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8:34:39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4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 根据1994年9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高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清洁卫生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本市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必须本着方便群众、讲求卫生、改善条件,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统一监督。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公厕(包括单位内部的公厕,下同)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地区、场所,必须设有公厕。新建公厕,按不同地区、场所,由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和街巷,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确定规划方案,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按方案实施;
  (二)公共绿地(指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下同)由主管该绿地的园林部门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场、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医院、农贸市场和其他较大的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四)机关、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内为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厕,由各该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农民相应转为城镇居民的居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临时公厕,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现有公厕的改建,由公厕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新建或改建公厕,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市公共厕所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四条 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公厕的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公厕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公厕的单位,应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限期补建。
  职工人数较少、建设公厕确定有困难的单位,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就近使用其他公厕,但须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向公厕管理单位交纳保洁管理费。


  第六条 公厕不得随意拆除或停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须报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同意,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第七条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公厕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经常保持完好。


  第八条 公厕的清掏、保洁,由下列单位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公共绿地和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大街)平房居住区的公厕(包括化粪池,下同),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平房居民院的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清掏,由居民委员会组织院内居民自行保洁。
  三环路以外平房居住区的公厕,由厕所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二)公共场所和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包括自管宿舍区)的公厕,由本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清掏。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厕,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九条 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承包责任制,保证达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卫生保洁标准:
  (一)地面整洁无污物,墙壁清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二)便器、便池及时冲刷无粪迹、尿碱和其他污物;
  (三)不孳生蚊蝇;
  (四)空气流通无臭气;
  (五)各项设施完整清洁无破损。


  第十条 公厕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分类管理,符合一、二、三类标准和优质服务设备的公厕,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公共厕所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经过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并取得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爱护公厕设施,人人有责。禁止在公厕的墙壁和地面上乱涂抹、乱刻画;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乱倒废弃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毁公厕内的各项设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应建公厕无故拖延不建的,处责任单位200元罚款,并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二)新建、改建项目,其应建公厕不与主体建筑同时建成使用的,处责任单位100元罚款,并限期建成;逾期未建成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三)公厕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定额指标或类别,又不按要求补建、改建的,限期补建、改建;逾期不补建、改建的,每逾期一天,处责任单位30元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按相当于原厕所造价的50%处以罚款,并限期恢复或易地补建;逾期不恢复、不补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100元。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单位50元罚款。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七)未达到规定的卫生保洁标准的,处责任单位50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5元罚款。
  (八)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限在24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日处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九)在公厕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抹、乱刻画的,处5元罚款。
  (十)向公厕粪井内排放污水的,限期改正,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或处责任单位2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按以上数额2倍处以罚款。
  损毁公厕设施的,照价赔偿;属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监督检查。由于监督检查不严,造成公厕脏乱、影响环境卫生的,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十一届〕第五十八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 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 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 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它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第三十九条 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六条 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前 言

  世纪之交,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新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必须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突出地提出来,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为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迈出重要步伐。实施西部大开发,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构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加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调整地区经济结构,发挥各地优势,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和水平的迫切要求;是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市场空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部署。实施西部大开发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和民族地区发展因素,西部开发的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建国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西部地区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产业基础不断加强,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九五”以来,国家加强了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西部地区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进一步壮大。西部地区自身改革和发展创造了实施开发的条件。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有能力加大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

  西部地区发展具有以下有利条件:一是地域辽阔,水能、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钾磷、有色金属等能源矿产资源储量大,光热条件较好,生物资源多种多样,文化旅游资源丰富。二是市场潜力大,劳动力成本低,具有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三是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接壤,是我国通往亚欧一些国家的重要通道,具有发展周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区位优势。四是长期建设形成的老工业基地、国防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集中了一批专门人才,初步有了产业发展和协作配套的条件。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政策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东部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落后,水利设施不足,交通路网单薄,电网建设滞后,电信服务普及率较低;生态环境恶化,荒漠化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企业机制不活,市场化、城镇化程度较低,对外开放水平不高;科技和教育发展相对滞后,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较多,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较低。实施西部大开发将是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

  在新的世纪,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给西部地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加快,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西部地区发展提供了前所未遇的开放经济环境和技术转移机会,同时也将带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要素争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西部地区发展,要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继续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探索改革开放和加快发展的新思路,采取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新方法,建立市场导向和宏观调节的新机制,增强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明确西部大开发的目标、方针和任务。

  (一)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方针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按客观规律办事,把开发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集中力量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依靠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有效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把解决眼前问题同实现长远目标结合起来。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缓解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恶化、科技教育发展滞后、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主要矛盾入手,抓紧工作,有序推进,使西部开发在近期内迈出实质性步伐,为进一步全面振兴西部地区经济,打下好基础。

  ——把突出开发重点同促进全面发展结合起来。要以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特色经济、科技教育为重点,加大开发力度,实施一批对西部开发全局具有关键作用的重点工程,带动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从一些条件较好的中心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起步,加快发展步伐,带动、辐射周围地区和农村发展。

  ——把发挥市场作用同加强宏观调控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同时,注意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对西部地区实行重点支持,为开发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

  ——把提高经济效益同注重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要从各地的比较优势出发,根据市场需求选好投资项目,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讲求经济效益。同时,要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条件,高度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为西部地区和全国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实现可持续发展。

  ——把加快经济发展同推动社会进步结合起来。要增加资金投入,夯实产业基础,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同时,要切实加强各级各类教育,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把国家和各方面支持同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结合起来。国家实行重点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动员沿海地区和社会各界参与西部开发,引导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投入西部开发。同时,西部地区要发扬愚公移山精神,坚持不懈地推进开发。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开发建立在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点上,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提高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把西部开发和东部、中部地区发展结合起来。要根据全国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落实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东部地区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作用,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扬长避短,互利互惠,形成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

  西部大开发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总的战略目标是,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奋斗,到21世纪中叶全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时,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面貌,显著地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努力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人民富裕的新的西部地区。

  今后5到10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键时期,要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开发,力争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科技教育、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有较大发展,改革开放出现新局面,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奠定坚实基础。“十五”时期,西部开发的主要目标包括:

  ——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领域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明显改善。

  ——长江上游地区及三峡库区,黄河上中游地区,黑河、塔里木河流域的生态建设与环境治理全面展开,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污染防治有明显进展。

  ——优势农副产品、矿产资源产品、旅游业的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传统工业改造取得明显进展,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始形成规模,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经济增长的质量显著改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先进适用技术在重点开发领域普遍得到应用,科技创新能力得到加强,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人才队伍壮大,人才素质提高,城乡居民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城镇人口所占比重明显上升。

  ——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产值和资产占全部企业的比重较大幅度上升,利用外资和进出口贸易占全国的比重明显提高。

  ——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居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明显降低,与中部、东部地区人均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

  二、“十五”西部开发的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要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科技教育等重点任务,集中力量在水利、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生态、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一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工程,扎扎实实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基础,必须用战略的眼光,下更大的决心,多方筹资,以更大的投入,先行建设,适当超前,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益。

  1.水利建设。水利是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要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建设、注重管理,着眼整体、兼顾局部,把节水放在优先地位,重视水污染防治,优化配置水资源,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努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节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对大型灌区逐步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配套和技术改造,建设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因地制宜地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实用节水技术,加强各类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推行工业循环用水和居民生活节水,促进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在缺水地区严禁新上大耗水项目,下决心淘汰现有高耗水企业。

  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合理配置。重点保护并合理开发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流域水资源,实施塔里木河、黑河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按经济区域和流域水系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采取流域水量科学分配与市场机制调节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合理配置水资源。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基点,统筹考虑缺水地区各项开发与建设。

  水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加快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进度,建设大江大河上中游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枢纽,兴建黄河沙坡头、嫩江尼尔基、岷江紫坪铺、右江百色等工程。在缺水地区建设蓄、引、提等中小微型水利工程,重点解决水资源不足和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坚持不懈地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视牧区水利建设。提高城市和重点发展地区的供水能力,抓紧南水北调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强地下水的勘探和科学开采,积极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搞好重点地区防洪工程建设,保障大中城市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抓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2.交通建设。交通是西部开发的第一要务,要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加强铁路、机场、内河航运建设,扩大西部与东部、西南与西北的运输通道,实现通江达海,健全全国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我国西部地区与周边国家的联系和交流。

  公路。加快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建设,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支点的路网骨架,打通西南出海通道,加强干线路网和农村公路建设。加快建设“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的西部路段,全面建成“三纵两横”国道主干线的西部路段。加快建设八条西部省际公路通道。加强国道、省道公路改造,改善通地(州)县公路条件,继续实施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尽快打通贫困地区、旅游景区、资源开发区与干线路网的连接,提高路网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加强国防、边防公路建设。

  铁路。建设内外大通道,扩大铁路路网,改造现有线路,提高干线质量、运输能力和运行速度。重点强化西北至华东陆桥通道,建设西安至南京、启东通道,扩大昆明、成都至上海通道,打通沿江通道,沟通包头至柳州通道,增加西南出海能力。完成一批铁路扩能、改造和电气化项目,对相关枢纽进行改造。开工建设青藏铁路。建设西北和西南出境铁路。规划研究西北至华北、西北至西南新通道。

  民航。以完善枢纽、发展支线为重点,逐步形成以枢纽机场为中心的放射性航空网络。完善成都、西安、昆明、乌鲁木齐等区域性枢纽机场,改扩建兰州、重庆等干线机场,规划建设一批支线机场,加强空管系统建设。

  内河航运。重点建设长江、珠江干线中上游航运设施,打通西部地区沟通东部地区的水运通道。加快建设右江、南北盘江、红水河、柳江、乌江、嘉陵江等重要航道。

  3.能源建设。要加强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发挥资源优势,优化能源结构,重点推进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工程,开发并推广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电力。调整电源布局,大力发展水电,加强电网建设,推进全国联网。逐步开工建设龙滩、公伯峡、小湾、构皮滩、瀑布沟等大型水电站。抓紧长江上游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的前期论证工作。在陕西、内蒙古、宁夏、贵州、云南建设大型坑口电站。根据西部水电开发的进度,逐步完成我国北、中、南三条从西到东跨区域高压互联电网的建设,并完善网架结构。北部通道,实现黄河上游水电、“三西”(陕西、山西、内蒙古西部)地区火电向华北、山东以及东北的送电。中部通道,以三峡送电为龙头,实现川渝、华中向华东以及广东的送电。南部通道,实现西南地区水电及火电向广东的送电。继续加快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推进超临界大机组和洁净煤发电。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村电气化和能源建设。

  石油天然气。加大勘探力度,提高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加快油气管道建设,提高管道运输能力。逐步建设塔里木、柴达木、陕甘宁、川渝地区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外输基地,推进塔里木至长江三角洲、柴达木涩北经西宁至兰州、重庆忠县至湖北武汉、陕西靖边至呼和浩特输气管线及其用气工程建设。加快建设西北到西南输油管道。

  煤炭。调整和优化煤炭结构和建设布局,突出优质煤炭资源开发。加快在建煤炭项目建设和老矿区转产与技术改造步伐,做好一批优质动力煤矿区开发的前期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西煤东运和北煤南运。加速开发和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洗选煤厂配套建设。通过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建设煤炭液化示范工程。积极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4.通信和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基础传输网建设,加快发展通信信息业务网,推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建设基础传输网。重点加快沿亚欧大陆桥、长江水道、贵阳至昆明、呼和浩特至南宁“三横一纵”宽带传输网的建设。继续完善和建设省、自治区内光缆、微波和卫星通信等干线传输网。加快用户接入网的建设。

  发展通信信息业务网。继续发展固定电话网特别是农村固定电话网。加快发展移动电话,逐步发展数据和多媒体通信网。积极推进大中城市的信息化建设,完善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资源与环境、教育与科技、政务管理、交通旅游等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的数据库。发展电子商务、远程医疗等信息应用。

  加强邮政网络建设。重点建设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邮区中心局,改造城镇邮运网设施,提高城乡邮件传递速度和服务水平。

  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逐步解决新通电行政村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问题。提高广播电视发射能力。以建设卫星收转站为主、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加强对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和广播实验工作。提高有线电视入户率。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加快建设步伐。重点抓好缺水城市的供水设施建设。抓紧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积极推进城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加快城市道路系统建设与公共交通建设,搞好特大城市的快速交通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和燃气普及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县城所在地为重点,逐步解决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问题。

  (二)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必须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综合实施各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

  1.生态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以生态效益为主,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加快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落实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确保补助粮食和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林木种苗合理有效供给,造林质量达到要求,农民收入得到增加。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恢复和增加林草植被。逐步实施防沙治沙工程,抓紧环京津风沙源综合治理。加强天然草原的恢复和建设,加快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严格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

  黄河上中游地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保护天然林资源,大力植树种草,恢复和增加植被。综合治理小流域,加强川地和缓坡地农田基本建设,逐步恢复和改善生态用水状况。

  长江上游地区。开展小流域和山系综合治理以及农田基本建设,实施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和坡耕地退耕还林,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停止天然林砍伐,加强营林管护。重点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禁止滥垦乱伐和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坚决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加强珠江上游等流域的生态建设,推进黔桂滇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三北”(西北、华北、东北)风沙综合防治区。采取综合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林草植被。以风沙区为对象,以大中城市、厂矿、工程项目周围地区为重点,加强林草植被保护,采取生物治沙、工程治沙、建立农田保护林网等各种有效措施,减轻风沙危害。加强以风沙源和水源为重点的治理与保护,建设环京津生态圈。

  草原区。保护好现有草原植被,搞好草原鼠害防治,制止草场过牧,禁止草原开荒种地。实行围栏、封育和轮牧、休牧,建设“草库仑”。青藏高原冻融区要以保护现有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加强天然草场、长江黄河源头水源涵养林和原始森林的保护。严禁毁林毁草和滥采乱挖。

  2.环境保护。针对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从污染源头抓起,尽快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推行清洁生产,防治工业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减轻农村污染。重点加快沿江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保护三峡水库水质。继续抓好滇池治理。开展黄河中游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沿黄河各省、自治区水污染的防治,逐步改善黄河干支流的水质。加强西部地区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改善能源结构,实行清洁生产,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和低硫煤。治理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加强对西部地区生态状况、环境质量、资源变化、灾害性天气和地质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必须把农业放在首要位置。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稳步提高农民收入,为西部大开发打好基础。

  1.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广工程农业、化学生物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建立田间蓄水、抗旱保水、节灌补水和土壤培肥等技术体系。加强农业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把退耕还林与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起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停止开荒垦殖。建设四川成都平原、陕西关中地区、宁夏和内蒙古河套地区以及新疆南部等商品粮基地,稳定和提高西部地区粮食生产能力,保持适度自给率。加强用水、道路、用电、通信和广播电视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特色农业发展。充分发挥物种资源和光热资源的优势,积极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增值转化,逐步建成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继续抓好新疆棉花基地建设,稳定产量,提高品质。稳步发展广西、云南的甘蔗基地,内蒙古、新疆的甜菜基地,云南、贵州的烟叶基地。积极建设西南地区热带、亚热带水果基地,西北地区苹果、葡萄等优质水果基地,云南等地的花卉基地。建设西部地区中药材及民族药材的种植基地。利用广阔的草场,改革饲养方式,逐步建设畜牧业生产基地。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继续实施牧区示范工程,加快发展集约型的草原畜牧业,积极发展农区畜牧业。

  3.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积极兴办各类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企业,延长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链,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重点扶持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农副产品销售和转化增值,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农副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和形成规模,更多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提高集聚经济效益。

  4.农村扶贫开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山区贫困农牧民的温饱问题。把生态建设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动员和吸收农民更多地参加生态建设和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对一些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有步骤地实行易地安置、生态移民和扶贫开发。

  (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从西部各地资源特点和自身优势出发,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加快转化。

  1.传统产业调整改造。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四川、云南中成药,陕西化学生物制药为重点,发展医药制造和民族药材加工。以重庆汽车、摩托车,陕西、贵州飞机制造,陕西、四川铁路运输设备为重点,发展交通运输及零部件制造。以四川、陕西、贵州等地大型电子企业为依托,发展电子科研和生产。进一步发展烟草、饮料、棉纺、麻纺、食品等农副产品深加工。逐步建设云南、贵州、四川植物纤维生产和加工基地。改造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焕发经济活力。通过改组改造,着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改进品种和质量,努力形成一批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带动整体工业水平的提高。切实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坚决淘汰一批落后的工艺和生产能力,关闭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

  2.优势资源开发和利用。坚持保护和开发并重,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丰富的能源矿产资源。加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重点开发比较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好的矿产资源,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和利用水平。逐步建设青海柴达木、新疆罗布泊盐湖钾肥,云南、贵州磷肥,云南铅锌,甘肃镍,贵州和广西铝,新疆铜,四川攀西钒钛,内蒙古、四川稀土等产品的生产、开发与加工利用基地。合理建设石油天然气生产及石油化工基地。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利用一些地区军工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较为集中的有利条件,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因地制宜地发展生物工程、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以及先进制造、中药现代化等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建设具有西部特色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高技术孵化体系。

  4.旅游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西南、西北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把旅游业培育成为西部地区的支柱产业。围绕沿长江、西北丝绸之路、桂滇黔川以及高原、草原等主要旅游线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景区的道路,搞好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社区服务、房地产、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加快发展科技教育

  西部地区科技教育的发展,要着眼于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和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增长的动力和技术、人才保障。

  1.科技。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企业科技进步,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需要和基础条件,加快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着力开发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有重点地发展一批有优势的高新技术。

  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开发并推广应用技术。包括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复杂地形交通建设、生态环境恢复和整治、脱硫、污水处理、节能降耗、清洁能源、石油天然气开采和深加工、煤炭液化等技术。

  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包括开发与推广应用节水和旱作农业、特色农产品深加工、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物有效成分萃取、大型超临界火电机组、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新型支线客机设计制造、数字化先进制造、转基因等技术。

  建立西部开发的技术支持体系。通过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加强科学普及,为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条件。要面向西部开发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现有科技力量的作用,推动东中西部地区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健全科技推广和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加强科技能力建设,发展有特色的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西部开发和全国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教育。要深化改革,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开发西部地区人力资源。

  重点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抓紧普及义务教育。加快扫除青壮年文盲。着力改善农村小学和初中办学条件,搞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在地广人稀的牧区和山区办好寄宿制学校。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工程,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培养和培训大批适应西部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技术人才,提高劳动者文化和技术素质。引导地方和社会投入,加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通过优化配置现有资源和增加投入,改善西部地区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开展与沿海地区联合办学,扩大西部地区和东部、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推行助学工程。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积极发展远程教育。

  3.人才。要加强西部地区各级领导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力度。稳定发展当地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大力充实人才队伍。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投入西部开发。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素质。

  (六)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要坚持富民为本的原则,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使各族人民都能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1.居民收入和消费。把推进经济开发与提高群众收入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加快发展非国有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城乡居民的增收渠道。继续加强有利于改善居民消费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企业面向西部地区居民需求开发适用的消费品。

  2.文化。大力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重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加强对历史遗迹和文物的保护。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为西部开发服务。建立健全群众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在中心城市逐步建设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博物馆。重视西部地区影视创作和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3.卫生和体育。在稳步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的同时,重点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的卫生水平,加快改变边远贫困地区农牧民卫生落后的状况,逐步达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培训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农村卫生保健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统筹规划并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加强血站建设,做好对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建设。降低农村孕妇及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农牧民健身意识,增加体育锻炼场所。

  4.人口和计划生育。稳定并有效地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降低西部地区人口出生率,保持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点加强农村贫困地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和质量,普及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

  三、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

  要选择现有经济基础条件较好,区位优势明显,人口较为密集,沿交通干线和城市枢纽的一些地区,作为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依托亚欧大陆桥、长江黄金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的集聚功能和辐射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实行重点开发,促进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的形成,带动周围地区和农村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人口合理转移,繁荣城镇经济,因地制宜地发展大中小城市,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

  (一)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

  沿亚欧大陆桥,以陇海兰新铁路、连云港至霍尔果斯公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和呼和浩特、银川、西宁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充分利用其经济技术基础较好的条件,支撑西北地区的开发。积极发展依托优势资源的能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旅游业,以特色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轻工、食品、医药行业,以及有优势的生物工程、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调整升级,加快发展服务业,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借助交通干线连接城镇的便利条件,加快发展陕西关中地区、甘肃兰州白银经济区、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区及库尔勒地区,宁夏沿黄地区、青海东部及格尔木地区、内蒙古河套地区、“三西”能源重化工基地。通过建设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加强与东部、中部地区的经济联系,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和生态平衡,推动同中亚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长江上游经济带

  沿长江黄金水道,以长江航道、上海至成都公路、沿江铁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重庆、成都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支撑川渝地区的开发。积极发展交通、商贸、金融、信息等综合服务业,加快发展食品、装备制造、电子、中药和生物制药、旅游等产业,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基础的作用,加速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和发展。发挥农业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充分利用沿江、沿路的区位条件,促进市场发育。加快发展成渝地区、攀(枝花)成(都)绵(阳)地区、长江三峡地区。通过建设西电东送等重大工程,扩大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

  沿西南出海通道,以南昆铁路、重庆至湛江公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南宁、贵阳、昆明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支撑滇黔桂地区的经济开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大力发展交通、商贸、旅游等产业,改造提高机械、电子、航空工业,加快利用水能、有色金属、磷矿石、煤炭等资源,建设西南地区水电开发和东输工程,积极开发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加快发展广西南(宁)北(海)钦(州)防(城)地区、贵州贵阳附近地区、云南昆明附近地区。加强与我国华南地区以及东南亚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牧区建设、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注意支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继续实行全国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政策,增强西藏自我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确保经济加快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长治久安,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以优势资源转化为基础,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积极发展与中亚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促进经济繁荣,增进民族团结,保障边疆稳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西部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建设兵团的开发能力。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对中部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照顾和支持。

  四、 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新世纪实施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政策细则或具体实施意见,推进制度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东西合作,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人才支持,加快法治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西部大开发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要紧密围绕开发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扎扎实实地推进西部大开发。中部、东部地区要配合开发任务,加强经济合作,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实行重点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帮助西部地区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西部开发总体规划提出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进一步研究西部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项目布局,切实组织好重点项目的建设,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协调落实规划的各项主要任务。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