(院)管科研或综合研究项目(或课题、专题)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编写工作。这些项目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新方法、新技术应用研究、仪器研制开发、应用程序研制、综合编图及资料综合研究、专题或综合性信息研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技术推广项目等。
③作为技术骨干,实际参与完成了2项以上累计工作周期不少于1年,技术难度较大的综合性物探或遥感矿产勘查、矿产开发、水文及工程勘查、环境调查或其它非地质领域应用的全过程及成果报告编写工作。在以上项目中,曾担任专题负责人、分支专业负责人2年以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实际参与技术标准、规划、技术规程的编写;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中、小型设计、报告及其它实物性成果评审、鉴定,部分或全部编写了审查意见书、鉴定书。
⑤负责并实际完成某些技术难度较大的物探或遥感专项技术工作,或担任小型物探项目的负责人2年以上。
⑥在航空物探或航空遥感站、海洋调查船、大中型计算机站及测井站中负责专项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经历与能力。
3、成果与业绩
(1)完成下列成果的二项:
①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的省、部级以上重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至少有1项获省、部以上三等成果奖,编写的专项成果报告不少于2份。
②实际参与完成的合格成果报告不少于3份,其中至少有1份以上成果报告被评为优秀级,或获省部级奖励。
③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或独立完成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的技术性成果或产品不少于2项,并取得较为明显的效益。
④参与编写完成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其它重要性与之相当的技术文件不少于1份。
⑤独立编制的中型应用软件不少于1个或小型软件不少于4个。
⑥以物探为主要手段,发现、推断并被证实2个小型矿体,或具详勘价值的找矿靶区2处的主要负责者。
⑦有参与设计报告审查、验收的经历。
(2)有以下体现学术水平的论文、总结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编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其它技术文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四)化探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l)较全面地掌握化探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化探样品分析测试的原理及方法。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及技术知识包括:普通化学、地球化学、分析化学、普遍地质学、岩石矿物学、矿床学、地貌及第四纪地质学、概率论与统计学、勘查地球化学。
(2)较熟练地运用基本工作方法与技术进行某一应用领域的野外工作、资料整理及综合研究,具有编写工作设计及报告的能力。对本专业中某一专项技术原理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并能较熟练地应用,以及解决其中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
本款所指“应用领域”是指区域化探、矿产普查与详查、矿区化探、能源地球化学勘查、环境调查及农林牧等方面的应用。
本款所指“专项技术”是指数据处理、应用程序设计、编图预测、制图及图象处理、分析测试技术等。
(3)熟悉和正确运用本专业领域某一分支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4)了解本专业中所从事的某一分支国内外科技动态、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应用。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①曾主持小型项目或重要性、复杂性与之相当的其他勘查、科研、开发等项目的设计、报告的编写,并解决过主要环节的关键技术问题,能进行项目核算。
②能熟练掌握样品采集与处理、异常评价、数据处理与成图、科学实验的方法技术,较好地完成任务。
③有处理与解决工作中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与经历。
④具有对相当于局管项目的成果的精确性和使用价值进行评估、鉴定的能力。
(2)选择条件
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以下地球化学勘查、科研、开发项目之一:
①作为技术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之一,完成一个分队的地球化学填图或普详查项目的全过程;或一个部或省管科研项目课题全过程;或一个中型以上化探勘查项目中不少于2种方法4个指示元素(或指标)的分析全过程;或中型化探项目的数据处理与成图的全过程。
②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以上攻关项目或大型重点项目,或国际合作项目的全过程,编写了报告中的相应章节或专题(专项)报告。
③曾担任过专项技术负责人2年以上,并圆满完成了任务。
④组织并参与了企业组(地勘单位)某一分支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或参与了地区性(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或技术文件的制定。
3、业绩与成果
(l)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或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①参与完成的项目中有1项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个人需完成专项报告不少于2篇,其中之一须有独到见解。
②主持完成的各类报告不少于2份,且均达到一次验收合格。其中有1份被局级单位评为优秀报告,或获省部级奖励。
③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或负责人,参与完成开发、推广,引进的技术项目或产品,获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④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编写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文件不少于1份。
⑤以化探为主要手段发现、推断并被证实2处小型矿床或具详勘价值的找矿靶区的主要贡献者。
(2)在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业务水平的论文、总结之一:
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②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③编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文件被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五)地质实验专业
1、专业理论知识
(l)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理论知识,一般地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各分支领域及必须掌握的知识如下:
①岩矿分析: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矿物和岩石化学分析、仪器分析、误差理论及数理统计。
②岩矿鉴定:普通地质学、结晶矿物学、晶体光学、光性矿物学、矿相学、重砂矿物学及工艺矿物学。
③微化石、超微化石鉴定及孢粉分析:生物学、古生物学、藻类学、古生态学、(超)微古生物学。
④地质年代及古地磁测试:地史学、矿物学、岩石学、古地磁学、年代地层学、磁性地层学或同位素地质学、同位素年代学、稳定同位素地质学。
⑤选冶试验:物理化学、流体力学、工程力学、矿物学、化工工艺原理、选矿理论和选矿机械。
⑥岩矿物性测试:物理学、普通化学、工程力学、工程地质、材料力学、岩石力学、矿物学、岩石学及土工试验。
相关专业系指矿床学、构造地质学、地球化学、水文地质学、工程地质学等。
(2)熟练地掌握某一分支领域技术方法和操作技能及计算机技术,能解决本专业测试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掌握某一分支领域的国内外科技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应用。
(4)熟悉和正确运用某一分支领域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部门技术规范规程。
2、工作经历与能力
(1)熟练掌握、运用某一分支领域常规实验测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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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1999)第126号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公平交易,制止价格欺诈,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应同时采取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形式。价目表的具体格式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制,价目表标示的内容应包括商品房的结构类型、装修标准、销售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等。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样式(样式附后),各市物价部门监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准确填写明码标价书。
第四条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其经营场所标示。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后由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条 购房者应对明码标价书妥善保存,可作为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投诉的依据,或者提供有关部门处理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纠纷时使用。
第六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到当地物价部门领取。中央、外省、省属驻穗的开发经营企业向省物价局领取。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各级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解释,并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广东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样式)

____市物价局监制
一、交易简况
开发经营企业名称____(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联系人_______
所售楼盘名称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
预售许可证_____________
二、标价内容
所售商品房为第_幢(座)第_单元第_层
第_号房
该商品房类别为________建筑结构
为_____
房型规格____层高__米
该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
单位建筑面积售价为(人民币)____
元/平方米
总售价大写金额为(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商品房相关的部
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供水、供电一户一表
2.公共防盗门
3.小区(或大楼)电子监控保安系统
4.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增容费
5.室内水电设施线路安装费
6.管道煤气预埋
7.电话线预埋
8.有线电视线路预埋
9.信报箱
10.
11.
12.
成交日期:__年__月__日
商品房交付日期:__年__月__日
购房合同号:_________
三、价格监督部门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四、购房者签收________
备注:1.本明码标价书一式两份,成交后由
购房者签收,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书填写说明
(1)座落位置:指楼盘所在地点,门牌号。
(2)商品房类别:指住宅、写字楼、商铺等。
(3)建筑结构:指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
(4)房型规格:指出售商品房具体的规格,如三房一厅、二房一厅等。
(5)填写在销售价格中已含与商品房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时,已列出的项目中,所售商品房具备的,应打“√”明示,购房户要求列出所有其他基础设施、公共配套项目的,应作补充。按规定,所有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应全部在房价中补偿,不得在价外另行收费。
(6)价格监督部门指对商品房价格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1999年7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市政府


为了进一步增强商业服务业和商办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深入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7年经济工作的指示精神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中型企业进一步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必须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上方面。社会效益方面,应在总结1986年经验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和考核办法进一步改善,并切实同奖罚办法挂钩。经济效益方面,可以根据
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两保一挂”。“两保”,即保上缴税利和企业发展后劲。保上缴税利采取固定基数、逐年增长、依法纳税、超交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具体办法是:原则上以企业1986年的“上缴税利”额(“上缴税利”是指企业实现利润以所得税等和调节税的形式上缴给财政的部分,下同
)为基础加适当增长幅度,作为1987年企业“保”的基数,并在此基数上确定1988、1989、1990三年分别增长5%、7%、9%为企业“保”的指标,依法纳税,分年度考核。企业完成“保”的指标后超额上缴的利润,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分档累进的办法返还30%-4
5%给企业;未完成的企业,差额部分也以同样办法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交。为了保企业发展的后劲,企业的税后留利必须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配使用,不准挤占生产发展基金。但财政返还部分除主要用于补充生产发展基金外,可以由财政部门核定一定比例设经理基金,按规定使用。

“一挂”,即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上缴利润”基数承包。原则上以企业1986年的“上缴利润”为基础确定承包基数,一定四年不变,企业依法纳税,分年度考核。对超额完成和未完成承包基数的企业,奖罚办法和税后留利的分配使用均同上述“两保”办法。财政返还部分除主要用于补充生产发展基金外,
可以由财政部门核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奖励基金。
本款规定适用范围限于部分留利水平较低的中型零售企业(以经营日用工业品为主的企业人均留利低于1000元,其它企业低于800元)和经批准的批发企业。
(3)资产“上缴利润率”承包。原则上以企业1986年的“上缴利润”;加适当增长幅度,同企业1986年全部资产(包括按帐面原值计算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全部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相比,其比率即作为企业承包的资产“上缴利润率”指标,一定四年不变,依法纳税,分年
度考核。奖罚办法和企业留利的分配使用等按以上(1)(2)两种办法执行。
本款规定在部分企业试行。实行本款规定的企业,必须从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合理安排资产的使用,防止以片面追求少占用资产而不依靠挖潜和增产去提高资产“上缴利润率”的偏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时,要对保证企业合理使用资产作具体规定,对企业由于经营
行为不合理所减少的资产占用,考核时不予计算;而对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按投入使用后的收益情况合理折算,给企业适当优惠。
(4)粮库可全面推行栈租制,并同时实行“亏损不补、盈利定比分成”的承包办法。
(5)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的企业,继续按不同商品分别与财政部门实行亏损总额承包、单位亏损定额承包和费用定额承包,并改进企业减亏分成同职工分配挂钩的具体办法。
除以上几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形式,要积极进行其它形式所有权同经营权分开的改革探索。在百货大楼按照“两权”分开的原则进行经营机制的改革试点,继续在天桥百货股份公司等单位进行股份制的试点。
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可同时试行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提取比例以企业正常发生的商品削价损失为基础合理确定。企业预提的准备金计入费用,专项用于处理有问题商品,结余部分允许转年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同市商业主管部
门商定。
二、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继续推行租赁制
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要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租赁经营。除地处偏僻、利微便民、适于个人经营的小门店以外,其它小型企业以实行职工全员集体租赁为主。
租赁费必须合理确定。除极少数地理条件差、亏损或微利便民的小店以外,其它企业的租赁费必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租赁费,即按规定提取的资产占用费,包括按现值核定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和自有流动资金占用费,在税前列支;另一部分按比例从税后利润提取,提取比例应根
据企业取得级差收益的不同条件,由企业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实行租赁的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不缴纳奖金税,个人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全员集体租赁企业必须按照同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核定的比例分配使用留利,其中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50%,公益金一般应包括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新设立的专项购房基金三项。违反上
述规定的企业,由税务部门给以补缴奖金税的处罚。
过去已经实行合伙租赁的企业,如职工要求改为全员集体租赁,可准予调整,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企业,经过批准可以试行全员集体租凭经营,原则上参照小型商业企业全员集体租赁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推行工资同效益挂钩的改革办法
(1)凡具备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都可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批准试行,并依法缴纳工资调节税,但不得随意改变挂钩办法。
(2)不具备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市劳动局批准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3)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并缴纳奖金税的企业,凡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计征奖金税的人均月标准工资,实际不足80元的可按80元计算;未完成承包指标的,实际不足70元的按70元计算。
(4)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和粮店经营复制品以及日用小商品专店、专柜,继续按原办法实行提成工资制,1987年的提成比例,除饮食服务总公司直属企业需重新核定外,其它企业原则上仍按1986年核定的比例执行。已实行超额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修理企业,凡企
业自愿的均可改为实行全额提成工资办法,依法缴纳工资调节税。继续实行超额提成工资办法的大中型饮食企业,奖金税减半征收。
(5)实行栈租制的粮库,除装卸工继续实行计件工资制以外,其他工种分配办法的改革由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另行研究制定。
(6)商办工业中,凡产品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产销比较稳定的企业,经市主管局审核,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批准,可实行企业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缴纳工资调节税;确有困难的特殊行业,可参照执行工资奖金的现行优惠办法,具体办法和实行范围由市劳动局、财
政局、税务局另行研究制定。
四、进一步改革全民所有制批发商业
(1)全民所有制批发企业要适应新的市场形势,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并逐步做到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政府指定经营的计划商品,企业必须认真落实购销计划外,其它商品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放开经营。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小
商品,主营批发公司必须发挥“蓄水池”作用。对其合理储备,可采取逐步建立商品储备金制度,给予必要的经济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商委和市财政、银行等部门调查研究后另行制定。
(2)各批发企业都可以在本市和全国各地设立分号或发展代理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联营,并可采取多种方式扩大经营和服务,经过批准的企业也可以开展经纪业务。
(3)批发商业按照商品流通的需要和经济合理的原则设置批发机构,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对现有批发机构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改革。县级专业批发公司有的可以改为综合经营,有的可以批零兼营。市级专业批发公司在继续发挥经营实体作用的基础上,企业内部可以进一步专业划细,
实行分部经营核算;有的可以按商品大类组成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同一行业可以设立多家独立、平等的全民所有制批发企业;在按照分工搞好本业经营的基础上,各专业批发公司可以兼营其它商品的批发和零售业务。
(4)各批发贸易中心要坚持开放和服务的原则,按批发市场的要求扩大经营,有条件的应逐步向常设商品交易市场发展。
五、增强商办工业的活力
(1)微利、亏损的小型商办工业企业,经批准可试行全员集体租赁经营。租赁企业除按规定在税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外,还可按市财政局、税务局规定的比例税前提取设备维护费,留在企业专项使用,合同期满时如设备维护良好,结余部分冲回成本。具体租赁办法除全部租赁费必
须上交企业主管部门外,可参照小型商业企业全员集体租赁办法执行。
(2)对经营效益不好的生产线,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试行单项租赁。领租人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定,科研单位或科技人员投标承租的优先选录。生产线租赁后单独核算,执行本企业的财务制度。除依法缴纳奖金税外,其它办法参照小型商办工业的全员集体租赁办法执行。
除实行以上租赁办法,其它企业可根据情况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3)对生产酱油、醋、酱、酱腌菜、腌腊制品、熟肉制品、糕点、小食品、儿童食品、豆制品、干菜调料(不包括味精)等微利产品的企业,除实行租赁经营的以外,凡可比产品产量达到1985年水平而企业留利未达到1985年水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照顾到1985
年本企业水平。
(4)对急需改造而“七五”计划未安排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可实行专项投资责任制,在承包的投资限额内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企业,可用改造后的利润税前还贷;超过承包限额的投资由企业自己解决。具体改造项目由市计委、财政局、银行和市商委等有关部门审定。
六、鼓励和支持发展商业企业集团
(1)企业根据自愿互惠的原则,在坚持本业为主的前提下,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组建企业集团,有关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不得限制和包办。
(2)企业之间互相投资以及在商品货源方面的经济联合,可以采取股份的形式。
(3)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企业,原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仍继续执行原办法。企业之间联营在本市销售的产品,凡经市商委会同市计委、经委确认为新产品的,均按本市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
(4)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按成本价调拨的商品,不重复征收营业税;企业内部在分配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优惠的办法。
七、认真落实搞活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
各级商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认真检查对企业放权的情况,凡按照中央和市有关规定应该放给企业的权,要坚决放给企业。对实行各种形式改革的企业,要按照政企分开和所有权同经营权分开的原则,把企业内部
机构设置权、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事权、内部分配权、一部分物价管理权和坚持本业为主的经营权(包括经营范围、品种、方式等)切实落实到企业中去。
各企业要充分使用好经营自主权,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改善经营机制;要把权、责、利结合起来,层层落实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直到柜组和个人;要合理使用企业留利,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和集体福利事业;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合理使用资金,防止不顾企业发
展的盲目性经营。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八、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全面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
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推行经营责任制,有领导地逐步推行经理(厂长)负责制。凡经批准确定为实行经理(厂长)负责制的企业,要同时实行经理(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同企业实行的经营责任制挂钩,合同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九、加强对企业改革的领导
按照市、区(县)管理分工,市属企业的改革由市各局(总公司)负责组织落实,区、县属企业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承包办法,可从1987年1月1日算起。市属企业保财政收入的指标,按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局的1987年财政收入指标,以及在此基础上1988、1989、1990三年分别增长5%、7%、9%的指标,由市主管局负责落实到企业,并负责督促实施和汇总
。区、县属企业保财政收入的落实办法,由区、县政府确定。本规定中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本规定的有关实施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本政府以往的有关规定中,凡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198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